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关于天红核科技研发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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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全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第一批)的通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全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第一批)的通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全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第一批)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06.01•【文号】环办环评函〔2018〕411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全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第一批)的通报环办环评函〔2018〕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环评审批业务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7〕677号)要求,我部组织完成了第一批共14个省(区、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审批部门审批的207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复核工作。

经复核,共发现2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较大问题。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对9家环评机构(另有2家机构已注销资质不再处理)及26名环评工程师作出行政处理。

其中,责令环评文件存在主要环境保护目标遗漏、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缺失等问题的4家环评机构和10名环评工程师限期整改十二个月;责令环评文件存在建设项目工程分析或者引用的现状监测数据错误等问题的5家环评机构和16名环评工程师限期整改六个月。

有关问题及处理意见详见附件。

其他问题处理结果将另行通报。

整改期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计算,相关情况记入全国环评机构诚信档案。

对责令限期整改的环评机构,整改期间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申请;整改期满后,上述机构应向我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对责令限期整改的环评工程师,整改期间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申请。

生态环境部关于2018年3月31日-2018年4月15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关于2018年3月31日-2018年4月15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关于2018年3月31日-2018年4月15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04.13•【文号】•【施行日期】2018.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生态环境部关于2018年3月31日-2018年4月15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2018年04月13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8年3月31日—2018年4月15日我部对4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

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8年4月16日-2018年4月22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66556045(行政审批大厅)传真:************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时间1关于长江中游新洲-九江河段航道整治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8〕1号2018/3/262关于新建安徽芜湖宣城民用机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8〕2号2018/4/33关于广西桂西北治旱百色水库灌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环办环评函〔2018〕219号2018/2/124关于不予审批济广国家高速公路(G3511)菏泽至宝鸡联络线临猗黄河大桥及引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8〕229号2018/2/1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 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 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技术单位。
生态环境部部长 李干杰 2019 年 9 月 20 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பைடு நூலகம்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编制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附具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格式附后)。建设 单位、编制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在情况表相应位置盖章或者签字。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 目外,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应当由信用平台导出。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文件存档。 编制单位应当建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当包括项目基础 资料、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质量控制记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其他相关资 料。开展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和调查、环境影响预测或者科学试验的,还应当将相关监测报告 和数据资料、预测过程文件或者试验报告等一并存档。 建设单位委托技术单位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和受委托的技术单 位应当分别将委托合同存档。 存档材料应当为原件。
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择信用良好和符合能力建设指南要求的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 报告书(表)。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天红核科技研发中心项目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天红核科技研发中心项目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天红核科技研发中心项目场
址选择审查意见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
•【公布日期】2023.11.07
•【文号】国核安发〔2023〕204号
•【施行日期】2023.11.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
正文
关于颁发《天红核科技研发中心项目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的通知
国核安发〔2023〕204号江西天红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天红核科技研发中心场址选择审查申请的请示》(天红科技〔2023〕1号)及相关附件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及相关核安全法规,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天红核科技研发中心选址安全分析报告》及相关文件进行了核安全技术审查,认为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决定颁发《天红核科技研发中心项目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国核安证字第2316号,见附件)。

你公司应切实承担核安全责任,遵守《天红核科技研发中心项目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中规定的条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场址保护及公众沟通等工作。

在取得建造许可证前,不得开展天红核科技研发中心项目安全重要构筑物基础混凝土的
浇筑活动。

附件:天红核科技研发中心项目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国家核安全局
2023年11月7日。

生态环境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推动民用运输机场绿色发展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推动民用运输机场绿色发展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推动民用运输机场绿色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02.08•【文号】环环评〔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推动民用运输机场绿色发展的通知环环评〔2024〕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绿色机场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和规范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助力行业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提出如下要求。

一、依法做好规划和选址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依法开展布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国家或区域机场布局规划等相关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步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对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二)深化选址阶段环境比选和影响分析论证。

新建、迁建机场选址过程中,应统筹好民航安全高效运行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充分运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深入开展多场址环境比选和影响分析论证工作,相关内容应纳入选址报告。

在满足民航安全高效运行基础上,所选场址尽量避免削山、填海、填湖(湿地)、改造河流等,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生态环境敏感区中依法应当避让的区域,降低对鸟类等野生动物的影响。

场址选择和跑道平面布置应充分考虑噪声影响,尽量减少受噪声影响的声环境保护目标数量和人口规模,新建机场选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等要求。

选址报告应征求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4E(含)以上的机场还应同步征求生态环境部意见。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我市2020年第二季度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我市2020年第二季度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我市2020年第二季度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0.10.19•【字号】津环环评〔2020〕89号•【施行日期】2020.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我市2020年第二季度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津环环评〔2020〕89号各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各相关单位和人员:为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及配套文件、《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181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环评事中事后监管、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及从业人员管理,提高环评报告编制质量,我局组织开展了2020年第二季度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工作。

现将复核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通报如下:一、复核发现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经复核,6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环境要素或者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全、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遗漏环境保护目标、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结果错误等质量问题。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八项、第九项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38号)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对上述环评文件相关的6家编制单位及6名编制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失信记分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

具体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情况详见附件。

二、其他要求上述环评文件编制单位要立即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整改,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并将整改情况于通报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我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3.09.19•【文号】环环评〔2023〕52号•【施行日期】2023.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要素保障,持续释放改革效能,以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环评制度衔接联动、优化环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及时推广,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执法监督闭环环境管理体系,发挥制度合力,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二)工作原则加强联动、提升效能。

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制度高效联动,发挥制度合力,拓展改革空间,优化环评管理,提升源头预防效能。

完善流程、保障发展。

统筹从宏观到微观、从源头到过程各项管理要求,优化管理流程,强化环评保障,提升环评效率和质量,服务高质量发展。

绿色引领、守牢底线。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理念,加强宏观管控,严格生态环境准入,引领、推动产业绿色发展,守牢生态环保底线。

严格监管、注重实效。

加强与生态环境执法监督联动,严格监督管理,推动责任落实,确保制度执行到位、生态环保要求落实到位。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各项改革试点任务总体完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执法监督等制度衔接更加顺畅,基层审批、评估能力进一步提升,信息化支撑水平显著增强,事中事后监管水平和企业落实环评责任意识持续提升,环评工作进一步优化。

生态环境部关于辽宁红沿河核电厂机组运行方式优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环审〔2022〕32号

生态环境部关于辽宁红沿河核电厂机组运行方式优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环审〔2022〕32号

生态环境部关于辽宁红沿河核电厂机组运行方式优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正文:----------------------------------------------------------------------------------------------------------------------------------------------------关于辽宁红沿河核电厂机组运行方式优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环审〔2022〕32号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提交辽宁红沿河核电厂机组运行方式优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辽红核函〔2021〕170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该项目位于辽宁省瓦房店市辽宁红沿河核电厂内。

结合工程和运行实际情况,在辽宁红沿河核电厂6号机组首次装料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辽宁红沿河核电厂拟增加机组运行方式,即1-4号机组中三台满功率运行,5、6号机组两台运行总功率不超过单台机组额定功率的175%。

你公司提交的《辽宁红沿河核电厂机组运行方式优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采用评价标准合适,厂址环境特征表述清晰,评价模式和评价参数基本合理。

环境影响评价表明,该运行方式温排水温升影响预测结论满足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水质管理要求,是可以接受的;该运行方式不新增任何系统、厂房,不涉及土建施工工作,不涉及工程设计的变化,不改变原生产工艺或新增机组子项设施,不对原有生产工艺产生重大变动;在该运行方式实施期间,1-6号机组气态、液态流出物及放射性固体废物排放量,对公众、斑海豹生境及周边生物影响可参照已批复的《辽宁红沿河核电厂5、6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中的评价结果。

我部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

二、你公司应进一步加强温排水影响监测,开展温排水影响后评价;进一步开展不同功率下对应的循环冷却水进出口温差的数据收集,为机组功率与温排水温升存在线性关系提供数据支持。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国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国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复查评估结果的通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环办科技函[2018]101号【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发布日期】2018.01.15【实施日期】2018.0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复查评估结果的通报(环办科技函[2018]101号)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开发区华苑科技园、上海化学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山东阳谷祥光生态工业园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苏常州钟楼经济开发区、江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根据《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和《关于开展2017年度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复查评估的通知》(环办科技函〔2017〕639号)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部分园区开展了复查评估工作。

现将评估结果通报如下:一、本次复查评估的11家园区自命名以来,园区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持续优化,环境管理与监控应急能力明显提升。

园区通过重点项目建设,积极构建以资源能源高效利用、废物循环利用、污染物减量排放为主要特征的绿色、循环、低碳的工业共生体系,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11家园区全部通过复查评估(评估结果见附件)。

二、评估结果排名靠前的园区,生态建设成效突出,制订了产业规划,采用绿色招商机制、企业分级管理、环保退出机制、社会治理模式、配套设立环保引导资金等多种创新管理模式,不断完善生态产业链,推动产业高端化发展。

持续开展节能减排,大力实施低碳化能源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不断创新环境管理体系,实现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减排精细化管理。

这些成功做法值得其他园区认真学习,加以借鉴。

国家环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1.11•【文号】环监[1993]015号•【施行日期】1993.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环监[1993]015号)各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各部、委、局、总公司和全军环办: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在经济建设加快发展情况下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1993年1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在深化改革,加快经济建设发展的新形势下,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方面不断开拓,积极探索,出台了一些寓监督管理于服务之中的措施,对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有的地方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仍然过于繁杂,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有的地方又出现简单放权和项目审批不严的倾向,不能确保审批质量。

因此,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强化监督管理职能,克服各种片面认识,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方法,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为了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保护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1、先评价,后建设。

建设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经济开发区内新建项目、企业以自行筹措资金和留用资金知主立项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先评价,后建设。

环境影响评价应逐步建立制约机制,提高报告书的质量。

2、认真执行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要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合理布局,优化资源利用。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通关题库(附带答案)单选题(共30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建设项目对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的意见。

A.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B.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C.上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D.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答案】 B2、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必须经所在地()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B.县级以上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C.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D.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答案】 D3、《土地复垦条例》规定: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A.“谁损毁、谁复垦”B.“谁破坏、谁恢复”C.“谁批准、谁负责”D.“谁破坏、谁补偿”【答案】 A4、根据《关于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 2015)177 号),关于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监管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城镇绿化应优先选用本地物种资源,科学规范外来物种引进,防止外来物种入侵B.优先区域内新增规划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要将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作为重要内容C.新增各类开发建设利用规划应与优先区域保护规划相协调D.城镇开发建设活动要避免占用重要物种原生境,尽可能不破坏古树名木【答案】 D5、某已投产的2×300MW火电企业处于国务院规划的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其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该企业应当()。

A.限期关停B.限期治理C.限期搬迁D.限期淘汰【答案】 B6、(2019年真题)下列关于风景名胜区保护的说法,符合《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的是( )。

生态环境部关于地浸采铀科研创新基地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生态环境部关于地浸采铀科研创新基地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生态环境部关于地浸采铀科研创新基地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2.06.13•【文号】环审〔2022〕73号•【施行日期】2022.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地浸采铀科研创新基地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环审〔2022〕73号核工业北京化工冶金研究院:你单位《关于审查〈地浸采铀科研创新基地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拟依托宝龙山铀矿床建设地浸采铀科研创新基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井场开拓试验设施、浸出液处理试验设施及配套设施等。

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下列工作后,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我部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一)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

合理安排施工计划,避免在大风天气下进行开挖作业,施工场地应采取洒水、围挡等防尘措施,施工剥离的表层土应单独堆存,用于环境恢复。

(二)切实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

各抽注单元的抽液量应大于注液量,边界抽注单元的抽液量至少应超过注液量0.5%。

(三)严格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环境监测,将监测结果报告我部,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加强对管道和阀门的运行维护,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项目竣工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我部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协同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本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分送我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并按照规定接受其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通报2020年度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评估情况的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通报2020年度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评估情况的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通报2020年度国家环境保护重
点实验室评估情况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0.12.10
•【文号】环办科财函〔2020〕683号
•【施行日期】2020.12.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科技
正文
关于通报2020年度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评估情况的函
环办科财函〔2020〕683号各有关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
为推进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我部组织专家对11个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进行了评估。

现将评估情况通报如下。

参与综合绩效评估的9个重点实验室中,大气复合污染来源与控制等3个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为“优秀”,地下水污染模拟与控制等6个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为“良好”。

参与整改复核评估的2个重点实验室中,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技术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为“通过”,大气有机污染物监测分析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为“不通过”(见附件)。

依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撤销该国家环境保护大气有机污染物监测分析重点实验室。

请各重点实验室在本次评估基础上,认真总结、深入分析,针对评估专家组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切实加强重点实验室管理和建设,进一步提
升支撑服务国家生态环境管理能力。

各依托单位应继续积极为重点实验室的发展提供保障与支持。

附件:2020年度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10日附件。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运行绩效评价结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运行绩效评价结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运行绩效评价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0.01.08
•【文号】环办科财函〔2020〕17号
•【施行日期】2020.01.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科技
正文
关于公布2019年度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运行绩效评价
结果的通知
环办科财函〔202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
依据《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环函〔2015〕299号)规定,我部开展了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运行绩效评价工作。

现将参评的13家工程技术中心绩效评价结果(见附件)予以公布。

各工程技术中心要充分重视运行管理工作,认真分析本次评价结果,同时比照2016年运行绩效评价结果,深入查找差距和不足,切实提升运行绩效水平和支撑能力。

本次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工程技术中心,要进行全面整改,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我部报送整改报告。

如到期后未及时提交整改报告,或提交了整改报告但仍未达到《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我部将取消其
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名称。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运行绩效评价结果(2019)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1月8日附件。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4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6年第十七批)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4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6年第十七批)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4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6年第十七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0.24•【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4号•【施行日期】2016.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4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6年第十七批)的公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了审查。

现将审查结果(2016年第十七批)公告如下:一、批准江苏润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机构乙级资质。

二、批准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等4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

三、批准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机构调整评价范围。

四、批准河北师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7家机构资质延续。

五、批准重庆两江源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等6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住所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变更。

六、批准太原科技大学注销资质。

七、不予批准桂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资质变更,注销资质。

审查结果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第一至五项中的机构请于60日内携带单位证明,到我部行政审批大厅领取资质证书,其中第二至五项中的机构应在领取资质证书时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第六、七项中的机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寄回我部行政审批大厅。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二至七项中的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同时作废。

上述机构如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七项中的机构注销资质前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继续完成的,参照《关于环评机构注销资质后继续完成已承接环评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6〕484号)执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名单的函-环办科技函[2016]2248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名单的函-环办科技函[2016]2248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名单的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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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名单的函
环办科技函[2016]2248号
各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
2016年5月,我部印发了《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运行绩效评价结果的通知》(环办科技函〔2016〕906号),公布了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绩效评价结果。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将最新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名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12日
——结束——。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批准恢复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等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批准恢复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等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批准恢复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等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2.10
•【文号】环办函[2009]113号
•【施行日期】2009.02.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批准恢复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等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函
(环办函〔2009〕113号)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河北师范大学:
根据我部《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等6家机构环境影响评价问题处理意见的通报》(环办〔2008〕76号)的要求,你单位自2008年10月以来进行了内部整改。

经查,你单位通过内部整顿和学习,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重要性有了较深刻的认识,在内部管理方面采取了有效的改进措施。

现整改期已满,我部批准你单位恢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你单位自即日起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承担环境影响评价项目。

你单位应吸取教训,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认真抓好各项质量保证措施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落实。

二○○九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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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关于天红核科技研发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书(选址阶段)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3.11.06
•【文号】环审〔2023〕120号
•【施行日期】2023.11.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关于天红核科技研发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
的批复
环审〔2023〕120号江西天红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天红核科技研发中心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请示》(天红科技〔2023〕2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天红核科技研发中心项目位于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天红镇,拟建设一座20MW热功率泳池式研究堆,配套建设燃料/材料检验热室、放射性同位素分离纯化工艺线和核药生产线以及其他辅助设施。

项目选址与现行的地方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相容。

《天红核科技研发中心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编制依据充分,适用的评价标准恰当,所执行的标准级别明确。

正常运行和选址假想事故评价模式和参数选择合理,正常运行状态下对环境辐射影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选址假想事故的环境放射性后果可以接受。

我部同意你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二、在工程后续阶段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开展反应堆放射性源项优化工作,研究细化放射性液态流出物转气载排放的管控要求。

(二)落实相关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监测方案,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管理。

(三)做好公众宣传和公众参与工作。

三、项目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四、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若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我部委托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生态环境部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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