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贵州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司法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共青团贵州省委,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贵州省妇女联合会,贵州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28•【字号】黔教安稳发〔2018〕97号•【施行日期】2018.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基础教育正文贵州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教安稳发〔2018〕97号各市(州)教育局、综治办、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社局、团委、妇联、残联,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综治办、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社局、团委、妇联、残联,省直管试点县教育局、综治办、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社局、团委、妇联、残联,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属普通高中:现将《贵州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教育厅省综治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2018年5月28日贵州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根据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制定下发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教督〔2017〕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中小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健全预防、处置学生欺凌的工作体制和规章制度,以形成防治中小学生欺凌长效机制为目标,以促进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形成合力为保障,确保中小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落到实处,把校园建设成最安全、最阳光的地方,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良好条件。
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等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等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共青团贵州省委,贵州省妇女联合会•【公布日期】2013.12.26•【字号】•【施行日期】2013.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基础教育正文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等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检察院、公安局、团委、妇联,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公安局,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检察院、公安局、团委、妇联:近年来,我国少年儿童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少年儿童安全事故数量和非正常死亡人数逐年下降。
但是,少年儿童保护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少年儿童被性侵案件,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切实预防性侵少年儿童案件的发生,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结合贵州实际,现就做好我省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安全知识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幼儿园要结合少年儿童所处年龄段和年级,采取适合少年儿童身心发展的教育方式,安排不同的安全教育内容,提高少年儿童的防范意识。
教育学生特别是女学生提高性自我保护意识,知晓什么是性侵,掌握预防性侵知识和自我保护方法,了解遭遇性侵后如何寻求他人帮助。
共青团、妇联要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优势,动员整合社会力量,通过编发手册、制作宣传品等形式,加强对家长的宣传教育,提高家庭教育在少年儿童性教育、预防性侵等自我保护教育方面的作用和功效。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将少年儿童预防性侵作为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必讲内容,创新教育方式,不断提高中小学生自我保护意识,让学生掌握防范性侵的方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确保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特制定《小吉场镇教育管理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一、每学期至少要召开一次全体教职工会,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
二、每学期要向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发一封公开信,向家长宣传“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明确家长(或监护人)的法定职责。
三、每学期至少要召开一次家长会,广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
四、各班级每学期至少要开展一次性知识和自我保护方法教育。
五、要按规定开展好防“六灾一渗透”安全教育,建立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各类人员职责,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坚持开展隐患排查与整改,协调配合综治、安监、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扎实做好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六、要千方百计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制,确保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率控制在1.8%以内。
七、要积极开展留守儿童关爱行动,落实留守儿童结对帮扶措施。
八、要按照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保证未成人在校体育锻炼时间每天不少于1小时。
九、每学期至少要出一期“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宣传专板。
十、要严格按照“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及有关法律和部门规章制度规范教职工从教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并将师德师风建设考核落到实处,执行师德师风考核一票否决制。
十一、教职工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必须主动制止侵害行为,并在第一时间上报学校领导,各校点领导要在第一时间上报教管中心。
十二、全体教职工每学期至少要写一篇“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心得体会。
十三、严禁教职工在非公共场所或非在校学习时间辅导学生、安排事务、处理教育教学等问题。
十四、严禁午间及下午放学后滞留学生进入教师办公室。
十五、全体班主任教师每学期对班级所有学生要至少完成一次以上家访或电访,科任教师每学期对相应班级留守儿童至少完成一次家访或电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26•【文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网络保护第六章政府保护第七章司法保护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贵州未成年保护两项制度内容
贵州未成年保护两项制度内容Guizhou has implemented two key policies aimed at protecting minors in recent years. The first is the "Minors' Protection Regulation," which outlines measures to safeguard the well-being and rights of children in the region. This includes provisions for education, healthcare, and social services that promote healthy development and ensure a safe environment for minors. The second policy is the "Minors' Internet Protection Regulation," which addresses issues related to online safety and cyberbullying among youth.贵州最近几年实施了两项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政策。
第一项是《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该条例规定了保障该地区儿童福祉和权利的措施。
其中包括促进健康发展和确保未成年人安全环境的教育、医疗和社会服务条款。
第二项政策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解决了与青少年在线安全和网络欺凌相关的问题。
These regulations are essential in addressing the unique challenges faced by minors in today's society, particularly in a rapidly evolving digital landscape. With the rise of technology and social media,young people are more vulnerable than ever to online threats and exploitation. The "Minors' Internet Protection Regulation" plays a crucial role in combatting these risks and ensuring a safer online environment for children in Guizhou.这些法规对应对当今社会未成年人面临的独特挑战至关重要,特别是在迅速发展的数字领域中。
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94年修正)
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9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7.28•【字号】•【施行日期】1994.07.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正)(1988年11月23日贵州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7月28日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居住和进入贵州省境内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村)民委员会和家庭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和人生观。
共青团、妇联、工会组织有责任参与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反映未成年人的合理要求;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提出建议、参与决策;为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和申诉提供帮助。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它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社会舆论要谴责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未成年人有依法自我保护的权利和自我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坚持培养、教育、引导的原则,运用经济、行政、教育、文化、法律等手段,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二章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确保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特制定《小吉场镇教育管理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一、每学期至少要召开一次全体教职工会,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
二、每学期要向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发一封公开信,向家长宣传“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明确家长(或监护人)的法定职责。
三、每学期至少要召开一次家长会,广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
四、各班级每学期至少要开展一次性知识和自我保护方法教育。
五、要按规定开展好防“六灾一渗透”安全教育,建立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各类人员职责,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坚持开展隐患排查与整改,协调配合综治、安监、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扎实做好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六、要千方百计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制,确保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率控制在1.8%以内。
七、要积极开展留守儿童关爱行动,落实留守儿童结对帮扶措施。
八、要按照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保证未成人在校体育锻炼时间每天不少于1小时。
九、每学期至少要出一期“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宣传专板。
十、要严格按照“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及有关法律和部门规章制度规范教职工从教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并将师德师风建设考核落到实处,执行师德师风考核一票否决制。
十一、教职工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必须主动制止侵害行为,并在第一时间上报学校领导,各校点领导要在第一时间上报教管中心。
十二、全体教职工每学期至少要写一篇“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心得体会。
十三、严禁教职工在非公共场所或非在校学习时间辅导学生、安排事务、处理教育教学等问题。
十四、严禁午间及下午放学后滞留学生进入教师办公室。
十五、全体班主任教师每学期对班级所有学生要至少完成一次以上家访或电访,科任教师每学期对相应班级留守儿童至少完成一次家访或电访。
贵州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2021年)
贵州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0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正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0号)《贵州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已于2021年9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实行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第三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学校和家庭尽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应当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协调机制由教育、民政、财政、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公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网信、卫生健康、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单位组成。
承担协调机制日常工作的单位由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指定。
协调机制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任召集,定期对未成年人犯罪基本情况进行研判,研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重要政策、重要工作、改革事项;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整体纳入年度工作督查、纳入平安建设和服务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体系;对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严峻的地区、单位进行挂牌督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1•【字号】黔府办发[2008]38号•【施行日期】2008.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38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组成人员。
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委员:刘晓凯(副省长)副主任委员:丁济康(省委副秘书长)王建富(省政府副秘书长)罗光彪(省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王东方(省军区政治部副主任)温杰(省高法院副院长)叶亚玲(省检察院副检察长)XXX(省公安厅副厅长)邹杨(省司法厅副厅长)李克君(省财政厅机关党委书记)滕红(团省委副书记)委员:杨兴举(省文明办专职副主任)王碧海(省教育厅副厅长)孟武建(省科技厅副厅长)刘晖(省民委副主任)覃祖祥(省民政厅副厅长)郭智文(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罗运琪(省文化厅机关党委书记)XXX(省卫生厅副厅长)王康振(省地税局副局长)李维娜(省广电局机关党委书记)姚元君(省体育局机关党委书记)蔡东(省工商局机关党委书记)邓兆梅(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黄中敬(省质监局机关党委书记)曹云平(省监狱局局长)何川(省劳教局副局长)杨清源(省总工会副主席)李朝卉(省妇联副主席)归然(省残联副理事长)霍邢平(贵州日报副总编)江兰(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顾青松(省烟草专卖局巡视员)谭论(贵州保监局局长)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团省委,滕红兼任办公室主任,余薇薇任办公室副主任。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合理安排课时和作业保证未成年人学生的课
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合理安排课时和作业保证未成年人学生的课
《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在阐述各项措施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明确了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课时和作业事项,来保证未成年人学生的学习。
首先,学校应当遵守《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为未成年学生安排合理合理的课时和作业负责。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级、身体素质以及学习任务的具体要求去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课堂讲解和作业,制定适合未成年学生的教学安排,充分体现关爱和保护的态度。
其次,为保证未成年学生的学习,学校还应当严格执行课程安排;校外安排学生参加课外社团活动要加强安全监管;确保该有的学习设施,使学生有完整的课外生活空间。
再第三,学校还应当把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活动与家庭生活相结合,让学生受到父母温暖引领,尊重孩子的安排,在适当的情况下给孩子回家时间,允许和激励孩子参加室外体育活动,多参加课外活动等,使孩子的心理得到放松。
最后,学校为未成年学生安排学习的关键有三,一是坚守教育观念,做到精耕细作、科学指导;二是营造学习氛围,丰富学习课外文体活动;三是强化父母家庭参与学习,在加强未成年学习中发挥重要作用。
经过学校和家庭的共同维护和实施,未成年学生也将受到有效的社会保护和学习保护,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
贵州省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规定,对实现未成年人受到全面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为未成年学生的学习生活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2019年修正)-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2019年修正)正文:----------------------------------------------------------------------------------------------------------------------------------------------------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2012年7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巩固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及从事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凡适龄儿童、少年应当接受义务教育。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收学费、杂费、借读费,逐步免除教科书费、作业本费。
第四条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义务教育实施规划,决定义务教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筹落实全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本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经费,组织实施全省义务教育工作并进行督促检查。
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实施规划,保障本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经费,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义务教育的具体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规划和建设学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本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经费,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学校安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中的相关工作。
解读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解读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2007-2-5 15:03:05 浏览1082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经表决,高票通过了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该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经过3次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呈现出诸多新的亮点。
突出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修订案:“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为保障未成年人这一基本权利,修订案从家庭、学校、社会多方面作出相应约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注、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案例链接乡政府为何状告学生家长?因为他们拒把孩子送进学堂.2001年9月3日,正值贵州省安龙县平乐乡龙蛇场坝赶场天。
一大早,不足三千平方米的龙蛇坝场就挤满了来自本乡各村和毗邻乡镇的赶场群众。
平乐乡人民政府诉农民王茂坤、韦其明、王世英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侵害子女义务教育权利一案在这里现场开庭审理。
被告人王茂坤有未成年子女4人,原分别就读于乐平乡龙蛇小学三年级和二年级;被告人韦其明的女儿原就读于平乐戴中学龙蛇代办点初中一年级;被告人王世英的女儿原就读于平乐小学六年级。
2001年春季,这6名学生未到学校报到读书。
平乐乡政府多次派人来到这些学生家中,苦口婆心地向家长做工作,并向他们宣讲《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此后,乡政府分别向学生家长送达了复学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但这些家长对此均置之不理,仍未送子女到学校就读。
为此,乡政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3被告送其子女复学。
合议庭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3被告立即履行送子女复学的法定义务。
强调戒除未成年人网瘾为从源头上解决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问题,修订案提出对游戏软件的开发进行控制,规定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一法一条例’
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一法一条例’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确保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 ,特制定《小吉场镇教育管理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一、各校点每学期至少要召开一次全体教职工会,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
二、各校点每学期要向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发一封公开信,向家长宣传“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明确家长(或监护人)的法定职责。
三、各校点每学期至少要召开一-次家长会,广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
四、各校点各班级每学期至少要开展-次性知识和自我保护方法教育。
五、各校点要按规定开展好防“六灾一渗透”安全教育,建立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各类人员职责,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坚持开展隐患排查与整改,协调配合综治、安监、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扎实做好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六、各校点要千方百计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制,确保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率控制在1. 8%以内。
七、各校点要积极开展留守儿童关爱行动,落实留守儿童结对帮扶措施。
八、各校点要按照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保证未成人.在校体育锻炼时间每天不少于1小时。
九、有条件的校点每学期至少要出一期“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宣传专刊。
十、各校点要严格按照“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及有关法律和部门规章制度规范教职工从教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并将师德师风建设考核落到实处,执行师德师风考核一票否决制。
十一、各校点教职工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必须主动制止侵害行为,并在第一时间上报学校领导,各校点领导要在第一时间上报教管中心。
十二、各校点全体教职工每学期至少要写一篇“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心得体会。
十三、严禁男性人员擅自进入女生宿舍,严禁住校女生擅自外出超时不归。
贵州禁酒规定
贵州禁酒规定贵州禁酒规定随着社会进步和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禁酒运动在全球范围内逐渐兴起。
作为全国重要的酿酒产区之一,贵州省也加入了这一行列,并从近几年开始实施严格的禁酒规定。
本文将介绍贵州禁酒规定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
贵州禁酒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贵州禁止在公共场所饮酒。
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酒吧、餐馆、咖啡厅、剧院、体育场等。
任何人在公共场所饮酒,一经发现将被罚款,并可能面临警方的处罚。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公共场所的秩序和环境,减少酒精相关事件的发生。
其次,贵州禁止在机动车辆上饮酒。
根据相关交通法规,任何人在驾驶或乘坐机动车辆时饮酒都是违法行为。
贵州省交警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一经发现将并处罚款并吊销驾驶证。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减少酒驾事故的发生。
再次,贵州禁止未成年人购买和饮酒。
根据贵州省青少年保护条例,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不得购买和饮酒。
酒吧、餐馆和超市等销售酒类的场所必须对顾客的年龄进行严格核实,并拒绝未成年人的购买。
违反这一规定的商家将被罚款,行政责任人还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预防未成年饮酒问题的发生。
最后,贵州禁止酒后驾驶。
任何人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都是违法行为,无论是否达到或超过酒精含量上限。
贵州省交警部门通过智能监控设备和临时检查点等手段,对酒后驾驶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一经发现,将吊销驾驶证,并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保护道路交通安全,减少酒驾事故的发生。
实施禁酒规定以来,贵州省酒精相关问题有所缓解,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公共场所的秩序和环境得到了改善,酒驾事故明显减少,未成年人饮酒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
不仅如此,禁酒规定的实施对于改善人民的健康状况,提高社会素质和促进社会稳定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贵州禁酒规定的实施也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例如,在一些偏远地区,人们的饮酒习惯根深蒂固,禁酒规定的推行难度较大。
此外,一些商家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可能会违反禁酒规定,从而增加了执法部门的工作量。
某县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贯彻执行情况汇报
全文共计5761字某县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贯彻执行情况汇报
尊敬的各位检查组领导:
按照州人常办明电(2019)7号《关于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的通知》通知要求,就我县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情况向检查组各位领导作如下汇报,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基本情况
兴仁县国土面积1785平方公里,辖4个街道、14个乡镇(街道),162个行政村,总人口52.5万人,其中,18岁以下未成年人15.2万人。
有小学164所、教学点37个、中学34所、特殊教育学校1所、幼儿园28所(其中民办15所)。
幼儿在园(班)14867人、小学在校生51593人、初中在校生24602人、普通高中在校生5936人、职高在校生1027人、特殊学校在校生70人。
自《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新修订)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以来,我县以强化学习,广泛宣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为先导,以规范行为,创设条件,综合整治,维护广大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不断加强青少年维权自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主要做法
1。
未成年人违法和轻罪记录消除制度d 文档
法制日报讯记者阎志江新的《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7月28日贵州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9月1日施行。
“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试行违法和轻罪记录消除制度”,使其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成为新《条例》的一大亮点。
据了解,新《条例》明确规定在全省试行未成年人违法和轻罪记录消除制度,主要源于瓮安县在全省先行试点成功的实践。
2008年瓮安“6·28”事件发生后,贵州省委作出了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这批违法犯罪青少年依法从宽处理,并加强一对一结对帮助教育,试行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除制度,鼓励他们改过自新、重新回到正确的人生轨道上来的指示要求。
2008年11月28日,贵州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崔亚东在瓮安县主持召开违法青少年帮教工作座谈会时,一些帮教对象的家长代表在会上提出,担心孩子的升学、就业、参军等前途受到影响,而且会影响一辈子,一辈子会生活在这种阴影之下。
崔亚东当场表态,“只要他们确实改好转变,决不让他们背上历史的包袱。
”他要求省委政法委抓紧研究解决好这个问题。
2008年12月5日《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下发后,省委政法委根据意见中关于“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改革要求,决定在瓮安县先行试点试行未成年人违法和轻罪记录消除制度。
2009年6月,在贵州省委政法委、省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及省直政法部门的指导下,瓮安县委制定下发了《关于对“6·28”事件涉案未成年人违法及轻罪犯罪记录消除的指导意见》,瓮安县委政法委转发了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制定的《瓮安县“6·28”事件涉案未成年人违法及轻罪犯罪记录消除办法》,并印发了《关于规范“6·28”事件涉案未成年人违法及轻罪犯罪记录消除工作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涉案未成年人违法及轻罪犯罪记录予以试行消除,使其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受影响。
学习《贵州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简报
学习《贵州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为贯彻落实黔南州教育局关于学习宣传文件《贵州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全面推动未成年学生法制宣传工作保护,营造学习宣传的良好氛围。
2021年12月27日,道坪中心小学组织全体教师在阶梯教室学习《贵州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道坪中心小学文豪老师带领学习文件,对《条例》进行逐条学习,并且对重点条例做着重强调。
各位教师听得津津有味,时不时还提出问题。
学习气氛浓烈。
通过学习《贵州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增加了全体教师的法律意识,提高了责任感和使命感。
为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重要保障。
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当坚持尊重人格尊严、平等对待,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对未成年人享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应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第四条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有责任保护、关心、培养、教育未成年人,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帮助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促进未成年人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未成年人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承担以下职责:(一)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决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受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帮助;(四)指导下级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工作;(五)做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其他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及社会知名人士组成,可以聘请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及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人士作为特邀监督员。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红十字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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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居住和进入贵州省境内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村)民委员会和家庭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和人生观。
共青团、妇联、工会组织有责任参与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反映未成年人的合理要求;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提出建议、参与决策;为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和申诉提供帮助。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它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社会舆论要谴责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未成年人有依法自我保护的权利和自我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坚持培养、教育、引导的原则,运用经济、行政、教育、文化、法律等手段,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二章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及社会知名人士组成。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可聘请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及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人士作为特邀监督员。
第八条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本条例的实施;(二)决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协调、研究、处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有关问题;(四)指导下级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基金,用于未成年人保护事业。
第三章家庭保护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言行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让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歧视、体罚、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禁止溺婴、弃婴。
不得让未成年人上街乞讨。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任意在外过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离家出走或逃夜行为应及时找回,耐心管教。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教育未成年人遵守公共秩序、遵守法津,发现未成年人参加非法组织或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时,应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强迫、教唆、怂恿未成年人违反社会公德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禁止为未成年人包办、买卖婚姻和订立婚约。
禁止童婚。
第四章学校保护第十七条学校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在进行文化教育的同时,重视对未成年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法制教育、劳动教育、并适时进行生理卫生教育。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
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学校不得随意勒令未成年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十九条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不得利用危险校舍进行教学活动,发现不安全因素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排除。
学校应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二十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教师要为人师表,以自身良好的思想品德、作风和言行教育、影响未成年学生。
教师对学习成绩和思想品德差的未成年学生要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和放任不管。
教师不得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未年学生。
第二十二条对调戏、猥亵、奸淫女性未成年学生和残害未成年学生的教职工,必须依法从严处理,学校和教育部门不得再录用其从事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校要与未成年学生家庭建立联系制度,对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发现未成年学生有逃学和其他不良行为,应及时通知监护人,并协同监护人对其进行教育。
第五章社会保护第二十四条广播、影视、文化、新闻、出版、发行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有益于身心健康的作品,严格影视和各种出版物审查制度,防止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害的作品向社会扩散。
第二十五条公安、教育、工商、文化、新闻、影视、出版、发行等部门应加强对报刊亭、售书、租书摊点以及录像、电子游戏机室(站)的管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渲染色情、淫秽、暴力、恐怖、封建迷信、民族歧视等内容的视听读物。
第二十六条青少年宫和文化艺术馆(站)应加强管理,保证对未成年人开放,为未成年人开展健康有益活动提供良好条件。
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公园、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应对未成年人实行专场优惠开放。
专供未成年人活动的场地、设施、器械,成年人不得占用,有关单位不得租赁和挪作它用。
第二十七条营业性歌舞厅、洒吧等对未成年人不适宜的场所,不得让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第二十八条任何人不得强迫、引诱未成年人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九条禁止胁迫或者诱骗未成年人表演恐怖、残忍的节目。
第三十条禁止胁迫、诱骗、教唆未成年人进行吸毒、赌博、卖淫、行窃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向未成年人传授违法犯罪方法。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或出售火药枪、匕首、三棱刀、弹簧刀以及其他管制的器具。
第三十一条成年人有劝阻、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的权利和义务,发现离家出走或逃夜的未成年人,应主动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严禁拐卖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处于危险、紧急情况时,每个公民都有救护和援助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招用不满16周岁或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就业。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已就业的未成年人,所在单位或雇主不得安排他们从事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过重的体力劳动。
第三十三条社会各方面要支持中、小学校共青团、学生会、少先队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并为之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科技发明、文学艺术创作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发明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第六章自我保护第三十五条未成年人应当自学、自理、自护、自强、自律,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正确行使和履行国家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六条未成年人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应勤奋学习,努力掌握政治、文化、科学、法律知识和必要的劳动技能。
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享有参加文艺、体育、游艺活动和休息的权利,有参加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未成年人应自觉遵循以下基本的行为规范:(一)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尊重父母和师长,尊老爱幼,团结互助,爱护公物,遵守公共秩序。
(二)诚实谦虚,接受有益的指导和教育,克服缺点,改正错误,并勇于同一切违法犯罪以及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三)加强自我约束,抵制不良影响,不吸烟、不酗洒、不打架、不骂人、不撒谎、不赌博、不偷盗、不逃夜、不逃学、不谈恋爱、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不做其他有害自身或他人身心健康的事。
第三十九条未成年人不得制造、购买、受赠、携带火药枪、匕首、三棱刀、弹簧刀以及其他管制器具。
第四十条未成年人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依法提出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权利。
第七章特殊保护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办学条件,保障上述地区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界和个人支持旨在救助失学儿童的“希望工程”和其他助学活动。
第四十二条婴幼儿、女性未成年人,有生理缺陷、精神障碍和弱智未成年人,以及失去正常监护的未成年人,受到特殊保护。
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前款所列之未成年人,应给予特殊教育和提供特殊医疗服务。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有生理缺陷、精神障碍、弱智及非婚生的未成年人。
第四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婴幼儿的托幼教育和卫生健康。
第四十四条民政部门对未成年的流浪者、乞讨者和孤儿要负责做好收容、遣送、安置和教育工作。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女性未成年人的入学和年满十六周岁女性未成年人的就业不得歧视。
要保护有罪过或受侵害女性未成年人的人格、名誉,严禁传扬其罪过或受侵害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女性未成年人的入学、升学、医疗保健、生产劳动要给予特殊保护。
第四十七条居(村)民委员会或有关单位对失去正常监护的未成年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为其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八章司法保护第四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有关机关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应及时处理,对摧残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从严惩处。
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和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十九条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由所在学校、单位、居(村)民委员会、辖区派出所与监护人共同对其进行规劝和教育。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行教育与惩办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在预审、起诉、审理过程中,应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思想实际做好教育疏导工作,禁止逼供、诱供、体罚。
第五十一条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专门的预审组、起诉组、合议庭,并依法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形式和方法进行讯问、起诉、辩护和审理。
人民法院建立的少年合议庭,可从共青团、学校、妇联、工会、居(村)民委员会聘请人民陪审员。
第五十二条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劳动教养、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应与羁押、服刑的成年人分押分管分教。
第五十三条市和市辖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创办工读学校或工读班。
工读学校或工读班应当坚持“挽救孩子、造就人才、立足教育、科学育人”方针,实行半工半读,对工读学生进行法制、道德、科学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
第五十四条少年犯管教所应贯彻“以教育改造为主,轻微劳动为辅”的方针和半天学习、半天劳动的制度,对被劳动教养和劳动改造的未成年人进行法制、道德、科学文化教育和职业培训,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正在工读、劳动教养、劳动改造的未成年人原所在学校、单位、居(村)民委员会、辖区派出所和监护人应当配合工读学校、少年犯管教所做好规劝教育工作。
对工读结业、解除教养、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要落实接茬教育措施。
第五十六条公安、劳动、教育、工商、税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社会各界要共同做好工读结业、解除教养、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的落户、复学、复工、就业、务农等安置工作,对其中确实无家可归、无所依靠或病残的,由原籍民政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和组织给予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