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列车包车合同及定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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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列车包车合同及定金规定

(1)旅游列车包车合同签订。

①跨局旅游列车开行计划应当提前两个月提报,管内旅游列车开行计划应当提前1个月提报。跨局旅游列车由铁路总公司批准,管内旅游列车由铁路局批准。

②旅游列车开车计划经批准后,铁路局应当与包车人签订包车合同,就列车运行线路、经停车站及时刻,包车费用及支付办法,列车基本硬件设施质量,发生铁路运输事故、旅客伤病、不可抗力等情况时的应急处理措施、争议解决和责任承担办法等做出明确约定。

(2)旅游列车包车定金规定。

①铁路局可以在签订包车合同时,要求包车人向发站交付包车费用20%以内的定金。

②定金按照预付款管理和核算。收取定金时,填写“预付款存入凭证”。

③制票时,已收定金填制“预付款抵用凭证”来冲抵运输费用。

④铁路方违约致双倍返还定金时,加倍部分填写“退款证明书”,在车站运输收入进款中垫付,月末向财务部门清算。

⑤包车人违约时,填写“客运运价杂费收据”核收定金、延期使用费或停止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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