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公文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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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体办字〔2015〕78号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体办字〔2015〕78号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体办字〔2015〕78号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工作规则》、《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工作办法》修订颁行以来,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公文处理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但仍存在行文不规范、公文格式不正确、文件运转不顺畅等问题。

近来,中办、国办对公文处理工作也有一些新的要求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体育总局系统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质量和效率,经总局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直属单位向体育总局报送公文,除总局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外,应当以单位名义向体育总局报送公文,不得以单位或单位负责人名义向总局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不得在向体育总局报送公文的同时并列主送或抄送总局领导。

二、各直属单位向体育总局报送公文,应当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公文格式细则》的要求,对公文格式作规范编排。

上报公文应标注签发人,涉密公文应标注份号,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应正确编排,公文应加盖印章,版记应编排在附件之后。

三、各直属单位应当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向体育总局报送请示性公文,要给办理部门和总局领导预留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避免“立等可取”、“立等审批”。

四、各省(区、市)报送体育总局的公文,内容涉及相关直属单位职能的,办公厅先分送相关直属单位提出意见,由相关直属单位正式行文按程序报体育总局审批。

有关部委或相关单位(组织)送交体育总局的公文,由办公厅根据公文内容和体育总局各部门(单位)的职责进行分办;公文内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或公文所涉及的职责暂时无法界定的,由办公厅根据业务对口原则提出主办部门(单位),主办部门(单位)应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及时办理。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09)-黄政办[2009]16号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09)-黄政办[2009]16号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09)正文:----------------------------------------------------------------------------------------------------------------------------------------------------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黄政办〔2009〕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公文处理事关政令畅通和机关高效运转。

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大部分部门都能认真执行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公文运行总体情况较好。

但少数部门公文处理工作仍然存在较多薄弱环节,公文运转不规范行为比较突出。

主要表现为:一是未按规定呈报签发文件,不按程序逐级审核;二是随意强调紧急程度,要求市政府办公厅即行办文;三是主送市政府的公文,不按规范渠道报送,采取直送或直寄方式向市政府负责同志个人报送请示、报告或意见;四是用白头、签报等不规范形式直接报送涉及较重要问题的请示;五是报请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在部门内部滞留时间过长,留给市政府研究和审批的时间过短,等等。

以上做法均不符合公文处理工作规定,增加了公文运转和管理的难度,极易贻误重要的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公文处理工作,严格办文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和办文质量效率,现就公文处理有关工作特作如下通知:一、严格执行公文处理规定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省政府印发的《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皖政〔2000〕48号)和市政府印发的《黄山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黄政〔2001〕7号)文件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安全地做好公文处理工作。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04•【字号】•【施行日期】2009.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委机关各处室(局):为进一步提高我委公文办理质量和工作效率,使我委公文办理更加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针对目前我委公文办理工作中存在的“办文事项表述不清晰、会签意见不明确、提请领导决策依据不准确、文件运转流程交叉缺失”等问题,现将公文办理有关事项进一步规范如下:一、进一步规范《办文要报》、《签报》的撰写内容《办文要报》是拟发公文稿件提请委领导审签时,为便于委领导决策而由发文处室草拟的办文说明;《签报》是各处室向委领导请示、汇报重要工作,反映重要情况,报告交办事项处理结果,便于委领导及时、全面掌握工作动态和重要事项的机关内部性文书。

两种文稿的撰写内容应必须包括:拟文背景、办文依据、需向领导说明的事项、会签意见及对会签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提请委领导决策的决策依据、决策风险及效果分析、需委领导审定的事项等项内容。

(一)拟文背景及办文依据撰写要求:1.上报请示、报告类文件应说明上报请示、报告的必要性、依据及附件;2.转发类文件应说明拟转发文件的单位、发文字号及有关附件;3.政策法规性文件应说明该政策法规的出台依据或来源;4.部门会签文件或部门联合发文应说明该文件涉及我委的职责和主要任务,会签处室提出的建议、意见;5.批复立项或可研类文件应说明任务来源,如省委、省政府交办、下级请示等;6.省委、省政府领导交办文件必要时要引用领导批示。

(二)需要向领导说明事项撰写要求:1.政策、法规性指导性意见、规划类文件应对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做出的新规定、定量指标与国家不一致的地方和参照外省做法引用的条款等情况予以明确说明。

关于公文处理程序的通知

关于公文处理程序的通知

关于公文处理程序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局属各项目部: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公文处理程序,提升我局公文处理的整体水平,提高办事效率,以适应局实施“四化两型一流”战略目标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文行文的有关规定1、局属各单位、机关部室和项目部在进行项目资源配置或汇报工作时,均应按照局有关规定报送请示、报告;2、各单位、部室、项目部应严格遵照公文行文文种、格式的规定,不得混淆行文文种;3、各单位、部室、项目部在呈送公文时应一事一文,并明确主送单位(一般为局或局领导)不得一文多送;4、贷款请示类公文应同时附还贷资金计划及承诺书;设备购置的请示类公文应注明说明资金来源,需贷款购置设备的应同时附还贷资金计划及承诺书;5、局机关各部室在拟发局发文件和对外函件时,应先将文稿交局办公室核稿后,再送交局领导签发;6、严格局发文的审核,凡属部室业务工作一般一部室文件行文;由各部室主持的各类会议的会议通知一律不发局发文。

二、公文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1、为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各单位、部室、项目部应遵照局公文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呈送文件,所有文件均须经局办公室办理收文处理手续,并呈送分管局领导批示后,再交由相关部室阅办,应杜绝公文“倒流”现象;2、紧急公文应由局办公室作收文处理并呈送分管局领导(若遇分管局领导外出,则由局办公室按照局领导和副三总师的分工呈送有关局领导或副三总师)阅批后,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先由相关部室阅办,再呈送有关局领导阅知;3、公文阅办部室(单位、项目部)应按照领导批示,以书面形式呈送阅办结果;若需相关部室(单位、项目部)协助办理时,应按照局领导分工明示分管局领导,不得推诿、拖延。

三、有关公文处理的责任追究1、凡不符合行文规定的公文,局办公室有权拒收。

因公文不符合行文规定被退回而延误时间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和直接领导的责任;2、凡由分管局领导或副三总师阅批后的公文,相关部室应立即办理;紧急公文必须在24小时内予以答复,不得推诿、拖延;因公文办理不及时而造成损失的,将追究部室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4.08.25•【字号】榕民[2014]500号•【施行日期】2014.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榕民〔2014〕500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进一步提高公文质量,促进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现将公文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基层各单位向市民政局呈送的请示、报告等,一律报送市民政局办公室,由办公室按公文办理程序处理。

各单位可视情将文抄送相关业务处室和分管局领导。

属于业务处室职权范围的工作,应当直接向业务处室具文。

2、各单位上报的公文应正确使用公文文种,“请示”和“报告”不能混用,请示应一事一文。

3、向市民政局上报的公文要按格式要求,在公文规定位置标注文号、注明签发人,加盖公章等。

签发人应是公文制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以示负责。

4、新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现党的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法规的一体化,并统一执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按国家标准(GB/T9704-2012),统一用A4纸印刷;5、公文不能出现空白页,也不能用“此页无正文”处理,要通过电脑调整方式处理;6、具体详细规定参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本通知下发后,我局将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公文实行严格的退文重办制度,对不规范公文将一律予以退回重办。

福州市民政局2014年8月25日。

关于规范公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_1

关于规范公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_1

关于规范公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导读:本文关于规范公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市河务(管理)局,局直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因我局所属有关单位名称变更,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公文处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文件头的印制1、省局根据此次变更后的名称设计了文头,字体为华康简标宋体(同黄委文头字体),各市河务(管理)局、局直各单位可以此为参照印制本单位上、下行文的文头。

2、请各市河务(管理)局指导要求好县局的文头更改工作。

3、文头印制标准严格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执行。

二、关于发文字号1、根据变更后的名称,对各单位发文字号规定如下:菏泽河务局发文字号为“菏黄X〔2004〕XX号”(其中X为机关部门代字,XX为发文顺序号,下同);东平湖管理局发文字号为“东平湖X〔2004〕XX号”;聊城河务局发文字号为“聊黄X〔2004〕XX号”;济南河务局发文字号为“济黄X〔2004〕XX号”;德州河务局发文字号为“德黄X〔2004〕XX号”;淄博河务局发文字号为“淄黄X〔2004〕XX号”;滨州河务局发文字号为“滨黄X〔2004〕XX号”;河口管理局发文字号为“黄河口X〔2004〕XX号”;经管局发文字号为“鲁黄经管〔2004〕XX号”;服务中心发文字号为“鲁黄服〔2004〕XX号”;职工学校发文字号为“鲁黄校〔2004〕XX号”;黄河医院发文字号为“鲁黄医〔2004〕XX号”;信息中心发文字号为“鲁黄信〔2004〕XX号”;供水局发文字号为“鲁黄供水〔2004〕XX号”;储备中心发文字号为“鲁黄储〔2004〕XX 号”;培训中心发文字号为“鲁黄培〔2004〕XX号”;设计院发文字号为“鲁黄设〔2004〕XX号”;工程局发文字号为“鲁黄工〔2004〕XX号”;水泥厂发文字号为“鲁黄厂〔2004〕XX号”。

监理公司发文字号为“鲁龙监〔2004〕XX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管理工作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规范公文管理工作,提高办公效率和信息传递的准确性,我部门决定从即日起对公文管理进行调整和完善。

为了确保大家能够正确理解和遵守新的规范,请各位同事详细阅读以下内容,并按要求操作。

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联系。

一、公文管理流程调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实际情况,我部门对公文管理流程进行了调整。

新的流程如下:1. 发文流程1.1 起草公文:起草人根据实际情况,在Word文档中撰写公文内容,保证文字准确和行文规范。

1.2 审核公文:起草人将起草的公文交给主管领导进行审核。

主管领导对公文内容进行审查,确保与政策法规的一致性,并确认公文的紧急程度。

1.3 审批公文:审核通过的公文交给部门负责人审批。

部门负责人对公文的内容、格式、用词等进行最后的确认和审批。

1.4 盖章:审批通过的公文交给行政人员盖章。

盖章后的公文具有法律效力。

1.5 分发公文:盖章后,行政人员将公文按照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分发。

2. 收文流程2.1 收到公文:收文人员在接收到公文后,及时进行登记并按照公文要求进行归档。

2.2 分发公文:收文人员根据公文的内容和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分类,确保公文快速准确地传达给相关人员。

2.3 办理回复:相关部门或人员按照公文的要求,及时办理回复,并将回复内容及时发送给发文人员。

二、公文格式统一要求为了提高公文的规范性和工作效率,公文格式统一要求如下:1. 字体要求公文一律使用宋体字体,字号为小四号。

2. 标题要求公文的标题居中显示,使用黑体字体,字号为小二号。

3. 段落要求公文正文使用两倍行距,段落间空一行。

段落开头缩进两个字符。

4. 标点符号要求公文中的标点符号使用全角标点,并且标点符号后空一格。

5. 表格要求如果公文需要包含表格,表格的设计要简洁明了,表头要清晰,表格中的文字使用9号字体。

6. 附件要求如果公文需要附带附件,附件应以清晰、有序的方式进行排列,并在公文中明确附件的名称和数量。

公司公文管理规范通知

公司公文管理规范通知

公司公文管理规范通知
尊敬的各位同事: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公文的起草、审批、传阅和归档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公司公文管理规范通知》。

请各位同事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文的分类
内部公文:指公司内部部门之间传达信息、征求意见等使用的文件。

外部公文:指公司与外部单位、个人之间传达信息、签署协议等使用的文件。

二、公文的起草
公文起草应当简明扼要,内容准确清晰,避免使用口头化语言和行业术语。

公文标题应当具体明了,能够准确反映公文主题。

公文正文应当分段落编写,条理清晰,逻辑严密。

三、公文的审批
公文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审批流程逐级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文。

审批人员应当认真审核公文内容,确保符合公司政策和法律法规。

四、公文的传阅
公文传阅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和顺序进行,不得随意泄露公
司机密信息。

公文传阅过程中如有异议或建议,应当及时提出并进行沟通协商。

五、公文的归档
已审批通过的公文应当及时进行归档保存,便于查阅和追溯。

归档文件应当按照文件编号和日期顺序整理存放,保证档案资料
的完整性和可检索性。

以上是关于公司公文管理规范的基本要求,请各位同事严格遵守
执行。

希望通过大家共同努力,提升公司整体管理水平,为企业发展
贡献力量。

特此通知。

公司管理部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办公效率,特发出以下通知:一、准确把握公文处理流程各部门要明确公文处理流程,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分发和归档等环节。

要确保每一道环节都按照规定进行,避免流程混乱和信息丢失。

二、加强对公文格式的掌握公文的格式规范对于维护组织形象和提高内外部沟通非常重要。

各部门应加强对公文格式的学习和掌握,确保公文的格式统一、规范,并整理出适用于本部门的公文模板。

三、严格公文的审核和签发程序对于涉及重大决策或重要事项的公文,要加强审核和签发程序的管理。

审核人员应仔细核对公文内容的准确性和合规性,签发人员要对公文进行仔细审视,确保公文的法律效力和信息准确性。

四、及时归档和存档公文的归档和存档工作是保证信息安全和长期保存的重要环节。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公文归档和存档制度,确保公文被及时归档并妥善保存,并能够方便地检索和使用。

五、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公文的处理效率直接关系到工作的进展和效果。

各部门要合理安排公文的处理时间和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可以采取电子化管理手段,如电子公文系统,加快处理速度和减少人为错误。

以上事项请各部门务必认真落实,并加强内部培训和推广,确保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高效化。

希望各部门共同努力,共同提升公文处理水平,为组织的发展和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出应有的贡献。

特此通知。

部门负责人日期:20xx年xx月xx日为了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的管理和协调,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安全性,各部门在以上通知的基础上,还有以下的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注意和落实。

一、加强公文的写作规范和语言表达能力公文作为组织内外沟通的重要工具,要求我们掌握规范的写作要求和语言表达能力。

应严格按照公文格式要求进行撰写,注意语句的简明扼要、准确明确,避免使用过于复杂或难以理解的词汇和句子。

同时,要确保公文内容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表达准确,避免冗长和晦涩的写作风格。

二、加强公文的内容把控和精确性在撰写公文的过程中,各部门应严格按照事实,确保公文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司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司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公司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各部门、子公司: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使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工作需要,对公文处理工作作如下规范通知。

一、公文的种类在日常工作中公司涉及的主要有请示、报告、决定、批复、通知、通报、意见、函、会议纪要等9种。

为了便于大家在工作中准确地使用公文种类,现将9种公文的适用范围介绍如下:(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构请示指示、批准。

(二)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或管理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三)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消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四)批复:适用于上级答复下级的请示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建议下级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意见”可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

此类公文主要针对上级机关或管理部门、公司下属各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投资的其他股份制企业等来文咨询意见的回复。

(八)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九)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其他专用公文有:项目申报、情况汇报、协议书、合同书、各种工作报告、请谏、贺词、启事等。

在工作中涉及使用其余公文种类时,可上网查询《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了解其主要适用范围。

二、公文的格式公文的格式具体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要求办理,以下主要介绍公文组成部分的主要内容:(一)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除各子公司自行行文外,我公司发文机构标识为:“贵州盘县盘兴能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文件”;各子公司行文的发文机关标识为:“XX公司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xxx局,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xx政务公开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文管理,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切实改进文风、转变作风,有效解决xx系统公文报送中存在的不及时不规范等突出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文件制发程序(一)提高发文质量。

严格规范公文制发程序,制定各类公文要符合xx路线方针政策和xx关法律法规规定。

按照“精简文件、改进文风”要求,做到格式规范、主题明确、结构严谨、文字精炼、表述准确。

对无实质性内容、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坚决不发。

从严控制文字篇幅,部署某一领域重要工作的文稿一般控制在4000字以内;部署专项工作任务的文稿一般控制在2000字以内;请示类文稿一般控制在800字以内;报告类文稿一般控制在2000字以内。

(二)正确使用文种。

向市局请求指示、批准的事项,应当用“请示”,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不得使用函或白头方式变相报文。

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特殊情况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并对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应一文一事,涉及多个单位联合报文时,以牵头部门报文。

报告主要是向市局汇报工作、汇报情况,不能夹带请示事项。

请示或重要的报告,应附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今后,市局对一般性工作报告将不再受理。

(三)规范编排格式。

草拟、制发公文时,应严格按照《党xxxx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xxx公文格式》(GB/T9704—2012)等规定要求,规范公文格式。

起草公文凡涉及国家mm事项,应当根据国家mm及其mj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mj,同时标注mm等级、bm期限和份号。

对不符合规定和格式不规范的公文,市局办公室收到后一般将退回原单位,由其按规范程序重新报文。

市局办公室将定期对各县市、所属各单位报送市局的公文质量和时效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视情予以通报,必要时抄送县市政府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四)严格行文规则。

请示或报告不得越级行文或多头行,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用抄送形式。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中心),各煤监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公文是通报情况、传达政令、部署工作的重要工具,严格按照统一的规范写作和处理公文,是提高公文质量的重要前提,是彰显公文严肃性的重要标志。

省政府将公文处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多次就规范公文处理提出要求。

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涉及面广,往来公文数量多(近几年每年仅省局机关各类发文就达1000多号),公文处理不规范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煤监分局和直属事业单位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公文处理既定规范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的要求,现就公文处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一、公文写作和处理必须严格遵守既定规范。

省局党组、纪检组、机关党委、各党总支(党支部)等党的机关公文写作和处理主要以《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共四川省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为规范依据;省局、省安委会、省安办等行政公文写作和处理主要以《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为规范依据。

二、严格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审签手续。

凡以省局名义印发的文件,拟文人员应按办文规定流程,依次送处室(中心)负责人审签(会签)、综合文秘部门核稿、局领导签发后,再将文稿连同电子版送文印部门编号印发,严禁文件“倒流”。

起草公文的处室主要负责人对草拟文件的政策性、准确性、真实性、实用性负责;综合文秘部门核稿人员要把好文字关,并对文稿体例、格式的正确性负责;具体经办人员应全程做好公文起草、送审和正式公文分发工作,对公文印制前的文稿清样要认真校对,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在印制过程中如需对原文进行实质性改动,须报请签发领导同意。

凡是上行文件(主要包括“请示”和“报告”)应标注签发人(应为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其中“请示”还应注明联系人及电话。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2.19•【字号】晋政办发[2001]18号•【施行日期】2001.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发[2001]18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国务院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以下简称《办法》)以来,特别是全省政府系统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会议之后,各地(市)和省直各部门在转变工作职能、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方面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在公文处理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不容忽视,如:有的部门不按规定办事,以手写稿纸、部门内部使用的请示报告卡片向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文件;非领导交办事项,不通过办公厅文秘部门而将文件直接报送领导个人;对报送文件前不按规定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造成工作的脱节;有的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交办的事项迟迟不作答复,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有的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和行文的事项,在部门内部滞留时间过长,留给省人民政府研究和处理的时间过短;还有些地方和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报送文件,常出现文件格式错误、上行文漏标注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问题;个别单位在文头设计、发文字号确定上级不严肃,发文机关标识竟然出现了“中共XX乡人民政府文件”的字样等,违背了公文的严肃性、权威性和规范性的原则,有损政府形象,影响办事效率。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办法》要求,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各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下同)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全面把握、严格执行。

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从依法行政、做好政务工作的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办法》,并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加强文秘工作队伍的建设,组织制定系统、完善的公文处理工作制度,突出加强对公文的审核把关,树立“精品”意识,把好行文关、内容关、政策法规关、文字关和审批签发手续及公文体例格式关,进一步规范办文程序、减少公文数量、确保公文质量、提高办事效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6]1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6]1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6〕1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些年来,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认真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不断提高,但少数地方、少数部门依然存在直接给领导同志个人报文、请示多头报送、以“签报”或“白头文件”形式报文、上行文签发人不符合要求、行文时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未经充分协调等不规范现象。

近日,省政府领导同志对某部门以“签报”形式多头向领导个人报文现象提出严厉批评。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报文程序。

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主送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除省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外,一律交办公厅文电处接收处理;主送省政府的公文不抄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二、严格按规定选用文种和公文形式。

凡向省政府请求指示、批准事项的,一律使用请示文种,一文一事,不得同时主送其他机关或个人;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不得用“白头文件”形式向省政府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三、严格执行签发人的有关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签发人应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上报省政府的公文必须严格执行此规定。

四、加强公文审核。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公文审核制度,有条件的机关应设专人从事文稿审核工作,凡本单位制发的公文都要经文秘部门统一审核。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2.04.16•【文号】中办发[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运行保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4月16日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1•【字号】张政办函[2007]117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张政办函〔2007〕117号)市直及驻张各单位:公文处理是保证行政机关高效协调运转的重要基础工作。

目前,少数部门和单位仍没有严格按照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公文。

主要表现为:一是明显属于部门和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求市政府审批或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二是有的部门和单位代拟文稿涉及其他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事项未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文稿质量较差;三是不按程序上报请示性公文,将应报送市政府的事项,以部门和单位或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名义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四是有的部门和单位报请市政府审批的事项,给市政府研究和审批的时间过短。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严格控制公文数量,提高公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本部门和单位权限范围内能够解决或通过部门和单位间的协商能够解决的事项,一般不要请示市政府。

凡部门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要求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二、部门和单位要求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应在文中说明需要行文的理由,并认真起草代拟文稿,附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材料。

代拟文稿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职能的,主办部门和单位要负责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和单位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议性意见。

代拟文稿要注重质量,经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再上报。

部门和单位要求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先将代拟文稿、行文理由、起草说明、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材料和有关部门、单位会签意见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尔后进入发文程序。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16•【字号】铜府办函〔2019〕28号•【施行日期】201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铜府办函〔2019〕2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为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效率,推动全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公文报送(一)各地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遵循“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原则。

公文一律由各地各部门文书科(办公室)在文字内容、公文格式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后通过电子公文系统报送市政府办文书科分送办理(涉密或敏感事项通过纸质公文报送)。

各地各部门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或业务科(室),更不得多头分送,以免造成公文运转秩序混乱。

(二)报送市政府的公文(请示、报告)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采用规范的上行文格式,不得以非正式公文上报。

(三)报送市政府的请示事项必须一事一请,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呈请市政府决策的请示事项,必须提出可行性建议和必要辅助资料。

请示性公文必须注明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四)各地各部门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要给市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一般常规性工作不少于10个工作日。

自公文送达之日起,需3个工作日内办理的,标注为“特急”,特别紧急事项必须注明时限要求;需5个工作日内办理的,标注为“急件”。

因未标注紧急程度和未按时限要求报送,造成工作延误的,报送单位自行负责。

涉密公文必须按有关规定准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并标明份数序号。

(五)各地各部门报请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经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由主办单位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或由主办单位和相关部门联合行文报市政府审批。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4•【字号】河政办发[2012]123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河政办发〔2012〕1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为切实解决当前我市机关单位公文处理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不断提高文件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正确使用文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有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13类,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公文种类行文。

二、严格公文格式(一)公文的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要内容+文种”组成;函、批复、任免通知、会议纪要的标题由“公文主要内容+文种”组成。

(二)部门的请示、报告或代拟稿,必须经部门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方可报送。

(三)请示件应当在附注处标识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三、严守行文规则(一)请示文必须一事一文,不得夹带多项内容。

(二)请示文不能越级报送,只能有一个主送单位,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的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也不能抄送个人。

(三)请示事项不得以“意见”上报。

(四)报告不能夹带请示事项。

(五)请示事项必须附有相关依据(涉及的有关文件、法规或材料)。

(六)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绝密事项和紧急、重大突发事件外,公文不能直接送给领导个人,应送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七)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请示件,凡议题材料不完备、需征求而未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部门意见不一致的,原则上不得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部门意见不一致但确需上常务会研究确定的,提交议题部门要作出书面说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7.01.19•【文号】国办函[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1.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07]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公文处理是保证国家行政机关高效协调运转的重要基础工作。

一段时间以来,有的部门和单位未能严格执行公文处理规定,主要表现为:一是未经国务院同意,擅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二是不严格按照隶属关系行文;三是将应报送国务院的事项,以部门或部门负责人的名义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有的将公文报送多位领导同志,又不注明分送情况,造成领导交叉批示;四是不实事求是标注缓急程度。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不得向省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国务院各部门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省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

因特殊情况确需向省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的,应报请国务院批准,行文时应在文中注明经国务院同意。

二、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报送公文要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向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报送公文。

应报送国务院审批的事项,不得报送国务院办公厅;明确要求报送国务院的情况报告,不得报送国务院办公厅。

各部门不得以办公厅(室)的名义向国务院办公厅报送公文;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中央企业以及行业协会等一般不直接向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报送公文。

三、确需向多位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时,要注明分送情况除国务院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原则上不得将应报送国务院的请示、报告直接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

确需向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时,一般不得多头分送,因情况紧急确需分送的,应在首页注明分送情况。

向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报送情况报告,一般不得抄送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23•【字号】苏政办发[2001]36号•【施行日期】200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36号2001年3月23日)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01〕5号),对切实加强公文处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规范公文运转,提高工作效率,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省政府办公厅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各部门在办理时,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属于需要报省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当及时提出本部门的初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对属于由主办部门会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并在15个工作内予以回复;对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说明情况,同时认真组织调查论证,但上报结果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或重大事项,以省政府明确要求的时限为准)。

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回复的,应当在规定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办公厅说明理由。

今后,对省政府办公厅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答复或不说明不能回复理由的,要予以通报,其中属于征询意见的将视同无意见处理。

二、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协调工作。

对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或部门之间协调办理的事项,今后各部门不要直接上报省政府,应由主办部门协调其他部门办理。

请示省政府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取得一致意见后,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上报省政府。

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出面协调,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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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公文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银沪办邮〔2013〕11号
各支行、各大客户部,各部门:
近期,总行进一步规范了公文处理相关要求,现结合GUOP 系统流程,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从11月25日起原公文字体统一变更为方正字体。

标题用方正小标宋;正文使用方正仿宋三号字;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为“一、”“(一)”“1.”“(1)”标注;第一层用方正黑体字、第二层用方正楷体字、第三层和四层用方正仿宋体字标注。

所有用户可登录GUOP系统,在帮助菜单(登录GUOP后右下角<?>图标)中下载公文新字体,并按照《字体安装方法》进行安装。

如遇问题本单位电脑专管员应协助解决。

各单位日常下发通知、上报材料的字体也做相应调整。

二、各单位要进一步规范会签意见填写。

目前,在公文、签报流程中,会签部门意见仅显示该部门负责人最终意见。

因此在会签流转时,承办人应将部门流转过程中形成的综合意见报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由负责人在系统中填写最终意见,以便行领导及主办部门准确决策,提高流转效率。

三、各单位要加强公文管理和再培训工作。

近期,在公文处理处理中发现个别部门存在:一是公文未经行领导审批,或处理流程未完结就办结归档;二是因不了解发文流程,导致文件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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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节滞留时间过长,严重影响公文的时效性。

因此,各单位一是要加强培训,确保本单位公文处理人员均能准确掌握发文流程;二是提高效率,确保发文每个环节处理时间均不超2个工作日,急件当日处理完毕。

发文基本流程包括:拟稿人起草→部门负责人审核→会签(如需)→办公室审核→行领导审批→拟稿人核对→办公室复校及排版→拟稿人校对→办公室套红头及发送。

分行办公室
2013年11月22日
抄送:分行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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