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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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汇总侵权责任法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根据侵权责任法,当他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确定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的法律责任时,法院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结合归责原则进行判断。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进行汇总。
一、过错归责原则过错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侵权人需对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错归责原则要求侵权人的行为存在过错,即故意或者过失,并且该过错是导致实际侵权结果的直接原因。
如果侵权人没有过错,那么他不能被认定为侵权人,并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无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即使侵权人没有过错,但由于其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侵权人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归责原则适用于一些行为具有特殊危险性的情况,例如,卖方销售危险品或者未经充分测试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的,即使卖方没有过错,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定归责原则法定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依法规定的特定义务的违反,可以直接推定为侵权行为,无需证明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
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对发生车辆行驶的地点或者事故的原因具有明显过失的,可以推定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受害人所受损害与侵权人的过错具有密切关系,并且受害人难以获得证据证明其损害,法院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证明责任。
这种归责原则适用于侵权人具有特殊知识、技术或信息优势等情况。
例如,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造成他人受伤,受害人难以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法院可以要求生产、销售方提供证明。
五、连带归责原则连带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多个侵权人共同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其各自的过错程度,法院可以根据连带归责原则判决各自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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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原则。
关于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1、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1)过错责任原则;(2)过错推定原则;(3)⽆过错责任原则;(4)公平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原则是指以⾏为⼈的主观过错作为判断标准,判断⾏为⼈对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所贯彻的基本精神是:没有过错,就没有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适⽤于⾏为⼈的过错⽽产⽣的侵权责任。
按照过错原则,⾏为⼈只有在主观上有过失的情况下才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3、过错推定原则,该原则是过错责任适⽤的⼀种特殊情况,是指受害⼈若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为⼈所造成的,⽽⾏为⼈不能证明⾃⼰对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该原则是介于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的⼀种中间责任。
该归责将过错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侵权⼈,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受害⼈。
4、⽆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称之为危险责任,是指⽆论⾏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依据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该原则的设⽴是为了弥补过错及过错推定原则的不⾜⽽设⽴的制度。
5、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受害⼈和⾏为⼈对损害的发⽣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分担损失。
如不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范围作出限定,任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适⽤公平责任,则法官在案例裁判的⾃由裁量权过⼤,也不符合成⽂法系社会要求的确定性。
《民法典》将公平责任原则划为⽆过错责任的范畴,该规定不会导致归责原则适⽤的交叉,有利于侵权责任编的实施与适⽤。
6、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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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明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旨在保护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并规定了侵权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主要指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的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在侵权责任法中,归责原则主要包括了过失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举证责任原则。
下面,我将对这些归责原则进行详细探讨。
过失责任原则是最为常见的归责原则,它规定了当侵权责任发生时,需要判断是否存在过失行为,并将责任归于过失方。
根据侵权法相关规定,过失是指当事人在一定义务和注意义务下,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了损害行为的发生。
对于具有过失行为的侵权人,他应负有损害赔偿的责任。
例如,如果乙方在驾驶车辆时,未能谨慎驾驶,突然转弯撞击了正在过马路的甲方造成了伤害,那么乙方就应承担过失责任,需要承担甲方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赔偿等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归责原则中的一种特殊情况,指当侵权责任产生时,并无过错行为存在,但又确实存在侵权行为。
根据这一原则,无过错方需要承担产生的损害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无过错行为是指在承担其中一风险时,既未能充分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也未能尽到必要的合理预见义务,从而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例如,在建筑工地上,施工方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措施,但由于其中一种原因,导致被动方受伤,这时施工方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承担被动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举证责任原则是归责原则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它规定了当侵权责任产生时,需要侵权方举证证明其无过错行为,否则将负起有过错行为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确实存在损害情况时,如果要求追究对方侵权责任的,那么需要对方举证证明其无过错行为。
如果对方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其无过错行为,那么就应承担有过错责任。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甲方希望追究乙方的过失责任时,乙方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在事故中没有过失行为,否则就需要承担有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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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1.主体责任原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主体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
基本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的主体就是行为人,即实施侵权行为的个人或组织。
根据主体责任原则,行为人有能力和行为意愿的,应当对其侵权行为
承担责任。
2.独立责任原则:独立责任原则是指,在多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
为的情况下,每个行为人都应独立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种原则适用于
多个行为人同时实施侵权行为或者连续多个行为人依次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
3.连带责任原则:连带责任原则是指在多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但无法确定各自责任份额的情况下,各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
据这个原则,受害人可以选择向任意一个或多个行为人主张连带责任,并
获得相应的赔偿。
4.担保责任原则:担保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特别情况下,行为人
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都应该以担
保的形式去赔偿。
这种原则适用于一些特殊行业或者特定情况下的责任追究。
5.行政责任原则:行政责任原则是指在一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对侵权
行为的主体进行行政责任的追究。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侵
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总之,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侵权行为
的主体或行为人进行责任追究。
通过明确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责任、责任的
性质和范围以及若干行为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合法权益的衡平。
侵权责任法——论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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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论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法中,法律对违反侵权规定的行为进行归责,即通过确定违法者承担责任,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归责原则体现了法律正义和公平的要求,构建了承担责任和补偿义务的基础。
首先,归责原则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侵权行为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归责原则保证了受害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侵权行为可能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身体伤害、精神痛苦等,通过归责原则,迫使侵权者承担相应的责任,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和救济。
其次,归责原则强调了侵权者的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
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违法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归责原则将侵权者与受害人的法律关系明确化,便于责任的确定和维权的实施。
通过归责原则,可以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
第三,归责原则推动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在侵权责任法的适用中,依据归责原则,要求侵权者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这体现了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使侵权责任的承担更加公正合理。
归责原则迫使侵权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起责任,确保了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并为社会公众树立了正确的行为准则。
然而,归责原则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方面,在具体的侵权案件中,确定违法行为与责任承担之间的关系并不总是简单明了的。
根据归责原则,侵权责任应由违法行为者承担,但对于责任的量化和补偿标准的确定,仍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另一方面,归责原则也可能导致责任的过重或轻微,对于一些轻微违法行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如何确定等问题,也需要权衡利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压力和不公平现象的产生。
总之,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是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受害人权益的重要原则。
它通过确定侵权者的违法行为与责任承担之间的关系,实现了法律的作用和价值。
但在具体应用中,也需要考虑到个案差异和情况特殊性,综合判断违法行为和责任的大小,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简论侵权责任的归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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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侵权责任的归责的原则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简论侵权责任的归责的原则,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简论侵权责任的归责的原则简论侵权责任的归责的原则简论侵权责任的归责的原则在民法的发展中.除了古代人的同态复仇外,侵权责任.是一个从单一的过错责任向过错推定一公平责任一无过失责任发展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观念经历了重大变化,日益体现侵权法功能的演化,它使得侵权责任作为法律规范责任,不仅是社会控制的工具,同时也是公民实现权利的工具,最终还是翰防损害,分担损失,恢复先在状态的措施。
如果说古代的加害原则发展到罗马法的过错原则,使得理性和私权本位成为合谐,那么面对商品经济和大工业的浪潮,十九世纪以来,、严格责任,公平责任则通过举证责任的变化以及特别立法来达到新时代物质基础之上的庞大补偿功能,以缓解社会利益严重的失衡。
但这一切还仅仅是从社会必然性上来阐明侵权归责功能的,而法律自身则是经历了认为主观心理过错导致伦理及道德的具有可非难性到过失的客观化的过程从而导致归责一元化向多元化的重大变异。
面对这么悠远而重大的论题,自然而然在我国民法学界,存有多种的观点和重大的分岐。
以下,本文将对各个归责原则进行一定的分析并加以理论和功能的比较,来探讨侵权归责在我国民法中科学而普遍适用的方法和途径以求阐明完善侵权归责原则的最终意愿。
一般而言,早期法大都表现了客观归责和严酷性的双重特点,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害后果施以不同程度的制裁实在是古代环境自然生成的协调与合谐,但是当私有财产相对抽象正义和秩序成为方法重心,同时公平和平等成为解决矛盾的最重要观念时,商品经济的价值补偿,逐渐生出萌芽,并最终成长为指导社会的主要法律原则-过失责任原则,它包括了如下基本内容:民事责任以过失为构成要件。
过失是行为不法性的具体表现;过失是行为人未遵循法律一般的尺度,过失是对行为人主观的客观判断和法律不良评价。
有无过错作为判断有无责任的标准,同时以损害赔偿作为过错的法律后果是过错责任张扬正义恢复私权,它的根髓是对违反理性的矫正以及按照等价有偿体现权利上的平等。
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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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第一节归责原则概述一、归责原则的概念与特征(一)归责原则的概念归责是指使何人对于何种损害承担责任。
归责事由是指,依据何种理由使得何人对于损害承担责任,即确定责任的依据或理由。
归责原则是以一般条款的形式将确定责任承担的依据或理由加以固定,使之成为一项基本的原则而普遍适用,只要法律没有另外的规定,都应当适用之。
(二)归责原则具有以下特征:1、归责原则在成文法中的表现形式为一般条款,而非具体的或特别的规定。
2、归责原则无须特别指明其适用的范围,只要民法典或者其他法律中没有相反规定时,该条款可以成为所有的侵权赔偿请求权的基础。
二、归责原则的意义(一)归责原则协调了多元化的法律价值并逐一加以实现;(二)归责原则对侵权行为法律规范起到了统帅的作用;(三)归责事由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当中居于主导的地位。
三、归责原则的类型(一)主观归责原则主观归责也可称为“意思归责”,即基于自由意志理论,依据特定个人的具体能力状况,以决定归责是否成立的法律判断原理。
依据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又可以分为过失归责与故意归责。
(二)客观归责原则客观归责是指不以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判断归责是否成立的标准,而是依据客观实在状态作为确定责任的标准。
早期古代法中的“结果责任”属于一种典型的客观归责。
现代法中客观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人类共同体的存在,也就是所谓社会本位的考虑,依照社会秩序一般性的客观需要,对于参与社会活动的人科以责任负担的原则。
理论上对于现代侵权行为法中客观归责原则的究竟包括哪些形态存在争议。
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的涵义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错原则”或者“过失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法上最基本的一项归责原则,自己责任原则的体现,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一)过错是归责的根本事由,亦即加害人承担责任的基础;(二)数人因共同过错而造成他人损害时,该数人应就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受害人要就其因自身的过错而导致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自负损害。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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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错推定原则: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
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加害人仅能证明第三人具有过错,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能免责。
(电影院即使证明李某具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因为电影院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
2、过错责任原则: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
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法律明文规定,不论加害人是否具有过
错,均须为其加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4、公平责任原则:指损害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又不属于无
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如果不适当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将有违公平原则,而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确定由当事人适当分担损害后果的原则。
公平责任中的责任已经不是法律责任,不具有谴责性和惩罚性,本质上是一种法定补偿义务。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没有过错的,且此种加害行为不属于无过错侵权
的适用公平责任。
2)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
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能够证明自己不
是可能的加害人的,不承担公平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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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民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体系中的重要法律法规,是维护公民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在侵权行为中的归责原则,即侵权人应当为其行为导致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归责原则是侵权法领域中的核心原则,对于保护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责任主体的界定。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
一般来说,法律上主要将侵权责任主体分为个人和单位两类。
个人侵权责任主要由自然人承担,而单位侵权责任主要由法人、非法人组织承担。
这种明确的界定有助于保护个人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损害赔偿的责任。
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于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依据是侵权行为的过错原则和因果关系原则。
这意味着只有在侵权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会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损害赔偿的数额也应当与侵权行为的结果成正比,即依据因果关系确定赔偿数额。
第三,举证责任的归属。
在侵权行为中,举证责任是各方当事人必须承担的责任。
侵权法通常规定,侵权人应当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行为没有造成损害,而被侵权人则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
这样的归责原则有利于保护合法权益,避免不法行为的逃避和规避。
第四,民事责任的归属。
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责任归属。
根据侵权法的规定,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一般由侵权人承担,但在一些情况下也可以由单位、监护人等其他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个原则规定了责任的划定,有利于保护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侵权法中的核心原则,明确了侵权行为中责任主体的界定、损害赔偿的责任归属、举证责任的归属和民事责任的归属等方面。
这些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保护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同时,也为侵权责任的界定和赔偿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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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对于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规范和处理。
侵权责任法明确了侵权行为的主体责任和法律后果,其中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归责原则是指根据侵权活动的性质和后果对侵权责任主体进行法律上的归责。
在侵权责任法中,归责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侵权责任的主体归责。
归责原则规定了侵权责任的主体,明确了实施侵权行为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不同主体的归责进行了界定,例如对于个人的侵权行为,法律规定了个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侵权行为,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样,侵权活动的主体明确了责任的界定和承担。
其次,侵权责任的程度归责。
归责原则规定了侵权责任的程度,即侵权行为的后果和损害程度与侵权责任的大小成正比。
法律明确规定了若干情况下,侵权责任会被认定为过错责任,例如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但依然进行,责任会相对加重;反之,如果侵权人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责任可能会相对减轻。
这样,侵权责任的程度将根据侵权行为的后果进行归责。
再次,侵权责任的追溯归责。
归责原则规定了追溯侵权行为的归责,包括追究违法行为的责任期限、诉讼时效等。
法律规定了一定的诉讼时效,规定了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以保护合法权益的受损主体。
这样,归责原则将侵权责任的追溯进行了规范和限制。
最后,侵权责任的补救归责。
归责原则规定了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责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不同种类的损害赔偿和追究方式,例如经济赔偿、精神赔偿等,以补偿受害主体的损失和伤害。
归责原则通过补救措施实现了侵权被补救和追究的过程。
总体来说,归责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明确了侵权责任行为主体的界定和法律责任的追究,维护了公平公正的法律秩序。
归责原则还能够制约侵权行为的发生,增加了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和追究成本,确保了侵权行为的补救和赔偿能力。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25142dd090c69ec3d4bb757a.png)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准则。
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原则,是处理民事纠纷、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归责原则决定着责任构成、举证责任承担和免责条件等一系列问题,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
标签: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民事责任1引言在民法的发展中,侵权行为的保护对象经历了由单一的财产权向人身权以及其他一些合法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拓展,对侵权行为人的责任确定也经历了一个由单一的过错责任向过错推定、公平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发展过程。
即侵权行为是产生责任的根据,它不仅包括因行为人的过错而导致的侵权行为,还包括行为人依据公平原则产生的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观念经历了重大变化,它使得侵权责任作为法律规范责任,不仅是社会控制的工具,同时也是公民实现权利的工具,最终还是预防损害、分担损失、恢复先前状态的措施。
所谓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
而这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根据行为人的过错或损害结果使行为人承担责任,还是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民法学上,归责原则实际上是归责的规则。
是指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归责原则决定着一定的责任构成、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因果关系的证明等一系列问题,它贯穿于整个侵权法之中,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并对各个侵权行为规范起着统帅作用,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侵权法领域的具体化。
2侵权行为法及其归责原则的发展在侵权行为法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大致可以划分为习惯法时期、古代成文法时期和现代法时期这样三个阶段。
在习惯法时期,最早的侵权行为法主要表现为私人复仇制度,它的使命是解决部族成员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d31292e0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f230047.png)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是指因方对他人法益的侵害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责任时,根据违法行为主体的特征和行为后果的不同,并结合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责任归属的一种方法。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原则、风险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下面将逐一介绍这三种归责原则。
首先是过错原则。
过错原则是指将责任归于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即被告必须具备过错行为和侵权损害成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过错原则下,被害人需要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行为,并且此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无法追究侵权责任。
过错原则的优势在于能够确保责任的个体化,有利于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过错原则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为有些侵权行为并无实际过错,但仍然会产生损害结果,因此,在一些情况下,通过过错原则无法保障侵权行为的被侵害方。
其次是风险责任原则。
风险责任原则是指在其中一种情形下,由于存在危险因素或者特定的法律关系,即使侵权行为的主体不存在过错,仍然应该对损害结果负责。
这种原则强调的是防范未然,将责任从个体转移到与之相关或者可能陷入侵权危险的主体。
风险责任原则的优势在于能够对于法律关系中的弱势方提供更多的保护,使得侵权责任更加公平和平衡。
然而,风险责任原则也存在一些争议,因为对于个体责任的减轻会导致对于公共利益的侵害。
最后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主体对其控制的事物造成损害时,无需证明过错行为与损害成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是承认责任的客观性,即不管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只要事实上主体对于损害成果具有控制权,就应负责。
这种原则适用于一些特殊领域,如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等。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优势在于通过模糊行为方式来确保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但也存在可能导致主体的行为不慎和无过错行为的主体一并受到追责的风险。
在具体的侵权案件中,需要根据案件的事实、法律法规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来选择适用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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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原则是民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应用的原则之一。
本文将从侵权责任的定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侵权责任的定义侵权责任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的主体有侵权人和受害人两个方面。
侵权人是指在侵犯他人权益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为主体。
受害人是指在被侵权行为中,遭受了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或伤害的人。
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中,侵权人应当承担其过错所产生的责任。
过错是指侵权人的违法行为是有过错的,也就是说侵权人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行为准则,如果侵权人违反了这个准则,就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中,侵权人应当承担其无过错所产生的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侵权行为是在侵权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发生的,也就是说侵权人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虽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准则,但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3.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中,侵权人应当承担其严格责任所产生的责任。
严格责任是指侵权行为是在侵权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发生的,但是由于侵权行为本身的危险性质导致了受害人的损失或伤害。
这种情况下,侵权人应当承担严格责任。
三、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是指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精神损害等。
2.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侵权人应当承担刑事处罚的责任。
侵权行为涉及刑事责任的情况比较少见,一般是在侵权行为严重到达一定程度后才会涉及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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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
(1)基本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当受害者遭受到侵权时,需要谁负责赔偿受害者及其
遭受的损失,以及在何种范围内适用此责任。
这种原则具有非常重要
的意义,因为它管理着每一种社会上的侵权行为,帮助人们确定责任
和责任权范围,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
(2)侵权行为责任分类
侵权行为责任可以分为普通法责任和民事行政责任两种类型。
普通法
责任是指受害者可以要求侵权者赔偿损失以及赔付违反民法的费用;
民事行政责任则是指受害者要求侵权者改正侵权行为,以及支付损失。
(3)侵权行为责任各方
(a)受害者:由受害者将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告上法庭,表现他们受到
了侵权,同时进行损害赔偿和索赔。
(b)被告:由被告在法庭上反驳指控,提出反侵权辩护。
(c)法律服务者:法律服务者作为第三方必须在法庭上维护被侵权者
的权利并提出强有力的证据。
(d)法官:法官的职责是根据案件的细节,裁决双方的归责原则,并
在允许的范围内做出判决和裁决。
(4)受害者获赔方式
受害者可以主张被告赔偿其受到的损失,以及违反民法而承担的费用,这些费用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获得:一是赔偿弥补,二是犯错赔偿,三是恢复受害者原状,四是给予物品替换,五是用同等价值的货币替换,六是伤害赔偿和损失赔偿。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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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产⽣了侵权问题,就应该有⼈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怎么判断,该由谁承担这个责任,是⼈们经常讨论的⽅⾯。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指基于⼀定的归责事由确定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
侵权责任的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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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1、过错责任原则;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3、⽆过错责任原则;3、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
即⾏为⼈的侵权⾏为给对⽅造成损害,须⾏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般归责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侵权⾏为外,⼀般侵权⾏为均适⽤过错归责原则。
三、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什么1、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主要情形有:(1)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之间发⽣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者适⽤过错推定;(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脱落、坠落,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损害,堆放物致⼈损害,适⽤过错推定;(3)林⽊折断造成他⼈损害,对林⽊所有⼈或管理⼈适⽤过错推定;(4)动物园发⽣动物致⼈损害时,对动物园适⽤过错推定;(5)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在其学习、⽣活的⽆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受到⼈⾝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除⾮教育机构能证明其已尽管理职责。
四、⽆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1、⼜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的⾏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除⾮加害⼈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
2、⽬前法律规定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由:(1)被监护⼈致⼈损害,监护⼈承担⽆过错责任;(2)⽤⼈单位对⼯作⼈员的⾏为侵害他⼈承担⽆过错责任;(3)个⼈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因劳务造成他⼈损害,由接受劳务⼀⽅承担侵权责任;(4)产品缺陷致⼈损害时,⽣产者承担⽆过错责任;(5)⾼度危险作业致⼈损害的,侵害⼈承担⽆过错责任;(6)环境污染致⼈损害的,排污单位承担⽆过错责任;(7)饲养的动物致⼈损害的,饲养⼈承担⽆过错责任。
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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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09 年12 月26 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2 次会议通过,并与2010 年7 月1 日起施行。
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十分宽泛,包括了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和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财产权益。
这使得侵权责任法成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重要法律规范。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依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整个侵权责任法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在整个侵权责任法中居于核心地位。
整个侵权责任法的中心任务就是要解决侵权行为的责任问题。
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对当事人责任的认定以及最后的责任承担具有非常重大的影响。
首先,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使他人损害事实发生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承当责任,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1归责原则则是确定侵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以及对自己所管领下的人或者物所造成的损害,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
“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实际上是归责的原则,它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彻整个侵权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率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一定的归责原则直接体现了统治阶级的侵权立法政策,同时又集中表现了侵权法的规范功能。
”2而对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构成,学者们都有不同的看法,其中主要包括:(1)一元论。
认为我国侵权法应以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构造中国式的民事责任制度。
(2)二元论。
有学者认为我国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应是过失责任原则与无过失责任原则并存。
(3)多元论。
主张归责原则多元化,除设立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外,还应当设立诸如公平原则、过错推定责任等归责原则。
第二讲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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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b,适用方法: 原告无需证明加害人有无过错; 加害人也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 原告须证明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及其因 果关系.
第二讲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c,责任限制: 无过错责任对责任承担人有所不公,故有责 任限制制度.如:
不得主张惩罚性赔偿(美国严格责任诉讼即 是); 最高赔偿限额(我国海商法)
第二讲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4,过错推定:
(1)含义:对某些侵权行为,法律推定加害人有 过错;但可证明无过错.如证无,则无责;如 无证,则有责; (2)范围:
施工人责任(民通125); 建筑物等倒塌,搁置物脱落致人损害(民通126)
第二讲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5,无过错责任:
(1)基本原理 a,概念与特征: 概念:无过错责任是指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在法 律有明 确规定时,也要对行为之损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 特点:
体现民事立法政策:一般情况下适 用过错责任,特殊情况下适用无过 错责任等; 对司法人员的意义; 对当事人的意义; 理论意义; 案件分类意义.
第二讲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归责原则的历史发展 1,结果责任:
又称为加害责任,追究责任不以行为人过错为要 件,而仅以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为标准;
2,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等) :
第二讲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f,免责条件: 第一,一般免责条件:
不可抗力(民通107); 受害人故意(民通123) 123 第三人过错(民通127); 受害人重大过失(铁路法58条)
第二,特别免责条件:产品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1条)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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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论文摘要侵权行为是指应对于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它决定着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及怎样承担。
关于归责原则的分类,我国法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一元论说。
认为侵权行为法只有一个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
2、二元论说。
认为,“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将是二元制,即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
3、三元论说。
三元论说分为两派:一派认为,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一派认为,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认为无过错责任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笔者认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新二元论”。
“新二元论”分述:(一)、强调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作为承担责任构成要件的归责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中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及因果联系不可偏废,缺一不可,只有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又有违法行为,且损害后果与行为人的过错及违法行为有前因后果联系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所谓过错推定原则,指在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的侵害是由侵权人所致,而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则应该推定侵权人有过错并承担责任。
我国现行民法采取了两种过错推定的方式,即一般过错推定和特殊过错推定,两种过错推定根本区别在于抗辩事由的限定上。
(二)不强调过错的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指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但行为人主观上并无过错,也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而仍应由行为人承担的责任。
2、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与受损害人均无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产生的情况下,立足于公平的价值观,考虑双方的情况,由当事人双方合理公平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新二元论的意义:1、理论意义。
2、历史意义。
3、现实意义。
关键词:侵权; 归责; 原则侵权行为是指应对于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它决定着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及怎样承担。
一侵权行为法的概念及核心——归责原则什么叫侵权行为法?我国法学界普遍认为:侵权行为法是关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的概念、种类、制裁及对侵权行为后果予以弥补的民商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侵权行为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调整的范围十分广泛,不仅仅调整发生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内的侵权行为,还对环境领域、自然资源管理领域等发生的侵权行为予以调整,毫无疑问,侵权行为法是保护公民和社会组织财产和人身权利的重要法律规范。
侵权行为法的核心就是归责原则问题。
据悉,在我国《民法典》(草案)起草阶段,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对《民法典》第八编的章目命名为“侵权行为法编”,而后来经过慎重考虑,改为“侵权责任法编”,由此也可以看出责任以及责任的判定对侵权行为法的重要性。
而责任的判定,也就是所谓的归责,它是指依据何种准则,判断行为人的责任。
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以下简称归责原则)是指行为人或者其所有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后,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其基本意义就是决定什么人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归责原则的核心是:决定对侵权行为结果负担责任时应该根据的标准。
这里的标准是指某种特定的法律价值判断因素,一般认为是过错、损害结果、公平。
我们之所以说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核心,是因为“整个侵权行为法基本上就是要解决侵权行为的责任问题”(见王利民、杨立新《侵权行为法》P24 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笔者认为,归责原则对侵权行为后果的承担、确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重要性和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体现并贯彻民法的基本原则。
归责原则是民事侵权行为规则的根据和标准,它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具体体现、贯彻民法的平等、公平、保护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2、决定侵权行为的分类。
如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民事责任,而过错推定原则以及无过错、公平等严格责任原则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责任的确定和承担。
3、不同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责任的不同构成要件。
如过错责任以及过错推定责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是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而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等严格责任原则则不要求这一主观要件的存在。
4、决定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担。
如我国法律对医疗侵权、劳动侵权等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归责,在诉讼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行为人举证证明过错的不存在。
5、归责原则还是决定免责还是承担责任的依据。
只有适用正确的归责原则,才能正确确定行为是否应该免责还是应该减轻责任、承担责任,才能正确确立损害赔偿的原则范围等等。
目前,侵权行为法的研究是现代立法、执法所急需,也越来越引起法学界的重视,而归责原则的理论研究已经成为法学界热门话题。
我有幸能在此就民事侵权归责原则谈谈我的观点和理解,希望能得到各位老师的指正。
二、归责原则分类——新二元论关于归责原则的分类,我国法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一元论说。
认为侵权行为法只有一个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
这种学说认为,任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前提都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有过错,行为人主观无过错则免除民事责任的承担。
该学说不承认其他归责原则,认为,“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体系,构成主观式的民事责任制度的和谐体系”(《政法论坛》1990年第2期张佩霖《也论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
(二)、二元论说。
认为,“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将是二元制,即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
”公平责任是有的,但这不是归责原则,“多半是赔偿标准问题而不是责任依准问题。
”(《政法论坛》1985年第5期米健著《现代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
只承认归责原则存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二元”。
(三)、三元论说。
三元论说分为两派:一派认为,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一派认为,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认为无过错责任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王利明先生就是持这种观点。
笔者认为,上述三种学说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合理:一元论说不合理性在于:它完善于资本主义自由竟争时期,当时的资产阶级和生产力需要保持行使权利的绝对性,不能受任何限制,而行使权利就无可避免地会损害他人的利益,所以只有以过错这一条件作为侵权责任构成的必要条件来保护权利的绝对性,才能有效保护资本主义自由竟争的进行,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法律救济功能的加强和人权保护的强调,在一些适用过错责任无法保护合法权益而从社会利益的角度又必须保护的领域,仅仅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就不符合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故随着资本主义自由竟争阶段的结束,一元论说早已被现代社会绝大多数国家立法所丢弃。
二元论说的不合理性在于:首先,把公平责任原则作为“赔偿标准问题”是不当的,忽视了“公平”主要的涵义是归责标准,这里的公平主要是着重在归责时考虑责任的分担,是根据“实际情况”而公平地归责,而不是赔偿标准;第二,二元论说只承认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个归责原则也显然没有涵括所有的归责原则,它强调了过错推定原则仍然是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条件,与过错责任根本一致,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它忽视了过错推定原则毕竟是以推定过错作为归责的要件,具有的独立性,与过错责任原则以主观过错的确认作为归责要件,区别是非常明显的。
三元论说的缺陷在于: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无过错责任从逻辑内涵上说不是一个类别,公平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应该根据它们不以主观过错为归责要件的共性,对应于强调过错的归责原则体系,形成一个相对应于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体系。
笔者认为,根据以是否以主观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要件,归责原则可以分为强调过错的归责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两大类。
强调过错的归责原则,既强调侵权行为主观过错为侵权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主观上没有过错或不能推定有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及其过错推定原则。
不强调过错为归责要件的归责原则,我们可以把它称为“严格责任原则”,即不必探究认定侵权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也可认定其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包括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这种分类,紧紧抓住“过错”这一关键概念,条理清晰,标准明确,不失为一种好的归责原则分类。
这就是我的“新二元论说”。
但笔者要强调的是,上述的严格责任与英美法严格责任是有区别的。
严格责任是英美侵权法专用的一种类属性概念,大陆法系并没有这一概念。
王利明先生在其主编的《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研究》一书中分析认为,(英美法)严格责任不仅包括公平责任、无过错责任,还包括过错推定责任(人民法院出版社王利明主编《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研究》P162)。
笔者认为,严格责任之所以“严格”就是不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归责要件,过错推定责任仍然是把侵权行为人的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只是法定的“依法推定”其过错的存在而已,将过错推定责任作为严格责任的组成,与严格责任不强调行为人主观过错这一基本属性要求不相符,是不合理的。
三、“新二元论”分述:在对各具体归责原则阐述时,我国法学界也有分歧,主要表现在于以下几点:1、过错推定是否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即是附属于过错责任原则还是独立的归责原则;2、公平责任是否是一种归责原则;3、衡平责任是否等同于公平责任,衡平责任是赔偿原则,还是归责原则等等。
本文在下面分述“新二元论”构成时将提出我的个人观点,不妥之处请指正。
(一)、强调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某种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所持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损害后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反映;过失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反映。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作为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的标准依据。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确立了以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为标准来确定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是一项归责原则,该原则强调的是有过错就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将过错作为衡量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因素,包括了行为人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在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减轻行为人的责任;在数人共同侵权中,各当事人的责任范围应以其过错程度为依据,由此看到过错责任原则中过错的重要性,但过错对于责任的承担并非唯一的因素,适用该原则时仍应考虑侵权行为构成的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联系等因素,否则仍可导致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