悔过书写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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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悔过书(故意伤害)
刑事悔过书
2007年8月28日21时许,本人xx因收费问题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在得知对方说要打我后,本人叫了“袁老二”等五名男子一起过来吃饭,吃饭过程中喝了点酒,“袁老二”等人说要帮我和对方谈判,之后一起来到xxxx西区樟埔红尾头荔枝园。在我指向并告知“袁老二”等男子,此人就是严伟聪时,“袁老二”等男子突然持刀将被害人砍伤。因发生的事情远远超出我的主观故意范围,且又害怕被人报复遂逃离现场。而在当地所开的店辅亦不敢回去收拾一件行李,该店内全部资产当做给被害人的赔偿。本人因对被害人深感嫌就和对自已犯下的错误深深感到后悔,于2011年10月22日向xxx县公安局大浦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于2011年10月24日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再次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肆万元整,而被害人亦承诺不追究我的责任。
当我这次再从重新回来面对和解决这案件时,我感触良多,一个人一定要为他自已犯下的错识要勇于承担责任,否则永远无法让自已的良心得到安稳。虽然我的家庭很困难,主要收入就是依靠我进城务工所得。其上有年迈残疾的父母,下有三岁的小女儿要照顾。在这种困难情况下,我和我的家属依然积极筹措赔偿款进行赔偿。在公检法多次取保候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现象发生,随传随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法院的查处工作,在法庭上亦认罪悔罪,我认为我的悔过表现良好,社会危害性小,而我的亲人也需要我的工作收入扶助。
综上,恳请二审法院能从上本人的悔过态度出发结合本案的事实综合考虑改判处被告人较轻处罚或适用缓刑。给予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我必将用我的全力报答家人、报答被害人、报答社会。
此致
xxxx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
二0一三年月日
篇二:悔过书的写作格式
悔过书的写作格式
悔过书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一)标题
悔过书的标题通常是在第一行居中写上“悔过书”三个字。
(二)正文
悔过书正文需写明以下一些内容:
首先,写清犯错误的基本过程,同时交待出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及造成的危害性。在叙述事情的过程时,要求要将事件的前因后果叙述清楚。
其次,在分析所犯错误的基础上,提出今后改正的决心和改正方案。改正方案要具体可行,以备有关单位和群众的监督执行。
(三)落款
落款要求悔过人写出自己的姓名,并签上日期,需注意的是姓名前一般还需加上“悔过人”三个字。
篇三:丈夫写下若不忠赔偿50万元协议书,法院判该协议有效
成都精英律师团沈辉律师丈夫写下若不忠赔偿50万元协议书,法院判该协议有效
【法律依据】
关于认定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各地法院的审判标准各有不同,在司法实践和民法理论中也是存在有争议的,但还是有不少法院支持忠诚协议有效的案例。但是法院判决忠诚协议有效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婚姻法》第4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若是依据2004年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财产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忠诚协议或有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据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离婚不成,或出轨方反悔的,忠诚协议常常被认定未生效。忠诚方的权益难以得到维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情简介】
原告(上诉人):胡某
被告(被上诉人):叶某
原被告与1998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在磐安县安文镇政府登记结婚。2000年9月,双方生育一子,取名胡小。2011年4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2012年6月18日,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原告离婚,因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按照撤诉处理。2013年3月21日,原告第三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向原审法院撤回诉讼。2014年1月6日,原告第四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直接抚养婚生子,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另查明:(1)原被告婚后,原告先后向曹某、陈某关系暧昧,并导致夫妻关系出现隔阂,原告多次向被告悔过书。(2)2009年8月12日,双方签订你《约定》一份,约定:“一、双方必须以家为重,忠诚于家;二、如一方有违约行为,过错方必须赔偿无过错方人民币伍拾万元整;三、做人要诚实守信,不得违背诺言。”2009年9月5日,原被告双方再次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如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不忠于夫妻感情的事情(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嫖赌、重婚、与他人同居),而且由过错方先提出离婚的,必须承担以下责任:一、过错方必须净身出户,且承担家庭所有的债权债务。二、过错方应支付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万元”。(3)
2011年12月12日,在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某、叶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一份,约定“.....四、胡某、叶某共有的坐落于磐安县安文镇某新村1栋2单元的房屋归叶某所有,属于叶某的个人财产。五、胡某在磐安县农村合作信用联社所有
的股金以及股息等收益,归叶某个人所有,属于叶某的个人财产.....”同月,叶某将坐落于磐安县安文镇某新村房屋出售给他人。胡某在磐安县农村信用联社所有的股金以及股息等收益目前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4)从被告申请法院向公安部门查询的结果显示,原告与2010年11月27日23时16分入住永康金都招待所,同住的未女性陈某。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原被告双方经过法院调解和好的,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原告多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且被告也同意离婚,应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准许。婚生子胡小根据其本人意愿以及便利其生活学习成长等原则,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应当支付抚养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被告双方对房产以及原告在磐安县农村信用联社的股金已做了约定,该约定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对该部分财产依照其约定分割,且其中的房产已经出售给他人,无需再进行分割。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分别于2009年8月12日和2009年9月5日起签订的《约定》以及《协议书》中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第46条“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该规定,夫妻一方存在婚外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节达到“重婚”和“与他人同居”等严重程度,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案原告先后与曹某、陈某关系暧昧,且与陈某开房同居,但未达到“重婚”和“与他人同居”等严重情节,该情形下,被告无权要求损害赔偿,法律为明文禁止。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约定,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系双方对忠实义务的量化,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效力性规定。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过高,应根据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结合双方约定以及当地经济水平、对方当事人的承受能力等酌情确定,根据本案案情,原审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为20万元。综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1)准许原告胡某与叶某离婚。(2)婚生子胡小由被噶直接抚养成人,原告胡某自2014年每年支付抚养费1万元直到胡小年满18周岁,抚养费每年8月30日付清。(3)原告胡某在磐安县农村信用联社的股金以及股金收益归被告叶某所有。(4)原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二审法院:胡某与叶某经过协商约定,一方违背忠实义务的,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效力性规定。原审法院根据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结合双方约定以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为20万元并不不当。上诉人胡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篇四:写给领导的检讨书
检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