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设施设备人员配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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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及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及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及管理指南一、建设准备1.目标和定位:明确建设该中心的目标和定位,确定服务对象,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和救治策略。

2.人员配置:核心团队需要包括有专业背景和丰富经验的医生、护士、助产士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

3.设施和设备:确保医疗设备的齐全,包括监护设备、手术设备、应急药品和物资等。

4.制定工作流程:建立详细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二、中心设立与运营1.组织架构:建立合理的组织架构,明确各个职责和权限。

2.人员管理:制定人员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建立人员培训和绩效评估机制。

3.资源管理:合理分配和管理医疗资源,确保供给与需求的平衡。

4.设备维护与更新:定期检修和维护设备,保持其正常运行,并及时更新和升级。

5.患者安全和满意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满意度。

6.协调合作:与其他部门和机构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共同推进工作。

三、救治流程与措施1.临床路径:建立系统的临床路径,确保患者能够按照规定的流程得到高质量的救治。

2.诊疗流程:明确各个诊疗环节的流程和标准,确保规范的操作和及时的救治。

3.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处理流程,以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4.团队合作:加强团队合作和沟通,确保各个环节的及时衔接和有效协作。

5.技术标准:制定和更新技术操作规范,确保操作的规范性和专业性。

6.质量控制: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确保医疗质量。

四、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1.患者安全: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培训机制,确保医疗过程中的患者安全。

2.医疗事故管理:建立医疗事故管理机制,及时处理和纠正医疗事故。

3.风险评估与控制: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4.医疗责任保险: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以保障医疗安全和患者权益。

五、科研和教学工作1.科研项目:鼓励开展科研项目,提高医疗水平和科技含量。

2.学术交流:开展学术交流和研讨会,促进专业人员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仅供参考)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

(仅供参考)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

附件1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一、基本要求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当具备下列能力:呼吸、心率、血压、凝血、生化、血气、胆红素等重要指标监测,X光和B超床边检查,常频机械通气治疗。

二、县(市、区)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符合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基本要求,并具备下列服务能力:(一)新生儿复苏;(二)健康新生儿评估及出生后护理;(三)生命体征平稳的轻度外观畸形或有高危因素的足月新生儿的护理和医学观察;(四)生命体征稳定的出生体重≥1500克的低出生体重儿或胎龄≥32周的早产儿的医疗和护理;(五)生命体征异常但预计不会发展到脏器功能衰竭的病理新生儿的医疗和护理;(六)不短于72小时的持续呼吸道正压给氧(CPAP)或不短于24小时的常频机械通气;(七)需要转运的病理新生儿离院前稳定病情。

三、市(地、州)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除有县(市、区)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服务能力以外,还应具备下列服务能力:(一)出生体重≥1000克的低出生体重新生儿或胎龄≥28周的早产儿的医疗护理;(二)严重脓毒症和各种脏器功能衰竭内科医疗护理;(三)细菌、真菌、TORCH等病原学诊断;(四)持续提供常频机械通气;(五)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筛查;(六)实施脐动、静脉置管以及外周静脉置管和换血治疗等诊疗护理技术。

四、省(区、市)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除有市(地、州)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服务能力之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能力:(一)出生体重<1000克的低出生体重新生儿或胎龄<28周的早产儿的全面医疗护理;(二)磁共振成像(MRI)检查和新生儿遗传代谢病质谱学筛查;(三)儿科各亚专业的诊断治疗,包括:脑功能监护、支气管镜、胃镜、有创循环监测、连续血液净化、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治疗、高频通气、一氧化氮吸入治疗、亚低温治疗等;(四)实施中、大型外科手术。

(五)鼓励具备实施体外循环支持的严重先天性心脏病矫治术、体外膜肺氧合(ECMO)治疗和遗传代谢病诊断和处置的能力。

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一、前言二、建设要求1.医疗队伍:具备一支高水平的医疗团队,包括有经验的产科医生、儿科医生、护士等专业人员。

2.設备設施:配置先进的医疗设备,如产科监护仪、呼吸机、婴儿暖箱等,以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

3.空间环境:建设舒适、洁净、安静的病房,为患者提供良好的治疗环境和居住条件。

4.院内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救治制度,确保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5.协作机制:与相关科室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切实做好患者转诊、转运等工作。

三、管理要求1.领导管理:配备有经验丰富的行政人员,确保医疗质量和人员安全。

2.人员培训:定期进行医疗团队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3.质量控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过程和结果的监控与评估。

4.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5.患者服务:提供全方位、优质的医疗服务,关注患者的身心健康需求。

四、工作流程1.严格入院评估:对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病情进行全面评估,确定治疗方案。

2.快速救治:采取针对性的治疗措施,确保治疗响应时间在规定时间内。

3.多学科协作:医疗团队之间需要紧密配合,进行多学科的协作,确保患者能够得到全方位的治疗。

4.信息化管理:借助信息化技术,建立病历系统和医疗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工作效率和在治疗中的准确性。

五、质量控制1.治疗过程:对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进行全程监测,及时纠正治疗中的错误和不适当的处理措施。

2.治疗结果:对患者的生存率、生活质量等进行统计和分析,评估救治效果。

3.医疗记录:做好完整、准确的医疗记录,确保医疗过程可追溯和评估。

六、结语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是提高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水平的关键环节,建设与管理的规范化将有助于提高救治质量和效果。

本指南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希望能够对各级医疗单位在此方面的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新生儿NICU病房标准

新生儿NICU病房标准

新生儿NICU病房标准一、引言新生儿NICU(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是专门为需要特殊医疗护理的新生儿提供服务的重要医疗设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新生儿NICU病房的标准格式,包括病房的布局、设备设施、人员配置和管理要求等内容。

二、病房布局要求1. 病房应具备充足的空间,以容纳婴儿床、医疗设备和工作区域。

2. 床位数量应根据病房的规模和需求进行合理配置。

3. 病房内应设有洗手间,并配备洗手池、肥皂、纸巾等卫生用品。

4. 病房内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和光照条件,以确保婴儿的舒适性和健康。

三、设备设施要求1. 婴儿床:床位应具备可调节高度、便于护理操作的设计,并配备舒适的床垫和床单。

2. 监护仪:病房应配备先进的监护仪设备,用于监测婴儿的生命体征和病情变化。

3. 呼吸机:病房应配备呼吸机,用于支持婴儿的呼吸功能。

4. 输液泵:病房应配备输液泵,用于婴儿的药物输液和营养支持。

5. 体温调节设备:病房应配备体温调节设备,如温箱和温度探头,以维持婴儿的体温稳定。

6. 消毒设备:病房应配备适当的消毒设备,用于对婴儿用品和医疗设备进行消毒处理。

四、人员配置要求1. 医生:病房应配备专业的儿科医生,具备新生儿护理和救治的相关经验。

2. 护士:病房应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儿科护士,能够熟练处理新生儿的护理工作。

3. 呼吸治疗师:病房应配备呼吸治疗师,负责婴儿的呼吸支持和呼吸机操作。

4. 营养师:病房应配备营养师,负责制定婴儿的营养方案和监测营养状况。

5. 心理支持人员:病房应配备心理支持人员,为家长提供情绪支持和心理辅导。

五、管理要求1. 病房应建立完善的病历记录系统,记录婴儿的病情、治疗方案和护理措施等信息。

2. 病房应建立严格的感染控制制度,包括洗手、消毒和隔离等措施,以确保病房的卫生环境。

3. 病房应定期进行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4. 病房应配备紧急救护设备和药品,以应对突发状况和急救情况。

5. 病房应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和持续改进,以提高护理质量和工作效率。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任务分解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任务分解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任务分解一、床位设置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立文件及组织机构:要求三35张床位;NICUNlO张床位,按要求配置的救治中心人员组成(医务科协调院办发文)二、建立组织架构1、危重新生儿救治领导小组成立文件:分管院长任组长,按相关要求配置成员。

(医务科协调院办发文)2、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组织机构(医务科协调院办发文)3、救治中心专家组:分管院长任组长,按要求配置成员。

(医务科协调院办发文)4、救治中心质量控制小组(儿科)三、规章制度1、各类人员工作职责:临床、医技和职能部门职责(医务科)2、各类诊疗规范(儿科)3、危重孕产妇管理相关制度:(1)危重新生儿管理制度、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急救药品管理制度、危重新生儿抢救制度、危重新生儿会诊制度、危重新生儿信息登记报告制度、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业务培训制度危重新生儿评审制度(要求每季度一次)、危重新生儿急救演练制度。

(儿科)(2)危重新生儿抢救用血管理制度、危重孕产妇输血保障机制。

(输血科)(3)危重新生儿服务管理和临床救治分工协作机制、危重新生儿急救绿色通道管理制度。

(医务科)四、流程1、危重新生儿急救转运流程、危重新生儿会诊流程、危重新生儿转运流程、产科儿科协作流程。

(医务科、产科、儿科)2、新生儿复苏流程(儿科、产科)五、设施设备:儿科(理出清单)六、急救药品:重点儿科专科用药如何备?(儿科、药学部)七、管理资料:1、中心基本情况(包含组织机构成立文件、设施设备清单)、职责制度流程汇编、中心会议记录、危重新生儿疑难危重病例讨论记录、危重新生儿死亡病例讨论记录、业务培训及急救演练记录(儿科)2、危重新生儿评审记录、危重新生儿转运交接记录、危重新生儿救治病例登记记录(儿科)。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08•【文号】•【施行日期】2017.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障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切实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号)要求,我委制定了《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和《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7年12月8日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则。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紧急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紧急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紧急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紧急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本指南旨在为紧急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提供指导和参考。

以下是一些关键要点和建议。

1.引言紧急新生儿救治中心旨在提供专业的护理和救治,保障新生儿的生命和健康。

建设和管理一个高效和安全的儿科救治中心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2.人员配置为了提供高质量的儿科救治服务,中心应该拥有合适的人员配置。

建议以下人员的设置和配备:- 医生:具备儿科专业背景,并具备应对紧急情况的技能和经验。

- 护士:专业护理人员,具备新生儿护理的专业知识和技术。

- 技师:配备先进的医疗设备,并有能力进行操作和维护。

- 管理人员:负责协调和管理中心的日常事务。

3.设备和设施紧急新生儿救治中心需要配备先进的设备和设施,以便能够迅速、准确地进行诊断和治疗。

建议以下设备和设施的设置:- 呼吸支持设备:包括呼吸机、气管插管等。

- 监护设备:如心率监测器、血氧饱和度监测器等。

- 实验室设施:用于快速检测新生儿的血液样本。

- 手术设备:包括手术台、手术灯等。

此外,应确保中心的空气质量和卫生条件符合相关标准。

4.培训和演练为了提高紧急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应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建议以下培训和演练内容:- 紧急情况的处理:包括心肺复苏、窒息等急救技能。

- 配合团队工作:提供合作和沟通技巧的培训,以确保团队协作的顺畅运行。

- 设备操作和维护:培训技师正确操作和维护医疗设备的方法。

5.紧急预案应制定详细的紧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

紧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紧急情况的定义和分类。

- 相应的应急程序和流程。

- 各个人员的责任和职责。

- 联络和沟通的渠道和方式。

6.监督和评估为了确保紧急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正常运行和质量管理,建议进行定期的监督和评估。

监督和评估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中心设备和设施的检查和维护。

- 人员的表现和培训需求的评估。

- 紧急预案的有效性评估。

7.参考资料以下是一些可以参考的资料和指南:- 卫生部关于新生儿护理的指南。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完整资料).doc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完整资料).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构建区域性危重新生儿救治体系,提高新生儿疾病救治能力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是指医疗机构内独立设置的,以新生儿病房和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为依托实体,具有危重新生儿监护诊疗能力,承担区域内危重新生儿救治、转运、会诊和新生儿专科技术培训、指导任务的临床单位。

第三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管理的指导和检查,促进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按照服务能力基本要求(附件1)分为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三级。

各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认定由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由上级专家参加的评审委员会,采用材料审核和现场评估的方式确认。

第五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遵循择优确定、科学布局、分级诊疗的原则。

(一)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生儿诊疗需求,对区域内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

(二)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区域医疗服务需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结合自身功能定位确定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的层级目标。

(三)原则上所有的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行政区域应当至少设立1个服务能力不低于相应层级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第六条各级行政区域应依托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立健全危重新生儿救治协作网,参照新生儿转运工作指南开展转运工作。

所有开展危重新生儿医疗服务的机构,超出技术能力范围或床位满员时,应当及时将患儿转运至适宜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以保证区域内每个新生儿均能及时获得适当的医疗与护理服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设施设备人员配置要求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设施设备人员配置要求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设施设备人员配置要求
设备要求:
1.呼吸机:危重新生儿中很多需要机械通气支持,呼吸机应具备自动控制及监测功能,能够根据患儿的呼吸情况进行调整。

2.监护仪:应能够对患儿的心率、呼吸、血氧饱和度等生命体征进行连续、准确的监测,并能够报警提醒。

3.体外循环设备:用于危重新生儿择期手术或介入治疗时的体外循环支持,应配置便携式的体外循环设备。

4.输注泵:用于输液、输血等治疗需要,输注泵应能够准确计量和控制液体的输注速度。

5.x光机:用于新生儿体内器官和骨骼的成像,能够提供清晰、准确的影像。

6.实验室设备:如血液生化分析仪、血细胞分析仪等,用于对新生儿进行实验室检查和监测。

人员配置要求:
1.主任医师:应具备丰富的新生儿救治经验和高超的技术,在危重新生儿的救治中扮演核心角色。

2.副主任医师:协助主任医师进行救治工作,在主任医师不在时能够独立负责工作。

3.技师:负责设备操作和监测,如呼吸机操作、使用监护仪等。

4.护士:负责新生儿的基本护理工作,如喂食、清洁、更换尿布等,并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一些护理操作,如静脉穿刺、导管插入等。

5.药剂师:负责药物的准备和管理,确保新生儿所需药物的质量和安全性。

以上是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设施设备和人员配置的一些要求。

当然,实际配置还需要根据中心的规模和情况来进行具体确定,以确保能够提供高水平的救治和护理服务,保障新生儿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发展。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任务分解一、床位设置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立文件及组织机构:要求≥35张床位;NICU≥10张床位,按要求配置的救治中心人员组成(医务科协调院办发文)二、建立组织架构1、危重新生儿救治领导小组成立文件:分管院长任组长,按相关要求配置成员。

(医务科协调院办发文)2、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组织机构(医务科协调院办发文)3、救治中心专家组:分管院长任组长,按要求配置成员。

(医务科协调院办发文)4、救治中心质量控制小组(儿科)三、规章制度1、各类人员工作职责:临床、医技和职能部门职责(医务科)2、各类诊疗规范(儿科)3、危重孕产妇管理相关制度:(1)危重新生儿管理制度、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急救药品管理制度、危重新生儿抢救制度、危重新生儿会诊制度、危重新生儿信息登记报告制度、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业务培训制度\危重新生儿评审制度(要求每季度一次)、危重新生儿急救演练制度。

(儿科)(2)危重新生儿抢救用血管理制度、危重孕产妇输血保障机制。

(输血科)(3)危重新生儿服务管理和临床救治分工协作机制、危重新生儿急救绿色通道管理制度。

(医务科)四、流程1、危重新生儿急救转运流程、危重新生儿会诊流程、危重新生儿转运流程、产科儿科协作流程。

(医务科、产科、儿科)2、新生儿复苏流程(儿科、产科)五、设施设备:儿科(理出清单)六、急救药品:重点儿科专科用药如何备?(儿科、药学部)七、管理资料:1、中心基本情况(包含组织机构成立文件、设施设备清单)、职责制度流程汇编、中心会议记录、危重新生儿疑难危重病例讨论记录、危重新生儿死亡病例讨论记录、业务培训及急救演练记录(儿科)2、危重新生儿评审记录、危重新生儿转运交接记录、危重新生儿救治病例登记记录(儿科)。

新生儿病房建设与设备配置标准

新生儿病房建设与设备配置标准

新生儿病房建设与设备配置标准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1 新生儿娩出母体并自脐带结扎起,至出生后未满28天的婴儿。

2 新生儿病房收治患病新生儿住院的病房3 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集中收治危重新生儿并提供重症医护措施的场所,也可称为新生儿重症监护中心4 新生儿母婴同室供收治患病新生儿的病房,为方便照护,允许母亲陪伴的病房。

5 家庭参与式病房由患儿父母参与护理的病房,包括由家庭参与护理的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

6 缓冲间位于不同卫生安全等级区域之间,两侧均有门且借由气流组织和气压控制手段形成卫生安全屏障的间隔小室。

7 隔离室对感染性疾病患儿进行观察、治疗的隔离用房。

(大多在甲类传染病时使用。

进入隔离区门口地面清楚标记半污染区和污染区,隔离区门口配备洗手槽和更衣柜。

隔离室应配备负压或层流(1 万级))8 医疗工艺医疗流程和医疗设备的匹配,医技其他相关资源的配置。

9 医疗流程医疗服务的程序和环节。

洗手设施:新生儿病房应配备完整及方便的洗手设施。

①工作人员进病房洗手:在工作人员更衣室出口设置工作人员洗手处,根据科室规模和工作人员数量配备水龙头,应可容纳多名工作人员同时洗手。

②医疗通道入口洗手:在医疗通道入口处配备洗手设施,家长、探望者、访问者等进病房必须先洗手。

③房间门口洗手:包括病房、隔离室、治疗室、检查室、配奶室等所有房间门口都设置洗手槽。

新生儿病房床位空间应当满足患儿医疗救治和医院感染防控的需要,无陪护病房抢救单元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 ㎡,间距不小于1m;其他床位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3 ㎡,间距不小于1m。

有陪护病房或家庭参与式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低于12 ㎡。

新生儿病房的空气环境应满足《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 的二类环境要求。

空调系统1 新生儿病房区域宜设置空调系统,夏季降温冬季供热。

无特殊要求,冬季可不单独设置散热器系统。

2 空调室内参数:冬夏季均应在24~26℃,相对湿度为30%-70%;新风量不小于3 次/h 或者按床50m³/h 床,二者比较取大值。

2.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和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

2.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和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构建区域性危重新生儿救治技术体系,实现新生儿医疗护理服务的可及性,提升新生儿疾病诊治能力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达到降低我国新生儿死亡率的目的,根据《母婴保健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是指医疗机构内独立设置的,以新生儿病房为依托实体,具有危重新生儿监护诊疗能力,承担区域内危重新生儿救治、转运、会诊和新生儿专科技术培训、指导任务的临床单位。

第三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管理的指导和检查,促进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二章区域性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按服务能力基本要求(附件1)分为省、市(地)、县(区)三级。

各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认定由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建立有上级专家参加的评审委员会,采用材料审核和现场评估的方式,确认符合条件的医院予以挂牌公示。

第五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择优确定、科学布局、分级医疗的原则。

(一)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生儿诊疗需求,对区域内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

(二)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区域医疗服务需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结合自身功能定位确定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的层级目标。

(三)原则上所有的省、市(地)、县(区)行政区域各应至少设立一家服务能力不低于相应层级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第六条各级行政区域应依托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立健全危重新生儿救治协作网,参照《中国新生儿转运指南》开展转运工作。

所有开展新生儿医疗服务的机构,超出技术能力范围或床位满员时,应当及时将患儿转运至适宜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以保证区域内每个新生儿均能获得适当的医疗与护理服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

附件1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一、基本要求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当具备下列能力:呼吸、心率、血压、凝血、生化、血气、胆红素等重要指标监测,X光和B超床边检查,常频机械通气治疗。

二、县(市、区)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符合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基本要求,并具备下列服务能力:(一)新生儿复苏;(二)健康新生儿评估及出生后护理;(三)生命体征平稳的轻度外观畸形或有高危因素的足月新生儿的护理和医学观察;(四)生命体征稳定的出生体重≥1500克的低出生体重儿或胎龄≥32周的早产儿的医疗和护理;(五)生命体征异常但预计不会发展到脏器功能衰竭的病理新生儿的医疗和护理;(六)不短于72小时的持续呼吸道正压给氧(CPAP)或不短于24小时的常频机械通气;(七)需要转运的病理新生儿离院前稳定病情。

三、市(地、州)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除有县(市、区)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服务能力以外,还应具备下列服务能力:(一)出生体重≥1000克的低出生体重新生儿或胎龄≥28周的早产儿的医疗护理;(二)严重脓毒症和各种脏器功能衰竭内科医疗护理;(三)细菌、真菌、TORCH等病原学诊断;(四)持续提供常频机械通气;(五)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筛查;(六)实施脐动、静脉置管以及外周静脉置管和换血治疗等诊疗护理技术。

四、省(区、市)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除有市(地、州)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服务能力之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能力:(一)出生体重<1000克的低出生体重新生儿或胎龄<28周的早产儿的全面医疗护理;(二)磁共振成像(MRI)检查和新生儿遗传代谢病质谱学筛查;(三)儿科各亚专业的诊断治疗,包括:脑功能监护、支气管镜、胃镜、有创循环监测、连续血液净化、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治疗、高频通气、一氧化氮吸入治疗、亚低温治疗等;(四)实施中、大型外科手术。

(五)鼓励具备实施体外循环支持的严重先天性心脏病矫治术、体外膜肺氧合(ECMO)治疗和遗传代谢病诊断和处置的能力。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附件1-6)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附件1-6)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附件1-6)一、基本要求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当具备下列能力:呼吸、心率、血压、凝血、生化、血气、胆红素等重要指标监测,X 光呾 B 超床边检查,常频机械通气治疗。

二、县(市、区)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符合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基本要求,并具备下列服务能力:(一)新生儿复苏;(二)健康新生儿评估及出生后护理;(三)生命体征平稳的轻度外观畸形或有高危因素的足月新生儿的护理呾医学观察;(四)生命体征稳定的出生体重≥1500 兊的低出生体重儿或胎龄≥32 周的早产儿的医疗呾护理;(五)生命体征异常但预计丌会发展到脏器功能衰竭的病理新生儿的医疗呾护理;(六)丌短亍 72 小时的持续呼吸道正压给氧(CPAP)或丌短亍 24 小时的常频机械通气;(七)需要转运的病理新生儿离院前稳定病情。

三、市(地、州)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除有县(市、区)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服务能力以外,还应具备下列服务能力:(一)出生体重≥1000 兊的低出生体重新生儿或胎龄≥28周的早产儿的医疗护理;(二)严重脓毒症呾各种脏器功能衰竭内科医疗护理;(三)细菌、真菌、TORCH 等病原学诊断;(四)持续提供常频机械通气;(五)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筛查;(六)实施脐劢、静脉置管以及外周静脉置管呾换血治疗等诊疗护理技术。

四、省(区、市)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除有市(地、州)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服务能力之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能力:(一)出生体重<1000 兊的低出生体重新生儿或胎龄<28 周的早产儿的全面医疗护理;(二)磁共振成像(MRI)检查呾新生儿遗传代谢病质谱学筛查;(三)儿科各亚与业的诊断治疗,包括:脑功能监护、支气管镜、胃镜、有创循环监测、连续血液净化、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治疗、高频通气、一氧化氮吸入治疗、亚低温治疗等;(四)实施中、大型外科手术。

(五)鼓励具备实施体外循环支持的严重先天性心脏病矫治术、体外膜肺氧合(ECMO)治疗呾遗传代谢病诊断呾处置的能力。

危重新生儿救治人员管理制度

危重新生儿救治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提高危重新生儿救治水平,确保救治质量,保障新生儿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危重新生儿救治的医护人员。

二、人员配置与职责1. 人员配置(1)成立危重新生儿救治小组,由新生儿科主任担任组长,儿科、麻醉科、护理部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2)救治小组下设新生儿重症监护室(NICU),负责危重新生儿的救治工作。

2. 职责(1)救治小组负责制定救治方案,组织协调救治工作,对救治过程进行监督。

(2)新生儿科主任负责救治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和修订救治制度、流程及规范。

(3)儿科、麻醉科、护理部等相关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在危重新生儿救治工作中的具体实施。

(4)新生儿科医护人员负责危重新生儿的救治、护理、监测及病情报告。

三、救治流程1. 早期识别(1)医护人员应具备危重新生儿的早期识别能力,对疑似病例及时报告救治小组。

(2)救治小组对疑似危重新生儿进行初步评估,确定救治级别。

2. 抢救与治疗(1)医护人员应根据救治级别,立即采取相应的抢救措施。

(2)救治小组对危重新生儿进行综合评估,制定个体化救治方案。

(3)医护人员严格执行治疗方案,密切监测病情变化。

3. 转诊与随访(1)对需要转诊的危重新生儿,医护人员应及时与上级医院联系,确保安全转运。

(2)救治小组对转诊后的危重新生儿进行随访,了解病情及救治效果。

四、培训与考核1. 定期组织危重新生儿救治相关培训,提高医护人员救治水平。

2. 对医护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救治能力。

3.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护人员,进行补考或培训,直至合格。

五、质量与安全管理1. 严格执行医疗质量管理规范,确保救治质量。

2. 加强医护人员职业操守教育,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3. 定期对救治工作进行评估,持续改进救治工作。

六、附则1. 本制度由新生儿科主任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规范危重新生儿救治流程,提高救治质量,确保新生儿生命安全。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完整资料)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完整资料)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完整资料)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构建区域性危重新生儿救治体系,提高新生儿疾病救治能力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是指医疗机构内独立设置的,以新生儿病房和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为依托实体,具有危重新生儿监护诊疗能力,承担区域内危重新生儿救治、转运、会诊和新生儿专科技术培训、指导任务的临床单位。

第三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管理的指导和检查,促进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按照服务能力基本要求(附件1)分为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三级。

各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认定由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由上级专家参加的评审委员会,采用材料审核和现场评估的方式确认。

第五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遵循择优确定、科学布局、分级诊疗的原则。

(一)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生儿诊疗需求,对区域内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二)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区域医疗服务需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结合自身功能定位确定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的层级目标。

三)原则上所有的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行政区域应当最少设立1个服务能力不低于相应层级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第六条各级行政区域应依托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立健全危重新生儿救治协作网,参照新生儿转运工作指南开展转运工作。

所有开展危重新生儿医疗服务的机构,超出技术能力范围或床位满员时,应当及时将患儿转运至适宜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以保证区域内每个新生儿均能及时获得适当的医疗与护理服务。

新生儿NICU病房标准

新生儿NICU病房标准

新生儿NICU病房标准1. 简介新生儿NICU病房是专门为需要特殊护理的新生儿提供医疗服务的设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新生儿NICU病房的标准格式,包括病房设施、人员配置、医疗设备和感染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2. 病房设施2.1 病房面积新生儿NICU病房的面积应根据病床数量和每张病床的标准尺寸进行规划,确保每张病床周围有足够的空间供医护人员操作和家属陪护。

2.2 病床布局病床应合理布置,保证每张病床之间有足够的隔离空间,以减少交叉感染的风险。

病床周围应设置足够的工作区域和储物空间,方便医护人员存放所需的医疗用品和设备。

2.3 家属陪护区新生儿NICU病房应设有家属陪护区,提供舒适的环境和基本生活设施,以满足家属的基本需求。

家属陪护区应与病房区域相分离,以保护新生儿的隐私和安全。

3. 人员配置3.1 医护人员新生儿NICU病房应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医生、护士和其他相关医护人员。

医护人员的数量应根据病床数量和病情复杂度进行合理配置,以确保对每位患儿提供高质量的护理服务。

3.2 值班制度新生儿NICU病房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随时能够提供紧急救治和护理服务。

值班人员应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情况和急救需求。

4. 医疗设备4.1 呼吸支持设备新生儿NICU病房应配备先进的呼吸支持设备,包括呼吸机、氧气供应系统和监测仪器等。

这些设备能够有效监测和支持新生儿的呼吸功能,提供必要的氧气和通气支持。

4.2 监护设备病房应配备先进的监护设备,包括心电监护仪、血氧饱和度监测仪、体温监测仪等。

这些设备能够实时监测新生儿的生命体征,并提供及时的警报和报警功能,以确保患儿的安全和健康。

4.3 输液设备新生儿NICU病房应配备安全可靠的输液设备,包括输液泵、输液管路和输液针头等。

这些设备能够精确控制输液速度和剂量,避免过量或者过快的输液,确保患儿的药物治疗和营养支持。

5. 感染控制5.1 洗手设施新生儿NICU病房应设有充足的洗手设施,包括洗手盆、洗手液和纸巾等。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构建区域性危重新生儿救治体系,提高新生儿疾病救治能力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是指医疗机构内独立设置的,以新生儿病房和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为依托实体,具有危重新生儿监护诊疗能力,承担区域内危重新生儿救治、转运、会诊和新生儿专科技术培训、指导任务的临床单位。

第三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管理的指导和检查,促进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按照服务能力基本要求(附件1)分为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三级。

各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认定由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由上级专家参加的评审委员会,采用材料审核和现场评估的方式确认。

第五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遵循择优确定、科学布局、分级诊疗的原则。

(一)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生儿诊疗需求,对区域内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

(二)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区域医疗服务需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结合自身功能定位确定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的层级目标。

(三)原则上所有的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行政区域应当至少设立1个服务能力不低于相应层级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第六条各级行政区域应依托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立健全危重新生儿救治协作网,参照新生儿转运工作指南开展转运工作。

所有开展危重新生儿医疗服务的机构,超出技术能力范围或床位满员时,应当及时将患儿转运至适宜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以保证区域内每个新生儿均能及时获得适当的医疗与护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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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高级及以上
正高级,
硕士生导师
5
骨干技术职称
中级及以上≥1人
副高级及以上
≥2人
副高级及以上
≥4人
6
护士长技术职称
护师及以上
中级及以上
副高级及以上
不要求
不要求
≥1台
27
脑功能监护仪
不要求
不要求
≥1台
28
亚低温治疗仪
不要求
不要求
≥1台
29
母乳收集和储存设备
≥1套
≥1套
≥1套

人员
1
医生床位比

抢救床≥,
其他床位≥
抢救床≥,
其他床位≥
2
护士床位比

抢救床≥,
其他床位≥
抢救床≥,
其他床位≥
3
硕、博士医生构成比
不要求
≥10%
≥30%
4
科主任资历
中级以上
10
氧浓度检测仪
≥1台
每病区≥1台
每病区≥1台
11
微量输液泵和注射泵
≥床位数
每抢救床≥4台,其他每床≥1台
每抢救床≥4台,其他每床≥1台
12
多功能监护仪
≥床位数2/3
≥床位数2/3
≥床位数2/3
13
血气分析仪
≥1台
每病区≥1台
每病区≥1台
14
空氧混合器
≥床位数1/5
≥床位数1/4
≥床位数1/2
15
T-组合复苏器
3
空调设施
恒温26±2℃
恒温26±2℃
恒温26±2℃
4
万用电源插座
每床≥6组
每抢救床≥10组,
其他每床≥3组
每抢救床≥10组,
其他每床≥3组
5
非接触式洗手池
每病室≥1个
每病室≥1个
每病室≥1个
6
中心供氧终端数
每抢救床≥2,
其他每床≥1
每抢救床≥2,
其他每床≥1
每抢救床≥2,
其他每床≥1
7
中心空气终端数
≥1台
≥1台
21
CPAP无创呼吸机
每抢救床≥1/2台
每抢救床≥1/2台
每抢救床≥1/2台
22
机械呼吸机
≥1台
每抢救床≥2/3台
每抢救床≥2/3台,其中高频震荡占≥30%
23
转运温箱
≥1台
≥1台
≥1台
24
转运车
≥1辆/急救站协定
≥1辆/急救站协定
≥1辆/急救站协定
25
除颤仪
不要求
≥1台
≥1台
26
一氧化氮吸入治疗仪
13
独立设置洗婴室
必须
必须
必须
14
独立设置配奶室
必须
必须
必须
15
独立设置恢复期病室
必须
必须
必须
16
独立设置护理站
必须
必须
必须
17
独立设置治疗室
必须
必须
必须
18
独立设置医生办公室
必须
必须
必须
19
独立设置家长接待室
必须
必须
必须
20
探视通道/设施
必须
必须
必须
21
监控设施病区全覆盖
必须
必须
必须
22
男女独立设置更衣室
每病室≥1台
每病室≥1台
每病室≥1台
16
床边X线机
实现床边随时检测
实现床边随时检测
实现床边随时检测
17
耳声发射仪+自动脑干诱发电位仪
实现床边日常检测
实现床边日常检测
实现床边日常检测
18
新生儿眼底照相仪
可用眼底镜替代
实现床边日常检测
实现床边日常检测
19
床旁心电图机
≥1台
≥1台
≥1台
20
超声诊断仪
实现床边随时检测
必须
必须
31
独立设置卫生工作间
期望
必须
必须
32
独立设置弃物处置室
期望
必须
必须

设备
1
婴儿保暖箱
≥床位数60%。
≥床位数60%。
≥床位数60%,其中双层壁暖箱数≥总暖箱数的20%。
2
电子称、身长测量仪
≥1套
每病区≥1套
每病区≥1套
3
新生儿辐射抢救台
每病室≥2台,
洗婴室≥1台
每病室≥2台,
洗婴室≥1台
每病室≥2台,
≥床位数
≥床位数
≥床位数
8
中心吸引终端数
≥床位数
≥床位数
≥床位数
9
X线屏蔽设施
每病区≥1组
每病区≥1组
每病区≥1组
10
静脉营养配制超净台
每病区≥1台/院内配置
每病区≥1台/院内配置
每病区≥1台/院内配置
11
独立设置器械处置室
必须
≥10 m2
≥10 m2
12
独立设置设备存储室
≥6 m2
≥6 m2
≥10 m2
洗婴室≥1台
4
负压吸引器
每抢救床≥1
每抢救床≥1
每抢救床≥1
5
喉镜(舌片齐)
≥2套
每抢救台≥1套
每抢救台≥1套
6
复苏气囊
≥2只
每抢救床≥1只
每抢救床≥1只
7
蓝光治疗仪
≥床位数1/4
≥床位数1/4
≥床位数1/4
8
微量血糖仪
每病室≥1台
每病室≥1台
每病室≥1台
9
经皮黄疸测定仪
≥1台
每病室≥1台
每病室≥1台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设施设备人员配置要求
附件3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设施、设备、人员
配置要求
序号
项目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层级
县(市、区)级
市(地、州)级
省(区、市)级

设施
1
病房形式
新生儿病区
新生儿病区或科
新生儿科
2
床位数
抢救床≥2张,
总床位≥10张
抢救床≥6张,
总床位≥30张
抢救床≥20张,
总床位≥50张
必须
必须
必须
23
物、人、污通道分设
必须
必须
必须
24
独立设置隔离室
期望
必须
必须
25
独立设置药品库房
期望
≥10 m2
≥10 m2
26
独立设置总务库房
期望
≥10 m2
≥10 m2
27
独立设置主任办公室
期望
必须
必须
28
独立设置医生值班室
期望
必须
必须
29
独立设置护士值班室
期望
必须
必须
30
独立设置医护盥洗室
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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