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聘任制公务员制度的主要做法及其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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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聘任制公务员制度
的主要做法及其成效
主要做法:
20世纪80年代初,为解决原干部人事制度不能从农村直接招收干部,以致乡镇干部来源不足的问题,很多地区开始在乡镇实行干部聘任制,通过契约合同来管理干部,成为公务员聘任制的雏形。2006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聘任的适用范围、聘任方式、管理方式以及纠纷解决机制等做了专门规定,正式在法律上确认了公务员职位聘任制度。
2007年,原国家人事部决定在上海浦东和广东深圳率先开展聘任制公务员试点。上海浦东首批聘任制公务员已于2008年6月5日走上政府工作岗位;深圳于2007年和2009年分两批招聘了53名聘任制公务员。
聘任制公务员,是指政府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公开招聘或直接选拔的方式,以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所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从事不涉及国家机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的人员。公务员聘任制是选拔任用公务员的一种政府机关人事管理制度,是对我国现行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和创新,是一种特殊的公务员制度。
2010年1月1日起深圳规定所有新进入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一律实行聘任制。同时开始正式推行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将公务员分为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和专业技术三类,并为后两类建立独立的职务序列,工资待遇不再与行政职务级别挂钩。这意味着未来深圳近七成的公务员将不必再通过仕途来体现自身的价值,只要努力工作,通过一定积累就可打破职业发展的天花板。
聘任制公务员要按照《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进行管理。不实行《公务员法》有关录用、职务任免、职务升降、交流、辞退、申诉和工资福利等规定,其聘任年限、职位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以及聘任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由聘任合同规定。
从上海浦东及广东深圳试行公务员聘任制的实践看,实施聘任制公务员的做法具有以下三大特点:一是合同制管理。即聘任制公务员必须与政府签订聘任合同,任职期限不再是终身制,聘期一般为1—3年。任期结束后,是否续聘,需要双方再行协商;二是协议工资制。即聘任制公务员不执行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规定,而是参照市场同类岗位人员的薪酬水平,兼顾政府机关的实际情况,通过双方协商确定;三是目标责任制。即聘任制公务员不执行公务员职务任免规定,不再有科、处、局等职务和职级之分,而是根据岗位目标任务,确定责权。
主要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