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
大鹏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
大鹏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贯彻《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府令第288号,以下简称《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范大鹏新区城市更新行为,明确部门职责权限,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城市更新其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大鹏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和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
第二条新区管委会成立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新区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城市更新工作,对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规划、用地审批及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大鹏新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
新区领导小组由新区党工委、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任双组长,新区管委会分管城市更新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新区城市更新、发展改革、财政、产业、社会建设、住房建设、城市管理、环保、水务、文物保护、医疗卫生、文体旅游、教育、法制、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监察、建设工程管理、消防、规划国土、交通等职能部门及办事处。
第三条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中心是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行使《决定》、《实施意见》规定的职权,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新区城市更新工作,制定新区城市更新政策,组织编制全区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新区纪检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城市更新工作廉政方面监管,制定廉政方面监管制度,依法依规对城市更新过程中失职渎职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处理。
新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相关职责,依据单位职权负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承办新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完善城市公共配套,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违法建筑(以下简称产业类历史违建)和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公配类历史违建)的安全纳管、处理确认、依法拆除或者没收。
本办法所称产业类历史违建,包括生产经营性和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
生产经营性历史违建,是指厂房、仓库等实际用于工业生产或者货物储藏等用途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
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是指实际用于商业批发与零售、商业性办公、服务(含餐饮、娱乐)、旅馆、商业性文教体卫等营利性用途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配类历史违建,是指实际用于非商业性文教体卫、行政办公及社区服务等非营利性用途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
第三条市查违办负责历史违建处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规范处理程序、操作流程,统一格式文书,完善历史违建处理系统。
第四条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统筹辖区内历史违建的处理,组织开展辖区历史违建安全纳管、规划土地审查、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历史违建核查、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认定等相关工作,规划土地审查部门由各区自行确定。
区政府应当保障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人员以及工作经费。
各区可以结合辖区实际,就历史违建处理工作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报市查违办备案。
街道办事处(含新区设立的办事处,下同)负责历史违建初审,实施历史违建安全纳管,开展宣传工作。
社区工作站负责配合街道办事处开展历史违建处理相关工作。
区查违办负责组织开展历史违建分类审查及简易处理,核发处理文书。
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依法对历史违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规划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历史违建规划土地审查操作指引,指导、监督历史违建的测量、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规划土地审查和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历史违建核查。
《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加快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区,深入贯彻落实城市更新“强区放权”的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城市更新行为,明确部门职责,优化城市更新流程,保障我区城市更新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城市更新其他相关规定,我区制定新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一、出台新办法的背景及目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定位要求,强区放权工作的持续推进,市区机构改革以及市政府及市级部门陆续出台的系列城市更新相关政策,均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是为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大机遇、落实“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定位要求,市政府以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市级部门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促进工业区转型升级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等相关政策法规,旨在发挥城市更新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深圳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有序、规范、高效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二是随着强区放权工作的持续推进,区级决策权不断调整和强化。
事权下放以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就开具城市更新项目《付清地价款证明》、城市更新项目已移交贡献用地涉及地上地下互联互通空间审批权问题等事宜明确由区城市更新机构负责。
三是2019年以来市、区机构改革方案对机构职能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部分机构名称、职能也发生变化,与原有城市更新办法存在较大差异。
四是市政府以及市级部门陆续印发了《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规定》等系列政策法规,并且正在研究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城市更新审批提出了新的要求。
综上,结合我区城市更新工作实际,需对《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福府规【2016】1号)进行修订后研究出台新办法。
二、出台新办法的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市政府令第290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深规划资源规【2019】4号)《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指引(试行)》(深人环【2018】610号)《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深规土规【2018】15号)《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规定》(深规划资源规【2019】2号)《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311号)《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深府办规【2019】9号)三、各职能部门角色有何变化,如何配合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区政府成立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城市更新工作,对城市更新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调整《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决定-深建规〔2017〕8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调整《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决定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调整《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决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及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我局印发了《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深建规〔2017〕6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进一步明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现决定将《办法》第四条调整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含新区,下同)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建筑废弃物处置监督管理活动进行指导。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房屋拆除工程备案和施工管理、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
督促房屋拆除实施主体安全文明施工,防治扬尘污染。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规划国土、城管、环保、交通运输、水务、公安、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房屋拆除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7年8月21日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及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拆除工程的监督管理。
涉及保密、军用、抢险救灾、临时建筑,以及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小型房屋工程的拆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拆除工程,是指对全部或部分建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整体拆除的工程。
深圳市各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修订可编辑版)
深圳市各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2017年5月各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1、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2、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3、南山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4、盐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5、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6、龙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7. 《宝安区城市更新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征求意见稿)城市更新单元内非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
权利主体自行申报 权利主 体委托 单一市 场主体申报 企业街道 原旧工业区 升级改造试 点项目结转 为更新计划 项目申报 实施主体确认 计划与规划草案同时公 示,区政府审批通过计 划后,进行更新单元规 划审批 规划及竣工验收 办联合申报 (含部分旧 住宅区) 1、权利主体:形成单一主体后向 区更新局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实 施主体资格确讣。
【规划验收】实施主体 提交材料向区更新局申 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区更新局向实施主体核 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合格证》 2、区更新局:核查申报材料幵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会同区物业办(区产经促局)不申请人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
区更新局:汇总幵处理 规划草案公示意见 申报主体:向区更新局申报计划同时,可同步申 报专项规划及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 【竣工验收】实施主体 提交材料向区住建局申 请竣工验收。
区住建局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用地行政许可区领导小组 审批情形 建环委审 批的情形 1、实施主体:完成建筑物拆除工作,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登记。
2、实施主体:向区更新局申请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 区更新局:初审不合 格的,书面答复申请 人幵说明理由 区更新局:初审合格 的,征求各职能部门 意见 区更新 局:符 合图则 强制性 内容的, 在计划 批准后 报区领 导小组 审批 项目监管 3、区更新局:向实施主体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各职能部门: 1、区更新局:将项目 搬迁补偿方案及实施监 管协议的履行情况报房 地产预售审批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17•【字号】深府办[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2〕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为深入贯彻《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发展质量的决定》(深发〔2011〕8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深府〔2010〕193号),落实“十二五”期间城市更新各项工作目标,加快土地二次开发利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制定以下暂行措施。
一、加快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一)对于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内未签订征(转)地协议或已签订征(转)地协议但未进行补偿,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建成区,可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历史用地处置:1.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以下简称继受单位)自行理清处置土地范围内的经济关系,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等。
2.继受单位应当与政府签订完善处置土地征(转)用手续的协议,政府不再另行支付补偿费用。
3.政府将处置土地的80%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其余20%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在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的土地中,应当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将不少于15%的土地无偿移交给政府纳入土地储备。
前述储备土地优先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
4.处置后的土地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其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110%计收地价,其中的10%用作对历史用地行为的处理。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流程体系简述
地方经济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流程体系简述龙登贵 深圳市天居置业有限公司摘要:深圳市的城市更新走在全国前列,其做法及经验值得其他城市借鉴与学习。
本文在对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关键特征概括总结的基础上对其流程进行系统梳理,并简略介绍关键节点的基础逻辑及基本做法,以供参考。
关键词:城市更新;拆除重建;流程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18-0475-03一、深圳市城市更新概况(一)深圳市城市更新的基本情况200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要求“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2009年国土资源部及广东省试点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同年深圳市在全国首创《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2012年起每两年定期更新城市更新的“暂行措施”,2015年在罗湖区实施城市更新工作的改革试点,2016年在“强区放权”的背景下在全市范围内全部铺开罗湖区改革试点的经验,将事权全面下放至区政府,编制并颁布《城市更新“十三五”专项规划》,统筹、规划及指导全市的城市更新工作,强调“规划引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益优先”的城市更新基本原则。
同时,陆续出台各类操作规程及配套措施,明确和细化办理流程。
一直都是创新不断,改革不止。
截止至今年3月,深圳市已批城市更新计划数量为698项,已批更新单元规划411项,通过规划提供可开发建设用地21.86k㎡、贡献用地10 k㎡,提供幼儿园243所、中小学120所、社康中心222所、医院3所、公交首末站164所、保障性住房653万㎡、创新产业用房85.13万㎡。
2012年城市更新的存量土地供应首次超过增量土地供应,并逐年提高。
通过拆除重建城市更新方式配建大量公共配套设施,不仅改善了城市环境、提升物业价值,还实现了土地的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的关键特征1.土地一二级联动开发,更新改造用地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改变了经营性用地若改变功能和容积率必须进行招拍挂方式出让,极大调动了原业主及市场主体推进城市更新的积极性;2.更新单元范围内的零星未建设用地,可以通过规划进行空间腾挪置换,并与更新改造项目作为整体一并出让,实现零散用地的空间整合;3.区分城中村、旧屋村、旧工业区等不同类型,制定差异化的地价标准,建立以基准地价为基础的更新地价与规划容积率调整的联动机制;4.提出“城市更新单元”概念,确立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度。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拆除重建类政策解读
关问题的决定》;
划建设标准与准则》。 造。
规定》;
1989年《深圳市人民
2005年发布《深圳市
政府关于制止农村违章
城中村(旧村)改造总
使用土地、搜自出租土
体规划纲要》 (2005--
地的紧急通知》;
2010);
1989年,《关于深圳
2009年颁布《深圳市
经济特区征地工作的若
城市更新办法》。
干规定》。
1992年:农村城市化 1996年:总体框架定型
1992年,深圳市在特区内进行全面城市化,关外撤县改区。 市区内土地全部国有化,确定村内股份公司的股份划分,并 划定非农建设用地。
两规出台,查处特区内违法建筑,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但 国有土地的历史遗留问题未得到解决。 2004年:宝、龙城市化
宝、龙两区城市化转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旧城改造推 进缓慢。
(2)深圳城市更新发展历程
深圳城市更新演变过程中,城市更新政策主要围绕着快速城市化带来的原居民的违规建筑和违 法占用土地问题,以及推进城市化发展开展城市化征转集体土地,并逐渐制定相关政策规范、引导 城中村改造活动,推动城市存量土地利用。
深圳的城市更新活动伴随着深圳城市发展的整个历程,按照城市发展的四个阶段:
2
城市萌芽期 80年代初——90年代初
城市快速扩张期
城市稳步发展期
90年代初—90年代中期 90年代中—90年代末
城市提升完善期 21世纪初—至今
•
目 主要针对自发更新中的 针对建设标准制定、违 考虑居民生存和产业发 严控违章建设和占地,源自标 违法占地章建筑查处
展、重申查处违建活动 推进存量土地集约利用
理暂行办法》;
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 性城中村改造试点补偿 决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规定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以下简称“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工作,提高行政效率,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和修改的审批工作。
本规定所称更新单元规划制定是指首次编制更新单元规划的情形。
更新单元规划修改是指修改已批更新单元规划的情形。
更新单元规划修改包括对强制性内容的修改与非强制性内容的修改。
第三条市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工作,拟定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管理政策,组织编制相关技术规则、标准,制定管理规范。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更新单元规划制定与修改的审议报批或者审批。
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负责更新单元规划制定与修改的审查和报批,包括规划初审、规划草案公示及意见处理、规划公告、规划成果归档等相关工作,并做好相关政策解读与宣讲、规划数据统计及信访维稳等工作。
第四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坚持全市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流程、统一时限的原则,各区不得随意增设或调整相关规程。
第二章更新单元规划制定第五条更新单元规划制定由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以下简称“更新计划”)申报主体负责申报。
第六条更新单元规划制定的申报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表》(详见本规定附件),需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文件;(二)申报主体的身份证明材料;(三)更新单元规划草案,需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文件,并加盖规划编制单位公章。
规划草案各阶段文件形式需符合《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编制技术规定》)要求。
提供的纸质图纸图幅不小于A3,比例尺不低于1:1000;电子文件应提供JPG和DWG 两种格式文件,以及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标准化报批工具打包生成的电子成果(mdb文件);(四)土地信息核查意见的复函;(五)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设计合同;(六)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明材料;(七)非初次申报的应提交原审查单位核发的更新单元规划审查意见;(八)产业升级项目位于高新区内的,应提交市高新区主管部门的产业专项规划批复或产业意见;位于其他区域的,应提交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产业意见;(九)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应按照《关于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深维稳办通〔2013〕8号)及相关管理规定,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十)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深圳市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暂行规定
深圳市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工作,高效、科学、规范推进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2〕4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历史用地的处置。
第三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在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的协助下,统筹组织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工作。
第四条对于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在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和历史用地处置之前,相关主体可以依据现行有关规定,并按下列要求先行申请开展土地、建筑物权属认定工作:(一)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本社区范围内应当划定非农建设用地但尚未划定,或者应当落实征地返还用地但尚未落实的,可以优先在拟实施拆除重建的建成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排;(二)拟实施拆除重建的建成区范围内存在旧屋村用地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旧屋村范围认定;(三)拟实施拆除重建的建成区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符合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有关规定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应当取得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并缴纳罚款和地价,不再补办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消防等手续,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核发处理意见书;(四)拟实施拆除重建的建成区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符合《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66号)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照其规定取得规划确认文件、土地权属证明并缴纳地价,不再补办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消防等手续,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核发处理意见书;如申请人或者其他有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有关规定须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由违法行为人缴纳罚款;(五)拟实施拆除重建的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已出让土地上建筑物已办理规划验收手续的部分,视为合法建筑物,如须补交地价的,应当依法缴纳地价;国有已出让土地上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未办理规划验收手续,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属于不影响城市规划或者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可以补办手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规划确认文件,并缴纳罚款和地价,不再补办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消防和规划审批等手续,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核发处理意见书;(六)适用其他有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土地、建筑物权属认定工作。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以下简称更新单元计划)管理工作,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和我市城市更新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制定、调整和调出。
第三条实施以拆除重建为主的城市更新,应当以城市更新单元为基本单位,通过更新单元计划,划定拆除范围,明确申报主体、更新意愿、更新方向以及公共利益项目用地等内容。
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作为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更新单元计划的有关工作,拟订更新单元计划政策、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相关技术规则、标准,制定管理规范;负责更新单元计划备案,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统筹报批,组织开展城市更新单元的标图建库等工作。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除重点更新单元以外更新单元计划的审批工作。
各区(含新区,下同)城市更新机构负责更新单元计划的审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工作;负责城市更新单元标图建库的申报工作。
第二章申报情形第五条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消除的,可申请通过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文体设施、供应设施、交通设施、社会福利设施、消防设施、公园绿地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用地。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1. 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
2. 经相关机构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为危房,且集中成片,或者建筑质量有其他严重安全隐患。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2.01•【字号】深规划资源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2月1日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管理,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以下简称《暂行措施》)及《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的审查。
第三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以下简称规划容积)是指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各地块规定建筑面积之和,包括地上规定建筑面积与地下规定建筑面积。
其中,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是指除地下车库、设备用房、民防设施、公共通道之外的地下建筑面积。
规划容积由基础容积、转移容积、奖励容积三部分组成。
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开发建设用地)是指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是指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与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城市更新单元基础容积率是指基础容积与开发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第四条基础容积是指开发建设用地各地块基础容积之和。
地块基础容积按照《深标》关于密度分区与容积率的有关规定进行测算。
其中,涉及以下情形的,应按以下规定测算:(一)地块规划为单一用地性质的,按主导用途进行测算,其兼容功能不纳入测算;(二)居住、商业功能的混合用地,地块基础容积测算中居住功能占地块基础容积的比例取值如下:居住功能为第一主导功能的按60%取值;居住功能为第二主导功能的按40%取值。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以下简称更新单元计划)管理工作,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和我市城市更新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制定、调整和调出。
第三条实施以拆除重建为主的城市更新,应当以城市更新单元为基本单位,通过更新单元计划,划定拆除范围,明确申报主体、更新意愿、更新方向以及公共利益项目用地等内容。
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作为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更新单元计划的有关工作,拟订更新单元计划政策、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相关技术规则、标准,制定管理规范;负责更新单元计划备案,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统筹报批,组织开展城市更新单元的标图建库等工作。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除重点更新单元以外更新单元计划的审批工作。
各区(含新区,下同)城市更新机构负责更新单元计划的审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工作;负责城市更新单元标图建库的申报工作。
第二章申报情形第五条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消除的,可申请通过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文体设施、供应设施、交通设施、社会福利设施、消防设施、公园绿地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用地。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1. 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
2. 经相关机构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为危房,且集中成片,或者建筑质量有其他严重安全隐患。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20•【字号】福府办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福府办规〔2019〕3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深圳市福田区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实施管理规定》已经区政府七届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20日深圳市福田区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实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序引导旧工业区向创新驱动、功能完善、空间优质、成本适中、集约高效的高质量产业空间转型,防止工业用地房地产化、避免产业空心化,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做好土壤环境风险防控工作,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促进工业区转型升级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指引(试行)》等相关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结合当前我区旧工业区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更新方向为普通工业用地(M1)或新型产业用地(M0)的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第三条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应当开展产业导入工作。
产业导入是指在城市更新过程中确定产业发展方向、明确产业定位、导入产业资源并且持续开展产业监管的过程。
第四条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审查相关工作的决策机构为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工作,并受理、流转产业发展专题研究报告(以下简称产业报告)相关资料。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操作规则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操作规则本操作规则适用于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工作,旨在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保障城市更新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审批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办公等用地类型及其配套设施、公共基础设施等。
二、审批程序(一)申请审批: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申请应当由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开发企业向有关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方案、环境影响报告书、土地使用证等。
(二)初审: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合法性、技术可行性等进行评估,并出具初审意见。
(三)公示:初审通过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应当在有关部门的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听证:听证应在公示期限内进行,听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方案的合理性、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真实性等。
听证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当出具听证意见。
(五)审批:有关部门应当在听证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应当颁发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批复,并告知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开发企业。
三、其他规定(一)审批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出现虚假、误导性材料。
(二)审批程序应当公开、公正、透明。
(三)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复的要求进行建设,并按期完成工程建设。
(四)有关部门应当对建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工期的合理性。
(五)如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社会安全事件等,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开发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和举报的权利,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反馈。
四、附则本操作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并公布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2.09•【字号】深规土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8年2月9日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我市城市更新工作,进一步规范旧屋村范围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依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旧屋村范围,是指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四区在《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的暂行规定》实施前,宝安、龙岗、龙华、坪山、光明、大鹏六区(含新区)在《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以下简称《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正在建设或者已经形成(以下简称已经建设)、且现状主要为原农村旧(祖)屋等建(构)筑物的集中分布区域。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构)筑物、公共服务设施,可以纳入旧屋村范围:(一)《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已经建设的旧(祖)屋(含因年久失修等原因坍塌或者废弃但墙基尚存的情形)。
(二)《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已经建设的旧(祖)屋,在2009年6月2日之前进行重建、加建、改建、扩建,不涉及扩大建筑基底范围,且重建、加建、改建、扩建后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80平方米的。
(三)《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已经建设的为旧屋村生活服务的教育(幼儿园、托儿所、村小学等)、医疗卫生(卫生所、公厕等)、交通(村道、街巷、胡同等)、民俗活动(礼堂、祠堂等)、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村委会、农贸市场等)等公共服务设施,现状仍用于公共服务功能的。
深圳城市更新办法细则
第一条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
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部门应当加快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编辑第十条主管部门依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指导全市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城市更新计划制定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实施以拆除重建为主的城市更新,应当以城市更新单元为基本单位,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为依据,确定规划要求,协调各方利益,落实更新目标与责任。
深圳市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操作规程(试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工作,高效、科学、规范地推进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土地、建筑物信息的核查以及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历史用地的处置。
第三条城市更新部门统筹组织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工作;土地整备部门负责核查土地整备情况,土地征(转)协议签订及补偿情况,完善土地征(转)手续等;土地利用部门负责核查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其他用地批复情况、非农建设用地情况以及完善农转用手续等;地政地籍部门负责土地和建筑物权属调查认定、土地利用现状核查等;登记中心负责核查土地及建筑物产权登记情况;信息中心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管理局,根据其需要协助提供、核查相关资料和数据。
各相关部门应附图说明核查结果。
各管理局具体开展核查及处置工作,存在疑难情形需业务指导的,应及时转请对口处室予以确认。
第四条对于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在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之前,相关主体依据《暂行规定》第四条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的,管理局应当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三)、(四)、(五)项情形有关规定的,管理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处理意见书。
第五条计划申报主体申请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汇总的,管理局应当根据档案、地籍产权管理系统等记载的基础资料,结合计划申报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申请核查的范围与已批准的拆除范围不一致的,按照申请范围进行核查、汇总。
(一)土地核查内容:1.土地范围、面积;2.征(转)地协议签订及补偿情况;3.土地权属情况;4.基于土地变更调查的土地利用现状;5.土地整备情况。
(二)建筑物核查、汇总内容:1.核查建筑物合法建筑面积及用途;2.汇总建筑物现状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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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历史用地处置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工作,高效、科学、规范推进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的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
第三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的相关政策,各区(含新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
第四条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批准后,在开展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和历史用地处置之前,城市更新单元的相关主体可依据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拆除范围内土地、建筑物的权属认定工作。
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不再办理相关手续,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处理意见书(内容模板见附件1)。
相关建设行为如违反有关规定须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如需补缴地价的,应当按规定补缴地价;罚款和地价可在核发处理意见书之后缴纳,须在城市更新项目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缴清。
(一)根据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有关规定,经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部门审查符合处理条件的,可不再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消防验收或备案、房地产权属登记等手续;
(二)符合《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66号)处理条件的,可不再办理规划确认、土地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消防验收或备案、房地产权属登记等手续;
(三)国有已出让土地地上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未办理规划验收手续,根据《城乡规划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属于不影响城市规划或者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可以补办手续的,可不再办理规划确认、规划审批、房屋安全鉴定、
消防验收或备案、房地产权属登记等手续。
在城市更新单元实施拆除重建时,按照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取得相应处理意见书的土地、建筑物,视为权属清晰的土地、建筑物。
如城市更新单元被调出更新单元计划,处理意见书自动失效。
第五条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批准后、单元规划申报前,申报主体应当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请对更新单元计划拆除范围内的土地、建筑物信息进行核查,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申请表(表格格式见附件2-1);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建筑物权属证明材料;
(五)未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的,提交规划验收证明文件或者建筑物现状测绘报告;
(六)土地信息一览表、建筑物信息一览表及相关图示(表格、图示格式及规范要求见附件2-2~6);
(七)土地征(转)情况证明材料等其他必要资料。
第六条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受理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申请后,应当根据档案等基础资料,结合申报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对土地面积、土地权属、建筑物面积等内容进行核查,在2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函复申报主体(内容模板见附件3)。
因规划统筹、技术误差等原因,申请核查范围与更新单元计划拆除范围不一致的,可按照申请范围进行核查,并区分拆除范围内、外分别进行核查数据汇总。
复函作为该城市更新单元实施过程中规划审批、完善土地征(转)手续、历史用地处置和项目地价测算的基础,不作为土地及建筑物性质、权属、面积等的证明材料。
复函中所有空格均为必填项,未能全部填写的,视为核查结果不明确。
复函与《土地信息一览表》、《建筑物信息一览表》、《土地征转补偿信息图》、《土地权属图》和《建筑物信息图》等作为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的成果一并归档。
第三章历史用地处置
第七条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未签订征(转)地协议或已签订征(转)地协议但土地或者建筑物未作补偿,且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建成区,可纳入历史用地处置范围。
征(转)
地协议明确土地或者建筑物不再补偿的,不属于前述“土地或者建筑物未作补偿”情形。
已签订征(转)地协议且土地及建筑物均已按协议进行部分补偿但补偿未完成的用地,不得纳入历史用地处置范围。
申请历史用地处置的,拆除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用地应当一并申请处置。
第八条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完成后,在申报主体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前或者同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以下简称“继受单位”)可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请历史用地处置。
申请资料如下:(一)历史用地处置申请及承诺书(表格、内容模板见附件4);
(二)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结果的复函;
(三)继受单位股东代表大会审议同意历史用地处置的决议。
决议须经2/3以上(含2/3)股东代表表决同意,章程对表决通过率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历史用地处置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继受单位核发历史用地处置意见书(内容模板见附件5)。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结合历史用地处置情况进行更新单元规划审查。
第十条对2013年5月17日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批准但尚未进行开发建设用地审批的,继受单位可在实施主体申请开发建设用地审批前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请历史用地处置。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历史用地处置意见书(内容模板见附件5)。
因落实处置意见书的土地处置方案,须增加已批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无偿移交政府用地面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修改更新单元规划,减少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规划建筑面积不变。
第十一条对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政府将处置土地的一定比例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其余部分无偿移交政府,具体比例区分一般更新单元与重点更新单元分别确定(见表1)。
在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的土地中,应当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将不少于15%的土地无偿移交政府。
前述移交政府土地优先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
表1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历史用地处置比例表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主体确认后,历史用地处置意见书作为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及出让的依据,处置后的土地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
在城市更新项目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继受单位应当依法自行理清经处置的历史用地范围内的经济关系,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并与政府部门签订完善征(转)地手续的协议,政府不再另行支付补偿费用。
第十三条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历史用地处置的,对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的开发建设用地,分为两部分进行地价测算:
(一)不超出拆除范围内原有手续完善的用地面积(含可以一并出让给实施主体的零星用地面积)的部分,该部分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城市更新地价测算规定测算地价;
(二)超出拆除范围内原有手续完善的用地面积(含可以一并出让给实施主体的零星用地面积)的部分,该部分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的地价标准测算地价。
第十四条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及开发建设用地范围内需完善征(转)地手续但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历史用地处置的用地,在城市更新项目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继受单位应当依法自行理清需完善征(转)地手续的土地范围内的经济关系,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并与政府部门签订完善征(转)地手续的协议,政府不再另行支付补偿费用。
申请签订完善征(转)地手续协议须经继受单位股东代表大会审议且获2/3以上(含2/3)股东代表表决同意,继受单位章程对表决通过率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原《深圳市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暂行规定》(深规土〔2013〕294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操作规程(试行)》(深规土〔2013〕2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