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航海专业毕业生海员培训管理办法(10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管理办法
第五章 证书的签发和再有效签注
第二十一条 通过船长、三副、轮机长或三管轮资格考试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专 业技能考试者,可申请签发相应职务的《适任证书》。
通过驳船驾长资格考试者,可直接申请签发驳船驾长适任证书。
第二十二条 完成两年及以上航海职业教育者,经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专业技能考 试合格,在海上非自航船舶完成 12 个月船上见习后,可申请签发三副或三管轮适任证书。
公司应建立船员档案,确保对船员的录用、培训、任职、解职、专业技能考试以及证书 持有情况等信息进行连续有效的管理,保持并随时可查到在其船舶上服务的所有船员的信息 资料。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指派船员任职时,应保证被指派的船员:
(一)按本办法持有适当的证书;
(二)熟悉其在船舶的具体职责,以及船舶的布置、装置、设备、工作程序、特性和局限 性;
第二十七条 《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种类、等级按照公司专业技能考试对应的船舶种 类、等级给予签注。上述签注内容如需发生变更,公司应对所属船员进行相应的专业技能考 试并提供合格证明。
驳船驾长适任证书不分等级。
第二十八条 申请适任证书签发,应提交《船员服务簿》、《专业技能考试合格证明》。
申请换发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应提交第十六条规定的(一)、(二)、(五)、(六)项资料; 申请换发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除提交第十六条规定的(一)、(二)、(五)、(六)项资料外, 还应提交《专业技能考试合格证明》。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签注者应提交第十六条规定的(一)、(二)、(五)、(六)项资料。
第二十九条 《适任证书》损坏、遗失,持证人应及时向证书签发机关报告,并可申请 补发相应类别、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
补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
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24.10.3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海船员函〔2024〕2253号
为进一步提高船员培训质量,加强船员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队伍建设,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修订了体系审核员相关管理规定,并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cn;
2.传真:010-65293482;
3.联系电话:010-6529347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1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24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01.29•【文号】海船员[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0]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2009年第10号令,以下简称《规则》),各海事管理机构要组织学习、深入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规则》的精神,熟练掌握船员培训的管理规定,在工作中予以切实贯彻落实。

船员培训是建设“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船员队伍,保障航行安全,防止船舶污染,实现船员强国目标的重要基础工作。

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强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履行好船员培训机构管理与日常监督检查职责,保证船员培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保障船员培训质量,使船员充分得到适岗、适任的专业技术知识与专业技能的培训,维护船员合法权益。

为做好《规则》实施的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船员培训项目申请的受理和现场核查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受我局委托对船员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核验,承担船员培训项目行政许可的实质审核责任。

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许可审核工作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岗位责任,保证审核工作规范、公正、客观、严谨地进行。

(一)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在接收培训机构抄送的申请材料时(船员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应立即对材料进行系统审阅。

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受委托范围的,应立即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告知申请人应当递交材料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渔业船员任职和发证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第五条渔业船员分为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

职务船员是负责船舶管理的人员,包括以下五类:(一)驾驶人员,职级包括船长、船副、助理船副;(二)轮机人员,职级包括轮机长、管轮、助理管轮;(三)机驾长;(四)电机员;(五)无线电操作员。

职务船员证书分为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和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具体等级职级划分见附件1。

普通船员是职务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

普通船员证书分为海洋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和内陆渔业普通船员证书。

第六条渔业船员培训包括基本安全培训、职务船员培训和其他培训。

基本安全培训是指渔业船员都应当接受的任职培训,包括水上求生、船舶消防、急救、应急措施、防止水域污染、渔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履行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準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78/95公约),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的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是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对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实施质量监督、检查、评估和稽核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必须建立质量体系,制定出包括质量方针的体系档案,使船员教育和培训工作在质量体系的连续控制之下进行,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第五条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建立质量体系,并形成档案,作为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和管理模式。

质量手册作为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质量体系的核心档案应涵盖质量体系程式并概述质量体系结构。

质量手册至少包括质量方针职责和许可权、教学计划、学员录取与管理、教学与管理人员、教学和培训装置、教学和训练的实施、质量记录控制、教学和训练的检查与评估、纠正和预防措施、档案与资料控制、内部稽核等基本要素。

第六条质量方针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明确其质量方针,包含质量目标和质量承诺。

质量方针要与培训机构的总体目标以及用人单位的期望和需要相吻合。

质量方针应被其所有员工和学员理解,并坚决贯彻执行。

第七条职责和许可权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管理机构。

对所有从事管理、执行和验证影响教育和培训活动质量的工作人员,应明确其职责、许可权和相互关係,并予以贯彻和保持。

第八条教学计划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档案化程式,保持教学汁划和大纲编写与开发的管理,以控制和验证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满足stcw78/95公约和主管机关有关适任标準等方面的要求。

教学计划和大纲的编制必须充分考虑教育手段、师资力量、教学装置条件等相关资源,以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的目标得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7年修订)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7年修订)【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7-03-31【生效时间】2017-04-15【关键词】安全,劳动保护,培训与资格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09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5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九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九)项、第(十六)项;将“(十)普通值班机工”修改为“(八)值班机工”,将“(十一)普通值班水手”修改为“(九)值班水手”。

二、在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后增加:“(十一)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十二)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十三)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十四)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十五)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

”在第十条第二款中增加“(九)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

”三、将第十一条第四款修改为:“除为本单位自有的公务船船员开展培训外,任何国家机关以及船员培训和考试的主管部门均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船员培训。

”四、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开展船上培训的航运公司和相关机构,应当将船上培训计划、学员名单,负责指导和训练学员的船长及高级船员的名单、资历等信息报送海事管理机构。

开展船上培训的航运公司和船舶,在保证船舶正常操作以及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船上培训记录簿》所载培训项目的目标和要求开展培训,并保证承担教学和指导任务的船长、高级船员有适当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相应的船上培训工作。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采用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方式对船员进行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保证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并且使学员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学习,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课程适合于选定的目标和训练任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3.07.26•【文号】交海发[2013]442号•【施行日期】2013.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13〕442号)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各航运公司:为了保护海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海员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交通运输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3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海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海员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籍国际航行海船上的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适用本办法。

军事船舶、公务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艇上的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授权具体负责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第四条船东应当提供保持海员健康的起居舱室环境。

第五条船东应当确保以下船舶设备、设施和建造要求持续符合船舶检验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取得船员舱室设备的证明文件:(一)房间和其他起居舱室空间的尺寸;(二)通风和供暖;(三)噪音和振动及其他环境因素;(四)卫生设施及更衣室;(五)照明;(六)餐厅;(七)医务室。

第六条船长或者经船长授权的海员应当每周对起居舱室进行检查,确保起居舱室保持健康、卫生和安全舒适的状况,并保存检查记录。

第七条船东应当为海员免费提供船上的娱乐和福利设施。

船员培训管理规定办法

船员培训管理规定办法

船员培训管理规定办法船员培训管理规定就是为大家收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章,欢迎大家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章。

第三条船员培训采取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该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正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该公正、公平、藏匿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送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详细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送部应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规矩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详细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该为船员参与船员培训提供方便,组织开展船员船上培训和学问更新培训。

第二章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第七条船员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平安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别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根据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八条船员基本平安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平安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海船船员基本平安;(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平安。

第九条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学问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

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船长;(二)轮机长;(三)大副;(四)大管轮;(五)三副;(六)三管轮;(七)电子电气员;(八)高级值班水手;(九)高级值班机工;(十)一般值班机工;(十一)一般值班水手;(十二)电子技工;(十三)全球海上遇险和平安系统(GMDSS)操作员;(十四)引航员;(十五)非自航船舶船员;(十六)水上飞机驾驶员;(十七)地效翼船船员;(十八)游艇操作人员;(十九)摩托艇驾驶员。

非航海毕业生特点及海员培训模式的探讨

非航海毕业生特点及海员培训模式的探讨

非航海毕业生特点及海员培训模式的探讨任威;李光正;王涛【摘要】针对交通运输部交海发[2006] 636号<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管理规定>及海船员[2008]352号文<关于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结合非航海专业大学毕业生的特点,分析了他们相对于航海类院校毕业生的异同点,并针对这些特点提出了具体的培养模式建议.【期刊名称】《中国海事》【年(卷),期】2010(000)002【总页数】4页(P47-50)【关键词】非航海专业;大学毕业生;高级海员培训;培训模式【作者】任威;李光正;王涛【作者单位】山东交通学院海运学院,山东威海,264200;山东交通学院海运学院,山东威海,264200;山东交通学院海运学院,山东威海,2642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718.6一、背景为了改善航运人才培养不足的现状,原交通部于2006年出台了《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08年8月又出台了海船员【2008】352号文《关于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将允许参加海船高级船员培训的大学毕业生的学科范围从单一的工科扩大到“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五个门类,同时“法学门类中的法学专业、文学门类中的英语专业”也可按《规定》参加培训。

《规定》提出了“通过培训非航海工科毕业生使其具有从事海员职业的技能和资质,缓解航海人才稀缺的矛盾”这样一种全新的办学思路。

该《规定》的出台为解决航海人才紧缺问题搭建了一个新的平台,对于满足航运发展的需要和扩大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有着双重的意义。

1.高级船员依旧紧缺根据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和国际航运联合会2005年公布的《人力资源调研报告》显示:2005年国际航运界共需高级海员47.6万人,而缺口就达1万人左右。

据权威部门预测:到2010年,高级海员缺口将达到1.3万人。

随着世界航运业的发展,到2015年全球航海人才缺口将进一步扩大到2.7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的管理,建设公正、廉洁的审核队伍,促进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规范、有效,不断提高审核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的人员及审核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审核机构在主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审核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与管理工作。

外部审核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与管理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内部审核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与管理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审核员的资格第四条审核员分为内部审核员和外部审核员,外部审核员又分为普通审核员和高级审核员。

第五条初次申请内部审核员证书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未满55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持有无限航区管理级适任证书或担任副主任科员及以上行政职务;(三)具有不少于1年与船员教育、培训相关的工作经历或不少于1年与海事船员管理相关的工作经历;(四)参加内部审核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六条初次申请普通审核员证书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未满55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持有无限航区管理级适任证书或具有副主任科员及以上行政职务;(三)具有不少于2年船员教育、培训的工作经历或不少于2 年海事船员管理的工作经历;(四)参加普通审核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七条初次申请高级审核员证书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未满5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担任副处长及以上行政职务;(三)具备普通审核员资格,并具有不少于6次的审核经历;(四)参加高级审核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八条申请内部审核员、普通审核员和高级审核员证书者,应向相应的审核机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申请表》(见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08.30•【文号】海船员〔2019〕308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9〕308号各直属海事局: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海船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保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为“培训合格证”)而进行的培训、考试以及培训合格证签发的管理。

第三条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要求的有效培训合格证。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培训合格证签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培训合格证签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培训合格证第五条培训合格证系指向海船船员签发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的适任证书外,表明符合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相关要求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培训合格证包括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特殊培训合格证。

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包括:(一)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二)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三)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四)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五)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六)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七)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八)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特殊培训合格证包括:(一)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二)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三)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四)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五)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六)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七)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八)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九)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一)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十二)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十三)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十四)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第二款第(一)至(三)项,第三款第(一)至(六)和第(十一)至(十四)项规定的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第三款第(八)项规定的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不超过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监督管理处罚规定(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监督管理处罚规定(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监督管理处罚规定(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9.24•【文号】•【施行日期】1990.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发布日期:1998年9月2日实施日期:1998年10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监督管理处罚规定(试行)(1990年9月24日交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护海洋环境,维护国家权益,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有违反海上交通监督管理行为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港务监督或港航监督机构是依据本规定对违反海上交通监督管理行为的当事人行使处罚权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违反海上交通监督管理的行为包括:(一)违反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主管机关依法公布的特别规定的行为。

(二)违反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行为;(三)违反中国有关外国籍船舶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行为。

(四)违反海员证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行为;(五)导致海上交通事故的过失行为。

本条第一款(一)、(二)、(三)、(四)项行为统称为违章行为。

第五条主管机关对违反海上交通监督管理的行为当事人实施处罚,应当区别具体情况:(一)行为发生是因不可抗力或以避免严重事故为目的的,不予处罚;(二)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经教育能及时纠正的,或纯操作性过失造成一般后果,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三)重复违章,屡教不改或故意违章,纵恿指使他人违章,或者在碰撞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从重处罚。

第二章处罚的分类和运用第六条对违反海上交通监督管理行为当事人的处罚分为:(一)口头警告;(二)书面警告;(三)罚款;(四)扣留适任证书3至24个月;(五)吊销适任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管理办法
(三)符合海船船员体检要求;
(四)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五)持有船员《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六)完成本办法规定的考前培训;
(七)通过本办法规定的资格考试,拟在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还应完成公司 组织的与其船舶种类、等级相对应的专业技能考试;
(八)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或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安全记录良好。
(一)给出一段合理的时间,在此期间,每个新船员将有机会了解其即将使用或操作的具 体设备,船上具体的值班、安全、环境保护和紧急程序以及需要懂得的正确履行指定职责的 有关安排;
(二)指定一名了解情况的船员,负责使每个新船员获得基本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所属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的船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考试,并 为考试合格者出具《专业技能考试合格证明》。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六条 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应按所持《适任证书》上标明的职务或较低职务任职。 第七条 《适任证书》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证书编号; (二)持证人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点; (三)职务; (四)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五)签发日期; (六)适用船舶种类、等级的签注; (七)再有效签注。 第八条 《适任证书》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 5 年。证书 有效期截止日期,对女性持证人,不得超过 60 周岁生日;对男性持证人,不得超过 65 周岁 生日。 第九条 《适任证书》适用于海上非自航船舶。 海上非自航船舶船长为最高职务。甲板部船员职务由高到低设置为大副、二副、三副; 轮机部船员职务由高到低设置为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驳船设驾长职务。大副、 二副、三副统称驾驶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轮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管理办法

山东省非航海类专业工科毕业生海员教育现状分析

山东省非航海类专业工科毕业生海员教育现状分析



引 言
是 山东 省交 通 学 院 和青 岛远 洋 船 员学 院 。海事 部 门主 管海员 培训 、 评估 、 试 和发证 , 考 并监 督海 员教
育 履行 实施 有关 国际公 约 、 国内法 律法规 。学员 在
20 0 8年 由美 国引发 的全 球性 金 融 危机 爆 发 以 来, 世界 经济 衰 退 , 国内 大学 毕业 生 就业 形 势 异 常 严 峻 , 统计 ,0 8年我 国有 4 %的大 学毕 业生 没 据 20 0
航 海教 育 研 究 2 1 1 0 0.
山 东 省 非 舫 海 类 董 业 工 科 毕 业 生 海 员 教 青 坝 状 分 析
马 强 , 新建 常 得上 刘 ,
( . 东 交通 学 院 海 运 学 院 , 东 威 海 1山 山 240 ) 62 0
( . 东海 事 局 船 员考 试 中心 , 东 青 岛 2 6 7 ) 2山 山 6 0 1 摘 要 : 过 对 山 东省 非航 海 工 科 毕 业 生 海 员教 育 培 养 的 体 制 现 状 、 生 规 模 、 备 设 施 、 资 管 理 等 各 方 面进 行 调 通 招 设 师
1 1万余 人 , 占全 国航 海类 专业 招 生 总量 的 14 . 约 /。
在扩招 的大 背 景下 , 外 开 办非 航 海 工 科 海 员 班 , 另
业 各 一个 班 级 , 限额 6 0人 。青 岛 远洋 船 员 学 院于
20 0 9年开 始开 班 , 规模 同 山东省交 通学 院 。
3. 施 设 备 设
使 得业 内人 士对 教 育 培训 的管 理 、 学 、 练 等 诸 教 训
多方 面有所 忧虑 。 因此 , 本文 对 目前非 航海 工科 海

非航海专业毕业生海员培训政策的回顾与评析

非航海专业毕业生海员培训政策的回顾与评析

“ 十一 五” 间 , 国水 运 经 济 继 续高 速发 展 , 期 我
受航 运形 势 良好 势头 的刺激 , 运 企业船 队规 模不 航
断膨 胀扩 大 , 海员 劳务市 场呈 现高 级船员 供不应 求
的局 面 。 高 级 船 员 供 不 应 求 成 为 制 约 我 国 航 运 快
速、 可持 续发 展 亟须 解 决 的 问题 , 是 我 国航 运 界 也 面 临的主 要矛盾 。一方 面 , 员教 育和培 养投 入资 船 金 高 、 间长 、 效慢 , 员培 养历 程的长 周期 性与 时 见 船
背 景 的 理 解
1 .满 足 航 运 市 场 的 旺 盛 需 求 , 通 制 约 航 运 疏
快 速 发 展 的 瓶 颈
和 国海船 船员适 任考试 、 估 和发证 规则》 交 通部 评 ( 令 19 9 7年第 1 4号 ) 以来 , 有航 海 类 中专 及 以上 具
学 历或完 成不少 于 2年航 海 职 业 教 育 和培 训 成 为 新 加入高 级船 员行 列 的必 要 条件 。该条 件 将 一些 有 志从事航 海职 业 且 具 有非 航 海 专业 高 学 历 的青 年拒于 高 级 船员 门外 。2 0 0 6年 l 2月 2 6日, 交通
外延 已进行 了拓 展 , 再局 限于 工科 , 至 还涵 盖 不 甚 了某些 文科 专业 , 以下将 该项 海员 培训 的毕业 生统
称 为 “ 航 海 专 业 毕 业 生 ” 非 。
《 定》 规 的出 台及其 发展 、 出台背 景的理 解和政 策评
价进行 阐述 , 提 出相 应 的 改进 意见 和 建议 , 为 并 可 非航 海专业 毕业 生 参 加海 员 培 训 的立 法 建 设 提供

非航海毕业生海员培训后续教育初探

非航海毕业生海员培训后续教育初探
课程 体 系 , 由几 门相 对独立 的课组 成 。如 驾驶专 业
国 内已有数所 航海 院校根 据交通 部 《 非航 海工科 毕 业生 海员培训 管理 规定》 以下 简称 《 ( 规定 》 要求 开 )
展培 训 。由于没有 成型 的模式 可循 , 院校 只能依 各 据《 规定 》 并参 考 传 统 的航 海 职 业 教 育模 式 , 定 , 制 培养 方案 。通过培 训教学 实践 , 并对 结业 学员 的跟
海员 培养模 式 , 在一 定程 度上缓 解 了我 国海员 的供 需矛盾 , 为普 通高 校 毕业 生 的就 业 提供 了新 途 径 。
目前 , 根据 各 院校 的培 养方 案 , 非航 海 毕 业 生
在 培训期 间 主要学 习 的课 程 即为 《 定 》 规 中要 求 的 甲类 三副/ 管 轮 适 任统 考 科 目。一 方 面 , 些 课 三 这 程 的知识 覆盖 面较广 , 部分 科 目甚 至构成 了较大 的
申请 三 副/ 管 轮 考试 和评 估前 , 三 只需 要 完成 熟 悉
和基 本安 全培 训 、 精通 救 生 艇筏 培 训 , 他项 目可 其
在 培训结 业后 、 申请 证书 之前完成 。但无 论是 培训
院校 , 是 学 员 , 不 愿 延 长 培 训 时 间 。 所 以 只 能 还 都 最 大限度 地利 用 l 个 月 的培训 时间 , 利用周末 、 2 如
手 , 合 主 管 机 关 的适 任 要 求 , 鉴 国外航 海 教 育 模 式 和 我 国航 海 成人 高等 教 育模 式 , 出在 培 训 结 业 后 进 行 后 续教 育 , 结 借 提 并
针 对 后 续 教 育 的 时 间进 程 、 目标 和 内容形 式 等提 出科 学合 理 的建 议 。 关 键 词 : 航 海 专 业 毕 业 生 ; 员 培 训 ; 续教 育 ; 习 非 海 后 实

关于规范海员出境证件管理工作的规定

关于规范海员出境证件管理工作的规定

关于规范海员出境证件管理⼯作的规定关于规范海员出境证件管理⼯作的规定 第⼀条为了进⼀步加强和规范办理海员出境证件的管理,保证我国国际海员的素质,适应国际化海员管理和我国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境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和交通部交安监发[1996]599《关于加强海员证管理⼯作若⼲问题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条中华⼈民共和国海员证(以下简称“海员证”)是具有护照性质并为船员出境执⾏任务专⽤的法定出境证件,证明合法持有⼈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和当时的职业⾝份为船员。

我国海员持海员证前往世界各国有效。

第三条凡出境在船上从事⼯作并编⼊船员名单的中华⼈民共和国公民,均应依法持有海员证。

第四条公民申请海员证,应由中华⼈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以下称“港务监督局”)确认具有申请办理海员证资格的单位(以下称“申办单位”),向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申请办理。

第五条申请海员证的船员应满⾜的要求 (⼀)申请海员证的船员应符合的基本要求: 1.年满18岁⾄未满64周岁; 2.持有中华⼈民共和国居民⾝份证; 3.没有《中华⼈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境管理法》第⼋条、第九条所列的情形; 4.没有下述情形或⾏为之⼀: (1)船舶处于险情时,擅⾃逃离船舶; (2)在航⾏肇事后逃逸并负有肇事责任; (3)不履⾏⽔上救助义务或拒不执⾏搜救指挥当局的命令; (4)因重⼤海上交通事故受到处罚且仍在处罚期内; (5)通过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段,申请或取得船员证件; (6)伪造、变造、涂改、转让、出借、出租、买卖或冒⽤船员证件; (7)未按规定向港务监督交回有关船员证件; (8)在境外不履⾏船员职务或拒绝遣返安排,且⽆合理理由; (9)在航次中擅⾃离弃正在服务的船舶,且⽆合理理由; (10)严重违反外事纪律。

5.持有港务监督签发的《船员服务簿》;渔船船员(包括渔⼯,下同)持有渔港监督签发的《渔业船员服务簿》; 6.持有海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渔船船员持有渔港监督签发的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管理规定

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管理规定
育部公布的专业 调整公 告所 确定的专业
第十八条 本规 定未尽事宜 . 按照 4 O 规则》办理 。
培训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非航海工科毕业 生参 加海员培
训. 驾驶专业学生应完成航海学、 船舶值
班 与避碰 、 海气象 与海 洋学 航 航海 英语 、
海 上货物运输 、 船舶 管理 和船舶结构 与设
()全 E制普通高等 学校 工学专业 1“ l
是指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
录》中工学各专业, 以及教育部公布的专
业 调整公告所确 定的专业。
上学历教育资格; ( 按照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 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的要求建立并有 效运行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
制定本规定 。
毕业生. 可申请所有航区和等级的海船三 副/三管轮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
第九条 非航海工科毕 业生申请海船
员培训的入学资格, 由所在航海院校负责 审查。 入学资格审查包括对非航海工科毕 业生的学历、健康状况等情况的审查。 航海院校应在每期海员培训开学前.
将学生名单报有 管辖权 的海事管理机构备
毕业生, 在结业前通过值班水手、 值班机
工适任考试 、 估者 . 评 可直 接向海事管理
备等课程 的学习; 轮机 专业学生应 完成 轮 机工程基础 、 主推进动 力装置 、 辅机 、 船舶
机构申请相应航区、专业的值班适任证
书。 但须 在船长、 负责航行 值班的高级船 员或合格 的普通船 员的指导下履行值班职
轮机英语、船舶电气、轮机维护与修理
船 舶管理等课程 的学习 。
第十 九条 本 规定由交通部海事局 负
责解释 。
第七条 非航海工科毕业生申请参加 海船船员三副/_ -管轮适任考试、 评估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欧阳学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船船员船上培训行为,加强船上培训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经修订的《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或者船员履职而进行的船上培训,包括船上见习、船上熟悉培训、船上知识更新培训。

(一)船上见习,包括职务晋升船上见习、吨位(功率)提高船上见习和培训合格证船上见习;(二)船上熟悉培训,是指船员履职前在船开展的安全熟悉培训、保安熟悉培训、液货船货物特性和操作熟悉培训等岗位熟悉培训;(三)船上知识更新培训,是指航运公司为本公司自有船员在船开展的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再有效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上培训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船上培训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船上见习记录簿》样式(见附件1)由主管机关统一制定和发布。

公司如自行编制《船上见习记录簿》的,其内容不得低于主管机关发布的《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培训主体与职责第五条公司是实施船上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制订并完善船上培训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障船上培训的有效实施,并保持完整的培训记录。

公司和开展培训的船舶应根据船上培训的种类、船舶类型、航区(线)、货物作业条件等,分别制定船上培训计划和船上培训实施计划。

公司应编制《船上培训记录薄》,用于记录船员在船培训情况。

第六条公司应对安排上船任职的船员,开展岗位熟悉培训,以确保船员熟悉其具体职责,以及与其日常或应急职责有关的所有船舶布置、装置、设备、程序和船舶特性等。

第七条开展船上见习的公司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拥有自有或管理的船舶,或者与航运公司签订包含船上见习内容的配员协议,或者与航运公司签订配员协议及船上见习协议;(二)学员舱室、生活和培训条件满足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的要求;(三)已建立船上培训管理制度;(四)公司培训师、船上培训师具备与所开展的船上培训相适应的培训能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满足航运发展的需要和扩大就业,吸收非航海工科毕业生从事海员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 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以下简称《04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是指完成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工学专业或完成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学校相关专业学历教育(航海技术和轮机工程专业除外)的毕业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
(一)申请参加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非航海工科毕业生;
(二)开展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的航海院校。

第四条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且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的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均可参加海员培训。

第五条开展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的航海院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开展全日制航海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的要求建立并有效运行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
(三)满足主管机关有关航海教育和培训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参加海员培训,驾驶专业学生应完成航
海学、船舶值班与避碰、航海气象与海洋学、航海英语、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管理和船舶结构与设备等课程的学习;轮机专业学生应完成轮机工程基础、主推进动力装置、船舶辅机、轮机英语、船舶电气、轮机维护与修理、船舶管理等课程的学习。

第七条非航海工科毕业生申请参加海船船员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应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全日制海员培训。

航海院校应根据STCW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大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评估规范》的要求,制定并实施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教学计划。

第八条完成海员培训的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可申请所有航区和等级的海船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

第九条非航海工科毕业生申请海船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和评估前,应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第十条非航海工科毕业生申请海船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前,应通过主管机关规定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并应完成高级消防培训和精通急救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驾驶专业学生还需完成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申请无限航区、近洋航区船舶三副适任证书的,还应持有GMDSS 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适任考试、评估,由所在航海院校统一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完成海员培训的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可在全部评估项目合格前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完成海员培训的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在结业前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三副/三管轮和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考试、评估的,不受《04规则》中有关海上资历规定的限制。

第十三条完成海员培训的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在结业前通过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考试、评估者,可直接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相应航区、专业的值班适任证书。

但须在船长、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或合格的普通船员的指导下履行值班职责不少于3个月后,方可参加航行值班。

第十四条开展非航海工科毕业生海员培训的航海院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要求,将海员培训纳入本单位的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

在开展培训前,应将教学计划和培训规模向主管机关报备后实施。

航海院校应编写对非航海工科毕业生进行海员培训的专门教材。

第十五条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参加海员培训的入学资格,由所在航海院校负责审查。

入学资格审查包括对非航海工科毕业生的学历、健康状况等情况的审查。

航海院校应在每期海员培训开学前,将学生名单报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完成本规定中规定的海员培训,由所在航海院校颁发结业证,并报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和主管机关备案。

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完成本规定中规定的海员培训,在职务晋升、航区扩大、吨位提高和功率提高时,按完成三年制航海职业教育的学生对待。

第十七条在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工学专业”是指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工学各专业,以及教育部公布的专业调整公告所确定的专业。

(2)“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学校相关专业”指教育部2004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中交通运输大类、资源开发与测绘大类、材料与能源大类、水利大类、土建大类、制造大类、电子信息大类、环保、气象与安全大类中的各专业,以及教育部公布的专业调整公告所确定的专业。

第十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04规则》办理。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交通部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