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理笔录的概念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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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理笔录的概念与作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开庭审判案件的全部活动,由书记员制成的笔录,称为法庭审理笔录。又称为庭审笔录。开庭审判案件的全部活动,是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法庭宣判。

宣判笔录,如果是当庭宣判的,和法庭审理笔录记在一起,如果是定期宣判的,则单独制作宣判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对当事人有保密性,不允许当事人等查阅,因此必须与法庭审理笔录分开,单独制作。

首先记明开庭时间、地点、是否公开审理、旁听人数、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姓名。然后按照法庭审理进行的顺序如实记录。

《民事诉讼法》第123 条第 1 款中规定的“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等内容,也应当写入笔录。

庭审笔录,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主要依据。即使是刑事公诉案件,已经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制作了起诉意见书,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制作起诉书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仍然要按照法定程序开庭审理,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务求达到法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才算审理终结,然后才能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实体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庭审笔录是人民法院案卷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记载着有关证据, 如刑事被告人或民事案件当事人的供词、陈述和证人证言等;也记载着证据材料的提取情况,例如,鉴定人介绍鉴定情况、鉴定结论,以及其他证据来源等;同时,反映法庭活动是否符合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如有违背程序之处是否足以影响对案件的正确审判;也反映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是否有提供、诱供、指名问供或逼供情况。例如,有的严重刑事罪犯,必须判处死刑,没有从宽余地的,审判人员在审讯中仍然向他交代“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叫他“争取从宽处理”则是不对的,严格说来,就有诱供之嫌。庭审笔录还可以反映出审判人员的水平和审讯艺术,反映公诉人和辩护律师的口才和工作能力,反映出书记员的记录水平。庭审笔录,有助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全面审查案情,审查原审法院的全部审判活动。

二、开庭前的准备

(一)熟悉案情熟悉案情是保证记录准确、迅速的先决条件。书记员在开庭审理前,要仔细查阅案卷材

料,了解案情,特别要了解案情的重点、难点、疑点,例如,关键性的问题,事实与证据之间、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矛盾点等。了解人名、地名、简称、数字、代号、暗号、方言土语、专业用语、科技名词、不常见的事物名称,以及土匪和流氓的黑话等(当然一般

不容许被告人用黑话回答问题)。还要掌握案情可能涉及到的难认难写的生僻字,如雀斑、疤瘌、旯旮、发怵、蔫坏、踹门、撺掇等。

(二)与审判人员研究在开庭时如何做到密切配合

在开庭前,书记员要主动与审判人员认真地进行研究,确定开庭审理中具体的配合方法。首先,要求书记员要主动,熟悉审理提纲,了解审判人员对案情的分析、看法,及其办案的一般方法步骤、审讯作风、问话特点。其次,为了保证庭审笔录达到准确、完整的要求,审判人员必须时刻留意、照顾书记员的记录工作,发现书记员记录跟不上,或记录有困难时,应当重复发问,或者要求诉讼参加人把他的陈述重复一遍,便于书记员记录。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以采取重复诉讼参加人答话内容的方法,或作核对性的重复讯问,例如问“你刚才说的就是(重述经过综合归纳加工的答话),是这样的吗?”帮助书记员组词造句,照此记录。(三)预先填写开庭前可以填写的笔录内容,以节省正式开庭时的记录时间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那些应当写入笔录的内容,以及开庭时间、地点、第几次开庭时间,包括笔录文头纸格式中规定的其他项目等,都应当事先填写清楚,以免临场填写,占用记录庭审活动的时间。

三、记录的内容审判庭笔录的内容,总的说来,是应记明按照诉讼法规定的一切必须进行的活

动。书记员除了不断提高记录的速度和文字水平以外,还必须熟悉法律特别是诉讼法的各种规定,才能把开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准确、完整地记录下来。具体说来,庭审笔录,按照法庭的审理程序,记明下列内容:

(一)宣布开庭及有关事项

1•记明宣布审理案件的几项内容。即审判人员宣布开庭审理的案件的案由,说明公开审理或者是不公开审理。对不公开审理的说明理由等情况(即《刑事诉讼法》第152条、《民事诉讼法》第123 条、《行政诉讼法》第45 条规定的内容)。

2•宣布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名单、交代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等情况。即开庭时,经审判长、独任审判员或书记员查明或.核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后,根据刑事或民事案件不同的情况,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包括申请上述名单中的人员回避的权利,刑事被告人享有的辩护权利,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情

况。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 4条、第28条、第29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23

条第 2 款、第45 条、第46 条,《行政诉讼法》第47 条规定的内容,逐项予以记明。

3•关于当事人申请回避问题。应记明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及最后决定是否准许,以

及当事人是否申请复议的情况。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 条、第31 条和《民事诉讼法》第47 条、第48 条等规定的内容,予以记明。

(二)法庭调查阶段的活动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刑事案件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对起诉书的内容不必记录,

因为已有起诉书在卷。对此,只记明这一项活动,记为公诉人x x x(姓名)宣读起诉书

(略)”。接着记明被害人陈述。

2•讯问当事人。公诉人、审判人员讯问当事人及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按一问一答的形式记录。

3•记明辩护人、当事人等向被告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发问的情况。即刑事案件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民事案件当事人,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及被询问的人回答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第2款、第156 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25 条第2项规定的内容予以记明。

4•记明告知证人的责任及权利义务情况。即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证人应负的法律责任;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等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34 条第2款规定的内容,予以记明。

5 •记明核对证据情况。即刑事案件,公诉人、辩护人出示物证,以及民事案件审判人

员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当庭宣读,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等情况。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 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24 条第2、3、

4、5项规定的内容,予以记明。

6•记明有关补充证据的情况。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法庭是否准许的情况,以及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9 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25 条第1款、第 3 款规定的内容,予以记明。

三)法庭辩论阶段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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