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耐火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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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
• 6.1.5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 严禁穿越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 6.1.6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必须开设时,应设置不 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 除本规范第6.1.5条规定外的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必须穿过 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穿过 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管道为难燃及可 燃材料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原为强制性 条文
m; • 2.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 3.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
于1.00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 4.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 5.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
• 冷库阁楼层和墙体的可燃绝热层宜采用不燃性墙体分隔。 • 6.2.8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
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 井壁除设置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洞口。 •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 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 采用丙级防火门。 • 高层建筑内的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 室外。垃圾斗宜设置在垃圾道前室内,前室的门应采用丙级防火 门。垃圾斗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应能自行关闭。 • 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应同时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电梯层门耐火试验 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GB/T 27903规定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 舞台下部的灯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储藏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 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前言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我部七局会同机械委设计研究总院、纺织部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化工部寰球化学工程公司、北京市公安局、杭州市公安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技术学院等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简称《建规》),经国家计委1987年8月26日以计标[1987]1447号文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和公安消防部门等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规》编制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要求,按《规范》的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供有关人员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直接函寄公安部七局。

本条文说明系内部文件,由原国家计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发行。

1987年8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第1.0.2条本规范是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以下简称“原规定”)的基础上修订的。

为了说明本规范的制订目的、方针和原则,特作本条规定。

规定明确了城镇规划时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规划,在建筑防火设计中,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针对不同建筑的火灾特点,结合实际情况,搞好建筑防火设计。

条文规定,在建筑设计中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要求设计、建设和消防监督部门的人员密切配合,在工程设计中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正确处理好生产与安全的关系,合理设计与经济的关系,做到“防患于未然”,从积极的方面预防火灾的发生及其蔓延。

这对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卫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第1.0.3条本条规定了本规范适用和不适用的范围。

本条主要根据国家经贸委和公安部颁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通知中有关规范适用范围的规定,将高层民用建筑中未包括的部分内容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未包括的部分内容均包括在本规范的范围内。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木结构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木结构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1 木结构建筑11.0.1 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可按本章的规定执行。

木结构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不同耐火等级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1.0.1的规定。

注: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当同一座Ⅱ级、Ⅲ级木结构建筑存在不同高度的屋顶时,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不应采用可燃性构件;当采用难燃性屋顶承重构件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2 轻型木屋顶,除防水层、保温层及屋面板外,其余部分均应视为屋顶承重构件,且不应采用可燃性构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3 当Ⅱ级木结构建筑为4层时,本表内承重墙、承重柱、楼梯间和前室的墙、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疏散楼梯的耐火极限应分别提高0.5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4 除房间隔墙和吊顶外,Ⅰ级木结构建筑的构件不应使用轻型木结构构件。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木结构建筑可以按本章进行防火设计,其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层数和防火分区面积,以及防火间距等都要满足要求,否则应按本规范相应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

Ⅰ级木结构建筑主要为“重型木结构”建筑,本条规定的“重型木结构”包括北美标准中规定的“heavy timber”和“mass timber”。

Ⅰ级木结构建筑各主要构件的耐火极限,是比照本规范对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各构件耐火极限的要求确定的。

Ⅰ级木结构建筑的最高允许层数为8层,Ⅱ级木结构建筑对应于4层及以下木结构建筑,Ⅲ级木结构建筑对应2层及以下木结构建筑。

(1)表11.0.1中有关电梯井的墙、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承重柱、梁、楼板、屋顶承重构件及吊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要求,主要依据我国对承重柱、梁、楼板等主要木结构构件的耐火试验数据,并参考国外建筑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对材料燃烧性能和构件耐火极限的试验要求而确定。

在确定木结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时,考虑了现代木结构建筑的特点、我国建筑耐火等级分级、不同耐火等级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及与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协调,力求做到科学、合理、可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全文(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全文(2)

建筑设计防⽕规范全⽂(2)建筑设计防⽕规范(全⽂) 7.2.4 建筑内的隔墙应从楼地⾯基层隔断⾄顶板底⾯基层。

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砌⾄屋⾯板底部,屋⾯板的耐⽕极限不应低于0.50h。

7.2.5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泵房和通风空⽓调节机房等,应采⽤耐⽕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设置在丁、戊类⼚房中的通风机房应采⽤耐⽕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和0.50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隔墙上的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均应采⽤⼄级防⽕门。

7.2.6 冷库采⽤泡沫塑料、稻壳等可燃材料作墙体内的绝热层时,宜采⽤不燃烧绝热材料在每层楼板处做⽔平防⽕分隔。

防⽕分隔部位的耐⽕极限应与楼板的相同。

冷库阁楼层和墙体的可燃绝热层宜采⽤不燃烧体墙分隔。

7.2.7 建筑幕墙的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不燃材料。

当外墙⾯采⽤耐⽕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难燃材料; 2 ⽆窗间墙和窗槛墙的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极限不低于1.00h、⾼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 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防⽕封堵材料封堵。

7.2.8 建筑中受⾼温或⽕焰作⽤易变形的管道,在其贯穿楼板部位和穿越耐⽕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两侧宜采取阻⽕措施。

7.2.9 电梯井应独⽴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体和甲、⼄、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关的电缆、电线等。

电梯井的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

电梯门不应采⽤栅栏门。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设置;其井壁应为耐⽕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丙级防⽕门。

7.2.10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不低于楼板耐⽕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释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释义

1、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开有防火门时,两个防火分区可各自设一个安全出口。

而将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个安全出口。

在高层建筑中,此项规定的适用前提是,这两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一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面积的1.4倍。

2、防火墙:耐火极限为4小时。

要求从基础一直到屋顶。

作为防火墙内部的梁柱均应按防火墙要求设置。

防火墙不允许开洞,留孔。

如果开门要甲级防火门,有管道穿过要增加防火措施,墙两侧窗洞的窗间墙要大于2m。

防火墙高出屋面不小0.4米,(屋面耐火极限不小于0.5小时的情况下可砌至板底)。

建筑物内防火墙不应设在转角处,否则内转角两侧门窗洞口的水平距离不小于4米。

3/商住楼、综合楼中的住宅部分疏散楼梯设置数量是按商住楼、综合楼确定还是按住宅确定。

3.1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因商住楼、综合楼属公共建筑,若住宅部分疏散楼梯数量按商住楼、综合楼确定,则不论住宅层面积多大、层数多少,均应设置两座及两座以上的疏散楼梯,这对于符合设置一座疏散楼梯的塔式住宅和单元式住宅来说是很困难、也是显得不合理的。

3.2 建议:是否可以考虑商住楼、综合楼如果首层、二层是商场或其它使用性质、上部是住宅,其住宅部分疏散楼梯设置按住宅设置,但必须是独立设置,与商场或其它使用性质的楼层分开。

如按要求只设置一个疏散楼梯的,尚应满足下列要求:(1)商场或其它使用性质的楼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与住宅分隔开,且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米的防火挑檐,以提高其耐火性能和防止火灾蔓延;(2)将建筑本身应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接入住宅层走道、前室或楼梯间,确保疏散楼梯的安全可靠。

如果有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商场或其它使用性质,则上部住宅的疏散楼梯则应按公共建筑确定。

另外,《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3A条只规定了“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建议综合楼中住宅楼梯也应独立设置。

该文章转载自无忧考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释义(1)21:01:59减小字体增大字体轻轻一点,立刻拥有一本安全工具书!收藏本篇文章,方便以后查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为建规)是设计人员使用最多的规范,是实践中总结出的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民用建筑
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1.2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主要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A的规定,当建筑中的承重钢结构采用防火涂料保护时,应采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条文说明】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一旦发生火灾往往延烧时间长,扑救难度大,其主要承重构件必须具备较高的耐火性能;电缆井、管道井等竖井的完整性如受到破坏,也将导致火灾在建筑内部迅速蔓延,而变得难以控制。

为了进一步提高建筑的防火安全和疏散救援安全,综合考虑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需求、现有技术条件、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在本规范在民用建筑构件耐火极限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了若干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

(1)转换梁为超高层建筑关键受力构件,其作用等同于承重柱,如转换梁等构件失效后,与之相连的支撑柱也将失效。

因此,要求转换梁与承重柱具有相同的耐火极限。

(2)建筑核心筒外围墙体指与环形疏散走道或其他非核心筒空间交界处的分隔墙体。

(3)超高层建筑中的钢结构主要应用于承重柱和梁等具有较高耐火时间要求的受力构件,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技术成熟,可靠性高,采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进行防火保护有利于提高构件的耐火性能。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2006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2006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主要包括:(1)总则(2)术语、符号(3)厂房和仓库(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5)民用建筑(6)建筑构造(7)灭火救援设施(8)消防设施的设置(9)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0)电气(11)木结构建筑(12)城市交通隧道12部分内容,其中术语、符号的基本内容如下:2.0. 1 耐火极限Fire resistance rating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1 高架仓库High rack storage货架高度超过7.0m的仓库。

2.0.2 不燃烧体Non-combustible component用不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3 难燃烧体Difficult-combustible component用难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可燃材料做成而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4 燃烧体Combustible component用可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5 闪点Flash point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2.0.6 爆炸下限Lower explosion limit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可燃蒸气、气体的浓度,按体积比计算)。

2.0.7 沸溢性油品Boiling spill oil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如原油、渣油、重油等。

2.0.8 半地下室Semi-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小于等于1/2者。

2.0.9 地下室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2.0.2 10 多层厂房(仓库)Multi-storied industrial building2二层及2二层以上,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4.0m的厂房(仓库)。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说明】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主要修订内容为:1、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2、为便于建筑分类,将住宅建筑原按层数划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并与原规范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50h;2)小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出了要求;3)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的避难房间,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4)明确了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条件;5)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

3、适当提高了高层公共建筑的防火要求: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00h;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能按照有关要求减少;3)完善了公共建筑避难层(间)的防火要求,高层病房楼从第二层起,每层应设置避难间;4)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5)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中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从30min修改为90min。

4、补充、完善了幼儿园、托儿所和老年人建筑有关防火安全疏散距离的要求;对于医疗建筑,要求按照护理单元进行防火分隔;增加了大、中型幼儿园和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老年人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大、中型幼儿固和老年人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规定;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从20min和30min修改为60min。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注:1 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 筑物的屋面15m 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且不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 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 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3.5m; 3 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 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7.5.3 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3.5m; 4 相邻两座建筑物,当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未设置 防火保护措施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 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 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6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 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展览厅、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民用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 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 确定: 1、每层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每 100人净宽度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当每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 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中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 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中上层楼梯的总宽度 应按其下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 楼层,其相邻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耐火等级与耐火极限

耐火等级与耐火极限

耐火等级是衡量建筑物耐火程度的分级标度,规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防火技术措施中的最基本措施之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2.0.1条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这一条告诉我们: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按组成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来划分的。

不是“根据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来确定的”。

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与构成构件的材料和构件的构造做法有关,应由消防检测部门试验检测确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中可查阅常见的构造做法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适用于多层民用建筑和部分工业建筑,常简称“低规”。

另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适用于高层民用建筑,常简称“高规”。

“低规”将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

“高规”第3.0.2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

可见多层建筑可有四个级别的耐火等级,高层建筑只有两个级别的耐火等级。

建筑的耐久年限关于建筑的耐久年限,《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1.0.4条写的很清楚: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 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二级耐久年限 50 ~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 25 ~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 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重要的是要知道,如果你设计的是“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其主体结构的耐久年限就要达到“100年以上”。

一般商品有保质(用)期,这耐久年限就是建筑的保质期。

关于“重要的公共建筑”,似乎没有一本规范来详细划分,可以在“通则”、“高规”、《民用建筑收费标准说明》、抗震设计规范、结构设计规范等中找到答案。

建筑的重要性与建筑的高度、面积、人民的生命财产及政治影响程度有关。

按照我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

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防火高度及特殊建筑规范耐火等级一、二级:1.公共建筑≤24M/居住建筑≤9层(住宅建筑除外)2、幼儿园、托儿所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只能设置在一~三层, 独立建造时, 不应超过三层。

3.、地下、半地下室耐火等级为一级。

耐火等级三级:1.≤24M、最多允许五层(住宅建筑除外)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只能设置在一二层货独立建造的2层建筑。

3商店、学校、电影院、礼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2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

4地下、半地下室耐火等级为一级。

耐火等级四级:最多允许两层(住宅建筑除外)学校、食堂。

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院等只能设置在一层。

防火等级简介UL 94*总体可燃性UL94等级是应用最广泛的塑料材料可燃性能标准。

它用来评价材料在被点燃后熄灭的能力。

根据燃烧速度、燃烧时间、抗滴能力以及滴珠是否燃烧可有多种评判方法。

每种被测材料根据颜色或厚度都可以得到许多值。

当选定某个产品的材料时, 其UL等级应满足塑料零件壁部分的厚度要求。

UL等级应与厚度值一起报告, 只报告UL等级而没有厚度是不够的。

塑料阻燃等级由HB, V-2, V-1向V-0逐级递增:HB: UL94标准中最底的阻燃等级。

要求对于3到13 毫米厚的样品, 燃烧速度小于40毫米每分钟;小于3毫米厚的样品, 燃烧速度小于70毫米每分钟;或者在100毫米的标志前熄灭。

V-2: 对样品进行两次10秒的燃烧测试后, 火焰在60秒内熄灭。

可以有燃烧物掉下。

V-1: 对样品进行两次10秒的燃烧测试后, 火焰在60秒内熄灭。

不能有燃烧物掉下。

V-0: 对样品进行两次10秒的燃烧测试后, 火焰在30秒内熄灭。

不能有燃烧物掉下。

建筑物的消防等级(还是防火等级)是如何分类一、建筑物的分类与等级建筑可按不同的方式进行分类:1、按使用性质分为三大类:工业建筑、农业建筑、民用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3.3.5 (强)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

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办公部分的楼梯间至少独立设置一部。

)3.3.9 (强)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5.4.4(强)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高层内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多层内宜独立设置,不宜共用。

)( 本条规定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

这些场所与其他功能的场所混合建造时,不利于火灾时儿童疏散和灭火救援,应严格控制。

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活动场所等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一旦发生火灾,疏散更加困难,要进一步提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与其他楼层和场所的疏散人员混合,故规范要求这些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要完全独立于其他场所,不与其他场所内的疏散人员共用,而仅供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活动场所等的人员疏散用。

这里的“老年人活动场所”主要指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等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场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强制性条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强制性条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强制性条文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2.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表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计标[1987]14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计标[1987]14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8年5月1日附件:关于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计标[1987]1447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同时废止。

本规范只规定了建筑设计的通用性防火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施行中,必要时可根据本规范规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报国家计委和公安部备案。

本规范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贯彻实施。

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督促。

对没有专门防火规定的,或按本规范设计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基建综合主管部门主持下,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七局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1987年8月26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我部消防局会同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纺织工业部纺织设计院等10个单位共同修订的。

在修订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调查了27个大中城市的200余个各类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现状,总结了最近10多年来的建筑防火设计方面的经验教训,吸收国外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建筑防火先进技术成果。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裙房skirt building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0.2 建筑高度building altitude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0.3 耐火极限duration of fire resistance建筑构件按时间一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4 不燃烧体non—combustible component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5 难燃烧体hard—combustible component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6 燃烧体combustible component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3.3.5 (强)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

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办公部分的楼梯间至少独立设置一部。

)3.3.9 (强)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5.4.4(强)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高层内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多层内宜独立设置,不宜共用。

)( 本条规定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

这些场所与其他功能的场所混合建造时,不利于火灾时儿童疏散和灭火救援,应严格控制。

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活动场所等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一旦发生火灾,疏散更加困难,要进一步提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与其他楼层和场所的疏散人员混合,故规范要求这些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要完全独立于其他场所,不与其他场所内的疏散人员共用,而仅供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活动场所等的人员疏散用。

这里的“老年人活动场所”主要指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等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场所。

防火规范中的耐火极限

防火规范中的耐火极限

防火规范中的耐火极限厂房和仓库3.2.1条: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3.2.2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3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5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6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标准的规范。

3.2.7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2.8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

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3.2.9甲、乙类厂房,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耐火极限应为4.0h。

3.2.10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50h和2.00h。

3.2.11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3.2.12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一、高层建筑防火类别的界定1.一类高层建筑是指:(1)高级住宅,以及19层和19层以上的普通住宅;(2)重要公建,包括医院、高级旅馆、藏书100万册以上的图书馆及书库,以及重要的办公、科研、档案楼;(3)省(含计划单列市)级以上的广电建筑、电力调度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4)高度超过50m的一般公建;(5)每层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6)每层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二、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按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不同分为4级。

新建的永久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一般不应低于二级,故应重点掌握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的有关防火规定。

(二)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构件除二级吊顶可采用难燃材料外,其余全部应为非燃烧体。

(三)钢材的耐火极限仅为0.25h,用于一、二级建筑时必须增加防火保护层(吊顶除外).(四)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取决于保护层厚度.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构件耐火极限仅为普通钢筋混凝土构件的1/2左右,在一级耐火建筑中要注意增加保护层厚度。

各种砌体墙与混凝土墙耐火性能很好,可作防火墙用;承重砌体的耐火极限较非承重砌体有很大降低。

(五)一类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他建筑可为二级。

汽车库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000m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三、总图布置(一)防火间距1.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一般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与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间距分别为7m和9m.2.高层建筑主体之间不应小于13m,主体与裙房之间不应小于9m,裙房与裙房之间不应小于6m。

3.两栋建筑相邻,较高一面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较低一面为防火墙,其屋顶承重构件耐火极限不低于1h且不设天窗时,防火间距不应低于3.5m,对于高层建筑则不宜小于4m。

耐火等级与耐火极限

耐火等级与耐火极限

耐火等级是衡量建筑物耐火程度的分级标度,规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防火技术措施中的最基本措施之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2.0.1条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这一条告诉我们: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按组成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来划分的。

不是“根据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来确定的”。

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与构成构件的材料和构件的构造做法有关,应由消防检测部门试验检测确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中可查阅常见的构造做法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适用于多层民用建筑和部分工业建筑,常简称“低规”。

另有《》,适用于高层民用建筑,常简称“高规”。

“低规”将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

“高规”第3.0.2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

一级耐火等级建筑是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墙与钢混凝土结构组成的混合结构;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是钢结构屋架、钢筋混凝土柱或砖墙组成的混合结构; 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是木屋顶和砖墙组成的砖木结构; 四级耐火等级是木屋顶、难燃烧体墙壁组成的可燃结构。

关于确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耐久年限: 对于新设计的房屋,应该是依据它的功能要求——包括建筑的高度和面积、对生命财产及政治影响程度来确定其级别,并按该级别的要求如楼梯电梯的设计要求、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结构抗震要求等等来进行设计。

对已建成的或旧建筑,应该是对其主要构部件性能进行判别,对照相应规范要求确定。

这可是估价师要掌握的本领。

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关于防火等级的分类表耐火极限耐火极限对任一建筑构件按时间一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为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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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0.50 不燃性 0.50 不燃性 0.50 不燃性 0.25 不燃性 0.50 不燃性 0.50 不燃性 0.50
可燃性 可燃性 可燃性
耐火等级 二级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25
耐火等级 三级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0.50 不燃性 0.5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75 不燃性 0.50 不燃性 0.75 不燃性 0.15
构件名称
防火墙
Hale Waihona Puke 承重墙墙楼梯间和前室的墙 电梯井的墙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非承重外墙 房间隔墙


楼板
屋顶承重构件
疏散楼梯
吊顶
一级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75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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