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相关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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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相关税费(仅供参考)
一、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征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个税起征点原来是2000,现在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扣除标准:
8月份以前实际发放的工资。按照修改前的税法纳税,起征点是2000元,扣除数与税率按原来的标准。
2010年9月份起,9月份以后实际发放的工资。按照修改后的税法纳税。
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年终奖缴纳个税计算公式
税前工资-3500
a:若>0,则直接用年终奖金额/12 = 应税额,得出相应的税率
计出的税率 * 年终奖金额 = 应扣个税
b:若<0,[用年终奖金额 - (3500-税前工资)]/12 = 应税额,得出相应的税率
计出的税率 * (年终奖金额+税前工资-3500)= 应扣个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表
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企业等适用税率表二
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延伸阅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和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二、企业所得税
(1)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两种: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
(2)如果属于核定征收的,按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
计算公式:
应交所得税=收入总额*税务核定固定比例*所得税税率
(3)如果属于查帐征收的,按利润计算缴纳所得税。
计算公式:
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所得税税率
(4)所得税税率:
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业:
企业所得税分不同企业以税务机关核定为准,有按月及按季度预纳缴纳:
本月(或本季度)应纳企业所得税=
[本月(或本季度)预收账款*15%--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税金(包括本月或本季度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等)] * 25%
项目竣工交付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对整个项目一并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土地增值税税率表
房地产企业销售房产或土地交易,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在平时月份,房地产开发企业指需要按照一定税率预交就可以了(各地预交率不一致),待楼盘或土地交易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时,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个人进行房产交易也可能涉及土地增值税。
(一)南京地区预征率:
1、高级公寓、渡假村、别墅,预征率为4%;
2、写字楼、营业用房,预征率为3%;
3、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4、其他类(指除以上列举外的项目),预征率为2%。
纳税人开发不同类型的房地产的,转让收入应按房地产类型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的,按照项目涉及的商品房类型从高适用预征率。
(二)纳税人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预缴土地增值税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收入次月15日内申报预缴税款。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的其他事项仍按《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宁地税发[2004]71号)规定执行。
5、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一律从高计税;同时不能享受普通标准住宅的优惠政策。
附:土地增值税税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