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结构建筑中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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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结构建筑中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注: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当同一座木结构建筑存在不同高度的屋顶时,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不得采用燃烧体;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较低

部分的屋面面层应采用难燃材料。

2 采用木结构的单层丁、戊类厂房(仓库),单层商店、体育馆等建筑,其柱、梁和屋

顶承重结构可采用燃烧体,但梁、柱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对于单层其他用途的木结构建筑,除防火墙、承重墙、分户墙和吊顶外,其他构件的耐火极限可相应减小0.25h。

3 轻型木结构建筑的屋顶除防水层及屋面板外,其他部分均应视为屋顶承重结构,且

应为难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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