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教育机构)举办者变更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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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校资产的捐赠者并不一定都具有举办者的身份。对于纯粹由捐资者举办的学校,捐赠者在设立学校时已将财产捐蜡给学校,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除非有特殊的情况,捐赠者作为学校举办者的身份不变。但如果学校成立后有后续的捐赠者,则他可以根据学校章程被选为理事或者董事,而不具有举办者身份。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后拟任的举办者如果是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如果是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教育机构)举办者变更申请书
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经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原举办者____________变更为____________。请予批准。
申请人_____(章)
____年___月____日
附:有关材料____份。
注:
1.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申请书由提出变更的原举办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同时要附送以下材料:(1)决策机构同意变更举办者的决议;(2)学校的财务清算报告;(3)拟任举办者办学申请的资格证明文件;(4)举办者为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证书复印件;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须提交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书;联合举办学校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5)原举办者与拟任举办Fra Baidu bibliotek之间的变更协议;(6)拟任举办者的出资方式、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7)办学许可证副本。
4.对于民办学校提出的变更举办者的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审批机关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依法书面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民办学校对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的决定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如果审批机关统一印制了《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的,申请人填写表格后,可以不再递交本申请书,因为申请表实际上就是表格式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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