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官方】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挂牌公司分层管理遵循市场化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维护挂牌公司和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 益。
第四条全国股转系统设立创新层和基础层,符合不同标准的挂牌公司分别纳入创新层或基础层管理。
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客观、公开的分层标准 和维持标准,并据此定期调整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
具体来说,就是根据分层标准中的“盈利性、成长性、流动性”三个维度,综合应用基本分析、技术分析、 演化分析三种方法,对企业价值、成长性与安全边际、市场与制度演化等方面,进行科学分析,客观判断,谨慎 决策。
准入门槛
准入门槛
(一)合格投资者 1、自然人 (1)客户账户内前一交易日日终资产总值(含资金、证券、基金、券商理)在500万以上; (2)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含新三板交易经验)。 2、一般法人 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万以上的法人或实缴出资总额在人民币500万以上的合伙企业。 3、特殊法人 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或券商理财产品、其他监管部门认可的产品或资产。 (二)受限投资者 公司挂牌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已参与新三板交易的股东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
01 具体条款
03 分析方法 05 投资风险
目录
02 管理意义 04 准入门槛
基本信息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快完善市场功能,降低投资人信息收集成本,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审慎推进市场创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结合市场反馈意见, 在前期《挂牌公司分层方案(征求意见稿)》基础上,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 法(试行)》(以下简称《分层管理办法》),于2016年5月27日发布施行。
新三板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试行)

新三板法规: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试⾏)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试⾏)2014年4⽉28⽇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交易单元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根据《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的管理,适⽤本办法。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规定。
第三条主办券商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转让参与⼈)通过交易单元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转让活动的,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使相关转让权利,获取相关转让服务,并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管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通过设⽴交易单元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转让活动的,相关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制定。
第四条转让参与⼈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有关交易单元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相关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并承担所属交易单元相关证券业务的法律责任。
第⼆章⼀般规定第五条转让参与⼈设⽴交易单元后,⽅可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转让。
转让参与⼈可根据业务需要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设⽴⼀个或⼀个以上的交易单元。
第六条转让参与⼈从事证券经纪、证券⾃营、做市和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应当使⽤不同的交易单元,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转让参与⼈的申请和业务范围,为其设⽴的交易单元设定下列交易或业务权限:(⼀)参与不同类别证券品种的转让;(⼆)参与不同类型的交易申报;(三)参与特定证券的做市申报;(四)其他交易或业务权限。
第⼋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根据转让参与⼈的风险承受能⼒、技术系统、内部控制、业务资格变化及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则的情况等,调整或取消相关交易或业务权限。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管理目标根据《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规范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分层管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投资者保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各类主板、创新板、基础设施、服务版块等挂牌公司。
第三条分层管理分类根据挂牌公司的规模、综合实力、经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信息披露情况,将挂牌公司分为四个分层:A、B、C、N层。
第二章 A、B层挂牌公司第四条 A、B层的定义A层为挂牌公司股东较多、股份流通性较好、公司治理结构较完善的公司,具备较高的市场认可度和透明度;B层为挂牌公司股东相对较少、股份流通性较弱、公司治理结构相对简单的公司。
第五条 A、B层的条件A、B层挂牌公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挂牌公司必须为中小企业;2. 挂牌公司股东人数、流通股份比例等符合相关规定;3. 挂牌公司应制定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4. 挂牌公司应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第六条 A、B层的权益保护A、B层挂牌公司享受以下权益保护:1. 公司股权融资的便利;2. 管理层持股激励政策的支持;3. 股份回购的支持;4. 市场宣传等方面的支持。
第三章 C层挂牌公司第七条 C层的定义C层为风险相对较高、公司治理结构尚未完善、信息披露较不充分的挂牌公司。
第八条 C层的条件C层挂牌公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挂牌公司股东人数、股份流通性等符合相关规定;2. 挂牌公司需制定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有承诺完善的计划;3. 挂牌公司应加强信息披露,提升市场透明度。
第九条 C层的监管要求C层挂牌公司需加强监管力度,包括但不限于:1. 加大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力度;2. 加强信息披露,提供完整、准确、及时的财务信息;3. 受限制的股份流通和交易。
第四章 N层挂牌公司第十条 N层的定义N层为暂无条件进入A、B、C层的挂牌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份转让行为,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
本办法所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简称“挂牌公司”。
第三条挂牌公司根据自身情况适用本办法,分类层次管理。
第二章分层管理第四条挂牌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市值、经营状况、治理结构等指标,划分为不同层次。
第五条分层管理分为主板、创新层和风险防范层。
第六条主板是对市值、经营状况、治理结构等各项指标均符合规定的挂牌公司,符合条件的挂牌公司可申请进入主板。
第七条创新层是对一些市值、经营状况、治理结构等指标尚未达到主板要求但有潜力的挂牌公司,符合条件的挂牌公司可申请进入创新层。
第八条风险防范层是对市值、经营状况、治理结构等指标不符合规定的挂牌公司。
符合条件的挂牌公司将被划入风险防范层。
第三章主板管理第九条主板对符合条件的挂牌公司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管。
第十条主板要求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及时公开重要信息。
第十一条挂牌公司在主板上市后,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二条主板管理部门会同证券监管部门,对主板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财务报告、治理结构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主板挂牌公司如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将根据情况进行警示、通报、责令整改等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四章创新层管理第十四条创新层对符合条件的挂牌公司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管。
第十五条挂牌公司在创新层上市后,应加强财务管理,提高治理水平,修缮业务模式。
第十六条创新层管理部门会同证券监管部门,对创新层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财务报告、治理结构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七条创新层挂牌公司如连续三年未达到主板要求,将被划入风险防范层。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管理,明确其职权与责任,维护股票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第三条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组织和监督挂牌公司的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坚持公益优先的原则,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正常运行,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各参与人提供优质、高效、低成本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各项规章规定,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各参与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行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第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包括:(一)建立、维护和完善股票转让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二)制定和修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三)接受并审查股票挂牌及其他相关业务申请,安排符合条件的公司股票挂牌;(四)组织、监督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五)对主办券商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参与人进行监管;(六)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七)管理和公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信息;(八)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职能。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可把控、可举证、可识别”的原则,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六项挂牌条件进行细化,形成基本标准如下: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一)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1)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
(3)《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
(3)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二)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三)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一)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二)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1.公司业务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
2.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股票挂牌第三章股票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转让信息第三节监控与异常情况处理第四章挂牌公司第一节公司治理第二节信息披露第三节定向发行第四节暂停与恢复转让第五节终止与重新挂牌第五章主办券商第六章监管措施与违规处分第七章附则2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行,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业务规则。
1.2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适用本业务规则。
本业务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
1.3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公开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1.4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业务规则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业务规定。
1.5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3主办券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或)公布。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功能,降低投资人信息收集成本,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审慎推进市场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分层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挂牌公司分层管理遵循市场化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维护挂牌公司和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全国股转系统设立创新层和基础层,符合不同标准的挂牌公司分别纳入创新层或基础层管理。
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客观、公开的分层标准和维持标准,并据此定期调整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
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及其调整,不代表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挂牌公司层级划分和调整的需要,要求挂牌公司或者主办券商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章分层标准和维持标准第一节分层标准第六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挂牌公司可以进入创新层:(一)最近两年的净利润均不少于1000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股本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6000万元;股本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
(三)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或者竞价转让日的平均市值不少于6亿元;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做市商家数不少于6家。
第七条根据第六条规定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最近12个月完成过股票发行融资,且融资额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合格投资者不少于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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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6〕37号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完善市场功能,降低投资人信息收集成本,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审慎推进市场创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分层管理办法》),现正式发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6年6月27日起,全国股转公司正式对挂牌公司实施分层管理。
二、自《分层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尚未正式挂牌的申请挂牌公司可以按照《分层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进入创新层。
申请进入创新层的申报文件、操作流程和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的具体要求另行发布。
三、为保障分层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分层数据准确和完整,拟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应当通过主办券商于2016年6月6日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支持平台”()填报经审计的2013年度营业收入等数据。
挂牌公司应当确保填报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主办券商应当勤勉尽责,做好挂牌公司填报数据的事先审查和督导。
四、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应当最迟于2016年8月31日前,经主办券商督导后,公开披露《分层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的相关制度。
五、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分层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设立董事会秘书并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资格证书。
董事会秘书任职要求及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六、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按照相关监管要求整改后,符合创新层标准的,可以进入创新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以及互联网金融等特殊行业挂牌公司,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暂不进入创新层。
七、全国股转公司在官网公示进入基础层和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名单后,有异议或者自愿放弃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分层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在全国股转公司公示分层名单之日起3个转让日内向指定邮箱(scfc@)发送加盖公司公章的异议申请文件扫描件和证明材料,并及时将异议申请和证明材料的原件邮寄至全国股转公司。
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应当引起高度重视,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分层相关工作。
实施过程中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5月27日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功能,降低投资人信息收集成本,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审慎推进市场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分层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挂牌公司分层管理遵循市场化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维护挂牌公司和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全国股转系统设立创新层和基础层,符合不同标准的挂牌公司分别纳入创新层或基础层管理。
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客观、公开的分层标准和维持标准,并据此定期调整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
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及其调整,不代表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挂牌公司层级划分和调整的需要,要求挂牌公司或者主办券商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章分层标准和维持标准第一节分层标准第六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挂牌公司可以进入创新层:(一)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年平均净利润不少于2000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4000万元;股本不少于2000万股。
(三)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转让日的平均市值不少于6亿元;最近一年年末股东权益不少于5000万元;做市商家数不少于6家;合格投资者不少于50人。
第七条根据第六条的规定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最近12个月完成过股票发行融资(包括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且融资额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60个可转让日实际成交天数占比不低于50%。
(二)公司治理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和承诺管理制度完备;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并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取得全国股转系统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三)最近12个月不存在以下情形:1.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治理违规、交易违规等行为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等自律监管措施合计3次以上的,或者被全国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采取了纪律处分措施。
2.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治理违规、交易违规等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采取行政处罚,或者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的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按照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挂牌公司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挂牌时直接进入创新层:(一)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年平均净利润不少于2000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且融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4000万元;挂牌时股本不少于2000万股。
(三)做市商家数不少于6家;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中包括不少于6家做市商,按发行价格计算的公司市值不少于6亿元,且融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一期期末股东权益不少于5000万元。
第九条根据第八条的规定进入创新层的申请挂牌公司,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申请挂牌即采用做市转让方式。
(二)公司治理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和承诺管理制度完备;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并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取得全国股转系统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三)最近12个月不存在以下情形: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采取行政处罚,或者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最近两年及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按照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进入创新层的申请挂牌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未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进入基础层。
第二节维持标准第十一条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应当满足以下维持条件之一:(一)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年平均净利润不少于1200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4000万元;股本不少于2000万股。
(三)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转让日的平均市值不少于3.6亿元;最近一年年末股东权益不少于5000万元;做市商家数不少于6家。
第十二条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除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维持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合格投资者不少于50人。
(二)最近60个可转让日实际成交天数占比不低于50%。
(三)公司治理符合第七条第二项的要求,且最近12个月不存在以下情形:1.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治理违规、交易违规等行为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等自律监管措施合计3次以上的,或者被全国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采取了纪律处分措施。
2.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治理违规、交易违规等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采取行政处罚,或者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的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层级划分和调整第十三条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分层标准及维持标准,于每年5月最后一个交易周的首个转让日调整挂牌公司所属层级(进入创新层不满6个月的挂牌公司不进行层级调整)。
基础层的挂牌公司,符合创新层条件的,调整进入创新层;不符合创新层维持条件的挂牌公司,调整进入基础层。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分层管理的需要,适当提高或降低挂牌公司层级调整的频率。
第十四条全国股转公司正式调整挂牌公司层级前,在全国股转系统官网公示进入基础层和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名单。
挂牌公司对分层结果有异议或者自愿放弃进入创新层的,应当在3个转让日内提出。
全国股转公司可视异议核实情况调整分层结果。
层级调整期间,挂牌公司出现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或者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不得调整进入创新层。
第十五条创新层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自该情形认定之日起20个转让日内直接调整至基础层:(一)挂牌公司因更正年报数据导致财务指标不符合创新层标准的。
(二)挂牌公司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或者市场操纵等情形,导致挂牌公司不符合创新层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