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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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07-201X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Regulation for production unit licensing of special equipment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
2019年月日
目录
1 总则(1)
2 许可条件(2)
3 许可程序和要求(4)
4 附则(9)
附件A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样式(10)
附件B锅炉生产单位许可条件(12)
附件C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条件(23)附件D气瓶生产单位和充装单位许可条件(45)
附件E压力管道生产单位许可条件(62)
附件F安全附件生产单位许可条件(89)
附件G电梯生产单位许可条件(99)
附件H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许可条件(111)
附件J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许可条件(123)
附件K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单位许可条件(133)
附件L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许可条件(140)
附件M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152)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单位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1.2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充装单位的许可,适用本规则。
1.3 许可实施主体
实施特种设备许可的部门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关)。
1.4 许可范围
许可范围包括许可类别、许可项目和许可参数级别,其具体含义如下:
(1)许可类别,包括设计单位许可、制造单位许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许可、充装单位许可;
(2)许可项目,包括压力容器设计、压力管道设计,锅炉制造、压力容器制造、安全附件制造、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境外特种设备制造、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客运索道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含修理、改造)、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电梯安装(含修理)、起重机械安装(含修理)、客运索道安装(含修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含修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修理,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项目下再按照设备种类、类别、品种及相应的参数级别,分为若干子项目;
(3)许可参数级别,按照特种设备参数及其危险程度,并且根据许可工作的需要划分为若干级别。
1.5 许可目录
特种设备具体许可范围和发证机关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执行。
1.6许可证书及有效期
特种设备许可证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样式见附件A),其有效期均为5年。
1.7鉴定评审机构
鉴定评审机构为发证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其从事鉴定评审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鉴定评审机构由市场监管总局、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确定,承担相应的鉴定评审工作。
2 许可条件
2.1 一般要求
申请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质,具有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场所、设备设施等资源条件,建立并有效运行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具备保障产品本质安全的技术能力。
2.1.1资源条件
申请单位应当具有以下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资源条件:
(1)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等;
(2)工作场所,包括生产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等;
(3)设备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等
(4)知识产权,包括标准、计算机软件、专利、设计文件等。
各类特种设备的具体许可条件,分别按照本规则附件B至附件L执行;关于人员、工作场所、设备设施等资源条件的通用要求应当符合本规则2.2条的规定。
2.1.2 质量保证体系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M《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建立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持有效运行。
2.1.3 保障产品本质安全的技术能力
申请单位应当具有保障产品本质安全的技术能力,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进行产品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活动。
2.2 资源条件的通用要求
2.2.1 人员
资源条件中技术人员应当有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取得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等职称,高级技师和技师分别相当于工程师和助理工程师。
资源条件中对人员有职称要求的,如果人员无相应职称,则需要具有相应的学历和技术工作年限,学历应当为理工类专业。职称与学历和技术工作年限比照见表2-1。
注2-1:本规则有关学历、职称以及数量、数值表述为“以上”者,均包括本位、量、值;只给固定数值的,为不少于该数值。
注2-2:技术工作,是指与相应特种设备有关技术方面的工作,包括生产、充装、检验、使用等。
2.2.2 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租赁
2.2.2.1 工作场所
制造单位的生产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以及安装单位的办公场所、仓库允许承租。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并且能够提供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证明、房产证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
2.2.2.2设备设施
(1)制造单位资源条件要求的生产设备(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除外)、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不允许承租;
(2)安装单位资源条件要求的安装设备、检测仪器不允许承租。
2.2.3 工作外委(分包)
(1)设计、理化检验、无损检测、热处理和材料预处理等工作的外委要求,按照本规则附件B至附件L件执行;外委(分包)时,生产单位应当有对应的责任人员对外委(分包)质量进行控制;
(2)允许外委的,其所外委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设计、无损检测外委(分包)方应当是取得特种设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并且不得外委(分包)给对本单位实施监督检验、型式试验的检验机构;生产单位应当与外委(分包)方签订合同(协议),确定外委(分包)的具体项目和详细要求,所外委的工作由承担单位出具相应报告;外委工作的质量控制由委托的生产单位负责,纳入其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