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公告(2024年修订)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公告(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9.06•【文号】北证公告〔2024〕48号•【施行日期】2024.09.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告北证公告〔2024〕48号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公告为进一步提升监管质效,本所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
修订后的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2024年9月6日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2021年11月2日发布,2024年9月6日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实施,有效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违反本所业务规则的监管对象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适用本细则。
前款所称监管对象包括:(一)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人、上市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破产管理人、增信主体等机构及相关人员;(二)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及相关人员;(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以下统称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四)本所会员、其他交易参与人及相关人员;(五)投资者;(六)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应当遵循依规、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或合并实施。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矿业权出让和转让公开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矿业权出让和转让公开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0.05.31•【字号】京国土矿[2010]256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矿业权出让和转让公开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国土矿[2010]256号)市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市国土局各分局、各相关单位、北京产权交易所:为保证我市矿业权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培育和发展我市矿业权交易市场,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我局制订了《北京市矿业权出让和转让公开交易办法(试行)》,并经2010年5月31日第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矿业权出让和转让公开交易场所设在北京产权交易所。
二、北京产权交易所应加强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建设,建立健全矿业权出让和转让交易管理制度,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附件:北京市矿业权出让和转让公开交易办法(试行)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北京市矿业权出让和转让公开交易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矿业权出让和转让行为,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和《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矿业权的出让和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矿业权出让是指市国土资源局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等方式向矿业权申请人授予矿业权的行为。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矿业权转让他人的行为。
第四条矿业权出让和转让在市国土资源局监督指导下,通过市国土资源局指定的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
市国土资源局指定的矿业权交易机构是本市矿业权出让和转让交易的平台,负责矿业权出让和转让交易的相关服务。
全国各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概述
2017年各省份发布的关于交易场所管理规范性文件概述据作者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7月26日,全国共有18个省份已出台关于交易场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1个省份草案代拟稿已发布。
总体来讲,这些规范性文件包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监督管理指引》三个层级,《管理办法》系对交易场所总体、全面的一个规范;《实施细则》一般针对申请设立开业、交易所运营、监督管理、处罚措施等方面进行细化;《监督管理指引》则是针对交易场所具体某一个业务领域或实际问题。
下面本文重点分析2017年出台的关于交易场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一、各省份交易场所管理规范性文件统计表从上表可以看出,2017年贵州、新疆、河南3省份已出台关于交易场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已发布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的草案代拟稿(现处于征求意见阶段),2016年共8个省份出台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二、贵州、新疆、河南、四川四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对比分析2017年共4省份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征求意见稿),均包括总则、设立变更和终止、经营管理、监督管理这几部分,新疆、四川、贵州三省是将权益类交易平台及商品现货交易(或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在一个管理办法中统一规范,河南省是将权益类交易和商品现货交易平台分为两个管理办法分别予以规范。
下面简单对比分析贵州、新疆、河南、四川四省关于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依据所有省份均依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贵州省还依据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新疆省还依据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
由上表可以看出,四省禁止性规定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函-京发改[2005]2651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函
正文: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函
(京发改[2005]2651号2005年12月21日)
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你所《关于调整产权交易收费标准的请示》(北交文[2005]38号)收悉。
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发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59号),经研究,现将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成交的产权交易项目,按不高于成交额的0.2%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
单笔单向收费金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收。
以拍卖、招投标及其他竞价方式成交的,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再收取交易服务费。
二、服务内容。
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服务事项。
三、法律咨询、工商变更登记以及交易双方自愿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及其会员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内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
四、上述各项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要按规定明码标价。
五、本函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
原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2]第270号)同时废止。
——结束——。
市国土局宣讲《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
问:北京市国有建设 用地供应办法 ( 《 试行) 》所称
“ 国有 建设 用地供 应 ” 的是 什 么? 指
答: 《 办法》 所称国有建没用地供应, 是指市人民 政府根据年度土地
供应计划依法以出让和划拔等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但以划 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 经批准转 让房屋的, 不适用 》 。
要负责筹集项 目 资金 , 办理前期开发手续, 并组织土地征收或征用、 房
设。其中开发企业作为实施单位的,
其利润率不高于预计成本的 8 , % 具体比例通过招标确定。
对其中用于商业、 旅游、 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眭用途的, 应当采取招
标、 、 拍卖 挂牌的 方式在 土地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单位分别向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手续,向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向 发展和改革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 同时实施单位根据项 目的具体情 况, 办理交通 、 、 、 园林 文物 环保和市政等相应手续。() 2组织土地征
书》( ) ;1 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1) 0 (1签订协议。中标人按照 《 标通知书》 中 规定的时间签订有关协议。( ) 1 公布出让结果。 2
科技产业项目用地等, 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观经济, 促进首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北京市政府于20 年 4 05 月1日 1 印发《 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 试行)( 》京政发[ o】 25 o
6 。办法》 号)《 突出土地供应主题 , 强化土地宏观调控功能 ; 强调由市 政府统一供地 ; 区分土地用途 , 采取不同供应方式 ; 加强了供地后的 市场监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 ( 明确建立不同产业项目f用地标 1 向 准. 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使用;2建立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管理 ()
2023年整理-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进行的实物资产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北交所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实物资产是指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具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地产、机械设备、机动车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物品、存货等资产。
第三条从事实物资产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实物资产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实物资产交易的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可以委托会员代理进行交易。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第六条转让方转让实物资产,应当具有转让该转让标的的主体资格,保证该转让标的可以合法转让,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资产评估等相关程序。
第七条转让方委托经纪会员代理进行实物资产交易的,应与经纪会员签订委托合同。
经纪会员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八条转让方或受托经纪会员应向北交所提交下列材料:(一)《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二)转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转让方企业内部决策文件和公司章程;(四)转让标的权属证明文件;(五)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报告;(六)转让标的涉及共有或转让标的上设置其他权利的,相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七)北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转让方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还应提交有权批准机构同意转让的批复或决议及资产评估本次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
转让标的权属关系复杂的,北交所可要求转让方就转让事项提交《法律意见书》。
第九条转让标的为房地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权属证明文件等。
转让标的为机动车的,车辆应在年检期内且无欠缴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章罚款),权属证明文件包括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购置附加费(税)证、保险单、养路费证、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等。
第十条转让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转让方委托经纪会员的,受托经纪会员应对转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28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本市温室气体排放,协同治理大气污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相关部署要求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由市人民政府设定年度碳排放总量及碳排放单位的减排义务,碳排放单位通过市场机制履行义务的碳排放控制机制,主要工作包括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配额核发、交易以及履约等。
第三条本市严格碳排放管理,实现碳排放强度逐年下降,确保完成全市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诚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
市统计、金融、财政、园林绿化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碳排放管控和配额管理第五条根据国家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的碳排放强度控制目标,科学设立年度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核算年度配额总量,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实行配额管理。
交易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障交易场所的安全稳定运行,维护交易场所内各方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交易场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一)安全责任制度1. 责任主体:交易场所对整个交易场所的安全负总责,各部门、各岗位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各自区域的安全管理。
2. 责任落实: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确保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3. 责任追究:对因管理不善、违规操作等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安全防范制度1. 人员安全: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设施安全:定期对交易场所的消防、电气、安防等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运行正常。
3. 网络安全: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防止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等安全事件的发生。
4. 环境安全:保持交易场所的环境整洁、有序,确保人员安全通行。
(三)应急预案制度1. 预案编制:根据交易场所的特点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2. 预案演练: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 应急响应:发生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四)安全检查制度1. 定期检查:定期对交易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专项检查:针对特定情况或特定区域,开展专项安全检查。
3. 检查记录:安全检查结果应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制度由交易场所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改。
四、具体措施(一)人员培训1.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确保其了解并遵守安全管理制度。
(二)设施维护1. 定期对消防设施、电气设备、安防系统等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 及时更换老旧设备,防止因设备故障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服务费管理办法【模板】
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服务费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规范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内产权交易行为,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关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函》(京发改【2005】2651号)和《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服务费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述产权交易服务费是指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规则》的规定,在北交所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办理产权交易时,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二、同一产权交易项目的转让方、受让方应分别支付产权交易服务费。
三、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应以产权交易的成交金额为基准,按照下列标准收取:1.产权交易服务费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具体标准如下:为单笔单向计费比率。
2.产权交易服务费使用人民币结算。
产权交易使用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结算的,应将成交金额按结算交割日的银行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后,按上述第1项计费比率计算产权交易服务费。
3.单笔单向产权交易服务费最低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
四、产权交易服务费的交收结算应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由北交所统一负责办理。
五、北交所经纪会员必须严格执行产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防止压价收费产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提价收费增加交易各方的负担。
六、北交所经纪会员向委托人提供投资银行等增值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经纪会员与委托方自行商定,不受上述产权交易服务费标准的限制;北交所服务会员按照行业标准收取的相关服务(拍卖、招投标、评审、网络竞价等)佣金标准不受上述产权交易服务费标准的限制。
七、本办法报**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八、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北交所。
九、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规范交易场所的行为,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xx〕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xx〕37号)和《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由省政府批准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权益类交易包括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海域使用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知识产权、专利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
省外交易场所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是交易场所的统筹管理部门。
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按照《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商务部令20xx年第3号)进行行业管理。
设区市政府应当指定一个部门(以下统称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工作。
所辖行政区域内设有交易场所的县(市、区)政府可以指定一个部门(以下统称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易场所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交易场所经营要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严禁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各类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市、县(区)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照属地原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交易场所的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责任。
省金融办负责指导交易场所的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
第二章设立第六条设立交易场所,应当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规划交易场所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重点支持设立专业化、特色化的交易场所。
第七条新设交易场所,由各设区市政府对市场环境、交易场所拟采用的运营模式和地方经济特点进行充分论证和调研,并在监管措施完备的情况下,报省政府批准。
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建立全市统一开放、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依法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国办发〔2015〕63号)、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联合印发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9号令)、《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及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五条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拟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列入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交易项目,应当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
民间投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
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的资格审批、入场审查、资质验证、交易许可、文件备案、前置条件、违法收费、收费分成等任何附加要求和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9.04•【字号】京政服发〔2020〕32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服发〔2020〕32号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2020年9月4日北京市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中介服务平台)运行、服务和管理,推动形成透明开放、竞争有序、诚实守信、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22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壮大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北京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京发〔2020)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企业等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为行政管理工作(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裁决。
、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供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咨询、试验等。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运用专业知识、技术、设备等提供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平台,是指本市为中介服务提供项目展示、信息查询、网上交易和信用管理等功能的综合性网上平台,为项目单位购买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承接项目以及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创新监管方式提供服务。
第三条项目单位通过中介服务平台购买中介服务,适用本办。
因应对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事故紧急调查处理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中介服务采购,以及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采用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确定中介服务机构的,不适用本办法。
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12〕3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交易场所、外地交易场所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准入和变更(一)新设交易场所、分支机构第三条区金融工作部门须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准确和完整并符合相关规定的,需自收到全部符合规范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市金融工作部门。
市金融工作部门收到区金融工作部门报送的材料,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及组织专家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设立的意见,并上报市政府批准。
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市政府批准前,须取得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新设交易场所的申请获得市政府批准后,由市金融工作部门向申请方出具批复文件。
申请未获批准的,由市金融工作部门向申请方出具书面答复。
申请方须持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四条本市交易场所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须经本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获得市金融工作部门出具批复文件后,按照属地原则履行报批,并接受属地监管。
外地交易场所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需分别经其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本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属地原则由本市进行监管。
第五条新设交易场所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符合本市城市功能定位及经济发展规划,并有利于促进市场化配置资源。
2.拟申请的交易品种,原则上不得与本市已获批交易场所正常交易的交易品种相互重复。
3.制定了严谨而齐备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投资者保护制度,已承诺自愿加入行业自律组织及本市统一登记结算平台,并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各类交易场所须建立健全交易主体准入和资金管理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交易场所股东须符合下列规定:1.交易场所控股股东原则上须为法人机构,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2)申请的交易范围须与其现有主营业务相符,且在该业务领域内处于领军地位;(3)出资结构清晰,具有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4)近三年内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及《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及《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证协发[2014]137号【修改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5)【发布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日期】2014.08.15【实施日期】2014.08.1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及《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证协发〔2014〕137号)各会员单位、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促进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规范开展业务,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证券公司要切实按照《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规范开展柜台市场业务;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要切实按照《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做好报价系统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实施后,除金融监管部门明确规定必须事前审批、备案的私募产品外,在报价系统报价、发行、转让的私募产品直接实行事后备案,证券公司无须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创新业务(产品)专业评价。
附件:1. 《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2.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券业协会2014年8月15日附件1: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证券公司柜台市场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柜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2010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
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2010修改)正文:---------------------------------------------------------------------------------------------------------------------------------------------------- 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2001年12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0号令公布根据2005年6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9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本市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产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产权交易是指企业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益的有偿转让行为。
第三条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产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产权交易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经济性质的限制。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产权交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本市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的交易,应当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城镇集体企业产权以及其他产权的交易,可以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第六条市金融工作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市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产权交易机构第七条产权交易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等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责的法人。
第八条产权交易机构可以实行会员制管理。
全国交易场所清理整顿情况简述
全国交易场所清理整顿情况简述目录全国交易场所清理整顿情况简述 (1)一、国务院关于交易所清理整顿相关政策 (1)1.1 国务院38号文开启整顿大幕 (1)1.2 “37号”文明确清理整顿范围和措施 (2)1.3 商务部关于《商品现货交易市场特别规定(试行)》相关规定 (2)1.4 “28号文”掀起第二轮整顿风暴 (2)二、全国多省市交易所清理整顿工作 (3)2.1 北京:交易所整顿现场检查,最早颁布地方法规 (3)2.2 重庆:多个地方法规规范交易所 (4)2.3 浙江:摸清58家交易场所,分阶段进行 (4)2.4 山东:召开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会议 (5)2.5 福建:《关于印发福建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 (5)2.6 广西:《清理整顿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工作方案》 (7)三、国务院关于交易所清理整顿工作进度 (8)3.1 交易所清理整顿工作情况 (8)3.2 交易所清理整顿工作进度 (8)3.3 各省市清理整顿获批的交易所 (9)2011年11月出台国发38号文,在2012年7月出台国办发37号文,交易所行业内掀起整顿风暴。
该轮行业整顿起到了几个作用:(1)、金融办崛起(2)、各交易所软件升级,软件公司当年做大了数家。
(3)、整顿把文交所几乎都灭了,贵金属灭了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的对手湖南维财大宗贵金属交易所,自此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所向披靡,再次一统江湖。
后续2012年年底到2013年其他二流贵金属交易所再次崛起(后话)。
(4)、大宗商品平台开始2012年开始类贵金属头寸化发展,在2013年达到巅峰。
(大部分撮合交易平台死亡的开始,2013年开始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贵金属化”,全面转为做贵金属业务,放弃或缩小之前撮合交易业务。
)(5)、贵金属交易去黄金,只能卖白银了。
(6)、第四轮整顿成了行业催化剂,大量的国企,央企,上市企业进入该领域。
行业平台后续巨增。
(7)、整顿文件的出台让部分的小型平台关门,大量客户涌向大的平台,2012年是多家大型交易所交易量和交易客户开户最火爆的一年。
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首先,细则明确了交易场所的分类和申请条件。
根据交易品种的不同,交易场所分为商品期货交易场所、股权期权交易场所、金融衍生品交易场所等。
不同类型的交易场所需满足一定的资本实力、人员结构、交易系统等条件,申请时需向北京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其次,细则规定了交易场所的备案和审批程序。
交易场所在申请备案前需经过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预备审查,包括对交易品种的合规性、风险管理措施的完备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备案后,交易场所需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定期报告、风险控制措施等信息,市场监管部门也有权对交易场所进行监管和检查。
细则进一步明确了交易场所的运营规范。
交易场所应明确交易规则、交易时间、交易费用等,并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的交易监管制度。
同时,交易场所还应加强对交易参与者的准入管理,对参与者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禁止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交易参与者,交易场所应采取相应惩罚措施,保障市场公平和透明。
此外,细则还对交易场所的风险管理做出具体规定。
交易场所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防控、风险监测等。
交易场所要加强对市场风险和参与者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
同时,交易场所还要建立应急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和风险事件,保障市场稳定运行。
最后,细则强调了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职责。
市场监管部门有权限制交易场所的开展、业务范围的调整等权力,并对交易场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市场监管部门还应加强与交易所的沟通和合作,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综上所述,《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交易场所的规范化管理提供了操作性的具体要求,有助于保障市场的稳定运行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交易场所应加强自身管理,提高风险意识,与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合作,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北京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12〕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规范本市交易场所的行为,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但不包括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也不包括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
外地交易场所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金融工作部门作为本市交易场所的统筹管理部门,会同市商务、科技、文化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市交易场所的设立审核及变更审批(备案)、日常经营行为及资金安全监管、政策支持指导、统计监测、发展规划编制、违规处理、风险防控和处置、重大事项协调等工作。
区(县)金融工作部门协助市金融工作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交易场所的统筹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四条本市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制定交易场所品种结构规划和审查标准,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使本市交易场所的设立与监管能力及实体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大宗商品、国有产权、文化产权等领域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新设交易场所应当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
设立交易场所,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要求;(二)股东近三年内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及违法违规记录,并具备超过五年的相关领域从业经验;(四)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规则及健全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五)其他相关条件。
北交所规则制度
北交所规则制度北交所规则制度是指在中国北方城市进行交易的交易规则和制度。
它是为了保障市场交易秩序,维护交易的公平、公正、有序进行,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和金融市场监管的规范化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一、交易规则北交所交易规则是指在北交所交易市场中,各参与方必须遵守的一系列规范和制度。
包括交易品种、交易时间、交易方式、成交规则、交易费用、交易限制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则的制定旨在保障市场交易的有效进行,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二、市场监管制度北交所市场监管制度是指北交所对市场交易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它包括市场监管组织架构、监督职责和监督方式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和打击市场违规行为,保障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三、风险管理制度北交所风险管理制度是指对市场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的制度。
包括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处置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有效防范市场风险,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维护市场稳定运行。
四、信息披露制度北交所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上市公司和其他市场主体必须按时、合规地披露信息的制度。
包括财务信息披露、业绩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实施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投资者进行准确的投资决策。
五、其他制度除了上述几类规则制度外,北交所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相关的规则制度,如上市审核制度、交易细则、信息系统安全规定等。
这些规则制度的制定旨在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北交所规则制度的制定是为了在交易市场中建立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维护市场的稳定,促进市场的发展和监管的规范化。
只有通过严格执行和持续完善这些规则制度,才能构建一个健康、有序、透明的交易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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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
京政发〔2012〕3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规范本市交易场所的行为,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但不包括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也不包括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
外地交易场所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金融工作部门作为本市交易场所的统筹管理部门,会同市商务、科技、文化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市交易场所的设立审核及变更审批(备案)、日常经营行为及资金安全监管、政策支持指导、统计监测、发展规划编制、违规处理、风险防控和处置、重大事项协调等工作。
区(县)金融工作部门协助市金融工作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交易场所的统筹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四条本市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制定交易场所品种结构规划和审查标准,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使本市交易场所的设立与监管能力及实体经济发展水平相协
调。
大宗商品、国有产权、文化产权等领域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新设交易场所应当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
设立交易场所,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要求;
(二)股东近三年内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及违法违规记录,并具备超过五年的相关领域从业经验;
(四)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规则及健全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
(五)其他相关条件。
第六条新设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
其他新设交易场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第七条新设交易场所应当先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八条新设交易场所,申请人需向所在区(县)金融工作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拟设立交易场所的名称、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等事项;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四)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五)交易场所住所证明;
(六)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及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相关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区(县)金融工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金融工作部门。
市金融工作部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市政府批准前,应当取得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新设交易场所的申请获得市政府批准后,由市金融工作部门向申请人出具批复文件。
申请未获批准的,由市金融工作部门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答复。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持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第十一条交易场所有下列事项之一的,由区(县)金融工作部门初审后报市金融工作部门,由市金融工作部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一)调整经营范围;
(二)变更交易规则或新设交易品种;
(三)分立或合并;
(四)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交易场所有下列事项之一的,由区(县)金融工作部门初审后报市金融工作部门复审备案,同时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
(五)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变更股东;
(七)修改章程;
(八)注销;
(九)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本市各类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分别经市政府和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交易场所因解散而终止的,应当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第三章日常监管
第十五条交易场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第十六条本市建立统一的资金结算和监管平台。
交易场所应当切实维护客户资金安全,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实行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确保交易信息系统符合安全稳定性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建立交易场所信息报送制度。
交易场所应当定期经所在区(县)金融工作部门向市金融工作部门报送月度交易数据、季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同时抄送各自行业主管部门。
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市金融工作部门可以要求交易场所报送专项报告。
第十八条交易场所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定期进行市场风险信息提示,开展投资者教育,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市金融工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区(县)金融工作部门可以采取适当方式依法对交易场所进行检查,交易场所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做好行业自律管理、开展业务培训、促进行业交流等工作,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护行业利益、改善行业发展环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章风险防控和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交易场所应当为投资者保密,不得利用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交易无关或有损投资者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交易场所需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职责、措施和程序,经所在区(县)金融工作部门报市金融工作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各自行业主管部门。
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易场所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交易场所在经营过程中,若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市金融工作部门可以采取风险提示、责令整改等方式依法进行处置;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取消违规交易品种、停止违规交易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依法予以取缔。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市金融工作部门等可以依据本办法,根据职责制定交易场所管理相关的操作流程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金融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