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专业需要了解的规范净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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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 50352-2019
地下室、走道:6.3.3建筑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净高不应小于2.0m。
避难层、设备用房:6.5.2避难层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6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避难层在满足避难面积的情况下,避难区外的其他区域可兼作设备用房等空间,但各功能区应相对独立,并应满足防火、隔振、隔声等的要求。6.5.3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架空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0m。
02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JGJ67-2019
4.1.11办公建筑的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集中空调设施并有吊顶的单间和单元式办公室净高不应低于2.5m。(2)无集中空调设施的单间式和单元式办公室净高不应低于2.7m。(3)有集中空调设施并有吊顶的开放式和半开放式办公室净高不应低于2.7m。(4)无集中空调设施的开放式和半开放式办公室净高不应低于2.9m。(5)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2m,储藏间净高不宜低于2.0m。
03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39-2014
5.1.9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要求:(1)诊查室不宜低于2.6m。(2)病房不宜低于2.8m。(3)公共走廊不宜低于2.3m。(4)医技科室宜根据需要确定。
04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
厨房卫生间:5.5.4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宜低于2.2m。
5.5.5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走廊:6.5.1住宅中作为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并应设置可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m。
地下室:6.9.3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做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0m。6.9.4当住宅的地上架空层及半地下室做机动车停车位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0m。
05 、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2005
5.4.2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1)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做双车道。(2)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燃料、易爆物品的房间。(3)库内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m。车位净高不应低于2.0m。(4)库内直通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应设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进行自然通风。
5.4.3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0m。
06、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 100-2015
4.2.5车辆出入口及坡道的最小净高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注:净高指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设备管道、梁或其他构件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高度。
4.3.6停车场区域净高不应小于本规范4.2.5条规定的出入口及坡道处净高要求。
07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62-2014
4.2.9客房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1)客房居住部分净高,当设空调时不应低于2.4m,不设空调时不应低于2.6m;(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为客房时,应至少有8m²面积的净高不低于2.4m;(3)卫生间净高不应低于2.2m;(4)客房层公共走道及客房内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10m
08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9
注:改、扩建的托儿所睡眠区和活动区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6m。
09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GB50099—2011
10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48-2014
4.2.3营业厅的净高应按其平面形状和通风方式确定,并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注:1、设有空调设施、新风量和过渡季节通风量不小于20m³/(h*人),并且有人工照明的面积不超过50m²的房间或不超过3m的局部空间的净高可酌减,但不应小于2.4m。
2、营业厅净高应按楼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地面障碍物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11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 JGJ 64-2017
4.2.1用餐区域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1、用餐区域不宜低于2.6m,设集中空调时,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m。2、设置夹层的用餐区域,室内净高最低处不应低于2.4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