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基基础工程质量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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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1.为了保证地基基础结构工程质量评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2.本作业指导书供进行地基基础结构工程质量评定时使用,可作为检查方案的依据之一提供给委托方。
二.范围
1.适用于地基基础结构的工程质量评定,评定对象可为复合地基、天然地基、桩基础(包括灾后鉴定,结构改造,增层可行性及加固后评估)。
2.本作业指导书可用于地基基础结构设计质量(可靠性)评定、施工质量对结构可靠性影响的评定和已有地基基础结构的可靠性评定,不得用于设计图纸的审查和工程结构的设计。
三.职责
1.资深检查员要应对执行标准规范和操作方法进行核查和规定,并应指导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2.检查、鉴定人员必须执行国家规范,按作业指导书操作,随时做好记录,整理计算,编制检测报告,并对数据负责。
3.对于有数据复核的报告必须有注册结构师的签字。
四.样本大小及抽样方法
对委托部位或项目按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检测(检查)、鉴定。五.参考标准
(1)《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92);
(2)《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
(3)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4)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
(5)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50266-99)
(6)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99)
(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8)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
(9)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10)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范(JGJ72-2004)
(11)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1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13)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14)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
(15)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16)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17)《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l0-89);
(18)《混凝士结构设汁规范》(GB 50010-2002);
(19)《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95);
(2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l—2001);
(2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 11—89);
(22)《工业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Jll7-88);
(23)《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Jl44—90);
(24)《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93);
(25)《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5);
(26)《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1999);
(27)《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7—89);
(28)《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01)。
六.仪器设备
1.RSM-24FD浮点工程仪(GC011)(或PDC-LA型基桩完整性检测仪(GC012))
2.桩基静载系统(GC021)
3.千斤顶(GC071或GC073)
4.反力系统(GC591)
5.砼回弹仪(GB521)
6.砼取芯机(GC162)
7.砼切割机(GC171)
8.万能试验机(JC051)
9.游标卡尺(JC341)
10.百分表(GC091/ GC092/ GC093/ GC094)
11.钢尺(GC451)等。
七.环境条件
温度为-5℃-40℃,相对湿度小于或等于90%,电源电压在380 V±10%和220 V±10%(直流供电电压220V±5%)时的环境下;户外操作时,应无雨、雪天气,风速应能满足安全操作。
八.基本规定
1.根据委托方要求,对地基基础结构的工程质量评定可分为对设计质量的鉴定和对既有结构的工程质量鉴定。对设计质量鉴定时应根据有关规范对原设计的构件承载力、构造措施等进行鉴定;对既有结构鉴定时应根据
设计图纸和对工程现状的检测结果等进行鉴定;当无设计图纸或图纸不全时,应通过现场检测、试验等取得必要的结构参数。
2.地基基础结构工程的工程质量评定可分为结构安全性评定、正常使用评定。
3.地基基础结构工程的抗灾害能力,如抗震等,应根据相应情况,按结构安全性、耐久性和适用性评定。
4.混凝土结构可靠性评定的依据应为下述文件或标准:
(1)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的关于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3)国家、行业或地方的规范和标准;
(4)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标准图集;
(5)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的相关标准;
(6)工程建设的合法文件、设计图、竣工图;
(7)本公司相应的检查作业指导书;
(8)相关的企业标准。
5.结构可靠性评定时应注意建筑法规和技术标准等的有效性。
6.地基基础结构可靠性评定所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应通过专门的技术鉴定。
九.程序
(一)地基基础结构的安全性评定
1.一般规定
1.1地基基础结构的安全性鉴定应包括地基、桩基和斜坡三个检查项目,以及基础和桩两种主要构件。
1.2无法根据设计图纸及工程勘察等资料确定材料的强度、变形性能及其他数据时,按相关试验确定。
1.3上部结构抗灾害能力的构造措施、结构的抗意外事故倒塌能力可作为地基基础结构结构安全性的评定项目。
1.4地基基础结构在评定时应作为重点考虑的项目主要有:
(1)基础与承重砖墙连接处的斜向阶梯开裂缝、水平裂缝、竖向裂缝;
(2)基础与框架桩根部连接处的水平裂缝状况;
(3)房屋的倾斜位移状况;
(4)地基滑坡、稳定、特殊土质变形和开裂等。
2.当有必要单独鉴定基础(或桩)的安全性时,应遵守下列规定:2.1对浅埋基础(或短桩),可通过开挖进行检测、评定。
2.2对深基础(或桩),可根据原设计、施工、检测和工程验收的有效文件进行分析。也可向原设计、施工、检测人员进行核实;或通过小范围的局部开挖,取得其材料性能、几何尺寸和处观质量的检测数据。若检测中发现有裂缝、局部损坏或腐蚀现象,应查明原因和程度。根据以上核查结果,对基础或桩身的承载能力进行计算分析和验算,并结合工程经验作出综合评定。
3.当地基(或桩基)的安全性按地基变形(建筑物沉降)观测资料或其上部结构反应的检测结果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评定:
3.1不均匀沉降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允许沉降差控制;
①若小于允差,且无沉降裂缝、变形或位移,评定为Au级;
②若不小于允差,且连续两个月地基沉降速度小于2mm/月,或建筑物上部结构砌体部分虽有轻微裂缝,但无发展迹象,评定为Bu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