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案例
法律侵权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居民李某于2018年购买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住宅,开发商为某房地产公司。
在入住后不久,李某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包括墙面裂缝、漏水、地面下沉等。
李某多次与房地产公司协商维修事宜,但双方就维修责任和费用问题产生争议。
无奈之下,李某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但未得到满意解决。
随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房屋质量缺陷的责任,并赔偿其损失。
二、案件事实1. 房屋质量问题:李某购买的房屋在交付使用后不久,便出现了墙面裂缝、漏水、地面下沉等问题。
经专业鉴定,这些质量问题均属于房屋质量问题。
2. 协商过程:李某在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后,多次与房地产公司协商维修事宜。
房地产公司承认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认为部分问题应由李某自行承担,并拒绝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3. 消费者协会调解:李某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 诉讼请求: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房地产公司承担房屋质量缺陷的责任,并赔偿其维修费用、鉴定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等损失。
三、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作为出卖人,应当保证房屋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本案中,李某作为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作为房屋的出卖人,有义务保证房屋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案例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案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理论的核心,该体系包括三种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赔偿责任,其构成要件为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关系、过错,这四个条件必须全部满足。
并且其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
例如,甲使乙的物品破损,乙作为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举证责任人为乙,当乙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时,人民法院又采集不到充分的证据证明受害人主张的事实时,乙的诉讼请求将会被驳回。
而被告甲是不承担举证责任的。
二、过错推定原则该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其构成要件与过错责任原则相同。
适用范围:1、监护人责任。
2、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
3、用人者责任。
4、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学校责任。
5、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6、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
7、除了高空抛物以外的物件损害责任。
在以上情形下,过错要件的举证责任倒置。
例如,开着机动车的甲撞了在路边的行人乙,乙去法院起诉甲,乙需要承担对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当乙成功完成举证后,法官便直接推定甲具有主观上的过错。
如果甲认为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则需要其自己举证。
证明成立,推翻过错推定;证明不足或不能证明,推定过错成立。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其构成要件相较于其他两个原则,少了“过错”。
适用范围为:1、产品责任。
2、环境污染责任。
3、高度危险责任。
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5、工商事故责任。
在该原则下,也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
例如,甲企业所生产的高压锅,对乙造成了伤害。
乙向法院提起诉讼,乙仅需举证证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甲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系某市某镇村民,于2010年购买了一块土地用于种植蔬菜。
张某在种植过程中,为了提高产量,大量使用化肥和农药。
2015年,附近居民反映,张某种植的蔬菜中含有大量有害物质,对周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经检测,张某种植的蔬菜中含有超标的有害物质,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
随后,张某被当地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种植活动,并对其进行了罚款。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是否应当承担环境污染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归责原则分析1.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在种植蔬菜过程中,违反了环保法律法规,过量使用化肥和农药,导致环境污染。
张某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2. 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即使没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他人民事权益的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虽然存在过错,但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即使张某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3. 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之间无法确定责任归属时,根据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合理分担损失。
在本案中,张某的种植活动造成了环境污染,但无法确定具体责任人。
因此,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张某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五、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种植蔬菜过程中,违反了环保法律法规,过量使用化肥和农药,导致环境污染,对周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张某的行为存在过错,且构成环境污染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张某应当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第二章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案例
• 第二,无过错责任部分。 • 该条仅规定在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而受害人一方有过错的 情况下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不是免除其赔偿责 任。在适用上,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而受害人一方有 过错,机动车一方也要承担一小部分赔偿责任(如损害的 10%)。对于这部分损害赔偿而言,机动车一方承担的是 无过错责任。
三、归责原则之意义
第二节 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一)过错责任的含义 • 过错责任原则(fault liability)的基本含义是:过错是侵 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之所以规定由侵权人承担相应 的侵权责任,是因为其主观上具有可归责的事由。 • 耶林:使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 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的原则,使蜡烛燃烧的, 不是光,而是氧气一样的浅显明白。
• 第三,免责事由仅为受害人故意。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 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如自杀)造成的,机动车 一方不承担责任。这样的免责事由规定,更接近于无过错 责任原则的适用。保险公司在先行赔付后,也有权向受害 人一方追偿。
(四)案例:烟灰缸案
• 2000年5月的一天,重庆市民郝某被楼上坠落的烟灰缸砸 中头部,被送至急救中心抢救。经诊断为特急性创伤性硬 膜下血肿、双额颞脑挫裂伤、左颞顶颅骨骨折、头皮裂伤, 共住院治疗112天,用去医药费8万余元。经现场侦查, 排除故意伤害的可能,但难以确定烟灰缸所有人。郝某遂 将2层以上共24户居民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法 院审理认为:除事发当晚无人居住的2户外,其余居民均 无法排除扔烟灰缸的可能,根据过错推定原则,由其余22 户共负赔偿责任,各分担8101.5元。被告上诉后,重庆第 一中级法院于2002年6月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民事侵权案例
民事侵权案例
某日,小明在自家楼下的小区里骑着自行车,突然被一辆快速驶过的电动车撞倒,导致小明受伤。
经过调查得知,电动车驾驶员小李在驾驶电动车时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了对小明的侵权行为。
小明因此向法院提起了民事侵权诉讼。
首先,法院会对案件进行立案审查,确认案件符合受理条件后,受理小明的诉
讼请求。
然后,法院将传唤小李前来出庭,要求他对事件进行陈述,并提供相关证据。
同时,法院还会要求小明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收入证明等证据,以证实自己的损失和受伤情况。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辩论,并听取证人证言。
小明
可以通过提供医疗证明、收入证明等证据来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而小李则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来辩解自己的行为。
庭审结束后,法院将根据双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进行裁决。
最终,法院可能会判决小李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赔偿小明的医疗费、误
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损失。
同时,法院也可能会要求小李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道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民事侵权案例中,法院会依法审理案件,保
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对于侵权行为人,法院也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分析,大家能更加了解民事侵权案例的处理过程,增强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意识,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
侵权责任法第一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侵害行为有损害事实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一、有侵害行为此处的侵害行为,是指只要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就行,此与既往民法理论上所强调的“行为的违法性”要件截然不同。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
但第2条未要求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
没有损害后果,不会构成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并不以损失的存在为要件。
(1)民事权益,首先在“民事”二字。
(2)此处的权益,包括民事权利与利益(3)此处的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权益损失1,也包括非财产损害如人身权益损害1就财产损失而言,包括财产的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
前者,指现有财产的减少,如人身伤害中受害人所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都属于积极损失;后者,指应该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
如因误工减少收入,或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收入减少或丧失。
只要损害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的结果也就是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损害本身又具有可补救性和确定性,即可追究责任。
否则,不构成侵权责任。
四、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民法将过错区分为故意、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区分标准是过错程度的大小。
故意,是指明知损害发生危险的存在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
过失,是指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上的疏忽或者过于自信。
衡量行为人的行为的预见标准一般分为普通预见水平和专业预见水平。
前者是指一般人通常对事务应具备的预见能力,后者是不同专业的人对其专业范围内的事务通常具有的中等预见水平。
一般认为,一个专业人士违反了普通预见水平的,即构成重大过失。
由此,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的区别,一般场合下看行为人的身份,如果专业人员未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则认为构成重大过失。
来看两例:(1)甲搬家公司指派员工郭某为徐某搬家,郭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乡蒙某帮忙。
搬家途中,因郭某忘记拴上车厢挡板,蒙某从车上坠地受伤。
本例中,就郭某“忘记拴上车厢挡板”的行为肯定具有过失,再考虑到郭某作为搬家工人的专业背景,认定为构成重大过失。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案例1】某甲驾驶进口吉普车在厦门到福州的高速公路上行驶, 时速110公里。快到福州时,汽车的前右侧风挡玻璃突然爆裂,高 压气流从裂口处冲至坐在副驾驶员座位上的某乙胸口,致其昏迷。 立即停车后,某甲截住其他车辆将某乙送往医院抢救。某乙因抢救 无效而死亡,死因为内脏爆震伤。交通管理部门勘察事故现场,在 现场未发现任何外力致风挡玻璃爆裂的原因,初步鉴定意见为风挡 玻璃因自身原因发生爆裂。经与该吉普车生产厂家的代表协商,厂 家代表认为没有外力原因汽车风挡玻璃不会爆裂,因此拒接承担责 任,与某乙的近亲属发生争执。经协商,双方签署协议,物证先由 厂家代表保存,待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玻璃质量鉴定。当晚, 厂家代表将该风挡玻璃空运回国,经过本厂技术部门鉴定,认为该 风挡玻璃没有质量问题,遂回到中国后,拒绝任何赔偿请求。原告 起诉,认为厂家撕毁协议,自行进行鉴定,致使风挡玻璃质量问题 无法继续鉴定,请求被告厂家承担侵权责任。
民用航空器作为一种高速运输工具,民法通则 和民用航空器法都规定了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 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这与国际公约和世界上 通行做法一致。
【案例5】
1997年甲某在南京某中学就读,因迟到多 次遭到老师体罚,出现精神异常。1998年3月6日, 甲母带甲到南京脑科医院,医生诊断其患“儿童 期精神分裂症”,甲不得不休学。1998年10月, 甲母将甲的班主任老师、该中学及其主管单位告 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20万元。
问题:
1.厂家是否具有过错?如果有,在哪方面有过错?如果 没有,是否构成侵权?
2.厂家与受害人之间达成的鉴定协议效力如何界定?是 否能作为定案依据?
3.甲与乙的关系是否影响责任的承担问题?即乙的近亲 属能否请求甲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民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民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体系中的重要法律法规,是维护公民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在侵权行为中的归责原则,即侵权人应当为其行为导致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归责原则是侵权法领域中的核心原则,对于保护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责任主体的界定。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
一般来说,法律上主要将侵权责任主体分为个人和单位两类。
个人侵权责任主要由自然人承担,而单位侵权责任主要由法人、非法人组织承担。
这种明确的界定有助于保护个人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损害赔偿的责任。
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于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依据是侵权行为的过错原则和因果关系原则。
这意味着只有在侵权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会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损害赔偿的数额也应当与侵权行为的结果成正比,即依据因果关系确定赔偿数额。
第三,举证责任的归属。
在侵权行为中,举证责任是各方当事人必须承担的责任。
侵权法通常规定,侵权人应当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行为没有造成损害,而被侵权人则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
这样的归责原则有利于保护合法权益,避免不法行为的逃避和规避。
第四,民事责任的归属。
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责任归属。
根据侵权法的规定,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一般由侵权人承担,但在一些情况下也可以由单位、监护人等其他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个原则规定了责任的划定,有利于保护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侵权法中的核心原则,明确了侵权行为中责任主体的界定、损害赔偿的责任归属、举证责任的归属和民事责任的归属等方面。
这些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保护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同时,也为侵权责任的界定和赔偿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公司。
2019年,甲公司研发出一款新型智能手机,并投入市场销售。
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擅自在其销售的电子产品包装上使用了甲公司智能手机的商标,并标注了甲公司智能手机的型号。
甲公司发现后,认为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以及乙公司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三、案件分析(一)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1.商标权的构成要件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的构成要件包括:(1)商标具有显著性;(2)商标不为法律所禁止;(3)商标未被他人注册;(4)商标已在我国境内注册。
本案中,甲公司的智能手机商标已经满足上述构成要件,具有商标权。
2.乙公司是否侵犯商标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本案中,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销售的电子产品包装上使用了甲公司智能手机的商标,并标注了甲公司智能手机的型号,符合上述第(1)项的规定,构成对甲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二)乙公司应承担的侵权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责任。
因此,乙公司应立即停止在其销售的电子产品包装上使用甲公司智能手机的商标。
2.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权利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侵权责任法案例
侵权责任法案例篇一:侵权责任法案例习题侵权责任法案例1、2010年8月1日,三将自己所有的拼装小车转让给四,2010年8月10日,王五向四租车使用。
王五和朋友A、B 三人开车出去一起喝酒,此三人彼此都知道大家均无小车驾驶证。
到了回家的时候,王五和朋友B均已喝醉。
回家的路上,小车由无驾驶证的A驾驶。
途中,小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造成B重伤,大货车司机C因避让不当翻车死亡。
B的各种损失为30万人民币,C死亡的各种损失为50万人民币。
经交警认定,小车驾驶员A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大货车司机C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1)B自己是否要承担一部分损失,为什么?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人不得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而B明知A无小车驾驶证,却纵容A驾驶。
(2)王五是否有责任?为什么?是王五明知A无小车驾驶证,却纵容A驾驶。
(3)A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A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围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2、2010年3月9日,某小学的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发生打斗,在场老师某未予制止。
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
小涛的父母对小杰的父母、学校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医疗费用3万元。
(1)小杰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请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加以分析。
是行为:小杰和小涛在发生打斗,并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
损害事实:小涛脾脏破裂因果关系:小杰和小涛在发生打斗导致了小涛脾脏破裂主观过错:主观上故意踢小涛腹部,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2)对小涛的人身损害,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为什么?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原因:按侵权责任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涛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3)小杰对小涛造成的人身损害,小杰的父母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是原因:按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根据法律、行政规章或政府政策确定对侵犯环境的责任人
的规定。
它包括责任追究原则、责任倒置原则和补偿原则。
一般而言,责任追究原则要求侵权行为的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
这些人是直接向被侵
权方受到损害的人,或者可以通过直接的行为造成损害的公民、社会组织或企业。
举例来说,在污染企业排放污染物影响了环境以及相关群体的健康的情况下,该企业应担当法律
责任,而不应逃避责任。
责任倒置原则要求侵权方必须证明侵权行为是由其他责任人引起的,并享受到其他有
关方提供的保护,尤其是当脆弱群体和环境受到损害时,倒置原则发挥了作用。
举例来说,当政府指派侵权企业使用非洁净能源时,政府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以减轻企业的影响。
另外,补偿原则是要求按照一定的法律,负责单位或个人为损失的受害者提供经济补
偿的规定。
经济补偿包括直接损失的补偿(如对环境赔偿),以及对环境污染补偿(如重
新建立生态系统)。
经济补偿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可能侵权者有限或无限责任的约束,从而
提高了受害者的抵御能力。
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受到了某些国家的尊重,例如欧盟的环境侵权责任规定、日
本的空气污染补偿法和美国的环境损害赔偿法。
这些国家通过不断改进政府的政策、整合
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以及通过社会、法律和行政的变革,可以加强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制定明确的赔偿和补偿机制,以加强受害者的自我防护能力。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 第一节 侵权行为 • 第二节 归责原则及其体系 • 第三节 具体的归责原则
第一节 侵权行为
• 一、立法上对侵权行为概念的规定 • 二、侵权行为概念的内涵 • 三、侵权行为的外延
引例
• “错将离婚后抚养纠纷作为侵害监护权”案
一、立法上对侵权行为概念的规定
• 近代以来,在立法上,《大清民律草案》和《民 国民律草案》都规定了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其内 容基本相同。
• 法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 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 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 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 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侵权法第10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 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 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 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节:侵权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分类
• 第三节:侵权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第一节: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 • 侵权行为: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
责任的行为。 •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1款规定:“侵害民事
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参见民法通 则第106条第2、第3款) • 何谓“民事权益”?
案例2:
某市举办春节名贵花市,甲约女友乙前去 参观。两人因说笑,未注意门前挂有“展览之 花,严禁采摘”的牌子。在走到一盆花前,乙 停下来对甲说:“这花真好看,你摘一朵给 我。”甲上前采摘,因用力过重,造成花根松 动,导致该盆花死亡。同时,甲因突然转身与 正在身后参观花展的丙相撞,造成丙的眼镜摔 碎。该盆名花为丁所有,丁为此损失500元; 丙的眼镜损失300元。丙、丁提起侵权诉讼。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案例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案例在侵权案件中,当发生行为人实施的民事侵权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注意义务与法律上规定的注意义务所具有的作用和意义上所具有的注意义务,也包括故意或者过失行为所体现出来的过错。
对于故意应当是指行为人为了使自己不履行自己应有之义务而实施的行为,包括故意或者过失以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为目的之行为。
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程度或者客观上可以表现出有过失,所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对故意承担法律后果这一规定也体现了司法解释对于故意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过失这两种无过失责任原则进行区分。
【裁判要旨】受害人被侵权行为所伤之后果系由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实施导致,那么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时必须同时考虑无过错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两个方面。
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在侵权审判中最重要的归责原则之一。
过错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所要求的一种普遍适用的归责制度,根据这一制度,侵权人在实施行为人所犯下的错误或者应当承担的民事义务之间发生着相互区别、相联系、互相补充或者互相制约的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中关于民法无过错归责原则(主要包括一般过错与特殊过失)、公平负民事责任等规定,可以将无过失归责原则理解为对受害人民事权益的基本保护因不法行为所导致受害一方遭受人身损害、侵害财产权益等后果而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归责方式。
过错责任指在当事人之间就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人过错程度确定其作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因为民事侵权活动是一种特殊领域与特殊社会群体之间的合作活动,一旦某一过失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人身损害,不论该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实施过此种行为,就应该为此承担相应赔偿任务。
二、过错填补原则过错填补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行为人实施违反无过错原则或者无过失这两个方面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应当由行为人向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不能再由受害人对行为人实行赔偿行为。
常见侵权行为案例分析
侵权行为其实在日常生活中与大家息息相关。了解生活中常见的侵权行为的规定,既可以在日常生活中注意和规范自身行为,对于维权也有好处。
4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一、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关系
致害人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不影响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 例 ] 甲将乙的车划伤,造成乙损失2000元。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时,甲的行政责任与侵权责任并行不悖,均需承担。如果甲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罚款和医疗费,则先 承担侵权责任,如有剩余,再缴纳罚款。
二、[ 例二] 甲在网络上上传乙演员的隐私照片,导致该照片被快速传播。乙得知此事后欣喜若狂, 感觉自己走红的机遇已经到来。为了进一步扩大影响,乙起诉甲,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是否“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是采取客观主义的判断标准,并不是看特定受害人“是否痛 苦”,而是从一般社会观念看其“该不该痛苦”
2、甲公司将其工作人员乙派遣到丙公司,因执行丙公司职务,致丁损害。此时,原则上,丙公司对丁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甲公司明 知乙不能胜任丙公司的工作,仍然将乙派遣至丙公司的,则甲公司对丁的损害承担补充责任
3、甲搬家公司的员工王某为乙搬家过程中,将乙的衣柜碰坏。此时,王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给乙照成的损害由甲承担。如果王某在为乙 搬家过程中将乙的手机偷走,此时王某的行为就不是职务行为。
责任类型
高度危险 致害
民用核设施致害 民用航空器致害 高度危险物致害
高度危险活动致害
法律侵权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取得了某地块的开发权,并于2011年开始建设一栋住宅小区。
该小区于2013年竣工并交付使用。
业主们入住后不久,陆续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开裂、渗水、地基下沉等。
业主们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解决,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妥善处理。
2015年,部分业主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侵权责任,修复房屋,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事实1. 房屋质量问题:业主们提供的证据显示,房屋存在墙体开裂、渗水、地基下沉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居住安全和使用功能。
2. 开发商责任:开发商在房屋建设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存在以下问题:- 施工队伍资质不符合要求;- 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 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现象;- 施工监理不到位。
3. 业主损失:业主们因房屋质量问题遭受了以下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房屋修复费用、搬迁费用等;- 间接经济损失:房屋贬值、维修期间无法正常使用等;- 精神损失:生活不便、居住安全隐患等。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定了房地产开发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该法规定了建筑工程的质量要求、施工监理等。
四、法院判决1. 侵权责任认定:法院认为,开发商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2. 责任承担方式:- 开发商应修复房屋,消除安全隐患;- 开发商应赔偿业主的直接经济损失;- 开发商应赔偿业主的合理精神损失。
五、案例分析1.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开发商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存在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
2. 责任承担方式: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侵权责任,体现了法律对受害人的保护。
开发商应承担修复房屋、赔偿损失等责任,以弥补业主的损失。
法律侵权责任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在开发某住宅小区的过程中,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将小区的公共绿地改为停车场。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园林绿化业务的企业,与甲公司签订了绿化工程合同,负责该住宅小区的园林绿化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乙公司发现甲公司将公共绿地改为停车场的行为,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2018年6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绿化工程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该住宅小区的园林绿化施工。
2. 2018年7月,甲公司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将小区的公共绿地改为停车场。
3. 乙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甲公司的侵权行为,遂于2018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4.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将公共绿地改为停车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乙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将公共绿地改为停车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乙公司的合法权益。
具体理由如下:1. 甲公司将公共绿地改为停车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镇、乡、村庄规划。
”2. 乙公司作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园林绿化施工。
甲公司将公共绿地改为停车场,导致乙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侵犯了乙公司的合法权益。
3. 甲公司的侵权行为给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甲公司立即停止将公共绿地改为停车场的行为。
2. 甲公司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XX万元。
3. 甲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将公共绿地改为停车场的行为侵犯了乙公司的合法权益,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违反了法律法规: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 侵犯了合同权益:甲公司擅自改变公共绿地用途,导致乙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园林绿化施工,侵犯了乙公司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所确认的归责原则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二元归责体系。
起因于处理工业事故等情况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学说上也有人称之为客观责任原则或危险责任原则。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出现以前,侵权责任法领域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自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社会生活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每一个案件也有其不同的特点,加害人没有过错致人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证明加害人的过错也越来越困难。
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更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无过错责任开始逐渐作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得到运用。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及特点(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在于加重行为人的责任,及时救济受害人,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l、法定的适用范围。
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
由于适用无过错原则会对侵权人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其适用就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不能由法官或者其他当事人做出任意修改。
2、法定的免责事由。
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某些法定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人也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在无过错责任的承担时不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也无需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提供相应的证据,加害人即使提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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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过错责任原则概述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征 1、法律对其适用对象予以特别规定,以与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区别开来。 2、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方面,适用无过 错责任原则,不考虑侵权人的过错。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所称无过错或不考虑过 错,是指不考虑侵权人的过错,而绝不意味 着不考虑被侵权人的过错。
《民法通则》第125、126条,《侵权责任法》 第38、81、85、87、88、90、91条这些 法律条文中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三节 无过错责任原则
我没错!为什么要我担责!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概述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的,侵权人应当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案件的“可归责事由” 1、行为或物的潜在的对他人产生侵害的高度的、 超常的或不合理的危险; 2、在先的特定的法律关系; 3、侵权人的优势地位
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 明辨是非的能力。 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 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 ”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 培养逻辑思维能力; 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 培养文学情趣; 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 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 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 鼓舞我们前进。
第二章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一节 侵权责任的归 责原则概述 第二节 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节 无过错责任原 则 第四节 关于严格责任 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第一节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概述
一、归责原则的概念 二、归责原则体系 三、归责原则的意义
一、归责原则的概念
1、归责原则
指以何种根据或基础确认和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第二节 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一)过错责任的含义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是侵权人承担侵权责 任的伦理和正义性基础。 (二)有关过错责任的规定及分析 1、主观归责原则。 2、行为人的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行为人过错之大小对责任范围具有决定性 的作用。
(二)适用方法
免除被侵权人一方对侵权人一方(被告)过
错的举证和证明责任。侵权人也不得以证明 自己没有过错主张免责。但是,被侵权人一 方仍需证明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损害后 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推定 的除外)。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三)责任限制 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大多由法律规定对 责任加以限制。 (四)不承担责任的条件 1、一般不承担责任的条件 (1)不可抗力; (2)被侵权人故意; (3)第三人过错。 2、特别不承担责任的条件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概述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 1、无过错责任原则实体法上的意义 从整个社会利益之均衡、不同社会群体力量之 强弱对比,以及寻求补偿以息事宁人的角度来 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的。 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程序法上的意义 (1)减轻原告方的举证负担 (2)简化诉讼程序
2、侵权责任法上的“归责”
指侵权人的某种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被确认应当 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的基础或可归责事由。 3、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 是指对于各种具体侵权案件的可归责事由进行一般 性抽象,抽象出同类侵权责任的基础。
二、归责原则体系
(一)理论观点 1、单一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说 2、二元归责原则说 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3、多元归责原则说 (1)主张过错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 则 (2)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3)以过错责任原则与严格责任作为两项基本的归责 原则,并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以绝对的无过错责任 为例外。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一)适用范围
1、产品致人损害案件;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或 行人致害的案件; 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案件;
4、高度危险致人损害案件;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
6、雇主责任的案件; 7、监护人承担监护人责任的案件。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一)适用范围 1、谁主张谁举证 即通常由被侵权人一方对侵权人一方的过错进行 举证,而侵权人一方无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2、举证责任倒置 即过错推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推定侵权人一方 有过错,则由侵权人一方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的责任。
三、关于过错推定
过错推定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一部分,是过错 责任原则适用中的一种特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