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货产品处理标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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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货产品处理标准程序
1.目的:建立退货产品处理标准程序,规范退回产品的处理。
2.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售出后退回的产品,包括非质量原因(如定货发货错
误、经济原因、销售不畅等)退货产品、因包装质量原因(如装箱量不
足等)退回的产品及因产品内在质量原因退回、召回的产品。
3.职责:销售部、成品仓库及质量保证部人员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4.程序:
4.1退货产品的交接、验收及入库
4.1.1由销售部指定的经办人按《成品退货交接标准程序》接收退货产品,填写《产品退货单》,并与成品仓库保管员进行交接。
4.1.2仓库保管员根据《产品退货单》,逐件核对退货产品的品名、规格、批号、数量并检查外包装完好情况,如有疑问,应开箱检查,核对无误后接收、入库。
4.1.2.1非质量原因或因包装质量原因退回、且在有效期内的产品,放置在成品退货区,挂黄色待验状态标志。
4.1.2.2因产品内在质量原因退货及召回产品,或已超过有效期的退货产品应放置在不合格品库内,并在《不合格品管理台帐》上登记。
4.1.3详细填写一式两份的《退货验收处理记录》,交质量保证部核查、处理。4.2质量保证部核查:质量保证部安排质监员对退货产品进行现场核查。
4.2.1核查退货原因、退货验收是否准确无误、是否在有效期内、外包装是否完好。
4.2.2对于非产品质量原因退回,且在产品有效期内的产品,抽查产品外观并记录。
4.2.2.1按每批退货件数n件计,若n≤3,则每件抽查;若3 4.2.2.2从抽查的每件中任取1小盒,逐支进行外观检查。 4.2.3在《退货验收处理记录》上填写核查结果后交质量保证部部长。 4.3质量保证部部长根据核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4.3.1对于非产品质量原因退回,且在产品有效期内的产品: ①若产品外包装均无破损,无污染,且抽查产品外观无明显变化,则可准予继续销售。 ②若产品外包装虽有破损,但经抽查产品外观,确认对产品质量没有影响时,则可准予更换外包装后继续销售。 ③若产品外包装严重破损,可能影响到产品内在质量或抽查产品外观发现异常时,则需安排质量保证部对其进行质量检验: 若检验结果符合产品内控质量标准,则可准予按②更换外包装后继续销售。 若检验结果不符合产品内控标准,则判定为不合格品,按4.3.2处理。 ④对于因包装质量不合格退货且在有效期内的产品,经外观抽查确认对产品质量没有影响时,按《不合格品处理标准程序》中“4.4包装质量不合格成品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4.3.2对于确认因质量问题退回及召回的产品及超过有效期的退货产品,按《不合格品处理标准程序》中“不合格成品的处理程序”立即销毁,并组织相关部门对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原因进行调查,发现与其它批次有关联时,应一并处理。 4.4处理意见经质量受权人核准后生效,下发至成品库保管员及相关部门执行。 4.4.1所有退货产品的处理过程必须在质量管理部的监督下进行。 4.4.2对于需更换外包装的退货产品:由生产部部长安排包装车间,按《产品重新加工的管理制度》更换其外包装后重新入库并填写《退货产品更换包装记录》。 4.4.3所有准予销售的退货产品,移入成品库贮存区挂绿色合格标志,同合格成品同样管理,建立《成品货位卡》并在《成品进销存总帐》中记录。凭质量保证部发放的《成品放行审核单》,按“先产先出,近效期先出,零头先出”的原则继续销售。 4.5仓库保管员应及时填写《产品退货台帐》。 4.6《退货产品的处理记录》及相关记录由质量保证部归档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相关文件:1.《成品退货交接标准程序》(SOP-) 2.《不合格品处理标准程序》(SOP-) 3.《产品重新加工的管理制度》(SMP-) 4.《产品退货单》(REC-) 5.《退货验收处理记录》(REC-) 6.《退货产品外观抽查记录》(RECZ- ) 6.《产品退货台帐》(REC-) 7.《退货产品更换包装记录》(REC-) 8.《不合格品管理台帐》(REC-) 9.《成品货位卡》(REC-) 10.《成品进销存总帐》(REC-11) 11.《成品放行审核单》(REC-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