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法保护

论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法保护
论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法保护

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法保障

摘要:如今在校大学生兼职是否受到相关劳动法的保护?文章将从这个问题入手,通过对劳动者内涵的界定以及劳动关系的确认,进而认定在校大学生应该被视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他们是否受劳动法的保护与其从事的兼职工作形式有关。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劳动者;劳动关系

如今,大学生兼职已不是什么新鲜的话题,根据统计课上海南大学的调查统计显示,67.3%的大学生表示做过“兼职工作”。大学期间,同学们通过做兼职,丰富自己的社会实践经验,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这些都是好的出发点。但是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遭受侵权的事例也不断涌现,从我们的调查显示,45%的兼职大学生在工作期间遭遇过权益受损或受歧视的经历。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兼职大学生是否应该被纳入劳动者的范畴?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了劳动关系?本文就这两个问题来进行探讨。

一、兼职大学生是否应该被纳入劳动者的范畴?

兼职大学生是否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主体,是保护兼职大学生劳动权利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如果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得到法律的承认,那么,其他制度的跟进将会水到渠成。因此,我们首先需要对劳动者的概念加以界定。

根据劳动法上的相关理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不一定已参与劳动关系)的公民”①。我国劳动法的平等性原则规定:“在我国,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其劳动权利能力就不因种族、民族、信仰、性别、财产状况等因素的不同而受限制或剥夺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由此可见,在校兼职大学生具有劳动权利能力。

在劳动法上,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主要由以下几个因素决定:一是年龄,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年龄做了规定,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五十八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二是健康,要求劳动者必须具备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所必需的健康条件;三是智力,包括精神健全、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相应的技术水平;四是行为自由,只有具备支配自己劳动能力所必要的行为自由,才能以自己的行为去实现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由此可见,在校大学生也具有劳动行为能力。

终上所述,兼职大学生参加劳动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该被纳入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范畴。

二、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了劳动关系?

在校大学生的兼职形式比较多样,以大学生兼职的法律性质划分,可以分为:一是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非全日制用工虽以小时计酬为主,但具有持续性用工的特点,以其灵活、便利的特点成为用工的一种重要形式。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也成为大学生劳动的重要形式之一,例如在必胜客等国际快餐企业中工作。二是劳务关系性质的兼职。劳务关系性质的劳动具有短期性、临时性的特点,例如促销、发传单,或者虽然时间较长,但为自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家教。

根据劳动法一般理论,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雇佣关系)都源于一种劳动与报酬的交换关系,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一种劳动者提供劳动,,劳动者要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用人单位给付报酬的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情况,劳务方只要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即可,另一方无权做出额外要求。

对于兼职大学生在必胜客等国际快餐企业工作的非全日制用工,由于兼职大学生在劳动过程中要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接受其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他们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上班,工作时的着装必须一致, 服务用语也必须符合用人单位的统一标准,不存在使用自己劳动资料的情况。所以,不管从哪方面看,这些兼职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都建立了具有“隶属性”特征的劳动关系。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兼职大学生,即使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实际上也已经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作为法律意义上之事实劳动关系,其劳动力的有偿使用除了在当事人之间缺少一纸书面合同外,其余的要件均为合法,即它是一种形式要件不合法而实质性要件均合法的劳动关系。”②因此大学生在必胜客等国际快餐企业中兼职劳动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三、对于劳务关系性质兼职的大学生的保护措施

对于劳务关系性质的兼职,大学生无法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但是在工作中难免会出现权益受损的现象,因此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相关的保护措施。

1、要从学校方面加强对大学生兼职权益的保护。作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参与者的大学,在内部成立一个为广大兼职学生提供保护和服务的“中介”——勤工助学机构。机构由老师和学生组成,主要职能是为兼职大学生提供服务及帮助兼职权益受损的大学生。学生需要做兼职(不论是自己找兼职还是通过学校的“中介”机构获得兼职)时,先由机构与用人方谈判签订合同,合同由学校、用人方及学生各持一份。在学生兼职期间,学生可以随时向学校反应遇到的各种问题,同时勤工助学机构要经常主动了解学生及用人单位的状况。当学生权益得不到保障或受损失时,由学校勤工助学机构出面帮助解决。

2、大学生要学会从自身角度保护自己的兼职权益。首先,学生要主动加强法律意识,通过多种渠道和资源学法、知法、懂法以及用法,这样,才会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受到何种程度的侵害以及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次,要强化危害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由于大学生接触的社会范围相对狭小,他们涉世不深,缺少社会经验,一些“黑心”用人方把社会责任感“冷落”在一边,无视大学生的利益,利用大学生的“无知”损害他们的权益,使大学生成为他们获益的廉价劳动力和牺牲品。所以,大学生迫切需要提高危害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识破“黑心”用人方的“面纱”。保护大学生劳务关系的兼职权益。

学校和大学生对于大学生维权是相互促进、缺一不可的。大学生只有通过学校这一相对较强势的“中介”,才能更好地实现自身权益的保护,而只有学校单方面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

参考文献:

①王全兴:劳动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

②竹文君: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J]. 学海 2001( 6).

论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法保护

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法保障 摘要:如今在校大学生兼职是否受到相关劳动法的保护?文章将从这个问题入手,通过对劳动者内涵的界定以及劳动关系的确认,进而认定在校大学生应该被视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他们是否受劳动法的保护与其从事的兼职工作形式有关。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劳动者;劳动关系 如今,大学生兼职已不是什么新鲜的话题,根据统计课上海南大学的调查统计显示,67.3%的大学生表示做过“兼职工作”。大学期间,同学们通过做兼职,丰富自己的社会实践经验,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这些都是好的出发点。但是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遭受侵权的事例也不断涌现,从我们的调查显示,45%的兼职大学生在工作期间遭遇过权益受损或受歧视的经历。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兼职大学生是否应该被纳入劳动者的范畴?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了劳动关系?本文就这两个问题来进行探讨。 一、兼职大学生是否应该被纳入劳动者的范畴? 兼职大学生是否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主体,是保护兼职大学生劳动权利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如果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得到法律的承认,那么,其他制度的跟进将会水到渠成。因此,我们首先需要对劳动者的概念加以界定。 根据劳动法上的相关理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不一定已参与劳动关系)的公民”①。我国劳动法的平等性原则规定:“在我国,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其劳动权利能力就不因种族、民族、信仰、性别、财产状况等因素的不同而受限制或剥夺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由此可见,在校兼职大学生具有劳动权利能力。 在劳动法上,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主要由以下几个因素决定:一是年龄,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年龄做了规定,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五十八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二是健康,要求劳动者必须具备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所必需的健康条件;三是智力,包括精神健全、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相应的技术水平;四是行为自由,只有具备支配自己劳动能力所必要的行为自由,才能以自己的行为去实现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由此可见,在校大学生也具有劳动行为能力。 终上所述,兼职大学生参加劳动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该被纳入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范畴。

大学生对劳动合同法认识情况调查分析报告

大学生对劳动合同法认识情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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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对劳动合同法认识情况调查报告(1) 目录 一、前言 (4) (一)调查的背景、意义 (4) (二)调查的时间、地点、对象、方法、内容 (5) (三)调查说明 (6) 二、调查结果与思考 (6) (一)调查结果 (6) (二)结果分析 (11) (三)结果原因分析 (12) 三、解决措施及需要了解的一些基本知识 (13) (一)解决措施..........................................................13 (二)在求职上大学生需要掌握的一些基本知识 (13) 四、结束语................................................................14 参考文献.............................................................15 附录..................................................................16 调查问卷样卷.......................................................16 问卷分析.............................................................17 心得体会. (17)

大学生兼职的弊端[资料]

大学生兼职的弊端[资料] 大学生从事商业活动的弊端 兼 职,在大学里愈来愈流行了,兼职的大学生一族已逐渐壮大成了一个部落,成为 求职场上一道亮丽的风景。校园“兼职族”已突破最初的贫困生勤工俭学的范畴, 从家教、卖报,到产品促销、热门商品代理的应有尽有。甚至还有自己投资开店、 办公司的,各试各样的商业活动已经完全突破了校园围墙的限制,吸引着越来越 多的在校大学生。兼职,显然已经成为了一种时尚。 大 学生利用假期做兼职,无可厚非。但事情不能走极端。一些同学对兼职情有独钟, 加之外快的诱惑,把兼职当成了大学四年的主要目标,却忽略了兼职的诸多弊端。 一、对学业的影响 要 事业,还是要学业,随着创业热潮的高涨,各大高校的大学生们纷纷休学下海,少数学生甚至退学经商,梦想着成为第二个比尔.盖茨。可是当我们看到越来越

多的空空荡荡的自习室,却在那些酒店商场看到大学生端盘子站柜台的身影的时 候;当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课余时间打工挣钱,却不愿意在实验室里默 默无闻的时候,我不禁要提醒大家,比尔.盖茨只有一个~ 学 习与打工之间就像鱼和熊掌难已兼得。我们要明确大学阶段是用来学习而非打工。大学生3-4年的求学时期正是最可宝贵的时间段。作为人生的分水岭,它将 预示着你以后所要走的道路。有些大学生因打工经常逃课,或在课堂上想着如何 赚钱,严重影响了学习。无论时光如何转变,我们必须要明确学习始终都是大学 生的第一要务。兼职占用了大量的课余时间,拿4年正规的学习时间去换社会经 验,是不值得的。至于经济上有些困难,就更应该努力学习,争取学校的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等等,到了大四将有大量时间用来提高实践能力。现在在低年级就过 早过多地做兼职,影响了学习,就不免会本末倒置。兼职做得过多,还可能成为 以后就业的障碍,一些用人单位认为兼职经历过多的同学可能专业知识不精,而 不予录用

大学生劳动法

论大学生勤工助学的法律保护 大学生利用课余闲暇时间参加劳动以获取报酬或社会实践经验,因而大学生勤工助学的保护是一个非常重要却被忽视的社会问题,但目前的保护现状不容乐观,大学生应提高鉴别能力,增强对诉讼途径的重视,把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才是最终的治本之策。 一、大学生勤工助学中的问题随着我国高校扩招和收费制度的改革,贫困生群体也越来越庞大。目前在校生中的贫困生比例为20%,特困生比例为8%,这就使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加入到勤工助学的队伍中。但是,不断扩大的勤工助学大军,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在勤工助学已经变得非常普遍的大学校园里,无法顺利拿到全部打工报酬成了较为普遍的现象。大学生勤工助学是法律保护盲区。一些公司对雇佣在校大学生打工“情有独钟”,主要是因为“成本”低,他们通常会极力压低工钱,甚至有的从开始就没有打算给钱。在他们眼中,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又不受《劳动法》的保护,比较好“坑”。 2.学生维权意识不足。首先,大学生的法制观念不深,虽然高校都开设《法律基础》课,但多数学生学得不深,特别对一些部门法,如《劳动法》等缺乏了解。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甚至不知道该向哪个机构投诉。在实际中也缺乏法律实践,学用分离,重学轻用,最明显表现为多数大学生在勤工助学时没有与用人单位签定相应的书面用工协议,是采用口头协商的方式,在出现纠纷后较难举证。其次,在校大学生虽有维权意识,但付之于行动的不多。参加勤工助学的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劳动群体,其特殊性在于:①是勤俭生劳动者主体资格不明,期合法权益无法从源头上进行保障;②是其同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不明,权利救济不畅。勤俭生权益亟待立法保护。 二、大学生勤工助学的法律属性 1.从雇用者的法律身份区分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的形式。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的内容多样,形式不一,雇用在校大学生者的法律身份各异。根据雇用者的法律身份,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①自然人雇佣的勤工助学。家教属于该种类型。家教是大学生从事最多的勤工助学工作。有的学生利用周末时间,有的同学利用晚上时间,一次一两个小时,通常按照小时计算工钱,寒暑假也有部分学生按月计酬,雇主提供食宿,陪小孩读书、画画、练琴等,即充当所谓的高级保姆的角色②企业雇用的勤工助学。大型国际连锁企业如肯德基等,常年大量使用在校大学生廉价的劳动力;一些超市、企业也喜欢雇佣在校大学生从事发单、促销等工作。由于这些岗位对学生的专业素质要求不高,即使没有相关的经验也可以很快上手。还有,在旅游业发达的地区,不少在校大学生也利用业余时间在旅游公司从事导游工作。③个体经济组织的勤工助学。如小餐馆雇用大学生送餐、小服装店的店员等。由于在校大学生是利用课余时间勤工助学,因此工作时间有较强的时段性,计酬方式也多采用计时工资,具有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在校大学生的勤工助学究竟是否适用《劳动法》,关键在于是否与雇用者建立劳动关系。 2.建立劳动关系的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适用劳动法 ①受雇于家庭、自然人的勤工助学不适用劳动法。我国《劳动法》的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劳动合同法》虽然将用人单位扩大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家庭、自然人仍不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法主体,受雇于家庭、自然人的在校大学生仍被排除适用劳动法。根据民法理论,在校大学生与雇主建立的民法上的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他们权益的保护适用相关民事法律。②受雇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且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勤工助学适用劳动法。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属于建立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用人单位一方,只要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无条件适用劳动法。用人单位和在校大学生

大学生兼职情况调查及探析

大学生兼职情况调查及探析 摘要:近两年大学生就业形势比较严峻,也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二十一世纪的大学生不再满足于单纯的大学生活,而是参加更多的社会实践活动。在校大学生兼职工作已经在校园中成为非常普遍的现象,参加一些适当的兼职工作,不仅能够为家庭减轻一定的经济负担,而且还能拓宽自己的视野,获取一定的社会经验,提升自己的核心竞争力。笔者就当代大学生如何看待这一问题,做哪些兼职等问题在网上进行了问卷调查,笔者共收到49份有效问卷。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调查 一、当代大学生选择兼职的项目 经过调查发现,92%的大学生都做过兼职,只有少数的8%的大学生没有进行过此类活动。而在多数参加过兼职的学生中26%选择家教,35%选择促销,24%选择餐饮服务、18%选择发放传单,16%选择学校的勤工俭学活动,4%的选择了模特礼仪,16%选择举牌,还有43%的选择了其它类的兼职。大学生作为一种特殊的群体,各种各样的兼职活动是非常有必要的,可能促销和其他类的兼职活动由于时间比较灵活机动,所以是多数大学生的首要选择。模特礼仪虽然收入不菲,但是可能对于在校大学生来说时间上要求太高,工作机会也少,所以做的同学相对较少。(图1)

二、大学生选择兼职的目的 在大学生兼职的主要目的这项调查中,我们发现大学生从事兼职往往带有多重目的,仅为一个目的从事兼职的学生很少。结果显示,兼职大学生中有55.1% 选择做兼职是为了培养个人交际口才能力,提高个人实践能力,有55.1% 的人为了获得工作经验,为以后就业做准备, 51.0%为了增长社会见识, 40.8% 的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需要通过兼职来谋生,解决生活困难0。除此之外,还有2.0%的学生做兼职是纯粹的跟风,还有10.2%的学生做兼职是出于其他目的。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兼职,赚钱不是唯一目的,而更多的是希望通过兼职,尽早地走出象牙塔,走进社会,深入了解社会和探究社会,为将来走向工作岗位作好准备。同时兼职也是大学生认识自身,锻炼自我的一种方式,通过兼职大学生可以更全面地了解自己,更正确地规划人生。兼职赚钱仅是一个表象,这中间反映出大学生更深刻的独立意识,他们想通过这种方式尽早地在经济上独立。此外,本项调查的结果也是目前社会竞争日趋激烈、社会压力不断增强的折射。(图2) 三、大学生获得兼职工作的途径 调查结果显示,在做过兼职的学生中80%的是男生,女生占20%。其中,65.0%的学生选择朋友、同学或老师等熟人介绍,此种方式相对来说比较安全。29%选择校园海报或

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

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 摘要:大学生兼职现象已经成为高校中越来越普遍的现象。一方面,兼职有利于促进大学生的社会化进程,分担部分家庭负担,但随之而来的是,在兼职期间,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总是受到各种各样的侵害。本文从法律适用角度首先指出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主要原因在于该问题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面前遇到了巨大的困境。本文最后从完善大学生兼职立法、强化雇佣关系及提高大学生维权能力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障的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劳动者;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动权益; I.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受损.法律原因分析 1 .1现行立法否认大学生劳动主体资格 原劳动部规章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309号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的调整。”依据此项规定,学生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并非劳动关系.大学生勤工俭学不受劳动法保护,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协商的,可以签订.也可以不签订。由于勤工俭学不是劳动部所称的“劳动”,在劳动报酬支付方面.不受最低工资标准限制以及同工同酬原则限制,工作时间方面不受劳动基准法限制,用人单位也没有义务为学生交纳社会保险费,自然学生在劳动中受伤甚至死亡.也不能认定为为《劳动法》所称的“工伤”等等。 1.2司法实践错误的理解劳部发309号意见并扩大其适用范围 1, 309号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的调整。”该条文没有解释清楚,在逻辑上是有缺陷的。依据本条规定,若在学生与用人单位双方自愿协商后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建立的关系是不是劳动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那理所当然地要受劳动法调整;如果不是劳动关系.那是不是法律关系,是什么法律关系?该条文的立法本意可能是:勤工俭学的大学生无论签订还是不签订劳动合同,都不受劳动法的调整。但是如果该意见的立法原意是这样,那又何必多此一举地说“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显然,本条规定在逻辑上存在缺陷。 2, 309号文件已与当今社会高校发展现状脱节,文件适用的基础己经不存在。309号文件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当时,学生的学费由国家承担,工作由国家分配,学生不需要外出打工;即使有参与工作的学生,人数也很少,而且,这些工作岗位和学生都在学校的控制之下。因此,勤工助学的学生不适用劳动法是可行的,学生的权利不会受到侵害。现在高校对学生实施的制度是收学费不分配工作,部分高校甚至鼓励在校学生到社会中工作锻炼,因此,309号意见适用的基础已经丧失。 即使承认309号意见的法律效力,很多人也误读了这一法条。他们认为凡是学生打工都可以归入勤工助学的范围于是顺理成章地认为学生打工都不受劳动法保护。但事实上,他们扩大了勤工助学的范围。“兼职”大学生与“勤工助学”大学生的范畴是完全不同的。2007年6月26日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学管理办法》也明确地表明了国

案例:在校大学生能否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案例:在校大学生能否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大学生能否与企业签订,对这个问题实务中我们也遇到过。其实很多人之所以认为在校大学生不能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对法律的误解。本文由胡长青律师为我们举例解说。 章某是国内某高校的毕业生,2012年7月份毕业,在毕业前章某参加了校园招聘会并幸运地为一家咨询公司录取,被聘为市场部助理,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10月至2013年10月,并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过后,章某打算离开这家公司,理由是公司每个月发工资时都要暂扣当月工资500元留作预备基金,只有年底综合考核过关才能全额发放。 【答疑】 大学生能否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对这个问题通常有两种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在校大学生只要还没毕业,就不是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不能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假如其在企业工作时受到不买社保、克扣工资等不公平待遇也不应当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在校生年满16周岁,就具有劳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理应成为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依照民法原理,法不禁止即可为,法律并未禁止在校大学生于毕业前参加工作,就应当认为在校大学生可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实务中我们也遇到过这样的问题,经研究发现其实很多人之所以认为在校大学生不能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对法律的误解。95年劳动部公布了《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很多用人单位依据这一条作出了不与在校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的决定。实际上该条表述的很明确,在校生不视为就业的情形仅限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对于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如果其并非利用业余时间也不以勤工助学为目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这里,有必要向大学介绍一下什么是勤工助学。依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4条的规定,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第6条还规定,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用人单位招聘在校生的

一辩稿 大学生兼职弊大于利

谢谢主席,谢谢在场的各位同学,感谢对方辩友刚刚的精彩陈词。所谓大学生是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是指正在或已经接受过大学教育的人,是社会新技术、新思想的前沿群体,国家培养的高级专业人才。兼职是指在学习之余去做一些额外的职业。今天我方认为大学生兼职弊大于利主要体现在以 下几个方面: 1.知识才是硬道理:现代社会竞争激烈,我们上大学为的是什么?就是将来我们可以找一份好的工作,过上自己想要的生活。社会在选择人才时学业水平才是最重要的,连自身的专业知识都没掌握好又怎能算一个合格的人才呢?我们并不否认兼职可以一定程度上提高个人实践能力,但是大学生学习专业知识才是首要任务,是今后创业和工作的根基。高尔基曾经说过:“没有任何力量比知识更强大,用知识武装起来的人是不可战胜的。”我们充分的利用时间去学习,深造,提 升个人素养才是硬道理。 2大学生兼职的安全问题没有法律保障:我国大学生网曾报道《大学生只身赴武汉“追”骗子千名大学生求职被骗10余万》《新青春参考》报道过的“18岁女生兼职泪沾襟”的事件,还有去年湖南株州某职业技术学院的一位女生去当家教,被人乱刀砍死的事件等等都提醒我们,做兼职的危险系数非常高。在社会上打工兼职的在校大学生一旦合法权益被侵害,劳动监察部门一般情况下不接受其维权投诉,根据现行法

规,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受《劳动法》约束.目前在校大学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护对象,大学生要维权,只能上法庭打官司。但打官司所需的昂贵诉讼费用、大量时间和精力投入令我们望而却步,所以我们往往选择忍气吞声,即使维权到底也早已耽误了我们大量的时间和金 钱。 3大学生很难找到合适的职位,一些底层工作对增加在社会经验并没有什么帮助:现在我们可以看到大学校园里的兼职铺天盖地:手机冲值代理,快餐店服务员,家庭教师,发传单等等。大多数人抱着的心理是为以后工作积累经验,增长见识。但事实上这些都是底层工作,对所谓的实践能力并没有什么提高,反而是在浪费时间,浪费青春。 4大学生一味兼职影响正确价值观的形成:兼职时会面临诸如学习压力、时间管理压力、工作压力、交往压力等一系列问题,大学生在兼职时遇到的这些压力往往只能疲于应付,焦头烂额。学习成绩下降,时间管理不过来,任务混乱,睡眠不足,工作压力太大,无法和谐处理兼职中的人际问题如此总总最终极易造成大学生心理扭曲,出现人生观和价值观 的偏差。 大学生需要通过兼职来提升自己的实践能力其实是大多数

大学生群体中劳动法普及的意义与途径

大学生群体中劳动法普及的意义与途径 狭义的劳动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过程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全国性、综合性法律,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广义的劳动法除了包括上述的狭义劳动法中的法律规范以外,还包括其他各种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各地市颁布的调整劳动关系的各项条例。大学生掌握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意义重大,高校有义务从大学生接受信息的特点出发采用多种渠道增强大学生对劳动法的重视程度和熟识程度。 一、在大学生群体中普及劳动法的重要意义。 伴随着人力资源法制化进程、市场经济发展、劳动力市场复杂化等因素的出现,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普法教育显得尤为重要,正如北京青年压力管理服务中心主任熊汉忠所言,“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应该把《劳动法》作为基础性的知识,大学生对于《劳动法》的忽视就是等于缺乏一般的常识。北京青年压力管理服务中心同新浪网教育频道合作共同的《2010 中国大学生就业压力调查报告》指出,只有14%的大学生肯定自己了解《劳动法》,绝大部分的学生对《劳动法》知之甚少,因此加强普及《劳动法》的教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一)大学生学习劳动法保障自身权益。 从劳动力市场目前的状况来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实际处于

不平等地位,用人单位占据优势,而劳动者处于劣势地位,大多数大学生求职者没有地位优势可言,再加上社会经验欠缺、自我保护意识差、缺乏对劳动法各项规定的认识,求职过程中遭遇的陷阱层出不穷。例如,部分用人单位以职前培训、延迟签约等方式,将某些”霸王条款“强加给求职心切的大学生,以达到实际上不需要支付或者少支付劳动报酬的效果。另外,大学生从事兼职工作已经成为高校中的普遍现象,[1]大学生兼职本身不同于勤工助学和实习,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也时有发生,集中表现为超时用工、拖欠或克扣工资、扣取证件及收取押金以及人身权利遭受侵害等。 劳动法对劳动者工作条件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用人理应受到法律部门的制裁和处罚,但是由于大学生求职者对劳动法规定知之甚少,在面临权益受损的时候不能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一方面自身利益受损,另一方面也纵容了部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普法教育固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利益受损的情况发生,但是大学生”知法懂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其利益受损程度。 (二)遵守劳动法,促进大学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赢。 大学生在求职和初就业过程中也不乏出现违反劳动合同、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情况,例如不重视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片面强调个人利益忽视集体利益等,令许多用人单位十分苦恼。 武汉招聘网4 月中旬完成了大学毕业生离职分析报告,对2012 届、2013 届大学毕业生的跟踪调查显示,在已就业的大学生人

关于大学生兼职状况调查与分析论文

关于大学生兼职论文 【绪论】如今,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打工做兼职现象是十分普遍的行为,而这种现象也已经存在许久,成为了大学生活中必不可缺的一部分,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足以引起我们的重视。兼职,对于每一个即将踏入社会的大学生来说,是十分具有意义的;并且,兼职也是大学生对自己交际圈拓展的一个突破,是生活的调剂品,可以避免课余时间无所事事,只顾在宿舍上网玩游戏等一系列恶习所带来的不良风气。同时,更为我们大学生提供了社会实践的机会,将自己的专业知识付诸实践,培养自己的能力。然而,在大学生进行兼职的同时,虽有不少的好处,但亦存在一些弊端和安全隐患。大学生兼职就好比一把双刃刀,有利也有弊,如何更好地做好兼职工作,如何为以后的工作和生活打下坚实的基础,这也日益成为了大学生迫切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现状、原因、利与弊、遇到的问题及解决的方法。 【正文】 通过本次的调查研究发现,当代大学生认为兼职是必要的约占91%,认为可有可无的约占6%,认为无必要的约占3%;而在兼职是否会影响学业方面的调查,有80%的学生认为不会,14%的学生认为或多或少,6%的学生认为肯定会;对于做兼职的主要目的,选择可以赚钱,减轻经济负担的同学约占25%,而选择可以积累经验,增广交际锻炼能力的同学约占50%,而选择好玩和满足自己的消费欲望的同学共约占25%。 由于学校课程的安排,82%的同学都会选择利用课余时间打工,而15%的同学会自行安排时间,只有3%的同学会选择逃课或利用上课时间去做兼职。其实,作为一名大学生,能力固然重要,但是还是要以学业为主,当兼职与学习时间发生冲突时,理应放弃兼职而不应放弃学习的时间。对于兼职来源的途径,约79%的同学都是通过朋友或同学的介绍,16%的同学是通过传单而找到兼职的,5%的同学通过中介机构而找到兼职。而面对不同的兼职类型,有大部分同学,约占70%选择从事餐饮服务类的工作,而18%的同学会选择促销和发传单的工作,3%的同学会选择做家教,剩余的同学会选择其他类型的兼职。可见,大部分同学都是从事着体力的工作,其中还有94%的同学所选的兼职与其专业是无关的,只有少部分同学约占6%与其所学专业有一点的联系。

大学生兼职的法律保护

大学生兼职的法律保护 很多学生都有在校期间勤工俭学的打算或有些同学已经在勤工俭学了,有的同学是想解决一下生活的困难,有的同学是想在走上社会参加工作之前锻炼一下自己,我想说的是,在你们激情澎湃赶赴职场的同时,是否做好了万全的准备?大学生兼职权益受损的事件时有报道,如何用法律尽可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成为同学们的必修课,今天,我就跟大家讲一下如何在勤工俭学的同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大学生兼职的定性 1、基本定性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这就是说,在校学生不具有劳动主体的资格,其勤工俭学期间与用人单位之间并没有建立起劳动关系,因此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也就没有社会保险和最低工资等的法律保护。那是不是就没有法律可以保护大学生兼职了?当然不是,可以用合同纠纷和民事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法律体系 我国基本法律有宪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国际法等;经济法包括竞争法、消费者法、劳动法、银行业法、证券法、财税法、土地法和房地产法、环境法等法律;民法包括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婚姻继承法、侵权法等法律。 很多同学搞不清楚劳动法和民法的区别,觉得劳动法属于民法的一部分,其实不然。弄清楚了基本的法律分类,才不会在发生纠纷时束手无策。至于如何适用民法中的相关规定就要依具体情况而定了。 二大学生兼职容易发生的纠纷 据大体统计,在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中,有60%-70%的同学权益受到过侵害,这就说明这种现象的普遍性和大学生提高自身保护意识的重要性、迫切性。大学生兼职容易出现哪些纠纷呢? 第一,工资拖欠或不给;第二,克扣工资;第三,工作时间延长且不支付延时的工资;第四,黑中介或不正规中介的问题;第五,押金、保证金和扣押身份证的问题;第六,诈骗和传销。 前四类都是工资问题,也是大学生兼职最常见的问题。也有很多学生出现过要求交押金和保证金的问

大学生应该了解劳动合同法知识

大学生应该了解的《劳动合同法》 由于马上要进入社会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很重要,作为劳动者我们都是弱势群体。国家都讲依法治国好多年了,作为大学生我们更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大学生就业应该了解的《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劳动合同法有哪些特点,对我们大学生就业有哪些影响呢? 1.在校大学生不能订立劳动合同。在校大学生不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不具备劳动者的身份。所以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为单位提供了有偿服务。可以与对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在校生实习协议,明确约定权利义务来保护自身的权益。 2.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况:一是在建立劳动关系即用工的同时订立;二是在建立劳动关系后即用工后一个月内订立;三是在建立劳动关系前即用工之前订立。君子约定,口头承诺不管用,工资、奖金、福利等“要害”,一定要写在合同里。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从用工后第二个月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当然要注意证据的搜集,例如可让单位开具在职证明、或保留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据。 3.学历、简历造假则合同无效。在向用人单位投递简历时,简历内容一定要真实。因为用人单位一旦发现你的简历有“水分”。他们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或补偿金。虽然不影响你拿到工资,但是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还有权

要求损失赔偿。所以,不要为了让简历好看而编造实习经历、奖学金及获奖经历或者随便给自己整个学生会主席的头衔。在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情况,有权“无可奉告”。了解用人单位的真实情况也是你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当然也是非常必要的,不过要注意方式方法,巧妙周旋。 4.非全日制用工指的是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例如有些单位有保洁人员,电梯工等非全日制工作岗位。切记,跟你在校时的打工完全是两回事。 5.合同签订时间。自你为用人单位干活那天起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从干活起1个月内签订书面合同。否则自第2个月起应支付又倍工资。若是1年都没有签劳动合同,自第2年起,劳动者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大学生不再担心用人单位不和自己签订合同了。 6.试用期长短。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是三个月以下的。不能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睁大眼睛哦。 7.试用期工资不低于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须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能再免费试用了,

大学生兼职弊大于利正方问题反方回答

1、抓住辩题中的“大学生”具有广泛性,不能被对方用少数人的成功事例推翻。 2、“兼职”不等于勤工俭学,不等于学校要求的社会实践,多为 学生自发的,缺乏组织性的行为,这就涉及到安全性等弊端。 3、思考大学生兼职的目的,基本为生活所迫或为接触社会锻炼 自我,从这些目的的实现可能结果去考虑利与弊,得出“弊大于利”。 4、着眼于现状:现在的大学生去做的兼职都是什么工作? 这些工作对于大学生到底有什么益处? 大学生到底为了什么去做兼职? 还有尽可能往“安全”上说,不要被人牵着鼻子走。少陈述,多提问。因为你在陈述的过程中留下了思考的时间,而且,言多必失。 漏洞也会增多。 5、一个中心3个基本点 中心是学生在学校学习的不能分心.这个隐含不要说出来. 1 工作档次低,不会积累实际工作经验. 2 时间成本和精力成本太高不是生活困难的不要去 3 他们会举很多人的例子,能回击的回击不能的就说是特例不是普遍现象 如果下风就抓住最后一点,他们说的是对少数品学兼优,能力超群的学生是好的,大多数学生不能.

1、大学生打工可以积累经验。 我想积累经验并不一定要出去打工吧?在学校中我们一样可以 得到,学校同样为我们提供了社会实践的平台:勤工俭学,三下乡,青年志愿者协会,毕业实习,到工厂去生产实践,素质拓展训练等,通过这些我们一样可以积累经验,而且这样安全系数更高,更能为我们以后工作提供帮助。 2、大学生出去打工,可以更早接触社会,融人社会。 我想对方辩友搞错了吧?照你这样说国家的九年义务教育还有什么用,我们小学毕业就可以出去工作了,这样不是可以更早接触社会,融人社会。 3、但如果两位有同样学历的大学生应聘, 用人单位会优先聘用有打工经验的应聘者! 积累经验,不一定要出去打工,我们也可以参加学校所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参加青年志愿者协会,这样做一样可以积累相当多的经验啊!再说了,对方辩友所说的打工经验无非也就是洗碗,派传单经验罢了,还能是什么呢? 我们所打工的主要工种,无非是家教促销员或者是饭店,小型餐馆里给人家,端盘子洗碗这一类的。干这样的工作,和我们的专业是绝对不对口的,在这样的工作岗位上,我们的知识得不到充分的发挥,这也是我不打工的主要一个原因。另外还有,我们在校大学生为什么非要去打工,为什么要去打工作才能锻炼自己呢?

智慧树知到APP《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解读》章节测试答案

智慧树知到APP《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 解读》章节测试答案 智慧树知到APP最新《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解读》章节测试答案 第一章 1、【单选题】 (1分) ( D )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A、劳动行政关系 B、劳动雇佣关系 C、劳动合同关系 D、劳动法律关系 2、【单选题】 (1分)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 C)。 A、团体 B、企业 C、用人单位 D、事业单位 3、【单选题】 (1分) 关于劳动关系特征的描述,不准确的是哪一项?A A、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具有独立性,并不具有从属性关系

B、劳动关系的内容为与劳动过程紧密相连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C、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关系 D、劳动关系的主题一方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为劳动力的所有者和提供者 4、【单选题】 (1分) 下列人员中,适用劳动法的是(B )。 A、公务员 B、企业中的正式职工 C、现役军人 D、家庭保姆 5、【单选题】 (1分) 下列哪一选项不是劳动关系的特征?A A、只有隶属关系,没有平等关系 B、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 C、基于劳动合同确立,通过劳动过程实现 D、兼有人身和财产关系 6、【判断题】 (1分) 劳动关系兼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属性,兼有隶属关系和平等关系的特征。B A、错 B、对

7、【判断题】 (1分)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B A、错 B、对 8、【判断题】 (1分)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工。A A、错 B、对 9、【判断题】 (1分) 凡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可以从事任何职业。A A、错 B、对 10、【多选题】 (1分) 我国劳动法上“用人单位”的概念,包括如下那些内容?ACD A、企业 B、公司董事会 C、民办非企业单位 D、个体经济组织 第二章 1、【单选题】 (1分)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项?B

论当代大学生兼职问题

论当代大学生如何对待兼职问题 【摘要】时代的潮流冲击着一切,昔日宁静的大学校园也不例外。学子们不再重复从寝室到教室到食堂的三点一线,不再满足于学习书本的单调生活。随着大学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就业形势的日益严峻,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兼职,已成为许多大学生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各院校均涌现出数目不等的"校园打工族"。他们除完成繁重的学习任务之外,还在校外兼职打工。是什么原因促使这些充满文雅气息的学生提前走向社会呢?又是什么原因让大学生充当廉价的劳动力呢?大学生兼职到底又有哪些利弊呢?大学生又该何去何从?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态度目的问题收获 从高中进入大学,不仅是我们人生的一个新起点、新转折,也表示我们成熟了,与真正的社会又走近了一步。然而进入大学我们才发现踏入社会需要能力,这样才能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有立足之地。所以,有些人选择了兼职这个途径。在他们看来,大学生做兼职,不仅能开阔视野,积累些社会经验,而且还能勤工助学,赚些钱补贴家用,这是一举两得的好事。但是他们却没有发现兼职所带来的诸多问题,和对他们自身和他们的学业都来的巨大的影响。为此,我们小组就从多角度分析大学生兼职带来的利弊,为大学生职业生涯做一个积极地引导。所以我们就针对“大学生为什么做兼职,他们的目的是什么?”做一个简单的了解。 一、大学生兼职的目的 1、挣钱、勤工助学。"金钱不是万能的,但没有金钱却是万万不能的"这一观念可以说是深得当代大学生们追求实际的心理。尤其是来自贫困家庭的学子们不愿把学习费用和日常消费这笔巨大的开支让父母全部承担,于是,选择兼职就成为大学生们解决庞大开支的一个重要途径。 2、锻炼自我、积累社会经验。当前,大学生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便是就业。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选择。为此,大学生们将锻炼自己的空间不仅仅局限在校园内,还积极投身到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中去,积累更多的经验。 3、实现自我价值。在大学,并不是每一位大学生都能拥有中学尖子生时代的“荣耀”与“辉煌”,自我价值的失落是普遍存在于大学生中的一种彷徨而苦闷的心中。为此,一部分大学生另辟蹊径,选择了兼职道路,企图在这一领域中重新寻回那份"自我感觉"。同时还可以广交朋友,拓宽交际面。 4、丰富大学生活。有的同学只是很好奇或者无聊,见别的同学做兼职做得很"红火",自己也要试一下,寻找刺激的感觉。我们不妨把这一类人归为"追波逐流"者。 二、大学生兼职所带来的弊端。

关于大学生做兼职的法律问题分析

关于大学生做兼职的法律问题分析兼职,一般是指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份或两份以上的工作,其中一项是主要的, 所兼职的工作是次要或辅助的。从广泛意义上来说,兼职属于双重劳动关系。不过兼职从劳动关系上来讲属于次要劳动关系(次要地位),属于主次地位的区别,法律上并不禁止。兼职的工作可以是劳动关系,也可以是雇佣关系。大学生兼职并不是普遍字面意义上的大学生拥有两份以上的工作,而是是指以学业为主,同时利用课余时间,在校外以获取劳动报酬为目的而工作的学生,工作数量不限。 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进行打工从而获得劳动报酬的行为称为大学生兼职,而这些大学生或多或少的面临着基本权益被侵害的问题。拖欠工资、强迫劳动、拖欠工资、黑中介等等。这类的事屡见不鲜,大学生属于弱势群体所以更应该注重对大学生兼职权益的保护。 (一)、对于大学生兼职现状的思考 大学生兼职是目前已经趋于普遍化的事情,多多少少的大学生在自己学习之余会进行一些兼职来保障自己的日常生活开销,再加上用人单位的数量逐年增加导致大学生临时工数量逐年增加。 第一、人数较多,涉及领域广。根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大学生临时工数量已经占了大学在校学生总数的二分之一。而从事职业的范围也很广,上到肯德基、麦当劳、下到送外卖、发传单、送快递。 第二、大学生临时工职业更换频繁,缺乏归属感。经调查显示,大部分大学生临时工工作一到两个月就会更换工作,没有长期的兼职工作,缺乏职业归属感。同时工资过低也是更换职业的主要原因之一,此外,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执行上不够给力,不能实际上约束大学生临时工,导致了大学生临时工频繁的更换工作岗位。 第三、“同工同酬”不能得到确切的履行,劳动报酬过低。每一个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都应尽自己的能力为社会劳动,用人单位应以劳动为尺度,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而大学生临时工有时却得不到与正式工一样的工资待遇,受重视程度与正式工不同。 (二)大学生临时工的劳动权益受到损害 劳动权益的受损是大学生临时工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主要原因,其中法律法规有所缺失《劳动合同法》中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虽然对用人单位有所规定限制,但是对在校大学生临时工的权益保护几乎没有,相关的法律缺失造成了大学生临时工的劳动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部分兼职中介存在欺诈行为,无法保障大学生临时工工作的顺利,往往在收了钱之后就不管不问,不履行应尽的义务,导致很多大学生无法顺利工作。没有信用的兼职中介常使大学生临时工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这些都成为了他们获得工作中的无形的障碍。 案例:郭妍和赵佳(应当事人要求均为化名)是两位大一的学生。4月5日下午,两人在宿舍门口散发的一个传单上看到:肯德基招聘兼职服务员,就近分

大学生对劳动合同法认识情况调查报告(2)

.4.. 大学生对劳动合同法认识情况调查报告 (1 ) 目录 、八 、■ 前言 (一) .................................. 调 查. 的背景、意义 4 (二) ................. 调.. 查的时间、地点、对象、方法、内容 5 (三) ........................................... 调...查... 说明 6 、 调查结果与思考 ................................ 6 .. (一) ........................................... 调 查... 结果 6 (二) ........................................... 结...果... 分析 11 (三) ...................................... 结 果.. 原因分析 12 、 解决措施及需要了解的一些基本知识 ................. 1.3 一)解决措施 ........................................ 1..3... (二)在求职 上大学生需要掌握的一些基本知识 .............. 1..3

四、结束语....................................... 1..4...参考文献........................................................... 1..5 附.. .4.. 录. .......................................... .............................................. 1..6 调查问卷样

在校大学生兼职情况调查报告(1)

在校大学生兼职情况调查报告 ——以成都市为例一、调查背景及目的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深入推进,大学生兼职已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现象,并且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关注和探讨。与此同时,对大学生兼职的调查研究也不在少数。诚然这些关于兼职的调查表和调查报告都在不同程度上对大学生兼职的一些基本信息,如兼职的动因,兼职收入情况,兼职的工作类型做出了调查与统计。不过,这些调研报告大多非常简略,探讨问题层次较浅,没有直指问题的核心,也没能给出对大学生兼职怎样平衡学业和工作等的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不仅如此,这些调查表和调查报告无一例外的是以中东部高校为调研对象,而对西部地区高校的调研几乎是空白。由于地理位置和社会环境的不同,经济发展程度与特点的不同,风俗文化差异等因素的影响,西部地区大学生与中东部大学生的兼职环境有着显著差异。因此,笔者此次试图弥补这一空白,就西部地区大学生兼职情况进行调研,而成都市为西部地区龙头城市,不论其经济还是文化都具有典型的西部特色,并且市内聚集了二十四所院校,故此次调研以成都市为对象,以期了解成都市大学生对兼职的看法,兼职大学生所占比例,大学生可以从事的兼职工作类型,兼职对其就业观、人生观、世界观所产生的影响,兼职对学业的影响,西部大学生自主创业情况,国外大学生兼职情况等,掌握成都市大学生兼职的特性,进而概括出

西部大学生的兼职特征,从而为西部高校加强对大学生的管理提供一 些参考和建设性的意见及建议。 二、调查对象及数据收集 本次共发放调查问卷1100份,调查对象为部分成都高校大学生,具体分别为四川大学发放300份,回收有效问卷281份;成都体育 学院200份,有效问卷190份;成都音乐学院100份,回收有效问 卷90份;四川师范大学100份,有效问卷96份;西南财经大学2 00份,有效问卷为192份;西南交通大学200份,有效问卷182 份。另有少数部分数据是通过网络收集,来自于四川其他城市的其他 高校的本科学生情况。 附:回收有效问卷部分数据统计附表 成 成体川师川师川音川音西财西财川大川大西交西交 体 发放问卷数300 100% 200 100% 200 100% 100 100% 100 100% 200 100% 有效回收数281 94% 182 91% 190 95% 96 96% 90 90% 192 96% 贫困家庭49 17% 31 16% 13 7% 9 9% 2 2% 17 9% 兼职与专业相关 80 28% 36 18% 98 52% 28 29% 64 71% 41 21% 性 暑期兼职比例142 51% 98 54% 75 39% 46 48% 69 77% 71 37% 自主创业23 8% 14 8% 19 10% 5 5% 7 8% 17 9% 做过兼职的学生272 97% 167 92% 181 95% 90 94% 82 91% 173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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