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办事流程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办事流程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办事流程(一)缴费。
按项目参保拟建项目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即合同总造价)*1.5‰;在建项目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即合同总造价)* 1.5‰*剩余工期/总施工期。
参保单位应携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件等规定参保登记所需的凭证到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地税部门征收后3个工作日内将缴费数据传递到社保部门记账。
(二)社会保险关系确认。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初始基础信息后,自动确认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及其变更证明等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对初始基本信息进行核对、补充、备案。
如发现建设项目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发送补缴信息,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进行追缴。
(三)核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办理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施工单位还需到地税、社保部门确认工伤保险期限。
(四)工伤认定。
建设项目使用的职工发生工伤,申请程序、待遇支付等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在办理工伤认定相关事项时,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以劳动合同作为审核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招工登记表、施工工地“平安卡”管理信息以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材料作为审核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
当事双方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执行。
(五)人员补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工伤保险缴费凭证、工伤认定文书等材料确认工伤职工的参保关系并进行人员信息补录。
(六)支付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人员补录所需的凭证,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待遇。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国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建筑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开展经办管理服务;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应按项目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第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本规程中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相关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给水排水、采暖通风、建筑电气、智能建筑及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垃圾处理、防洪等设施的土建和管道安装工程。
机电工程(包括设备安装、管道建设、消防建设等)、水利工程、其他道路工程(公路建设、铁路建设、涵洞隧道建设)、其他市政设施工程(包括广场、园林建设、停车场等)可以参照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第五条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第六条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浮动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参保流程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出具的《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以下简称“《参保证明》”,样式见表1)。
建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广东省建筑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知识问答文/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宣2014年底和2015年,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相继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规范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为了让广大建筑企业、雇主和参保个人了解和掌握政策精神,深入体会政府对建筑工人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怀,现就政策要求要点和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流程解答如下;一、政策解答问题1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新政策中有何新举措和重要意义答: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新政策是实现建筑业工伤保险全覆盖、维护建筑业工人社会保险权益、解决建筑业职工工伤后维权难的创新举措;重要意义体现在:首先,实施分类参保政策,对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保,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职工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其次,强化参保强制性,规定申办施工许可证需提交项目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第三,明确缴费资金来源,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时要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第四,简化征缴方式,规定工伤保险费按照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2016年确定在1%;左右,由施工承包单位在申办开工许可证前一次性向地税部门缴纳,建筑项目的全体工人享受本统筹区社会保险工伤待遇保障;问题2以建设项目参保与以用人单位参保的主要区别有哪些答:以用人单位参保的适用人群为企业劳动关系清晰、稳定、规范的固定职工,参保地为企业注册地,保费的计缴方式为按企业工资总额与建筑业行业基准费率之积按月缴纳;以建设项目参保的适用人群为项目使用的所有没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工人,参保地为生产经营地,保费的计缴方式为按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一次性缴纳;问题3施工承包单位如何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办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答:向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办理缴费登记、核定和申报缴费,凭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开具的缴费凭证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未缴交工伤保险费的建筑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视为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问题4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是怎样的答:工伤保险费由施工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施工单位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各地区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商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确定,首次确定原则上控制在1%;左右,以后可以根据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费收支等情况适时适当进行调整;问题5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期限如何界定答: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根据项目施工期确定,项目施工工期为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以及施工许可证信息发生变更,要及时报参保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备案,以确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问题6建设单位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需要去哪里申报哪些信息答:建设单位初次去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报参保基础信息含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合同总造价、计划开工和计划竣工时间等,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及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后,再去参保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备案;问题7是否一个项目中的所有职工都要实名登记参保答:项目施工期间,职工在社保信息系统中实行非实名制管理,经认定工伤后的工伤职工纳入社保信息系统实名制管理;在参保缴费环节,建设单位无需向经办机构提供建设项目所有施工人员基本信息,但建设单位自身要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发生工伤事故后,建设单位向当地工伤认定部门提交工伤保险缴费凭证、劳动合同等资料申请工伤认定;社保经办机构对拟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进行人员信息补录实名登记后,按照参保职工的待遇申报材料核定并支付相关待遇;问题8对因同一工伤事故受伤的工伤职工,若同时包含在两种参保人群范围,能否同时按项目和按单位两种参保形式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重复领取待遇费用答:不能重复领取;建议优先按照按单位参保的原渠道申请领取相关工伤保险待遇;问题9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参保且已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关系期限内发生工伤的人员,能领取到哪些待遇答:见工伤保险待遇简明表;问题10工伤保险期限终结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人员,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能否领取到工伤保险待遇答:可以领取,见工伤保险待遇简明表;问题11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参保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怎么办答:采用工伤发生时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问题1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结束后,能否继续领取长期待遇答: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限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长期待遇;问题13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怎么办答: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向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依法追偿;二、参考案例案例12014年1月1日,张三所在单位某造纸厂为其办理参加广州市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2014年7月4日张三在工作中受伤仍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经认定属于工伤,经鉴定为伤残九级,并同意其医疗终结期后进行工伤康复;张三先在A医院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56天,花费医疗费用合计12500元假设所有医疗费用都符合目录规定;医疗终结期后他又去B医院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住院,进行了30天的职业康复,花费康复费用4600元假设所有康复费用都符合目录规定;则他能领取哪些工伤保险待遇答:张三能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合计52272元5808元×9个月,假设本人工资取值为5808元;2.在A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12500元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960元35元/天×56天;3.在B医院住院的康复费用4600元及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050元35元/天×30天;案例22013年1月1日,李四所在单位某造船厂为其办理参加广州市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2013年8月7日在工作中因触电致伤,经认定属于工伤,经鉴定为伤残三级,护理等级三级仍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李四在A医院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73天,花费医疗费用合计38060元假设所有医疗费用都符合目录规定,并将长期住院治疗下去;则他能领取哪些工伤保险待遇答:李四能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合计122199元5313元×23个月,假设本人工资取值为5313元;2.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具体金额为伤残津贴:每月元5313元×80%;生活护理费:每月元5313元×40%;3.在A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38060元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2555元35元/天×73天;4.今后长期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案例32016年1月1日,王五按建设项目参加了广州市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2016年2月4日在该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因塌方事故而不幸死亡,经认定属于工伤;王五家中有62岁的父亲王父、58岁的母亲王母及5岁的儿子王晓假设均符合供养条件;则他的近亲属能领取哪些工伤保险待遇答:王五的近亲属能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下: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具体发放金额为623900元31195元×20倍;2.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金额为37122元6187元×6个月;3.供养亲属抚恤金:1发放标准:王父、王母、王晓每人每月各为王五本人工资的30%,具体金额为王父、王母、王晓每人每月各元6187元×30%,假设本人工资取值为6187元;2供养时间:王父、王母供养至死亡当月;王晓若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供养至年满18周岁当月;欢迎登录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相关文件或者关注“广东人社”微信公众号工伤保险待遇简明表类型主要待遇项目支付标准享受条件支付方工伤工伤医疗、康复费符合规定范围的100%报销在协议工伤医疗康复机构工伤医疗保险康复基金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当地规定的标准按天计算住院治疗工伤或者康复辅助器具费在规定支付限额内100%报销经劳鉴委确认同意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按当地规定的支付标准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停工留薪期待遇受伤前12个月平均的工资福利经劳鉴委确认的停工留薪期内用人按月支付单位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支付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等级工伤伤残保险待遇基金伤残津贴一至四级75%~90%的本人工资按月支付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五至六级60%~70%的本人工资按月支付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且单位保留用人劳动关系、无法安排工作的单位生活护理费30%~60%的市上年度职工平均鉴定为一至四级生活护理等级工伤工资按月支付保险基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0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支付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等级,且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五至十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0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支付用人单位因工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因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工伤死亡一次性支付保险待遇基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倍的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因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人均可支配收入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30%~40%的本人工资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支付核定待遇之和不应超过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本办事流程图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职业病30日内1年内用人单位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6经治疗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7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制图:蔡红制表:蔡红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宣。
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二)
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二)建设单位要在工程编制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二)计缴标准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以工程项目的工期为周期,单独核算,工伤保险费统一先按工程项目合同规定的工程总造价的0.1确定;追加工程造价及核定费率浮动的,须补缴工伤保险费,并由建设单位追加工伤保险费预算。
本方案实施前已组织施工的在建工程项目,按剩余的工期比例折算出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及时拨付给建筑施工企业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在本方案正式实施后30天内,为项目招用的从业人员补办工伤保险。
(三)浮动费率调整按照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已参保的建筑工程项目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收支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费率浮动。
具体计算办法为100支缴率120的,按工程总造价0.120补缴工伤保险费;120支缴率150的,按工程总造价0.150补缴工伤保险费;150支缴率300的,按工程总造价0.1200补缴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大于300的,按工程总造价0.1400补缴工伤保险费;发生了工亡事故的建筑工程项目按工程总造价0.1400补缴工伤保险费。
建筑工程项目在工伤保险期限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费率浮动的,按浮动后的最高费率补缴保费。
(四)申请退费已经参保缴费的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取消,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失去承包资格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建筑施工企业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退还。
四.参保期限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办理参保缴费的次日起至工程合同规定的竣工之日止。
提前竣工的工伤保险关系在工程竣工时自然终止;延期竣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规定的工程竣工时间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延长工伤保险期限。
未及时申报延期的,工伤保险关系按前款规定的至工程合同规定的竣工之日自然终止。
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参加项目工伤保险的问答
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参加项目工伤保险的问答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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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进一步保障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建筑施工企业工伤风险,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
二、参保范围及对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本企业从事建筑施工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临时工、农民工等)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对于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施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三、工伤保险缴费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缴费比例根据深圳市工伤保险费率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费由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一次性缴纳。
工程项目追加预算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补缴相应的工伤保险费。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工程开工前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提交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部门。
四、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建筑施工企业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深圳市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国家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伤保险待遇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等。
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伤残待遇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确定,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建筑类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流程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参保管理经办流程为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确保建筑业按项目参保管理模式的顺利实施。
现将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经办流程规定如下:一、总则(一)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追加预算的,追加部分按上述标准缴费。
自2015年7月15日前项目已经开工建设的,按照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7‰缴纳;自2015年7月15日后开工的建设项目,均按照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实行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相关的地基与基础、主题结构、建筑给水排水、采暖通风、建筑电器、智能建筑及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筑路、桥梁、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垃圾处理、防洪等设施的土建和管道安装工程。
机电工程(包括设备安装、管道建设、消防建设等)、水利工程、其他道路工程(公路建设、铁路建设、涵洞隧道建设)、其他市政设施工程(包括广场、园林建设、停车场等)可以参照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二、经办流程(一)单位新参保。
1、按照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类企业,依照属地原则到各区县经办机构办理立户手续。
2、单位填写《西安市建筑施工企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附件一)、《企业参保人员花名册》(附件二)。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电子版及纸质版。
3、另外还需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公司和总公司的营业执照(针对外地企业)。
以上资料需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已经开工的提供还需提供开工通知书。
工程项目缴纳工伤保险政策
工程项目缴纳工伤保险政策
根据中国的工伤保险政策,工程项目须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具体缴费标准根据不同地区和工程项目的性质而定。
一般来说,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需要按照施工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该比例通常为0.5%至4%不等。
工伤保险费用的缴纳可由施工单位承担,也可以由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担。
缴费方式可以是按月或按季度缴纳。
工伤保险费用的缴纳可以通过向当地社保局交纳或通过由社保局指定的银行进行缴纳。
工伤保险费用是由施工单位自行负担的,不会从工人的工资中扣除。
工程项目缴纳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的权益,一旦工人发生工伤,可以通过工伤保险获得相应的医疗费用、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等福利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工伤保险政策可能会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调整,建议具体情况还是咨询当地社保局或相关部门了解最新政策及要求。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国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建筑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开展经办管理服务;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应按项目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第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本规程中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相关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给水排水、采暖通风、建筑电气、智能建筑及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垃圾处理、防洪等设施的土建和管道安装工程。
机电工程(包括设备安装、管道建设、消防建设等)、水利工程、其他道路工程(公路建设、铁路建设、涵洞隧道建设)、其他市政设施工程(包括广场、园林建设、停车场等)可以参照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第五条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第六条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浮动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参保流程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出具的《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以下简称“《参保证明》”,样式见表1)。
建筑工人工伤保险参保说明
建筑工人工伤保险参保说明
建筑工人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旨在为建筑工人提供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导致的伤害或疾病的医疗、工伤津贴等保障。
具体的参保说明可能因地区和国家而异,以下是一般的参保说明:
1. 参保人员范围:
建筑工人、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建筑项目管理人员等,通常包括在建筑工地从事建筑、安装、维修等工作的人员。
2. 参保程序:
通常由雇主负责办理建筑工人的工伤保险参保手续,雇主需要将员工的基本信息、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提交给当地社会保险机构。
3. 缴费规定:
雇主需要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将建筑工人的工伤保险费用纳入社会保险体系。
有些地区可能要求雇主和员工共同分担保险费用。
4. 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通常包括医疗保险、工伤津贴、康复护理等责任。
参保建筑工人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受伤,可以获得相应的医疗服务和工伤津
贴。
5. 报案程序:
建筑工人在发生工伤后,需要及时向雇主报告,并按照当地规定的程序向社会保险机构报案。
报案后,工伤保险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保险责任。
6. 审核和理赔:
社会保险机构将对工伤报案进行审核,确认符合工伤保险的条件后,进行理赔。
理赔涉及医疗费用报销、工伤津贴发放等方面。
7. 保险待遇:
参保建筑工人在发生工伤后,根据相关规定可以享受一定的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报销、工伤津贴、康复护理等。
建筑工人工伤保险的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具体查询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的政策和规定,以确保了解准确的参保流程和权益待遇。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建筑施工企业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企业全部职工(包括固定职工、临时工、农民工等)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协助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工作。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和建设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三)_____组织机构代码证;(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五)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如有);(六)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如有)。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参保登记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第三章缴费标准及方式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缴费比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根据建筑工程的类别、工伤事故发生频率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实行一次性缴纳。
缴费数额根据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及缴费比例计算确定。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将工伤保险费足额缴纳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工伤认定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随着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工伤事故也时有发生。
为了保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成为了必要之举。
本文将介绍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规程及其实施情况。
一、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规程1.参保范围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建筑工地内所有的建筑工人,包括建筑工人、技术员、安全员、机械操作工、砌筑工、钢筋工、木工、电工、管道工、油漆工、清洁工等。
2.参保方式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方式为“项目制”,即每个建筑项目独立参保,每个项目都需要向当地社保局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3.参保标准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标准为建筑工人的工资总额。
参保标准由当地社保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一般为建筑工人工资的2%~3%。
4.理赔标准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理赔标准为建筑工人的工资总额。
如果建筑工人发生工伤,将按照参保标准的比例进行赔偿,一般为建筑工人工资总额的60%~80%。
5.保险责任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建筑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职业病、意外身故等。
二、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情况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情况因地区而异。
在一些发达的城市,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已经得到广泛推广和应用。
例如,在上海,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已经成为了一项政策性措施,所有建筑工地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而在一些欠发达地区,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推广和应用还存在一些困难。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情况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建筑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采取不合法的手段来规避工伤保险的缴纳。
其次,一些建筑工人并不了解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和条款,一旦发生工伤,可能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对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宣传教育,让他们了解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和相关政策。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计算方法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计算方法摘要:一、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背景及意义二、计算方法的具体步骤1.确定项目工伤保险费率2.计算项目工伤保险费3.缴纳工伤保险费三、注意事项1.合规性要求2.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险的区别3.合理控制保险成本正文: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已成为保障建筑工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详细介绍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计算方法,以期为从业者和管理者提供实用的参考。
一、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背景及意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中,以整个项目为参保单位,为项目内的建筑工人投保工伤保险。
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建筑工人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
此举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二、计算方法的具体步骤1.确定项目工伤保险费率项目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需要根据项目的性质、风险等级等因素综合评估。
一般而言,风险越高,工伤保险费率越高。
各地建设部门会根据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率表,参保单位可根据表中标准进行选择。
2.计算项目工伤保险费项目工伤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项目工伤保险费= 项目工程造价× 工伤保险费率。
其中,项目工程造价是指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工程总价。
在计算工伤保险费时,应注意查阅相关文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3.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计算得出的工伤保险费金额,参保单位需按照相关规定,按时足额向所在地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般来说,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周期为一年。
在项目竣工后,根据实际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进行结算。
三、注意事项1.合规性要求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需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参保单位应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合规性,避免发生违法行为。
2.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险的区别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建筑工人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的权益。
而意外伤害险则是一种商业保险,为投保人提供意外伤害的赔偿。
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政策
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政策一、保险参保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在建筑项目施工期间,与建筑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等。
建筑项目业主和承包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保险费征收标准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来说,保险费征收标准根据企业所属行业、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因素确定。
建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认定和鉴定程序劳动者在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职业病,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鉴定。
一般来说,工伤认定和鉴定程序包括申报、调查、认定和鉴定等环节。
申报人应当及时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认定结果给予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工伤待遇及支付方式劳动者在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后,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食宿费、康复器具配置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
支付方式一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劳动者或其家属。
五、工伤预防和康复措施为降低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工伤事故发生率,应当采取有效的工伤预防和康复措施。
具体措施包括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完善安全设施、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等。
同时,应当重视对工伤人员的康复治疗,提供必要的康复器具和康复训练,帮助他们恢复身体功能和生活能力。
六、违规处罚和法律责任建筑企业未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未按时缴纳保险费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同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建筑企业的违法信息记录在企业的信用档案中,并向社会公布。
建筑企业因违反规定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政策实施和监督机构本政策的实施由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
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建筑工程项目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意外伤害,因此工伤保险对于保障工人权益和企业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受伤工人提供医疗保障和经济补偿,同时减轻企业的负担,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工伤保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下面我们将就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在建筑工地从事施工、监理、设计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无论是正式员工、临时工人还是外包工人,都应当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之内。
这样一来,无论何时何地,只要发生工伤事故,受害人都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和补偿,保障其合法权益。
其次,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的保障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医疗保障和经济补偿。
在工伤发生后,受伤工人可以及时获得免费的医疗救治,包括住院治疗、手术费用、康复护理等。
同时,受伤工人还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工资补偿,以弥补因工伤导致的经济损失。
这样的保障内容能够有效地减轻受伤工人和其家庭的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另外,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的实施也需要企业和政府的共同支持和配合。
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所有在岗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确保每一位员工都能够得到全面的保障。
同时,企业还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尽可能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制度的监督和管理,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为工伤保险的实施提供有力的支持。
最后,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的实施对于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健全的工伤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形象。
同时,工伤保险还可以有效地减轻企业的用工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
因此,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的实施对于保障工人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保障工人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按建筑项目参保办理工伤保险的手续
按建筑项⽬参保办理⼯伤保险的⼿续建筑业是⼯伤风险较⾼、⼯伤事故频发、农民⼯集中的⾏业,我市建筑业农民⼯按项⽬参加⼯伤保险的政策⾃2015年11⽉起正式启动,破解了建筑⾏业农民⼯⼯伤维权难等问题。
以⽤⼈单位名义参加⼯伤保险和按建设项⽬参加⼯伤保险有何异同?两种参保形式,职⼯个⼈均不缴费;参保职⼯享受的⼯伤保险待遇是⼀样的。
其区别是:缴费主体、缴费⽐例不同。
以⽤⼈单位名义参保的,由⽤⼈单位按⾏业费率的标准等规定,统⼀缴纳⼯伤保险在内的五项社会保险费⽤;按建设项⽬参加⼯伤保险的,由建设单位以项⽬⼯程总造价为基数,按照2‰的缴费⽐例优先办理参加⼯伤保险⼿续。
覆盖⼈群不同。
以⽤⼈单位名义参加⼯伤保险的,覆盖⼈群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职⼯,⼈员相关固定;按项⽬参加⼯伤保险的,覆盖⼈群为该建筑项⽬使⽤的所有职⼯(包括建筑施⼯总承包单位和专业⼯程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的农民⼯,但不包括已按⽤⼈单位参加⼯伤保险的职⼯),因建筑业流动性强的特点,具有不固定性。
按建筑项⽬参保的如何办理⼯伤保险⼿续?办理开户。
建设⼯程项⽬开⼯前,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程项⽬的中标通知书、⼯程项⽬承包合同书、社会保险登记证,在⼯程开⼯前到建设⼯程项⽬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续。
建设单位没有缴纳⼯伤保险费,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续,不予核发《建筑⼯程施⼯许可证》。
申报参保信息。
建设单位或建筑施⼯总承包单位、专业⼯程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单位,应当⾃建设项⽬开⼯之⽇起,为项⽬施⼯期内职⼯,通过⼈⼒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上系统,即时申报参保⼈员信息及参保⼈员增减变动情况,办理⽹上备案⼿续。
因未办理备案,导致职⼯发⽣⼯伤时⽆参保信息的,视为未参保,依法由其所在⽤⼈单位⽀付⼯伤保险待遇。
⼯伤认定。
职⼯遭受⼯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或建筑施⼯总承包单位、专业⼯程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单位⾃事故伤害发⽣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30⽇内,向市⼈社局提出⼯伤认定申请。
建筑项目工伤保险
建筑项目工伤保险建筑项目工伤保险是指在建筑项目中,为防止和减轻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所引发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和标准,向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购买的一种商业保险。
下面将从建筑项目工伤保险的背景、意义、保险责任和操作流程等几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背景建筑施工是一项高风险、高危险性的工作,常常涉及高空作业、机械设备操作、物料运输等各种危险场景,一不小心就会发生工伤事故。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建筑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意义1. 降低建筑项目的风险:建筑项目中的工人往往因为工况复杂、工作环境恶劣、工作方式特殊等因素,易受到伤害。
购买工伤保险能够为工人提供及时和全面的医疗和理赔服务,减轻受伤工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
2. 保障工人权益:建筑施工工人往往缺乏足够的工伤保险意识,一旦发生事故往往无法得到及时赔偿。
购买工伤保险可以强制建筑施工单位履行保险义务,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3. 促进建筑产业可持续发展:购买工伤保险能够为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提供一种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降低施工单位的经营风险,从而推动建筑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保险责任建筑项目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1. 医疗费用保险责任:对工人因工受伤需要进行医疗治疗的费用,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进行赔付。
2. 工伤津贴保险责任:对工人因工受伤需要停工治疗期间的工资损失,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进行赔付。
3. 伤残赔偿保险责任:对工人因工受伤导致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和标准进行赔付。
4.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对工人因工受伤导致死亡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付。
操作流程购买建筑项目工伤保险的操作流程主要包括:1. 确定合同关系: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明确保险责任和费率标准等。
2. 缴纳保险费用: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费率和金额,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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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下一版广东省建筑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知识问答文/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宣2014年底和2015年,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相继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规范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为了让广大建筑企业、雇主和参保个人了解和掌握政策精神,深入体会政府对建筑工人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怀,现就政策要求要点和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流程解答如下。
一、政策解答问题 1 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新政策中有何新举措和重要意义?答: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新政策是实现建筑业工伤保险全覆盖、维护建筑业工人社会保险权益、解决建筑业职工工伤后维权难的创新举措。
重要意义体现在:首先,实施分类参保政策,对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保,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职工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其次,强化参保强制性,规定申办施工许可证需提交项目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第三,明确缴费资金来源,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时要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第四,简化征缴方式,规定工伤保险费按照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2016年确定在1%。
左右),由施工承包单位在申办开工许可证前一次性向地税部门缴纳,建筑项目的全体工人享受本统筹区社会保险工伤待遇保障。
问题2 以建设项目参保与以用人单位参保的主要区别有哪些?答:以用人单位参保的适用人群为企业劳动关系清晰、稳定、规范的固定职工,参保地为企业注册地,保费的计缴方式为按企业工资总额与建筑业行业基准费率之积按月缴纳。
以建设项目参保的适用人群为项目使用的所有没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工人,参保地为生产经营地,保费的计缴方式为按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一次性缴纳。
问题3 施工承包单位如何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办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答:向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办理缴费登记、核定和申报缴费,凭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开具的缴费凭证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未缴交工伤保险费的建筑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视为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问题4 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是怎样的?答:工伤保险费由施工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施工单位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
各地区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商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确定,首次确定原则上控制在1%。
左右,以后可以根据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费收支等情况适时适当进行调整。
问题5 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期限如何界定?答: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根据项目施工期确定,项目施工工期为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以及施工许可证信息发生变更,要及时报参保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备案,以确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
问题6 建设单位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需要去哪里申报哪些信息?答:建设单位初次去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报参保基础信息(含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合同总造价、计划开工和计划竣工时间等),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及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后,再去参保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备案。
问题7 是否一个项目中的所有职工都要实名登记参保?答:项目施工期间,职工在社保信息系统中实行非实名制管理,经认定工伤后的工伤职工纳入社保信息系统实名制管理。
在参保缴费环节,建设单位无需向经办机构提供建设项目所有施工人员基本信息,但建设单位自身要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发生工伤事故后,建设单位向当地工伤认定部门提交工伤保险缴费凭证、劳动合同等资料申请工伤认定。
社保经办机构对拟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进行人员信息补录(实名登记)后,按照参保职工的待遇申报材料核定并支付相关待遇。
问题8 对因同一工伤事故受伤的工伤职工,若同时包含在两种参保人群范围,能否同时按项目和按单位两种参保形式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重复领取待遇费用?答:不能重复领取。
建议优先按照按单位参保的原渠道申请领取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问题9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参保且已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关系期限内发生工伤的人员,能领取到哪些待遇?答:见《工伤保险待遇简明表》。
问题10 工伤保险期限终结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人员,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能否领取到工伤保险待遇?答:可以领取,见《工伤保险待遇简明表》。
问题11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参保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怎么办?答:采用工伤发生时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问题12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结束后,能否继续领取长期待遇?答: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限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长期待遇。
问题13 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怎么办?答: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向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依法追偿。
二、参考案例案例12014年1月1日,张三所在单位某造纸厂为其办理参加广州市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2014年7月4日张三在工作中受伤(仍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经认定属于工伤,经鉴定为伤残九级,并同意其医疗终结期后进行工伤康复。
张三先在A医院(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56天,花费医疗费用合计12500元(假设所有医疗费用都符合目录规定);医疗终结期后他又去B医院(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住院,进行了30天的职业康复,花费康复费用4600元(假设所有康复费用都符合目录规定)。
则他能领取哪些工伤保险待遇?答:张三能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合计52272元(5808元×9个月,假设本人工资取值为5808元)。
2.在A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12500元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960元(35元/天×56天)。
3.在B医院住院的康复费用4600元及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050元(35元/天×30天)。
案例 22013年1月1日,李四所在单位某造船厂为其办理参加广州市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2013年8月7日在工作中因触电致伤,经认定属于工伤,经鉴定为伤残三级,护理等级三级(仍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
李四在A医院(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73天,花费医疗费用合计38060元(假设所有医疗费用都符合目录规定),并将长期住院治疗下去。
则他能领取哪些工伤保险待遇?答:李四能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合计122199元(5313元×23个月,假设本人工资取值为5313元)。
2.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
具体金额为伤残津贴:每月4250.4元(5313元×80%);生活护理费:每月2125.2元(5313元×40%)。
3.在A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38060元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2555元(35元/天×73天)。
4.今后长期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案例32016年1月1日,王五按建设项目参加了广州市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2016年2月4日在该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因塌方事故而不幸死亡,经认定属于工伤。
王五家中有62岁的父亲王父、58岁的母亲王母及5岁的儿子王晓(假设均符合供养条件)。
则他的近亲属能领取哪些工伤保险待遇?答:王五的近亲属能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下: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具体发放金额为623900元(31195元×20倍)。
2.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金额为37122元(6187元×6个月)。
3.供养亲属抚恤金:(1)发放标准:王父、王母、王晓每人每月各为王五本人工资的30%,具体金额为王父、王母、王晓每人每月各1856.1元(6187元×30%,假设本人工资取值为6187元)。
(2)供养时间:王父、王母供养至死亡当月。
王晓若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供养至年满18周岁当月。
欢迎登录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相关文件或者关注“广东人社”微信公众号工伤保险待遇简明表类型主要待遇项目支付标准享受条件支付方工伤工伤医疗、康复费符合规定范围的100%报销在协议工伤医疗(康复)机构工伤医疗保险(康复)基金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当地规定的标准(按天计算) 住院治疗工伤或者康复辅助器具费在规定支付限额内100%报销经劳鉴委确认同意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按当地规定的支付标准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停工留薪期待遇受伤前12个月平均的工资福利经劳鉴委确认的停工留薪期内用人(按月支付)单位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支付) 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等级工伤伤残保险待遇基金伤残津贴一至四级75%~90%的本人工资(按月支付) 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五至六级60%~70%的本人工资(按月支付) 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且单位保留用人劳动关系、无法安排工作的单位生活护理费30%~60%的市上年度职工平均鉴定为一至四级生活护理等级工伤工资(按月支付)保险基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0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支付) 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等级,且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五至十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0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支付)用人单位因工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因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工伤死亡(一次性支付)保险待遇基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倍的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因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人均可支配收入(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30%~40%的本人工资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支付)(核定待遇之和不应超过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本办事流程图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职业病30日内1年内用人单位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6经治疗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7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制图:蔡红制表:蔡红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宣(范文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