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例简析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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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简析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摘要】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规则的三个基本原则,是侵权法的灵魂,也是其司法实践的关键。但是三者的归责的要件和标准却是不同的,适用的案件范围也不相同。
【关键词】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三鹿奶粉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对过错责任原则做了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只有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才不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对一般侵权行为做出了规定,另外该法第36条的网络侵权责任、第37条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第54条规定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一般侵权责任所必需具备的条件。它包括: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和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主观上的过错是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必备要件之一,举证责任为谁主张,谁举证,四个要件的全部举证责任由提出损害赔偿主张的受害人负担。
药家鑫于2010年10月20日杀害张妙一案人尽皆知,其死刑的判决结果也引来社会激烈的争议。然而,在这起刑事案件告一段落之后,2011年8月4日,药家鑫之父药某状告药家鑫案中原告代理人张某名誉侵权一案又再次引来社会舆论。
侵犯名誉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断定张某具有民事责任需要满足四个构成要件:
(一)致害行为的违法性
张某把原告说成“督军”、“四套房”、“有权有势”,药家鑫是“军二代、富二代、官二代”,影射原告利用“财富、权势”非法干扰司法审判想让儿子逃脱法律制裁。并且在8月侮辱谩骂报道了本案原告及家庭的真实情况的节目主持人柴静(化名)。在原告毅然拿起法律武器,准备依法维权之时,被告更是用“杀人犯的父亲”、“希特勒”等言语侮辱、抹黑原告。
(二)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自2011年3月至今,被告张某在其微博、博客上捏造事实,创作并转载大
量侮辱、贬损原告的文章,使数十万的粉丝迅速传播扩散。其影响力之广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导致原告社会评价急剧降低。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和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张某在微博上发表的不真实的带有侮辱性言论,并利用社会舆论大量传播的违法行为,与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精神名誉受到损害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四)致害人主观上有过错
被告张某利用法律给予被害人的保护和社会的同情心,制造药某在药家鑫一案中利用权势和金钱来影响审判,其主观上对于药某的侮辱持故意态度。
因此,在本案中张某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因其违法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故法院应判决被告张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相关微博,向原告药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且支付原告药某精神抚慰金等相应损害赔偿。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是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法定的,也是特殊规定的。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第五章规定的产品责任、第六章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八章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规定的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规定的饲养的动物损害责任等损害赔偿案件。
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的法定性。2.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⒊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对于过错方面,行为人不必过错,即不管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都需承担相应责任。
自2008年3月以来,我国十几个省婴幼儿出现尿痛、尿血、尿带结石等症状。直到2008年9月11日,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才公告称,经自检发现2008年8月6日前出厂的部分批次三鹿婴幼儿奶粉在原奶收购过程中被不法分子添加了三聚氰胺。上述三鹿集团的问题奶粉大约有700吨之多,此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共导致中国29万余名婴幼儿出现泌尿系统异常,其中6人死亡,三鹿集团的问题奶粉事件是我国近期影响巨大的食品安全事件。
三鹿奶粉食品安全事件,引发了我们对产品责任问题的思考。当我们消费的产品出现问题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时,谁来承担这个责任,我们又应该如何索求赔偿呢?
产品侵权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和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及其他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一)三鹿奶粉侵权行为的违法性
三鹿婴幼儿奶粉被检测出添加了三聚氰胺,而这种物质会给婴幼儿的身体带来极大的伤害,是国家所禁止的。而三鹿奶粉有限公司还将其生产销售,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二)三鹿奶粉侵权行为损害事实的存在
婴幼儿在食用了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后,婴幼儿在食用了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后,出现了出现尿痛、尿血、尿结石等症状,致使婴幼儿及其父母的财产、人身、精神受到极大损害。
(三)三鹿奶粉侵权行为和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婴幼儿在食用了含有三氯氰胺的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后,导致其出现了泌尿系统结石疾病,正是这种疾病致使婴幼儿及其父母遭受到财产、人身、精神的损害,三鹿奶粉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因此,三鹿奶粉有限公司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以及死亡赔偿金等,还可以在诉讼中一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侵权法论[M].四版.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2]莫伟智.三鹿问题奶粉所涉及的产品责任及索赔[EB/OL].法律教育网,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