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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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婚姻制度

论无效婚姻制度

论无效婚姻制度二、国无效婚姻制度的适用范围。

从有利于稳固当事人生活的角度出发。

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情形仍然确实存在。

三、宣告无效婚姻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宣告婚姻无效实行一审终审,法院不受理当事人的上诉或者申诉。

当事人申请婚姻无效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

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

四、宣告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它填补了我国婚姻法的一项空白,使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时有了法律根据。

保护了我国婚姻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五、完善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一)增补规定无效婚姻的原因(二)完善无效婚姻的程序性规定(三)明确无效婚姻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问题关键词:无效婚姻法定情形法律后果论无效婚姻制度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进展过程。

解放后的1950年、1980年两部《婚姻法》,未规定无效婚姻。

1986年3月15日的《婚姻登记办法》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涉及无效婚姻的规定。

1994年2月1日的《条例》在此基础上初步显示了我国无效婚姻的雏形,但由于其中的规定很不完善,且位于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之中,因此,《婚姻法》修订之前,学术界及司法实务界一致认为我国婚姻法应当增设无效婚姻制度。

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婚姻无效或者可撤销的事由、请求权人、有权作出宣告的机关、法律后果等,建立了较体系化的婚姻无效、可撤销制度,弥补了法律的空白,这对健全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无效婚姻制度概述(一)无效婚姻的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自愿为基础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合法的两性结合形式。

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因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婚姻关系产生或者存在。

所谓无效婚姻,是指婚姻绝对无效,即某些已经缔结的婚姻由于违反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规定有无效婚姻制度。

所谓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婚姻即当某项婚姻关系符合法定可撤销条件时,是否撤销,取决于有撤销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的态度。

试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制度

试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制度
活 。重婚 是 被 法 律严 格 禁 止 的违法 行 为 。《 姻法 》 3条第 2款规 定 , 止重 婚 。对 于重 婚 第 禁
婚 的 , 被 追究 刑 事 责 任 , 是修 改 前 的婚 姻 法 没有 规 定 重 婚 的民事 责 任 , 是 因 为婚 姻 将 但 这
法 没有 规 定 无效 婚 姻 制 度 。 改 后 的《 姻 法 》 重婚 规 定 为无 效婚 姻 , 更 有 力 的制 裁重 修 婚 把 将 婚行为。 2 .禁 止近 亲 结婚 。男女 近 亲 结婚 , 容 易把 双方 精 神 上 和 肉体 上 的弱 点 和缺 陷 集 中 很 起 来 遗 传 给下 一 代 , 损 下 一代 健 康 , 仅 不 利 于 下 一代 在 社 会 中生 活 , 给 国家 兴 旺 和 有 不 也
① 吕云 风 : 京 市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法 律 系 讲 师 。 北
35 维普资讯 源自吕云 凤 : 试论 无 效 婚 姻 和可 撤 销婚 姻 的法 律 制 度 社会 发 展 带来 不 利 的后 果 , 社会 具 有 一定 的危 害性 。 因此 , 改后 的《 姻法 》 有 禁 止 对 修 婚 将 结婚 的亲 属关 系 的人 的婚 姻 明确 规 定 为无 效婚 姻 。 3 .婚前 患 有 医学 上认 为不 应 当结 婚 的疾 病 , 婚 后 尚未 治 愈 。修 改 后 的《 姻 法 》 且 婚 在
制 性 规 范 。对 于不 符 合结 婚 条件 的 , 律 应 当 明确 其婚 姻 的效 力 。因此 , 立 无 效婚 姻 制 法 确 度, 有助 于 广 大公 民分清 是 非 , 止和 减 少违 法 婚姻 , 防 维护 法 律尊 严 , 高 婚姻 质 量 。 提
修 改 后 的《 姻 法 》 1 婚 第 0条规 定 了 4种 无 效婚 姻 的情 况 : 1 重 婚 ; 2 有 禁 止结 婚 的 () ()

论无效婚姻的赔偿制度

论无效婚姻的赔偿制度

论无效婚姻的赔偿制度作者:贾建悦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11期婚姻法是私法,是调整和保障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主要目的不在于制裁,而在于解决纠纷、分清责任,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调整社会秩序。

而且,规定的制裁也应为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服务,制裁是手段,保护才是目的,所以,立法应该保护与制裁并重。

适用到无效婚姻制度中,需要体现对善意当事人及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的保护,这种保护应该以对导致无效婚姻情形发生的当事人的制裁为前提,建立无效婚姻的赔偿制度,恰恰能够起到这种作用。

一、关于无效婚姻赔偿制度立法例关于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律后果方面,不同的国家在立法理念、制度构成以及具体的规定上,有着许多相似的地方,各国都十分注重无效婚姻的无过错方的权益保护。

《法国民法典》第 201 条、202 条规定:“经宣告无效的婚姻,如原本系善意缔结,对夫妻双方仍生效果。

如仅有夫妻一方为善意缔结,该项婚姻仅对于善意一方产生效果。

”《瑞士民法典》第 134 条规定:“婚姻被宣告无效的,配偶在财产上的纠纷,以及配偶请求损害赔偿、扶养或慰抚金的权利均适用有关离婚的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 1318 条规定:“结婚时不知该婚姻可以被撤销的当事人或者被欺诈、胁迫的当事人一方,撤销婚姻的结果准用离婚的规定予以处理。

在结婚时知道该婚姻可以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一方,不适用有关配偶法定继承权的规定。

”1919 年的《挪威婚姻法》第 33 条规定:“无效婚姻之一方当事人,与婚姻知识为善意,他方为恶意时,后者应对于前者赔偿其因婚姻所受之损害。

法院斟酌过失之程度及其他情事,认为相当至将来生计上之损害,亦应赔偿。

法院对于恶意当事人亦得命为非财产上损害之赔偿,支付相当之金额。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关于无效婚姻,于当事人之间明定当事人之一方因结婚无效而受有损害者,得向他方请求赔偿,但他方无过失者,不在此限。

”综合各国和地区关于无效婚姻法律后果,都确立了对无错方有权向有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害还包括精神损害,但都必须以他方有过错为前提。

浅论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

浅论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

《 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 实行婚姻 自 由、一 夫一 妻 、男女平 等 的婚 姻制 度” 。
由于重婚违 反 了一夫一妻制 的原 则 ,所 以 本条明确规定 它不具有婚姻 的法律效力 , 应 当宣告 重婚 的婚 姻 为无效婚 姻 。 (2 ) 有禁止结婚 的亲属关 系的 。一定 范围的近亲属结婚 ,易将双方的缺点遗传 给后代 ,造成后代的痴呆 ,畸形 ,病残 , 智力退化等后果 ,影响人 口素质 ,这些都 以被现代基因学证实。因此 ,无论是从国 家利益 ,社会利益出发 ,还是为个人 ,家
效抑 制 日趋严 重 的重婚 现象发生 。重婚 有 法律上 的重婚和 事实上 的重婚 。法律上 的重婚 是指 已有配偶 而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的 ,或 明 知他 人 有 配偶 而 与 之 登 记 结婚 的。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 的人与他人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 偶 而 与之 以夫妻名 义 同居 生活 的。我 国
巴比伦王国的 《 汉莫拉比法典》就将事先
未订立婚约的那女结合视为无效婚姻 ,不 产生婚姻的效力。而在欧洲 中世纪 , “ 基 督教本诸教义奉行禁止离婚主义。对于无 法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只能基于一定理 由,经教会 当局 宣告其婚姻 无效 。从 一定 意义上来说 ,婚姻无效制度和别居制度一 样 ,是作 为禁止离婚的救济手段 而得到重 视和应用 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弄虚 作假骗取结婚登记 的,婚姻登记机 关宣告 无效 ,法院按离婚 处理。现代世界上不少 国家如 日本 ,瑞 士 ,意大利 ,菲律宾 ,俄 罗斯等都有无效婚姻的制定 ,我国现行的 婚姻法也确立 了无效婚姻的制度。
无效婚姻的原因 。我国 (婚姻法》第
十条 明确列举 了造 成婚 姻无效 的情形 ,行
庭利益着想 ,都应禁止其结婚。我国 ( 婚 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 代 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这是一个非常科 学 的规定 。直 系血 亲主 要指 父母 子 女之 间、祖 父母 、外祖 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 女之间。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主要指兄弟 姐妹之间、亲表兄弟姐妹之间、亲堂兄弟 姐妹之间。当前的近亲结婚主要是后者之 间尤其是亲表兄弟姐妹之间。凡是上述人 员之间违反这一规定而成立的婚姻都 应 当 宣告无效 ,从而禁止近亲结婚 ,确保优生 优育。在我 国当前 的婚姻习惯 中存在” 五 服’ ‘ 以内的亲属不得通婚 的习俗 ,对此我 们应提倡 ,但对于 非三代 以内的旁系血亲 之间结婚的,不应禁止。 (3 ) 婚前患有 医学上认为不应 当结婚 的疾病 ,婚后 尚未治愈 的。这样 规定 同 样是为了优 生优育 ,同时患有 医学上认 为 不应 当结婚 的疾病而与他人结婚 的 ,还将 为配偶 带来沉重的生活、经济 、精 神 负 担 ,甚至还会危及配偶 的健康 。为了配偶 及子女的健康 ,我国 《 婚姻法》 第七条明 确规定患有医学上认 为不应当结婚 的疾病 的人禁止结婚 。笔者认 为,在此应注意三 点。一是婚姻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病 情是否知情 不影响该婚姻 的无效。例如 , 李某患先天性痴呆症 ,经多方诊治不能痊 愈。李某二十岁后经人介绍与马某 ( 时年 三十岁 ,腿部残疾) 结婚。婚后 因李某经 常犯病 ,致二人不能共同生活 ,尚未生育 子女。马某起诉离婚 ,李某之父以在婚前 已告知马某关于李某的病情为由不同意离

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

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

目录一、绪论 (3)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3)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认定 (4)(一)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4)(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 (4)四、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宣告 (5)五、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5)(一)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问题 (5)(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三)父母子女关系 (6)六、确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意义 (7)(一)使我国的立法更加丰富和完善 (7)(二)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是保障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的实施,处理和制裁违法婚姻的需要 (7)(三)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冲突,维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8)七、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8)八、参考文献 (10)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摘要: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古代罗马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说:“婚姻是男女的结合,包含有一种不能分离的生活方式。

”已成立的婚姻不一定有效,有效的婚姻一定成立。

婚姻的不完美会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因此,为了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全面建立防治违法婚姻的法制机制,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婚姻关系予以解除。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了突破性进展但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婚姻;权利义务;合法权益;《婚姻法》绪论婚姻与家庭不可分离,婚姻是家庭的基础,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

婚姻状况的好坏,既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结婚即婚姻的成立,它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

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这样的行为就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而形成无效婚姻或依法可撤销婚姻。

已经成立的婚姻不一定有效,有效的婚姻则一定是依法成立。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结合。

论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消婚姻制度

论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消婚姻制度

论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消婚姻制度摘要:本文结合我国特定的传统与现状,分析我国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相关问题以及需要完善的地方,以期其制裁违法婚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消婚姻、缺陷、完善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概念(一)无效婚姻的概念无效婚姻,即“违反婚姻有效要件(公益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无效婚姻制度,是规定无效婚姻的构成原因、认定、宣告程序及法律后果,调整无效婚姻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

它是一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各国通例,对那些违背(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所谓可撤销婚姻,就是当事人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即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对方或第三者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凡有违婚姻自由的结婚,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应是可撤销的。

可撤销婚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可以使这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二我国的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婚姻的缺陷我国的国土辽阔,人员众多且相对分散,许多地方交通不便,信息闭塞,也给我国的婚姻法的实施造成一定的困扰。

但由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现实案例审理中,综合我国的国情民风来分析,现行《婚姻法》以及《解释(一》、《解释(二)》在关于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上仍然存在缺陷,需要继续完善。

(一)我国无效婚姻的与可撤销的婚姻现状目前我国仍存在不少早婚、包办买卖婚姻、重婚、骗婚、包二奶、变相纳妾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不登记等违法婚姻。

究其原因,首先是一些人的法律意识薄弱,如农村中存在的早婚现象;有的则受传统仪式制婚礼影响,认为只要群众承认就行,登记不登记无所谓。

此外,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一种“假结婚”,即双方当事人以缔结婚姻的方式来谋取各自所需的利益,在目的实现后,即解除婚姻关系,故意利用无效婚姻的法律空子谋图己欲。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我国的婚姻制度是社会发展和文化传统的产物,同时也反映了社会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观念。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一些婚姻关系出现了问题,从而引发了对无效婚姻制度的思考和讨论。

无效婚姻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可解除或宣告该婚姻关系不存在的情况。

本文将对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进行浅析,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

在我国《婚姻法》中,对无效婚姻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无效婚姻包括下列情形:一方已有配偶、有近亲婚姻、未到法定婚姻年龄或者遵照有关规定没有取得结婚登记等。

这些情况下,法律认定婚姻关系不存在,即宣告婚姻无效。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无效婚姻,如双方一方或双方在结婚时受胁迫结婚等。

对于无效婚姻,法律规定有关法院可依法解除或者宣告该婚姻关系不存在。

这一规定为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保护,避免了在无效婚姻关系中出现的纠纷和矛盾。

二、存在的问题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对于一些明显违反《婚姻法》的婚姻关系,由于当事人的隐瞒或其他原因,法院难以查明事实,导致一些无效婚姻关系得不到有效解除。

对于一些边缘情况的婚姻关系,如双方一方或双方在结婚时受胁迫结婚的情况,法律规定模糊,难以明确适用。

对于无效婚姻的后续处理,如财产分割等,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导致一些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维护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当前,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夫妻关系面临着不同程度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有效平衡夫妻关系、保障家庭稳定成为了一项重要的社会课题。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对于这一问题的关注和处理显得不够充分。

如何优化无效婚姻制度,更好地适应当代社会的需求,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改进的建议对于无效婚姻的后续处理,应当加强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和条文的完整性,尤其是在财产分割等方面,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婚姻法论文题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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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论文题目范文统婚姻制度区域1.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2.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3.论婚姻的成立4.《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5.中国妇女保护的立法不足6.浅析抚养制度的完善7.试论探望权的实现8.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分析9.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10.关于离婚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11.法定离婚理由之探析12.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13.家庭调解制度在中国的命运14.离婚过程中和离婚后对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15.军人婚姻法律保护的利与弊16.婚姻家庭法律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17.一夫一妻制度的法律保护18.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19.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20.离婚标准之探讨21.亲权制度研究22.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23.“婚内强奸”的立法研究24.从平等原则看我国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25.我国夫妻债务制度探讨26.╳╳地方婚姻调查27.浅析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28.违法婚姻问题研究29.“感情确已破裂”解析30.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研究31.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辨析32.离婚损害赔偿之立法完善33.居住权在婚姻家庭法的保护和实现34.浅析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35.从三部婚姻法看我国婚姻家庭理念的变迁36.完善我国亲属抚养制度的几点思考37.公证在婚姻法中的效力和地位38.农村事实婚姻的状况与法律对策39.夫妻侵权制度研究40.准婚姻制度研究婚姻家庭法哲学区域1.婚姻法适用的道德机理2.近现代法上婚姻本质属性研究3.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适用4.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及其实现5.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研究6.关于配偶权的探讨7.婚姻登记证的法律效力8.“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律分析9.婚姻契约制度研究10.婚内强迫 __的法律性质分析11.中国古代╳╳时期妇女法律地位探析12.夫妻人身关系探析13.“ __”技术的法律反思14.妇女人格独立制度研究15.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16.婚姻自由原则的法理分析17.试论事实婚姻中的离婚问题18.中国古代“抢婚”现象的法律分析19.亲属法立法可行性探讨20.婚姻自主权探讨婚姻法学前沿区域1.变性人及其原婚姻关系处理2.同性恋(婚)的法律对策3.婚前体检存废论4.婚姻登记行为可诉性研究5.试论准婚姻关系6.“保卫婚姻俱乐部”的合法性探讨7.浅析婚内索赔8.对离婚的法律经济学分析9.“性骚扰”法律问题研究10.婚约的法律性质11.“闪婚”的法律分析12.人工生殖中的父母子女关系研究13.试析“回族女子不外嫁”的习俗14.同居者的权利义务探讨15.关于大学生婚育权与高校管理权(或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探讨16.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研究17.“半路夫妻”法律问题研究18.“试婚”(或“试离婚”)的法律问题分析wenku.baidu./view/33e7f2620b1c59eef8c7b4ce.html19.婚姻保险制度研究20.“同性恋”婚姻立法趋势研究21.浅析婚介所的法律地位22.论服刑人员的结婚权23.“换亲”的法律分析24.浅析和谐社会与性别平等25.网婚的法律分析26.大学生同居现象的思考27.论非离婚之诉28.冥婚的法律分析29.公告离婚的适用与完善30.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的意义及其立法思考婚姻法:1、试论夫妻人身关系的立法完善2、论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调整3、婚内侵权民事责任探析4、如何完善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5、从“黄某赠与?二奶?房产案”谈民法原则与具体规则的适用6、监护制度研究7、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8、离婚损害赔偿之探讨9、完善我国《婚姻法》中亲属制度的立法研究10、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法律适用11、我国夫妻财产制研究12、离婚后子女之监护抚养制度研究13、非婚生子女之确认14、非婚生子女之法律地位15、婚姻无效后的财产清算16、同居关系的法律问题探讨17、 __婚姻无效制度的思考18、无效婚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19、离婚损害赔偿范围研究20、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的认定21、建构适合中国现状的婚姻效力制度22、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探视权制度的完善23、论合立遗嘱24、论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25、论丈夫生育权及其保护26、论“无婚者”的生育权27、“谦抑”是法律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应有态度。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及完善构想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及完善构想

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坚持结婚的条件与程序 , 保障婚姻的合 社会生活来看, 在婚姻法中确立无效婚姻制度都是必然的。 法成立, 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 , 0 年 4月 2 公布实施的 2 1 0 8日 无 效婚 姻 及 其 类 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对违反这些规定的结婚在第十条 “ 婚姻是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特定社会 作了具体规定, 即无效婚姻的规定 。 至此我国婚姻法正式确立 关系, 即通常所说的夫妻关系” 。 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合法 l “ q 生效要件的婚姻或违反婚姻成立条件的婚姻”。 无效婚姻f l“ 2 I 6 l 了无效婚姻制度。在立法上“ 设立无效婚姻制度。 将之作为婚 姻制度的—个有机组成部分,与婚姻成立条件的各项实质条 度, 是规定无效婚姻的构成原因、 认定、 宣告程序及法律后果, 调整无效婚姻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 是一个国 件相辅相成, 对于坚持结婚的法定条件 , 保证婚姻的合法性 ,
s s m r a e sse We h u d i p o e h iv l m r a ec ni ut. yt i mar g y tm. s o l m rv te n ai e n i d a r g o t i i n y
Ke r s tei ai marae ; d fc ; d c h d a y wo d :h nvld rig ee t pB . lteie s e


消除违法婚姻带来的消极影响, 以及制裁、 减少、 预防违法婚 家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 网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家庭 姻,规范公民 结婚行为。保护当事人家庭及其子女的合法权 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因此很多国家的法律都确认婚姻
益。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l I 作为一种保障合法婚姻行之有效 制度作为本国的重要法律制度,通过多种各样的法律手段来 l a 手段的无效婚姻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中必不可少的重 干预婚姻问题。明确结婚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 要部分, 也是我国婚姻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以前 因为 序要件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对于一个合法有效的婚姻来说必须具备法定的结婚要 我国婚姻法未设立无效婚姻制度。造成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要件可以分为两大类 : 一类是结婚 在处理违法婚姻时缺少法律根据,一般是把应该宣布为无效 件 . 一类是结婚的形式要件。 婚姻当事人双方符合结 的婚姻按照离婚来进行处理,结果是违法婚姻被解除的后果 的实质要件 ; 是两者结合受国家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前提。 符 同合法婚姻被解除的后果完全一样,这种情况对于婚姻法所 婚的实质要件 , 才能成立合法的婚姻。 婚姻是男女两性的 规定的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的严格执行显然不利。 此外。 在无效 合结婚的形式要件, 男女双方的结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履行法律规 婚姻制度没有建立的情况下。社会上很多人对结婚的法律效 结合, 才是合法有效的。 对于婚姻来说 , 合法性是其成立 力缺乏正确的认识, 造成了现实中大量违法婚姻现象的存在, 定的程序 ,

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作者:肖必恒来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1年第02期【摘要】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的基本内容,并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作出了界定。

为此,我们必须明确无效婚姻与可撤消婚姻的区分标准。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应仅限于人民法院,并适应单一的诉讼程序。

同时,无效婚姻与可撤消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不同。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与社会的发展是互动的,社会的稳定源自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婚姻法是一部旨在维护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我国曾于1950年、1980年两次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今天的婚姻与传统的婚姻相比呈现出更加开放和自由的特点。

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当时还是具有超前性的法律,但现在已明显表现出它的滞后性。

2001年4月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根据一系列社会现象的发展变化对1980年婚姻法作了相应的调整,明确了夫妻的配偶权、家庭暴力、过错方赔偿责任制、无效婚姻制等问题。

其中,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法》修订中新设立的一项制度。

无效婚姻是指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发给结婚证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不符合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致使该婚姻关系自始不成立,原婚姻登记应予撤消的一种情形。

在新《婚姻法》中,用三项条款确立了无效婚姻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及请求撤销婚姻的法定条件;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效力。

可撤消婚姻与自始无效婚姻的概念界定我国新《婚姻法》在第10条中规定了四种情形的婚姻关系无效,即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未治愈的以及未到法定年龄的。

同时在第11条又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

这表明在无效婚姻制度的构成这个问题上,新《婚姻法》采取了二元结构,包括自始无效与可撤消的。

论无效婚姻制度的现状及立法建议

论无效婚姻制度的现状及立法建议

第23卷第12期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12月Jour nal of H i ghe r C o r r es pon denc e E du cat i o n(Phi l osop hy a nd So c i al Sci ences)V01.23N o.12 D ece m ber2010●法学园地●论无效婚姻制度的现状及立法建议王富超(太原科技大学法学系,太原030024)摘要: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在认定标准、宣告程序方面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在无效婚姻的认定条件方面存在着不足,主要表现在早婚、近亲结婚及结婚的疾病等方面;在婚姻无效案件审理程序方面也存在着不足。

对此,需要在相关立法上不断加以完善。

关键词:无效婚姻;现状;立法建议中图分类号:D F5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2187(2010)12一0037一03无效婚姻,又称婚姻无效,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实质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婚姻无效其本身并不是婚姻的一个单独的种类,而是用于说明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一种法律后果。

对于无效婚姻制度来说,它的构成应该包括婚姻无效的原因、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和主体,明确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等几方面,这在婚姻法中属于一项重要的、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

对于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婚姻,将其视为无效婚姻,不仅在历史上有这种做法,而且在当今世界各国的婚姻家庭立法中,这也是一项必备的法律制度。

本文在分析我国无效婚姻现状的基础上,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以期将此问题的研究引向深入。

一、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现状(一)无效婚姻的认定标准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法定婚龄的。

”根据《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五条、第七条,无效婚姻的适用范围只限于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不属于宣告无效的范围,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只能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提出,故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原因是限制性的,即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婚姻都是有效的,如果双方或一方不具有结婚登记的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这样的婚姻一般来讲是无效的。

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婚姻无效可分为当然无效和宣告无效。

当然无效是指存在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自行主张无效。

宣告无效,是说婚姻需要经过宣告确认程序才产生自始至终的法律效力。

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四种: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一、婚姻无效的情形之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

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也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重婚的这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因此婚姻法明确规定有重婚情形的婚姻无效。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之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以及遗传学理论,凡是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均属无效婚姻。

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应当包括拟制直系血亲,例如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虽然拟制血亲没有血缘关系,但由于伦理观念和风俗习惯,以及从保护养子女、继子女的原则出发,具有拟制血亲的男女双方禁止结▲三、婚姻无效的情形之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当事人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和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认定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法规定这是禁止结婚的,如果当事人已经进行结婚登记,则该婚姻为无效婚姻。

▲四、婚姻无效的情形之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如果一方或双方未达到该法定结婚年龄而结婚的,其婚姻则属于无效婚姻。

论婚姻法中的离婚、撤销、无效及其适用

论婚姻法中的离婚、撤销、无效及其适用

论婚姻法中的离婚、撤销、无效及其适用摘要:婚姻法是保障婚姻关系稳定、促进家庭美满幸福、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道德风尚的基本法律。

离婚、撤销和无效是婚姻法中较为常见的现象。

本文就离婚、撤销和无效在婚姻法中的适用情况进行探讨。

关键词:婚姻法、离婚、撤销、无效、适用。

正文:一、离婚离婚是指婚姻关系中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的离异条件,但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分开的行为。

离婚主要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形式。

(一)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书面协议达成离婚协议,并按照协议办理离婚手续的方式。

协议离婚有以下几点特点:1. 自主性:夫妻自愿协商、自行达成协议。

2. 快捷性:协议离婚无需审理,手续简便,时间短。

3. 法律效力:协议离婚协议书经过公证后可以具有法律效力。

(二)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方式。

诉讼离婚有以下几点特点:1. 法定性:夫妻未达到法定的离异条件,需要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2. 长期性:相较于协议离婚,需要经过一定的审理程序,时间相对较长。

3. 法律效力:离婚判决经过法院判决后,具有法律效力。

二、撤销婚姻撤销婚姻是指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并不是有效的,但是未离婚,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的行为。

撤销婚姻的情形包括:1. 因成婚时某一方被误认为已死。

2. 因成婚时被强迫婚姻的行为。

3. 因成婚时患有精神病等情况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

4. 因成婚时存在婚姻状况的隐瞒。

三、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对婚姻关系的成立要件发生了缺陷,未达到法定的婚姻关系成立标准,依法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

无效婚姻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 因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而违反规定的行为。

2. 因违反禁止结婚、限制结婚的法律规定所导致的行为。

3. 因有婚姻最难缺损之一所导致的婚姻。

4. 其他法定情形。

案例:甲、乙两人在成婚时患有精神病,未能认识自己的行为,因而未达到婚姻的成立标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8.04•【字号】•【施行日期】2016.08.0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家庭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一部分:婚姻效力与婚姻登记一、【婚姻无效的审理】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经释明当事人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可驳回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离婚案件中被告方主张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在离婚案件中对婚姻无效主张一并审理。

二、【结婚登记被撤销后的处理】因结婚登记瑕疵导致结婚登记被撤销后,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二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子女问题。

三、【协议登记离婚瑕疵的主管】当事人以协议登记离婚有重大瑕疵为由提起离婚登记无效或撤销离婚登记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第二部分:父母子女四、【亲子关系确认之诉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出生的子女,应当推定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一方存在亲子关系,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无合法婚姻关系为基础的亲子关系认定请求,应由主张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必要证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中的“必要证据”指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使举证责任产生转移的证据,如血型、DNA鉴定相符或不相符、载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对方与他人在特定时段同居、男女双方在特定时段有或没有同居生活等证据。

论无效婚姻制度

论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无效婚姻制度婚姻是一个家庭的形成的基础条件和必备条件,有了婚姻才会有一个美好家庭的建立,相应地才能建立起两个家庭以及多个家庭的微妙联系,从而使一个社会建立起来。

由此可见,婚姻不仅是家庭的基础,更是一个社会一个国家形成的基础。

作为一种社会形式,婚姻制度的建立关系到一个社会和一个国家的稳定发展,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和谐幸福。

而一次婚姻的缔结只有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时,才是合法的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对于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世界各国普遍采取无效婚姻制度来加以规范。

无效婚姻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婚姻法中普遍承认和规定的制度。

我国的《婚姻法》中增设无效婚姻制度,弥补了法律的空白,这对建立和健全结婚制度,加强我国婚姻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存在不足之处。

任何事情都不可能一蹴而就,都要经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无效婚姻制度也是如此。

无效婚姻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婚姻法中普遍承认和规定的制度。

它作为婚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婚姻的各项要件相辅相成,是结婚制度的重要内容。

结婚条件从正面规定了结婚的要件,而无效婚姻制度从反面赋予违法婚姻应有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制度起着规范公民结婚行为、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保护善意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利益的功效。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要弄清无效婚姻的概念就应该知道婚姻制度的概念。

有学者认为,婚姻之所以区别于友谊或其他结合的形式,就在于婚姻的结合是全面的,包括了生命、资源的分享和心灵与意志的联合以及身体方面的联合。

婚姻从一开始就被冠上了繁衍后代、养育后代以及延续家庭的责任。

1也有人认为婚姻是由两个人一起生活而组成的合法契约。

也有学者认为,婚姻,是指一男一女合意以结为夫妻关系、并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2关于婚姻的概念在历史上曾流行过“契约说”、“制度说”、“身份说”等多种学说,我们就不一一探讨了。

就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来说,只要婚姻的缔结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那么一个婚姻就是成立的。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浅析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浅析

( 即指重婚者的第二 个婚姻) 是无效婚姻。 ( ) 二 有禁止结婚亲属关 系的 禁止 近亲结婚 . 是人类 长期生 活经 验的结 晶 , 是人 类婚
些 必备或禁止条件。可撤销婚姻 当事人所欠缺 的仅 是“ 结婚 必 须男 女双方完全 自愿” 一必 备条件。某些要件的欠缺导 这 致 婚姻 当然 无效 ,另 一些要件 的欠缺并 不导致婚 姻当然无

无效婚 姻存在 的 形式
《 婚姻 法》 1 第 0条规定 , 下列 情形之 一的 , 姻无效 : 有 婚 ( ) 一 重婚 的 ;二 ) ( 有禁止结 婚亲属关 系的 ; 三 ) ( 婚前 患有 医 学上认 为不应 当结婚 的疾 病 , 婚后 尚未治 愈的 ; 四 ) ( 未达法
定婚 龄 的 。
婚 姻 无 效 制 度 , 法 律 设 立 的 一 种 对结 婚形 式 一 已 经 成 是 t - .
是传 染或遗传 给下一代 , 护下一代 的健康 , 保 以利 于家庭 的
和睦 、 福 如 果 结 婚 的男 女 双 方 在 结 婚 时患 有 法 律 禁 止 结 幸
立的婚姻关系,由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针对该 婚姻关 系是 否有效成立提 异议的一种救济制度。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 姻 成 立 要 件 的违 法 婚 姻 , 由于 欠 缺 婚 姻 成 立 的有 效 要 件 , 因 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违法结合是无效婚姻 , 即无效婚 姻的原因 , 与同婚姻成立 的条件 相对应 的。只有行为人在 是 成立婚娴关 系时 , 不具备法 律规定 的相关 条件 , 婚姻 才被 认
定无效。பைடு நூலகம்

婚的疾病 , 么, 那 该婚姻则 可以确认 为无效婚姻。
( ) 达 法 定婚 龄 的 四 未

无效婚姻相关案例

无效婚姻相关案例

无效婚姻相关案例婚姻是人生中重要的法律事件之一,而婚姻的有效性也是法律关注的焦点。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婚姻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本文将介绍一些与无效婚姻相关的案例,并探讨其原因和影响。

案例一:未满法定年龄结婚的无效婚姻小明和小红是两个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的青少年,两人因为年少的冲动而私自结婚。

然而,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男方必须满22周岁,女方必须满20周岁方可结婚。

因此,他们的婚姻被法律认定为无效婚姻。

未满法定年龄结婚的婚姻无效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这样的无效婚姻在法律上是不被承认的,夫妻双方不享有婚姻所带来的权益和义务,也没有离婚的必要,因为婚姻本身就是作废的。

案例二:已婚情侣结婚的无效婚姻小华和小玲是一对已婚情侣,两人在某地秘密登记结婚,而小华和他原本的妻子并没有离婚。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婚姻应当自愿,任何一方在有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都将被视为无效婚姻。

已婚情侣结婚的无效婚姻是为了维护婚姻的稳定性和信任度。

这样的无效婚姻被认为是一种婚姻违法行为,相关法律将禁止夫妻双方享有婚姻权益,也会追究违法行为的责任。

案例三:患有精神疾病的婚姻无效小明和小红相识多年,他们的感情十分深厚。

但不幸的是,小明在结婚后被诊断出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一方,如果不能够实施婚姻义务或者对方不能忍受,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在结婚时隐瞒精神疾病,婚姻将被认定为无效。

患有精神疾病的婚姻无效是为了保护婚姻双方的权益和生活安宁。

这样的无效婚姻在精神疾病发现后,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并且在此期间享有法律保护。

案例四:重婚婚姻的无效性小明是已婚者,但他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又与小红结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任何一方在有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都将被视为无效婚姻。

重婚婚姻的无效是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和法定婚姻的合法性。

对于重婚的情况,法律规定夫妻双方都没有婚姻权益和义务,且会追究违法行为的责任。

论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

论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
政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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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 无效 的法 定事 由
武静
( 河 北大 学研 究生 学院 ,河北 保 定 0 7 1 0 0 0 ) 中图分 类号 :D 9 2 3 . 9 文献 标识码 :A 文章编 号 :1 0 0 3 — 2 7 3 8( 2 0 1 3 )0 3 — 0 2 3 4 一 叭 摘 要 :近年 来随 着离婚 案件 的逐 渐增 多 ,人们 越来越 关 注法 院对离 婚案 件 的裁判 ,离婚 案件 处理 不 当,很 可能 引起社 会舆 论哗 然 。导致 离婚 的理 由很 多,本 文仅 就法 院可 以宣布 婚姻 无效 的法 定事 由做简单 阐述 ,为 法院在 具体 案件 审理 时提供 一些 参考和 建议 。 关键 字 :无效 婚姻 制度 ;法 定事 由:指导 案例
重婚 。
定,根据我 国 《 母婴保 健法 》的相关规定 ,可 以将 医学上认为不应 当 结婚的疾病分为 以下 几种类型:一是指定传染病 ,包 括性病 、麻风病 及 医 学 上 认 为 影 响 结 婚 和 生 育 的 其 他 传 染 病 。 二 是 严 重 的 遗 传 性 疾 病 , 指 由于 遗 传 因素 先 天 形 成 , 医 学 上 认 为 不 宜 生育 的 遗 传 性 疾 病 。 三是严重 的精神病 ,是指精神分裂症 、躁狂抑郁 型精 神病及其他重型 精神病 。虽然婚姻涉及 社会 公共利益 ,但是婚姻 往往 是 以自愿 为基础 的 ,所 以一 方 如 果 患 有 医 学 上 认 为 不 应 当 结婚 的 疾 病 的 ,而 且 这 种 疾 病 不会侵害到社会 公共利益 的,对 方当事人并不愿意 为此而结束婚姻 关 系的,法院应尊重 当事人 的意愿 。比如患有遗传性 的传染病 ,如果 双 方决定婚后不要孩子 ,而 采用收养的方式传宗接代 ,这既不会损 害 双方的利益 ,也不会 影响到下~代的健康成长 ,我想 法律不应该也没 有 必 要 予 以全 部 的否 定 。 在 这 个 问题 里 ,我 们 还 需注 意 与 前 两 点不 同 的地方 ,就是无效婚姻 的阻却事 由,即婚前 患有 医学上认为不应 当结 婚 的疾病 的,婚后治 愈后,则法院不能宣布此婚姻无 效。治愈 的时 间 我认为应该可 以截止 到法庭 判决之前 ,即只要在 判决作 出之前疾病 治 愈的,法 院就不能再直接以此理由宣 告婚姻无效。 第 四 , 未 到 法 定 婚 龄 的 。 即 男 女 一 方 或 者 双 方 未 达 到 婚 姻 法 要 求 的结婚最低 的年龄 ,即男未满2 2 周岁 ,女未满 2 O 周岁 。很 多国家都 将未达到法定婚龄而 不准予结婚作为婚姻无效 的法定事 由。目的都 是 为 了避免早婚 的出现 ,早婚中男女双方往往 身体发育还未完全 ,并且 心智发展还不成 熟,并不能真正理解结婚对 自身发展和社会发展 的意 义 。与早婚相 伴而来的就是早育 ,从而缩 短人 口的再生产周期 ,人 口 的增长速度加快 ,并且由于父母二人经济基础 尚不扎实 ,又缺乏教 育 子女的经验 ,孩子 因得 不到很好的教育造成社会 人才 缺失,既不利于 我国计划生育 国策 的实施,也不利于为我 国社会 主义事业的发展提供 人才 。因此禁止 早婚 是必须做好而且能够做好 的事情 。但是 ,对于最 低 的法定结婚年龄 的规定应该根据现代人们 身体和心智发展成 熟的速 度有规律的进行调整 ,适应不断变化 发展 的经济社会 。 以上对婚姻无效 的法定事 由的几点剖析 ,仅 是个 人的观点 。针对 现在的离婚案件 的逐年增多 ,我们可 以看 到一 些同案不 同判 的尴尬情 形 ,为 了 能更 好 地 指 导 基 层 法 院 审 理 关 于 宣 告 无 效 婚 姻 的案 件 ,提 高 基层法 院审理 案件的准确率和统一性 ,提 高人民群众对法 院审判 结果 的信服度 ,最 高人 民法院可 以通过 多颁布 指导案例的形式 ,以典型的 案例为模板 ,将 审理的过程 、审理 的依据 和论证引用依据 的方法做详 细 的列 明,供 下级法院审判案件 时作参考 ,同时也接受社会大 众的监 督 ,吸纳 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从 而使 案件的审理更合法理 、更得 民 心 。我们 的家 庭是组成社会 的最小细胞 ,只有婚姻 问题得到妥 善地解 决 ,人 民生活才 能安定 ,社会才能和谐。

婚姻法律咨询常见问题

婚姻法律咨询常见问题

婚姻法律咨询常见问题经常遇到当事人咨询婚姻法律问题,为方便需要了解相关知识的朋友,特意收集了如下常见的咨询问题,供阅读者参考:1、哪些婚姻是可撤销的婚姻?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这里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一年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的,则该项请求权永久消灭。

2、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婚姻?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结婚时虽然婚姻无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候,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对于宣告无效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准备离婚了,协议还是诉讼?离婚有协议和诉讼两种方式,各有其特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用。

一、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省时、经济。

一般来说,如果材料齐全,半个小时左右即可办完协议离婚手续。

但是,协议离婚的要求较为严格,协议离婚必须夫妻双方对离婚的意思、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以上问题任何一项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则只能选择诉讼离婚,因此在协议离婚登记前,双方应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

二、诉讼离婚夫妻双方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

诉讼离婚相对是比较费时费力的,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这也就是必经的一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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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婚姻摘要 2001年我国婚姻法中无效婚姻制度的确立,填补了婚姻立法的一项空白。

不但维护了婚姻法的权威性,而且为执法部门处理违法婚姻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我国无效婚姻制度起步较晚仍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婚姻法学界对无效婚姻的构成、效力、后果等问题仍有很大的争论。

本文试就无效婚姻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谈谈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无效婚姻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24-02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均没有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直至2001年4月28日修改并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二条才增设了无效婚姻的规定。

无效婚姻是婚姻家庭法重要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它的设立一方面满足了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要求,使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明确具体,另一方面完善了婚姻制度,使人们明确违法婚姻、无效婚姻,不仅要被法律禁止和取缔,而且当事人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对无效婚姻的争论较大,因此有必要对无效婚姻的一些争议热点做进一步系统的研究。

一、无效婚姻的历史发展及法律意义(一)无效婚姻的历史发展《汉穆拉比法典》、罗马市民法都对无效婚姻有所规定,所以无效婚姻制度自古有之。

无效婚姻虽然起源于奴隶社会,但正式无效婚姻制度的设立却开始于中世纪的欧洲寺院法。

之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也相应地规定了此制度,如:法国于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德国于1900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

我国古代法律不承认违法婚姻的效力,律法中将违法结合的婚姻定为违律嫁娶。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仅规定了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违法婚姻的处理没有作出婚姻无效的规定。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首次设立了无效婚姻制度,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

(二)无效婚姻的法律意义1.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空白我国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虽然对婚姻的各要件要件作了明确概括的规定,从正面引导人们的结婚行为,但对违法婚姻却一直没有立法上的认定和处理条文,无效婚姻制度成为我国现代婚姻法上的一大空白。

1986年的《婚姻登记办法》和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关于无效婚姻的一些规定,但仍未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的婚姻无效制度,这就使得我国的婚姻法不完善,不利于对合法婚姻的保护和对违法婚姻的制裁。

因此2001年《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填补了婚姻立法的空白,使我国的婚姻法进一步完善。

2.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冲突,维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过去,由于我国婚姻法没有无效婚姻制度,对违法婚姻按离婚处理,导致违法婚姻解除的后果与合法婚姻解除的后果相同。

有些群众认为“婚姻法是软法,遵不遵守都一样”,这显然不利于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贯彻执行。

婚姻法中无效婚姻制度的确立,使司法机关在处理这些违法婚姻时有明确充足的法律依据,属无效的情形宣告无效。

这样做有利于制裁违法婚姻,维护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婚姻无效的构成及构成中值得探讨的问题(一)婚姻无效的构成《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法定婚龄的”。

据此可知,我国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四条:第一,重婚。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道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重婚有不同的行为表现:(1)根据重婚的双方是否有配偶划分,有双方均有配偶的重婚和一方有配偶与另一方无配偶的重婚之分。

对此刑法有相关规定(第258条),构成重婚罪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根据重婚构成的原因不同来划分,重婚还有法律上重婚与事实上重婚之分。

前者是指行为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以缔结法律上新的婚姻关系为前提;而后者是指配偶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即以构成事实婚姻为前提。

由于重婚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确立的一夫一妻制原则,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所以理应为婚姻无效的事由之一。

第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指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直系血亲指生育自己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

旁系血亲是指除直系血亲外,其他一切在血缘上同出一源的亲属,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旁系血亲结婚,只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因此,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都是无效婚姻。

此外,从引申意义上说,拟制直系血亲的三代以内不同辈的拟制旁系血亲结婚的也是无效婚姻。

第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人结婚也叫“疾病婚”。

具体是指什么病,婚姻法并未一一列举。

《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

对于这三种疾病该法第九条和第十条又规定了可以结婚、暂缓结婚的例外情形,这样的规定明确且便于人们执行。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或另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之规定可以推知,一方患有严重的生殖器疾病,以致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亦应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四,未达法定婚龄的。

未达法定婚龄是指结婚时双方或一方未达法律规定的可以结婚的最低年龄,低于法定婚龄的为未达结婚年龄。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这是我国婚姻法对结婚年龄下限的要求,男女双方必须符合这一法定要求。

同时,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可知未达法定婚龄是指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仍未到法定婚龄而不是指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

(二)婚姻无效构成中值得探讨的问题1.“疾病婚”和“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应归入可撤销婚范畴传统的亲属法学将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作为婚姻的成立条件之一,公益要件是与公共利益即社会的公序良俗相关的,私益要件是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相关的。

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例中,以违反公益要件为婚姻无效的原因,以违反私益要件为婚姻得撤销的原因。

本人认为这种分类法是可取的,既可以保护个人利益又可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无效婚姻构成中重婚与《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的一夫一妻制相悖;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违背了自然选择规律及人类伦理道德规范的要求,应属自始无效。

“疾病婚”和“未达法定婚龄”是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相关的,不宜归入无效范畴。

因为法律的滞后性,随着现代医学的进步,一些不宜结婚的疾病被治愈;同时事物又是在不断发展的,一些新的不宜结婚的疾病也会不断的出现,而现行法律是不能将其穷尽的。

现实生活中也有一些人虽明知对方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但自愿与之结婚且经医生建议采取避孕、结扎等合理措施不会危及对方,本人认为是可以结婚的。

但《婚姻法》对禁婚疾病并未列举,本人认为《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可以作为可撤销婚姻的理由,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婚姻关系的稳定。

而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是可以转化的,双方当事人结婚时虽未达到法定婚龄,但违法结合后婚姻关系稳固,在达到法定婚龄后又补办了相应的结婚登记手续,进而转化为合法婚姻,我们为什么还要认定它属无效婚姻呢?若违法结合后,婚姻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则可以以此为由请求撤销该婚姻。

因为这两种情形只涉及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对社会危害性较小。

所以,本人建议将“疾病婚”和“未达法定婚龄”列入可撤销范畴。

2.建议将欠缺结婚形式要件的情形归入无效婚姻结婚的形式要件也称为结婚的程序,是指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履行法定手续。

在通常情况下,要求结婚的男女须同时具备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才能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

这一规定说明,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是婚姻成立的必备要件,形式要件是我国对婚姻实行监督和管理的主要手段。

在我国,实际生活中一直存在不办结婚登记仅举行结婚仪式的习惯。

有的是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不登记,有的是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不登记。

尤其是现在的农村,法律意识淡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早婚且不登记结婚现象履履发生,同时也存在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不够严谨等原因所造成的。

基于这些原因本人认为把欠缺结婚形式要件纳入无效婚姻中,使婚姻登记机关处理该类案件时有法可依,对违反该规定的当事人责令补办结婚登记,经责令后仍不补办的按无效婚姻处理,以维护婚姻法的严肃性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同时当地政府部门应该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对结婚的形式要件进行改革,使其能为群众接受,且便于贯彻执行。

无效婚姻制度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对婚姻领域中的违法结合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本身仍存在立法执法上的缺陷,需要我们的法律工作者继续研究完善。

婚姻关系到个人终生幸福,同时婚姻家庭的稳定又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我们应严格遵循婚姻法行事,尽量避免出现无效的事由。

参考文献:[1]叶英萍.婚姻法学新探.法律出版社.2003.[2]杨大文,马忆南.婚姻家庭法(一).北京出版社.2004.[3]邹杨.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2008.[4]谭芳.婚姻三重门律师以案支招.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5]马原.新婚姻法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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