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高民终字第1157号
有关财产保全申请书模板(33篇)
有关财产保全申请书模板(33篇)有关财产保全申请书模板(通用33篇)有关财产保全申请书模板篇1申请人: _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请求事项:一、请求法院解除对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区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_元冻结;二、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_元。
事实理由:一、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银行账户错误,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供货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不同意解除合同;三、被申请人提供的商品混凝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20__年11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砼采购合同,双方约定被申请人为工程提供混凝土,截止20__年5月11日,被申请人提供的浇筑混凝土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导致甲方_地产公司和监理分别发出工程暂停令,对已浇筑的不合格墙体进行砸除,重新浇筑,并责令停止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混凝土。
为如期完工,申请人不得不高价购买第三方混凝土。
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和约定的',应该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
”因此,申请人不同意解除合同,并依法提出反诉,要求被申请人重做、减少价款并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_元。
四、被申请人申请法院冻结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区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系申请人的在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立的基本账户,冻结该账户导致申请人无法进行正常经济往来,资金无法正常运转,并严重影响申请人的商业信誉,因此申请法院解冻该账户,申请人愿意提供其他财产予以担保。
即使被申请人的主张成立,其申请法院冻结的数额已超过应予支付的金额。
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例评析
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例评析摘要:分期付款的股权转让合同,不同于以消费为目的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在法律适用上有其特殊性,不能简单适用《民法典》第634条。
对于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通过分析人民法院裁判理由,梳理其在法律适用领域的方向;对于《民法典》第634条的解释;为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基础。
关键词:股权转让;分期付款;合同解除一、案例梳理(一)基本案情汤长龙与周士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
双方约定:周士海将其持有的青岛变压器集团成都双星电器有限公司6.35%股权转让给汤长龙。
股权合计710万元,分四期付清,协议双方生效,永不反悔。
汤长龙于依约向周士海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150万元。
因汤长龙逾期未支付约定的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周士海以公证方式向汤长龙送达了《关于解除协议的通知》,以汤长龙根本违约为由,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
次日,汤长龙即向周士海转账支付了第二期150万元股权转让款,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履行了后续第三、四期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
周士海以其已经解除合同为由,如数退回汤长龙支付的4笔股权转让款。
汤长龙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周士海发出的解除协议通知无效,并责令其继续履行合同。
查明周士海所持有的6.35%股权已经变更登记至汤长龙名下[1]。
(二)争议焦点本案经审议,一审法院确定争议焦点为周士海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二审法院确认争议焦点为周士海要求解除《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有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周士海能否因汤长龙股权转让款的迟延履行而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合同分期付款能否与普通的分期付款合同共同适用《民法典》第634条,以及适用范围与事由。
(三)裁判结果最高法院做出民事裁定认为,汤长龙主张的周士海依据依据《民法典》第634条之规定要求解除合同依据不足的理由,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驳回周士海的再审申请[1]。
专利权属纠纷中是否应当追加专利权人之外的“发明人”为第三人问题
专利权属纠纷中是否应当追加专利权人之外的“发明人”为第三人问题程序问题,抑或事实问题——关于专利权属纠纷中是否应当追加专利权人之外的“发明人”为第三人问题【争议焦点】在因技术成果之争而形成的专利权属纠纷中,职工把本属单位的职务技术成果作为个人的非职务技术成果申报专利,则在诉讼中以该专利权人和单位为诉讼主体当无疑问。
问题在于,实务中,该职工往往会故意把其他人列为共同发明人,从而为判别职务技术成果制造障碍,如果其一审败诉,则以“漏列主体、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提出上诉,主张侵犯了专利证书所记载的其他发明人的权益,据此请求追加其他发明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那么,对这一诉讼主体问题究竟应当如何看待呢?【大致案情】最近笔者与同事冯俨祯律师、韩萌实习律师承办了一起因职务技术发明而引发的专利权属纠纷案件。
大致案情是,吴某某在该公司工作近二十年,长期以来负责技术、生产工作,担任过生产技术科长、副总经理等,担保副总经理经理期间分管除财务以外的全面工作。
该公司以生产烟叶回潮机、降温机为主要业务,其核心技术是其中的真空系统装置,吴某某在岗期间并绘制了上述产品的相关图纸,还负责与客户单位洽谈相关技术协议等。
吴某某于2010年初辞职,在其后的一年内,申报了“节能型烟叶回潮用汽水联合射流真空装置”实用新型专利。
该公司认为,上述专利属于吴某某“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因而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据此根据《专利法》第六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请求判决上述专利权归该公司。
【一审判决结论】郑州市中级人民一审判决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诉争专利权归公司。
【上诉请求】吴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状和二审庭审中均提出,“除上诉人外,涉案专利还有四名发明人,应追加其作为诉讼第三人”。
【二审律师意见】我们作为被上诉人即该建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二审诉讼,主要观点是:上诉人该主张既无事实依据,更无法律依据,故无必要也不应追加其他人参加诉讼。
王某与高某隐私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与高某隐私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隐私权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31【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76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邹治白松王军华【审理法官】邹治白松王军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凤娟;高凌云【当事人】王凤娟高凌云【当事人-个人】王凤娟高凌云【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凤娟【被告】高凌云【本院观点】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主要包括个人信息控制权、个人活动自由权、私有领域不受侵犯权、权利主体对其隐私的利用权。
【权责关键词】过错停止侵害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主要包括个人信息控制权、个人活动自由权、私有领域不受侵犯权、权利主体对其隐私的利用权。
现王某主张高某将其姓名、电话、微信、住址及两人交往的私密隐私信息泄露给冯女士、张燕玲,导致冯女士、张燕玲不断向其发送辱骂、威胁信息,造成其失眠、焦虑,给其造成巨大精神和身体伤害。
首先,虽自然人不愿向外人披露的私人生活信息均可视为隐私,但在社会生活交往中,人与人之间必然会产生信息交换,尤其是姓名、电话、微信等公共性较强的个人信息。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王某不仅给高某打电话、发微信,还自认将微信号给过张燕玲、用手机给冯女士的领导打过电话,并与其二人有过交流或争执,张燕玲、冯女士完全有理由掌握其电话号码、微信号及其与高某的恋情等隐私;同时,冯女士陪同丈夫去找明知高某已婚还因生病要让高某陪同看病的王某,张燕玲陪同已婚的高某去和王某看房,冯女士和张燕玲由此知道王某的住址,并不是高某故意泄露。
刘晓娇与北京京卫昌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晓娇与北京京卫昌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6【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70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瑞朱华王丽蕊【审理法官】张瑞朱华王丽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晓娇;北京京卫昌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刘晓娇北京京卫昌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晓娇【当事人-公司】北京京卫昌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郭敏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苗立立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敏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苗立立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敏苗立立【代理律所】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刘晓娇【被告】北京京卫昌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刘晓娇虽主张刘某某2012年即入职京卫公司,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晓娇虽主张刘某某2012年即入职京卫公司,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现刘某某的北京农商银行客户回单显示京卫公司自2018年4月21日起按月向其支付费用,与京卫公司主张的刘某某于2018年3月1日入职能够相互印证。
因刘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双方自2018年3月1日至2020年1月3日期间存在劳务关系。
刘晓娇要求确认刘某某与京卫公司自2012年6月1日至2020年1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刘晓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如何确
定管辖法院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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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的通知
全市法院立案庭:
关于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能否以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第11条规定:“除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名誉权纠纷、信息网络侵权纠纷等特殊案件外,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一般应视为在同一地点。
不能仅因受害人起诉主张其受到经济损失,就直接以原告账户所在地或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故在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不能直接以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理由如下:一是如果承认债权人住所地可以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如公司对外经营业务较多,任何债权人的住所地都可以成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连接点过多,管辖法院随意性较大,也让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被架空。
二是如果承认债权人住所地可以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可能为争夺有利管辖法院而人为制造经常居住地作为管辖连接点,造成管辖任意化趋势,使管辖连接点处于事实上的不确定状态。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结束——。
北京国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国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12【案件字号】(2022)京01民终10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磊刘芳张琦【审理法官】刘磊刘芳张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国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霞【当事人】北京国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霞【当事人-个人】刘霞【当事人-公司】北京国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士骏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边梦圆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许婷婷北京市博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士骏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边梦圆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许婷婷北京市博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士骏边梦圆许婷婷【代理律所】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博缘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北京国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刘霞【本院观点】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过错无过错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本案中,国伦公司针对一审判决第一、三、四项内容提起上诉,故本案争议焦点为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的认定。
关于合同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国伦公司向刘霞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此后,国伦公司虽向刘霞实际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970元,但刘霞于2018年11月4日向国伦公司退还20970元,国伦公司亦向刘霞出具《收据》,《收据》中载明收到刘霞交来迟延交房违约金(退回)20970元,故双方以实际行动表明不再履行《补充协议》,达成了解除合同的合意,一审法院确认《补充协议》于2018年11月4日解除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执行和解协议书
执行和解协议书执行和解协议书15篇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人们运用到协议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协议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拟起协议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店铺帮大家整理的执行和解协议书,欢迎大家分享。
执行和解协议书1申请执行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男,____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执行人一(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男,____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执行人二(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男,____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因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经张店区法院调解达成以下调解书:(________)________民初________号民事调解书,(________)____________民初________号民事调解书。
以上两调解书生效后,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以下和解协议,共同信守,绝不反悔。
一、以上两民事调解书一并处理,乙方一次性给付甲方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元整),案结事了,甲方同意,并自愿放弃不足部分。
二、上述款项在签订本协议时当场付清,甲乙双方就此事再无纠纷。
同时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将乙方从因本案而列为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摘除。
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法院执行存档一份,内容相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的通知(2007年5月18日京高法发[2007]168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已于2007年3月12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次(总第185次)会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及其说明一并印发给你们,望组织有关审判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将审判实务中的新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高院民二庭。
目录《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一、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实务问题二、证据规则中的法律实务问题三、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实务问题四、担保法律制度中的实务问题五、保险法律制度中的实务问题六、票据法律制度中的实务问题七、其他方面的法律实务问题八、附则关于《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的说明(一)诉讼程序中的问题(二)证据规则中的问题(三)合同法律制度中的问题(四)担保法律制度中的问题(五)保险法律制度中的问题(六)票据法律制度中的问题(七)其他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2007年3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一、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实务问题1.如何确定法人的住所地?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的地址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依据注册登记的地址确定。
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的地址不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是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
2.个体工商户以其字号作为诉讼主体的,法院应如何处理?个体工商户以其字号作为诉讼主体的,法院应直接变更营业执照中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不能以此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3.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如何处理?在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情形下,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高民终字第2871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高民终字第28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太平辛庄村木燕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闫志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廉平,女,汉族,1955年10月18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尹昌友,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盾时代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南庄村村委会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赵云涛,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建生,北京市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正国,北京市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简称金盾公司)、北京金盾时代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金盾时代公司)因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8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2009年5月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金盾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29日,经营范围包括“制造防水材料、防水涂料、混凝土外加剂、销售装饰材料、防水、防腐保温材料、防水涂料、专业承包”;金盾时代公司成立于2002年2月19日,经营范围包括“专业承包;制造防水材料”。
金盾公司自2001年10月25日起获得第1544722号“金盾及图”商标使用许可,2007年5月28日受让取得该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在金盾时代公司网站上有“金盾时代”字样,“公司简介”中载有“金盾系列防水产品自进入中国市场以来…”等内容。
在涉案侵权产品包装上部印有带“金盾”字样的“盾形帆船”图案,在该图案的左右两侧分别印有“金盾”和“时代”字样,在该包装的下部印有“北京金盾时代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厂址: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南庄”字样。
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吴家村路3号华天之星酒店西侧60米的公司标牌上印有“金盾防水总公司”字样。
金盾时代公司认可上述地点为自己公司的销售点。
2003—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目录
【2009.2.12更新】2003—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目录2003年第1期(总第81期)【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p.1)【文献】大力推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在第十八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的报告(摘要)肖扬(p. 2)【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p.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松有、江必新同志法官等级的公告(p.5)【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p.6)最高人民法院关干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p.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p.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p.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p.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p.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p.16)【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市信用社清理整顿期间相关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p.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p.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大连、武汉、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的通知(p.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枪、涉爆申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p.18)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p.19)【案例】吴联大合同诈骗案(p.27)鲁瑞庚诉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p.30)谢民视诉张瑞昌、金刚公司股权纠纷案(p.32)丰祥公司诉上海市盐务局行政强制措施案(p.35)2003年第2期(总第82期)【文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肖扬(p.1)努力开创行政审判工作新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司法保障李国光(p.5)【任免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五号)(p.4)【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p.9)【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p.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p.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惩戒规定的通知(p.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p.21)【司法统计】2002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p.24)【裁判文书选登】晓星香港诉中国船务代理公司防城港公司等提单侵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p.27)【案例】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窦沛颖、冼晓玲贪污案(p.31)余一中诉《新闻出版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p.33)陈兴良诉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p.34)尹琛琰诉卢氏县公安局110报警不作为行政赔偿案(p.36)二○○三年第三期(总第83期)【文献】规范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几个问题李国光(p.1)当前民事审判的几个主要问题黄松有(p.4)【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p.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丕祥等9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p.2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p.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p.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p.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p.11)【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续)(p.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各项审判工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p.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p.21)【案例】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黄新故意杀人案(p.23)雅马哈株式会社诉港田集团公司、港田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p.24)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p.27)天海公司诉粤东公司船舶租用侵权纠纷案(p.29)陈宁诉庄河市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案(p.33)王丽萍诉中牟县交通局行政赔偿纠纷案(p.34)二○○三年第四期(总第四期)【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p.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p.4)【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续)(p.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的意见(p.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p.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的通知(p.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p.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随意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通知(p.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理超期羁押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p.17)【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p.10)【司法统计】2003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p.18)【裁判文书选登】沛时投资公司诉天津市金属工具公司中外合资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p.22)海军航空兵海南办事处诉深圳市三九旅游酒店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p.25)【案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上海华亚公司和丁福根等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p.28)蒋鲜丽诉陈马烈、《家庭教育导报》社返还公益损赠纠纷案(p.31)吉德仁等诉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p.33)二○○三年第五期(总第85期)【文献】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思想和要求,扎扎实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肖扬(p.1)【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p.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p.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p.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p.7)【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p.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高诉讼费收费标准的请示》的答复(p.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各类案件诉讼费收交办法(p.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p.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振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理解的答复(p.1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具体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p.1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就外国执行民商事文书送达收费事项的通知(p.1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p.14)【裁判文书选登】爱特福公司诉北京地坛医院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p.15)【案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李嘉廷受贿案(p.18)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诉姚国建等人诈骗、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p.24)杨艳辉诉南方航空公司、民惠公司客运合同纠纷案(p.26)郭忠连诉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东部医院借款合同纠纷案(p.28)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网易公司、移动通信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p.31)韩国SEKWANG船务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p.33)彭学纯诉上海市工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p.35)二○○三年第六期(总第86期)【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p.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p.1)【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p.14)【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p.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p.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p.6)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的通知(p.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p.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p.1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指定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浙江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海牙送达公约和海牙取证公约直接向外国中央机关提出和转递司法协助请求和相关材料的通知(p.14)【裁判文书选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诉辽宁华曦集团公司等借款担保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p.15)【案例】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诉丁锡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p.18)叶璇诉安贞医院、交通出版社、广告公司肖像权纠纷案(p.21)谢福星、赖美兰诉太阳城游泳池服务合同纠纷案(p.22)中国建设银行石林县支行诉杨富斌不当得利纠纷案(p.24)顾然地诉巨星物业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案(p.26)吴少晖不服选民资格处理决定案(p.29)张林英等4人诉广元公司、革命博物馆、工美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p.30)陈莉诉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p.32)2004年第1期(总第87期)【文献】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肖扬)(p.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可否将航道养护费的缴付请求列入船舶优先权问题的批复(p.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p.14)【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复核案件的通知(p.17)【裁判文书选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陈新贪污、挪用公款案(p.18)香港新建业等诉上海新建业等欠款担保纠纷案(p.20)【案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程绍志受贿案(p.30)向美琼等人诉张凤霞等人执行遗嘱代理合同纠纷案(p.33)上海汇兴实业公司诉上海浦江海关行政赔偿案(p.38)2004年第7期(总第93期)【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p.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p.3)【司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p.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大对涉及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等案件的审判力度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p.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通知(p.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减刑、假释工作专项大检查的通知(p.8)【裁判文书选登】建行浦东分行诉中基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p.10)香港绿谷投资公司诉加拿大绿谷(国际)投资公司等股权纠纷案(p.17)【案例】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诉郭颂等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p.26)郭叶律师行诉厦门华洋彩印公司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p.32)车浩江等人诉广东省东莞市规划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纠纷案(p.35)【案件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结情况(2004年5月)(p.39)2004年第9期(总第95期)【重要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p.3)【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p.4)【文献】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开创人民法院基层建设新局面—一肖扬(p.5)【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向外国进这涉外行政案件司法文书的通知(p.15)【裁判文书选登】法兰西共和国申请引渡马尔丹·米歇尔案(p.l6)大洋公司诉黄河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p.17)【案例】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诉刘爱东贪污、受贿案(p.22)蒋海新诉飞利浦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p.30)何文良诉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案(p.34)2004年第10期(总第96期)【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p.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p.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p.8)【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通知(p.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p.13)【裁判文书选登】美国 EOS 工程公司诉新绛发电公司等侵权纠纷案(p.21)中国光大银行诉武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p.23)【案例】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诉汪照洗钱案(p.28)长城公司诉远洋大厦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p.30)如皋市印刷机械厂诉轶德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p.35)【案件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结情况(2004年8月)(p.38)2004年第11期(总第97期)【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p.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秀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p.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p.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p.6)【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通知(p.9)【裁判文书选登】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诉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存单纠纷案(p.11)工商银行山东分行诉信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p.l6)【案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诉吴金艳故意伤害案(p.22)滕州市城郊信用社诉建行枣庄市薛城区支行票据纠纷案(p.27)念泗三村28幢楼居民35人诉扬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行为侵权案(p.31)【案件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结情况(2004年9月)(p.37)2004年第12期(总第98期)【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p.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p.7)【司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高级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p.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p.12)【裁判文书选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严先贪污案(p.22)信达公司合肥办事处诉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p.16)【案例】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诉尚荣多等人贪污案(p.22)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张美华伪造居民身份证案(p.26)吴成礼等五人诉官渡建行、五华保安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p.28)【案件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结情况(2004年10月)(p.35)2004年总目录(p.37)【案件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结情况(2004年7月)(p.38)2006年第3期(总第113期)【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续)p.3【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诉讼案件问题的通知p.15【司法统计】2005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p.16【裁判文书选登】信达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阿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p.21江北中行与樊东农行等信用证垫款纠纷案p.27【案例】王德钦诉杨德胜、泸州市汽车二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p.35百花公司诉浩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p.38伊尔库公司诉无锡市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p.442006年第4期(总第114期)【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p.3【文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p.8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肖扬)p.8【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p.l9【任免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晓阳等3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p.7【裁判文书选登】厦门东方设计装修工程与福建省实华房地产开发商品房包销合同纠纷案p.22上海盘起贸易与盘起工业(大连)委托合同纠纷案p.30上海金港经贸总公司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p.36【案例】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诉朱波伟、雷秀平抢劫案p.38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诉韦国权盗窃案p.41郭景忠诉天泰公司、蓝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p.452006年第5期(总第115期)【裁判文书选登】威海鲲鹏投资与威海西港房地产开发、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土地使用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p.3)福建三木集团股份与福建省泉州市煌星房地产发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p.6)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世纪大道营业部、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天津证券交易营业部、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侵权纠纷案(p.17)丰海公司与海南人保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p.20)【案例】单洪远、刘春林诉胡秀花、单良、单译贤法定继承纠纷案(p.26)南京雪中彩影公司诉上海雪中彩影公司及其分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p.31)肇庆外贸公司诉肇庆海关海关估价行政纠纷案(p.36)孙立兴诉天津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p.44)2006年第6期(总第116期)【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p.3【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通知p.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等三项执行工作制度的通知p.8【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p.23【裁判文书选登】徐州市路保交通设施制造与徐州市华建房地产开发、第三人尤安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p.14锦宫公司与广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p.20天同证券公司与健康元公司、天同证券深圳营业部证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p.24奉化步云公司与上海华源公司商标所有权转让纠纷不予受理案p.25【案例】吴文景、张恺逸、吴彩娟诉厦门市康健旅行社、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发展服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p.28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p.37博坦公司诉厦门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p.422006年第7期(总第117期)【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对外称“知识产权审判庭”的通知(p.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宁波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通知(p.3)【裁判文书选登】钱碧芳、华宁公司与祝长春、华宇公司、祝明安及汪贤琛股东权纠纷案(p.4)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光彩事业投资集团、四通集团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p.22)福州商贸大厦筹备处与福建佳盛投资发展借款纠纷案(p.28)【案例】李雪花、范洋诉范祖业、滕颖继承纠纷案(p.33)李思佳诉西陵人保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p.38)连云港外代公司诉连云港港务局、港明实业公司、港明贸易公司无单放货侵权赔偿纠纷案(p.42)2006年第8期(总第118期)【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p.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p.6)【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p.21)【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的通知(p.12)【裁判文书选登】北京新中实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海南中实(集团)与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房地产项目权益纠纷案(p.14)吉庆公司、华鼎公司与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p.22)【案例】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诉康兆水、王刚危险物品肇事案(p.27)戴雪飞诉华新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p.33)杨文伟诉宝二十冶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p.38)邵仲国诉黄浦区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案(p.43)2006年第9期(总第119期)【司注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p.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p.4)【裁判立书选登】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p.6)【裁判摘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无因管理报酬请求权之辨
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是否享有报酬请求权,是无因管理法律规则解释适用中的争议问题。
《民法典》颁布之前,《民法通则》第93条与《民法总则》第121条在文义上仅规定管理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但通说认为,上述条文中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应作扩张解释,管理人的请求权范围不限于因事务管理产生的必要费用。
[1]2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2条将费用偿还请求权扩张至“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但对于管理人是否享有报酬请求权未予回应。
司法实践与学理对此意见不一,呈现出赞同说①与否定说②的分歧。
《民法典》第979条将损害补偿请求权从费用偿还请求权中分离出来,规定为独立的请求权,但对于管理人是否享有报酬请求权仍不置可否。
如此,在民法典时代,无因管理报酬请求权仍将是法解释的争议问题之一,亟须从学理上予以澄清。
基于上述问题意识,本文拟从解释论的视角对这一问题展开讨论,南通大学学报窑社会科学版第37卷第1期双月刊2021年1月出版收稿日期:2020-10-20作者简介:蒋言(1988-),男,江苏淮安人,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基金项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一般项目“公私法融合背景下的见义勇为法律保障研究”(SM202110028012)无因管理报酬请求权之辨蒋言(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北京100089)摘要:无因管理报酬请求权是《民法典》解释的争议问题之一。
报酬在语义上存在多种可能的含义,基于《民法典》的体系解释,无因管理语境下的报酬应限定为管理人劳动的等额对价。
管理人是否享有报酬请求权,其判断的核心在于管理人因无因管理所消耗的劳动力是否具有交换价值。
当且仅当无因管理行为属于管理人职业范围之行为时,管理人方可享有报酬请求权,在解释上通过《民法典》第979条所规定的费用偿还请求权的扩张实现。
在数额标准上,基于劳动力交换价值的形成机制,报酬请求权应遵循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中的管理人技能水平要素标准相结合的复合性标准。
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的司法案例综述
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纠纷的司法案例综述农村宅基地问题是房地产法学领域的一个热门问题,在司法实践领域此类纠纷也层出不穷。
以?宅基地?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公开可查询的案例数高达161317个,而对?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进行联合检索可以查询到1157个案例。
这些案件可以分为因房屋买卖引起的纠纷,因分家析产引起的纠纷,因婚姻引起的纠纷,因拆迁引起的纠纷以及其他一些特殊情形。
司法界对于房屋和土地产权关系仍然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对于同一类型案件的司法简介和立场也各有不同。
而我国的土地立法相对滞后,对于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的规定,只零星见于《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之中,并不能很好的终止该问题的争议。
本文主要从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纠纷的司法立场分析入手,进行粗浅的分析。
一、基于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提起诉讼,不予受理或予以驳回对于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的主要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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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许世金与许士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1中,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认为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实际上?系土地使用权纠纷?,应当?由原被告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才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故原告许世金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此类裁定相对数量较少,法院在处理时,将合同纠纷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混为一谈值得商榷。
宅基地上所建房屋本身具有独立的物权属性,只是因其特殊性而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存在联系,而不能认为房屋买卖纠纷就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统一裁判尺度,进一步做好案件服判息诉工作,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人事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与北京市、区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从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经广泛深入的讨论,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作出解答。
同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出租汽车司机的劳动合同及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京高法发〔2001〕282号 2001年11月6日实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租车相关纠纷案件协调会会议纪要》(2002年8月16日实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年8月17日实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年11月2日实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及出租汽车司机的劳动合同及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通知》(京高法发〔2013〕426号 2013年12月21日实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京高法发〔2014〕220号 2014年5月7日实施)、《2014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15年1月5日实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7〕142号 2017年4月24日实施),不再执行。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录及判决要点整理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刊登案例整理2008年第1期河北胜达永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纠纷案-16〃签字盖章的效力表明合同内容是真实意思表示,还具有使合同相对人确信交易对方、确定合同当事人的作用。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山东省济南医药采购供应站、山东省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医药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房屋与所在划拨土地一同抵押的,土地应登记,未登记的无效;仅抵押房屋并登记的,不涉及土地。
中国恒基伟业集无国籍有限公司、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与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青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仲裁条款有独立性,约定解决争议的准据法不适用于仲裁条款,没有约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仲裁约定又不明确的,应适用法院地法审查仲裁条款效力。
吴林祥、陈华南诉翟晓明专利权纠纷案〃公司董事高管侵权,公司无法起诉的,股东可起诉;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属于单位。
杨庆峰诉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工伤认定应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包括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一年内申请工伤的,不超过时效。
2008年第2期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18〃公司的分支机构无独立资格,其是否完成注销登记不影响公司行使分支机构的权利义务。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6〃最高额保证较主合同而言相对独立性较高,保证范围是最高额保证期间已发生的债权和偿还债务的差额,而非该期间已到期债权的余额。
〃票据无因性,票据基础独立于票据关系,前者效力不影响后者效力。
刘志兵诉卢志成财产权属纠纷案-36〃善意取得的三个条件:对价,受让时善意,或变更登记或交付。
未在二手市场内取得他人合法所有的机动车,不能证明善意及支付对价,不是善意取得。
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诉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40〃服务标志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93年以后中断使用三年的不得再使用;在先使用人规范使用则不侵权,但突出商标名称或与字号分开使用使人易误认的,侵犯他人商标权。
华信中安(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张虎;张可欣;刘杏花民事判决书
华信中安(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张虎;张可欣;刘杏花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30【案件字号】(2022)京02民终41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大明刘艳曹雪【审理法官】肖大明刘艳曹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华信中安(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刘杏花;张虎;张可欣【当事人】华信中安(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刘杏花张虎张可欣【当事人-个人】刘杏花张虎张可欣【当事人-公司】华信中安(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温爱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张容溶北京市中盈律师事务所;陆某某北京市中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温爱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张容溶北京市中盈律师事务所陆某某北京市中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温爱张容溶陆某某【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华信中安(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刘杏花;张虎;张可欣【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三,一是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起诉,二是华信中安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比例,三是本案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
就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张某在发病前的13天中,累计加班68小时,已经远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且华信中安公司未能保障张某休息休假的权利,亦未提供充分的劳动保护,因此明显存在过错。
根据一审庭审笔录,华信中安公司对于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无异议,故另一方当事人无需对此举证证明。
【权责关键词】过错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查阅一审开庭笔录,2021年11月12日庭审中,刘杏花、张可欣、张虎变更诉讼请求为死亡赔偿金1476980元,对此华信中安公司称:“死亡赔偿金标准无异议,非因公死亡不同意支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高民终字第308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高民终字第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梦娇公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群英大街7号3楼。
法定代表人张文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丽,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BONNETERIE CEVENOLE S.A.R.L.),住所地法国格里华伦市共和国大街1001号(1001,Avenue De Le Republique,07500 Guilherand Granges France)。
法定代表人格罗•皮埃尔(GROS,PIERRE JOSEPH GEORGES MARIE),董事。
委托代理人戴福堂,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永波,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梦娇公子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南岗购物中心第三层C 区。
法定代表人李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强,北京汇智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原审被告北京三利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外海户屯村村西海兴酒店517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克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胜,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永杰,男,汉族,32岁,该公司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北安河大觉寺9号平房2号。
上诉人广州梦娇公子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梦娇公子贸易公司)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初字第04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05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梦娇公子贸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丽,被上诉人(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简称博内特里塞文奥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福堂、李永波,原审被告北京三利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三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胜、赵永杰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被告广州梦娇公子服装公司(简称梦娇公子服装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申请查询申请书(实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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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高民终字第1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唯泽,男,汉族,自由职业者,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法国皇家宠物食品有限公司(Royal Canin S.A),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650,avenue dela Petite Camargue,30470。
法定代表人Pascal Jouannet,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佘箐馨,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唯泽因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初字第7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08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刘唯泽、被上诉人法国皇家宠物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国皇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佘箐馨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1997年, 法国皇家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核准,在相关类别上注册了“ROYAL CANIN及图”商标。
2002年,法国皇家公司先后在北京和上海投资设立了两家在华子公司:北京欧誉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和欧誉宠物食品(上海)有限公司。
2004年6月28日,法国皇家公司注册了“”域名。
2006年1月5日和2006年1月6日,刘唯泽分别注册了“”和“”域名。
目前,刘唯泽使用涉案域名来解答网友在使用皇家犬粮时遇到的各种问题。
2006年8月14日,法国皇家公司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书,以刘唯泽对涉案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且对涉案域名的注册具有恶意为由,要求将涉案域名转移给该公司。
2006年11月15日,刘唯泽就涉案域名转让的问题回复法国皇家公司代理人张明杰律师的邮件,主要内容是:“希望能在皇家公司中国总裁昨天给的价格基础上再提高些,比如5 000元就可以接受。
”2006年11月28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作出裁决书,驳回了法国皇家公司关于将涉案域名转移给该公司的投诉请求。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法国皇家公司使用多年的英文企业名称为“Royal Canin S.A”,1997年起,该公司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了“R OYAL CANIN及图”注册商标,并在2002年在北京和上海投资设立了两家在华子公司开展业务,而且在2004年6月28日即注册了域名“”,因此,法国皇家公司就“ROYAL CANIN及图”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就“”域名所享有的民事权益,受我国法律保护。
上传者知盟网刘唯泽注册使用的涉案域名“”与法国皇家公司在先注册的域名“”的主要部分完全相同,也与法国皇家公司的“ROYAL CANIN及图”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
刘唯泽并未举证证明其对涉案域名享有权益,其将涉案域名用于解答网友在使用皇家犬粮时遇到的各种问题,不能证明其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其以法国皇家公司已经放弃了对“”域名的注册为由,主张其注册涉案域名具有正当理由,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鉴于刘唯泽曾向法国皇家公司的代理人要约以5 000元的价格向其出售涉案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且刘唯泽无正当理由还注册了涉及宠物食品商标的“”域名,故其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综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刘唯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注销涉案域名“”,由法国皇家公司注册使用该域名;二、驳回法国皇家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刘唯泽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法国皇家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域名“”归刘唯泽所有。
其上诉理由为:一审判决认定“将涉案域名用于解答网友在使用皇家犬粮时遇到的各种问题,不能证明其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错误;一审判决认定“刘唯泽曾向法国皇家公司的代理人要约以5 000元的价格向其出售涉案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错误;一审判决认定“刘唯泽无正当理由还注册了涉及宠物食品商标的…‟域名”,与本案无关;一审判决判令刘唯泽注销涉案域名“”,由法国皇家公司注册使用,超出了法国皇家公司诉讼请求的范围。
法国皇家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8月21日, 经商标局核准,法国皇家公司在第31类动物饲料等类别上注册了“ROYAL CANIN及图”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084867号,有效期至2017年8月20日止。
2002年,法国皇家公司先后在北京和上海投资设立了两家在华子公司:北京欧誉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和欧誉宠物食品(上海)有限公司。
2004年6月28日,法国皇家公司注册了“”域名,但该域名目前未实际使用。
法国皇家公司的官方网站为和。
2006年1月6日,刘唯泽注册了“”域名。
目前,刘唯泽使用涉案域名来解答网友在使用皇家犬粮时遇到的各种问题,该网站上载明:“请大家将本网站与法国皇家公司的官方中文网站相区别”,“如要访问法国皇家公司的官方网站请登陆或”。
2006年8月14日,法国皇家公司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书,以刘唯泽对涉案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且对涉案域名的注册具有恶意为由,要求将涉案域名转移给该公司。
2006年11月15日,刘唯泽就涉案域名转让的问题回复邮件给法国皇家公司代理人张明杰律师,主要内容是:“希望能在法国皇家公司中国总裁昨天给的价格基础上再提高些,比如5 000元就可以接受。
希望将此意见转达昨天通话的人,如果法国皇家公司实在不愿意多出那二千元,3 000元也可以接受。
”2006年11月28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作出贸仲域字第(2006)0195号裁决书,驳回了法国皇家公司关于将涉案域名转移给该公司的投诉请求。
2007年8月,法国皇家公司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提出仲裁申请,主张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了域名过户协议,但刘唯泽未完成该域名的过户手续,因此请求刘唯泽办理涉案域名过户等。
在其提交的证据目录中载明:证据组2:双方之间的往来邮件,证明双方就域名转让协议进行了平等协商,其中包括2006年11月15日刘唯泽发给张明杰律师的上述邮件。
后法国皇家公司撤回了该仲裁申请。
另查明:1999年,案外人爱芬食品公司(pedigree品牌的拥有者)注册了“”域名,并使用此域名进行网络宣传。
2006年1月5日,刘唯泽注册了“”域名。
法国皇家公司在本案一审时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判令刘唯泽立即停止侵权,包括停止使用域名“”,并采取措施消除对公众的误导;判令刘唯泽立即自费撤销“”域名的注册;判令刘唯泽向法国皇家公司赔礼道歉;由刘唯泽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再查明:我国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
上述事实,有涉案域名的注册网页打印件、使用涉案域名的网页打印件、“ROY AL CANIN 及图”商标注册证、北京欧誉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和欧誉宠物食品(上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刘唯泽电子邮件的公证书、法国皇家公司域名的注册网页打印件、法国皇家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证据目录、网友发送的部分咨询邮件、贸仲域裁字第(2006)0195号裁决书、仲裁申请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上诉主张,本案二审的审理焦点为刘唯泽注册使用涉案域名“”是否具有正当理由,该域名是否应由法国皇家公司注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在适用该条认定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是否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时,应以被告使用域名是否会引起消费者对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为前提,即被告对域名进行了与原告商标及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相近似的商业性使用。
同样,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也应以被告的行为是否是市场竞争行为为条件。
本案中,法国皇家公司使用多年的企业名称为“Royal Canin S.A”,1997年起该公司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了“ROYAL CANIN及图”注册商标,并于2002年在北京和上海投资设立了两家在华子公司开展业务,2004年6月28日即注册了域名“”。
因此,法国皇家公司请求保护的“ROY AL CANIN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对“”域名所享有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刘唯泽注册使用的涉案域名“”与法国皇家公司在先注册的域名“”的主要部分及其“ROY AL CANIN及图”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相同。
刘唯泽使用“”域名建立了自己的网站,用于解答网友在使用皇家犬粮时遇到的各种问题,并未从事任何商业行为。
并且,在该网站上载明了“请大家将本网站与法国皇家公司的官方中文网站相区别”,“如要访问法国皇家公司的官方网站请登陆 或”等内容,该内容足以将刘唯泽的网站与法国皇家公司网站的业务相区别,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该网站系法国皇家公司的官方网站。
虽然法国皇家公司主张上述内容是在与刘唯泽多次交涉后改进的,但由于法国皇家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网站的最初页面情况,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我国.cn域名的受理原则是“先申请先注册”,刘唯泽虽然对涉案域名不享有任何权益,但是,在法国皇家公司于2004年6月28日仅注册且并未实际使用域名“”一年半后,刘唯泽方注册涉案域名,并建立网站用于解答网友在使用皇家犬粮时遇到的各种问题,且并未从事商业活动,其注册使用涉案域名理由应属正当,一审法院关于其不具有正当理由的认定错误,本院应予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了关于“恶意”注册域名的认定,其中第(三)项为“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本案中,刘唯泽确曾于2006年11月15日与法国皇家公司的代理人协商涉案域名的转让事宜,但是该份邮件尚不足以认定刘唯泽曾要约以高价向法国皇家公司出售涉案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在案外人爱芬食品公司(pedigree品牌的拥有者)于1999年注册了“”域名,并使用此域名进行网络宣传近六年后,刘唯泽注册“”域名的行为亦不足以佐证刘唯泽注册“royalcanin. cn”域名具有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