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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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检查细目.说课讲解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检查细目.说课讲解

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安全监督检查目录1检查项目说明1.1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1.2检查结果通知书1.3适用范围1.4检查项目的填写及资料处理1.5检查依据2各类检查内容2.1作业许可检查的资料审查2.2换证检查的资料审查2.3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1检查项目说明1.1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编号:检查性质:□作业许可,□换证,□作业过程平台名称:作业者:承包者:申请人:作业区块及井编号:坐标位置:检查起止日期:检查组成员: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1.2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安全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编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有关法规对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的要求,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监督对你平台进行了安全监督检查,现向作业者及承包者提出正式通知,作业者及承包者对提出的问题必须按要求及时处理。

一.概况:钻井平台名称:类型:作业者:承包者:作业区块编号:检查性质:□作业许可、□换证、□作业过程检查起止日期:二.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安全监督:年月日1.3适用范围1.3.1作业许可检查:交验和备查的资料为必查的项目,现场检查的项目可选择抽查。

1.3.2换证检查:更换的证书、文件为必查项目,现场检查的项目(见附件7)可选择抽查。

1.3.3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检查:重点进行现场检查。

1.4检查项目的填写及资料处理1.4.1“检查栏”的填写:√ --已检查X --检查发现问题空格—未检查1.4.2检查项目的填写及资料处理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正本交被检查者,副本及《检查结果汇总表》由安全办公室有关地区监督处存档。

1.5检查依据1.5.1国家有关法规1.5.2能源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法规—编号A1《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1990.10.5—A12《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986.12.24—A23《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0.9.29—A31.5.3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颁发的有关法规1.5.3.1作业许可、认可办法8个—编号B1海洋石油陆岸油(气)终端作业许可办法1999.3.11—B12油田(井)延长测试作业许可办法1995.12.14—B23海洋石油作业起重船作业认可办法1994.1.7—B34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许可办法1993.2.25—B45海洋石油作业物探船作业认可办法1988 .1.23—B56海洋石油作业铺管船作业认可办法1988 .1.23—B67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作业许可办法1988.4.6—B78海上油(气)田生产设施作业许可办法1988 .4.6—B81.5.3.2管理规则8个—编号C1海洋石油生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则1994.6.28 –C1 2石油作业租用直升机安全管理规则1992.8.22—C23海洋石油弃井作业管理规则1999.3.11—C34海洋石油平台/设施电气安全管理规则1991.7.22—C4 5海洋石油作业放射性及爆炸性物安全管理规则 1990.8.8—C5 6海洋石油平台/设施一般安全管理规则1989.11.7—C67海洋石油作业守护船安全管理规则1990.9.18—C78海洋石油作业系物管理规则1994.1.7—C81.5.3.3安全要求6个—编号D1海上石油作业安全培训要求1997.3.20—D12海洋石油作业事故报告和统计要求1992.11.30—D23海洋石油作业者安全应急计划编制要求1992.5.26—D34海洋石油作业井控要求1988.11.3—D45海洋石油作业硫化氢防护安全要求1989.4.5—D56海洋石油平台/设施的经理及特种人员资格要求1991.7.25—D62各类检查内容2.1作业许可检查的资料审查2.1.1作业者不迟于投产前20天提交申请。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电气安全管理规则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电气安全管理规则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电气安全管理规则(1991年7月22日能源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颁发)第一条为加强对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以下称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电气安全管理,保障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称《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

第三条电气安全管理责任:3.1 作业者负责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上的电气安全指导和监督,并执行国家和能源部颁布的有关电气安全法规;3.2 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的经理负责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的电气安全管理工作;3.3 钻吉平台和生产设施的机电设备管理负责人具体实施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上电气安全管理工作;3.4 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的电气工程师具体负责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日常电气设备运行、维护保养的安全技术工作。

第四条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的电工必须掌握电气设备在安装、使用、维修过程中的安全要求,熟知电气安全操作规程,懂得电气火灾灭火的方法和触电急救技能,按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培训、考核并取得电气操作合格证书。

无证电工不得进行电气作业。

第五条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其他岗位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用电知识教育。

第六条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有关电气安全管理应做到:6.1 建立健全并遵守各种电气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包括:电气维修安全操作规程、电焊安全操作规程、手持电动工具安全操作规程等;6.2 建立健全并执行电气安全检查制度,包括:检修前后的安全检查、日常运行检查、安全技术检查、应急或备用设备、器材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等。

6.3 在电气作业中,按国家规定配备和使用电工安全用具,并应定期检查、校验;6.4 除日常的电气维修、保养外,在停电送电、倒闸及带电作业或临时用电时,实行作业许可制度;6.5 电气设备检修或施工时,一般应停电进行作业;停电后必须用电压等级合适、合格的验电器检测,确认无电后方可作业;进行停电作业时,在相应电气设备和线路的断电开关或闸刀上,必须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告示牌;6.6 因生产作业或设备调试需要带电作业时,必须事先向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上的机电设备管理负责人申请批准,在安全确有保障的情况下,方可作业;6.7 停电或带电进行电气维修、保养时,必须有两人参加,一人作业,一人监护,并具有必要的安全措施;6.8 检修或施工完毕,由作业人员确认安全可靠后,必须经电气工程师检查合格,并由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的机电设备管理负责人下达指令后方可送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13.02.26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3.02.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
(2013年第1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全面建设法治海事,提升海事系统依法行政水平,按照国务院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规范性文件(截至2011年12月31日)进行了清理,决定保留458件,具体目录见附件1,废止62件,具体目录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上述458件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海事管理依据。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废止,对上述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均不涉及以往根据该类文件所作出的处理决定的效力。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458件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1年12月3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废止62件海事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1年12月31日)
2013年2月26日附件1:。

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1992)

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1992)

第一章总则1.1通则1.1.1宗旨1.1.1.1 为贯彻我国政府的有关法令、条例和我国政府接受的国际公约、规则,保障海上移动平台及平台上人员的安全和海洋环境不受污染,特制定《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1.1.1.2本《规则》的目的在于为海上移动平台自每设计衡准、建造标准及其他安全设备及其措施作了具体规定,以使对海上移动平台,平台上人员和环境的风险减至最低限度。

1.1.1.3本《规则》包含了IMo的A649通过的《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与设备规则》(1989年)的所有要求。

1.1.1.4海上移动平台,除应符合本《规则》规定外,还应符合本局颁布的《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法规》)的有关要求。

1.1.2适用范围1.1.2.1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内从事勘探,开发以及与开发海底石油资源有关的海上移动平台。

1.1.2.2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一切新建海上移动平台应满足《法规》和本《规则》的要求。

1.1.2.3现有海上移动平台应不低于该平台原先适用的相应规则或规范的要求。

但经重大的修理、改装和改建后的平台,在本局认为合理和可行范围内,应满足本《规则》的规定。

1.1.2.4本局考虑到移动平台的具体作业环境条件,可以同意设计标准低于本《规则》要求的平台,但该平台应符合本局认为适宜于预定的作业,并能保证该平台及人员的全面安全。

1.1.3免除1.1.3.1对于具有新颖特征的任何移动平台,如应用本《规则》中的任何规定可能妨碍对发展这种特征的研究,则本局可以免设该项规定的要求。

但是,任何这种平台应经本局认为适合于其预定的用途,并保证该平台的全面安全。

1.1.3.2应在《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证书》,上注明同意免除的项目。

1.1.4等效1.1.4.1凡本《规则》要求移动平台上所应装设或配备的某种特定装置、材料、用具、仪器、设备或其型式、或作出某些特殊规定或应遵守某种程序或布置,本局可准许采用其他的装置、材料、用具、仪器、设备或其型式、或其他的规定、程序或布置,但必须通过试验合格,并确认至少与本《规则》所要求者具有同等效能。

CCS海上移动平台检验规程

CCS海上移动平台检验规程

海上移动平台检验中国船级社湛江分社2000年9月6日目录第一篇总则第二篇平台结构第三篇轮机装置第四篇电气设备第五篇救生设备第六篇消防设备第七篇无线电通信导航设备第八篇载重线证书第九篇防污设备第十篇起重设备第一篇总则目录第一章移动平台的各种证书第二章移动平台建造后的各种检验第一章移动平台的各种证书根据平台规范、规则、安全规则、国际公约及有关规定,海上移动式平台应持有如下各种证书:(1) 有关入级检验的证书证书名称格式有效期依据1)海上移动式平台入级证书 CCM 五年 82规范/92规范 2)临临时海上移动式平台入级证书 CCM-I 5个月证书名称格式有效期依据1)国际船舶吨位证书(1969) CIT-2 长期 69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2) 海上移动平台载重线证书 CLL-M 五年 69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3)海上移动平台防油污证书 CPP-U 五年 73/78MAPOL4)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证书 SCM 五年 79、89MODV SOLAS5)船舶起重和起货设备检验簿 RLA-2 长期劳工组织32号公约6)海上移动平台检验合格证书 SCMF 一年(仅适用于外国籍平台)7)平台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CSW-U 五年8)海上移动平台适拖证书 TCM9)起重设备检验和试验证书 CLA-210)活动零部件检验和试验证书 CLG-211)铁制活动零部件热处理证书 CHT-212)钢索检验和试验证书 CWR-2以上各种证书各自依据一定的公约、规则或规范而签发,其约束的范围,所证明的内容项目各不相同,证书的作用不同。

1、国际船舶吨位证书(1969) CIT-2 长期吨位证书是国家证书,由政府授权签发,••用于证明移动平台的总吨位和净吨位。

目前使用<<国际船舶吨位证书(1969)>>CIT-2,根据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的规定,套用船用吨位丈量方法。

规则中有许多规定,不适用于平台的地方,只能参照处理,酌情确定。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MODU CODE)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MODU CODE)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M O D UC OD E)-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MODU CODE)目的《2009 年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旨在为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的设计衡准、建造标准及其他安全措施提出建议,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对这种平台、平台上人员和环境的风险。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2012 年1 月1 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第节中所定义的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

对本规则未涉及的生产系统的操作方面,沿岸国可提出附加要求。

定义定义就本规则而言,除非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其中所用术语的定义如下:1988 年载重线议定书系指经修订的《〈1966 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的1988 年议定书》。

“A”级分隔与《安全公约》第II-2/3 条中的定义相同。

起居处所系指用作公共处所、走廊、盥洗室、居住舱室、办公室、医务室、影院、游戏及娱乐室、无烹调设备的配膳室的处所以及类似处所。

公共处所系指起居处所中用作大厅、餐厅、休息室的部分以及类似的永久性围蔽处所。

主管机关系指平台有权悬挂其旗帜的国家政府。

周年日期系指与有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辅助操舵装置系指在主操舵装置失效时使舵运动以便操纵平台的设备。

“B”级分隔与《安全公约》第II-2/3 条中的定义相同。

“C”级分隔与《安全公约》第II-2/3 条中的定义相同。

证书系指《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安全证书》。

沿岸国系指对平台的钻井作业行使行政控制的国家政府。

柱稳式平台系指用立柱或浮筒将主甲板与水下船体或基础相连接的平台。

连续“B”级天花板或衬板系指仅终止于“A”级或“B”级分隔处的“B”级天花板或衬板。

控制站系指平台无线电设备、主要航行设备或应急电源所在的处所,或者是火警指示器或失火控制设备或动力定位控制系统集中的处所,或服务于各部位的灭火系统所在的处所。

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中文)

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中文)

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平台布置第三章平台结构第四章防腐蚀第五章海上施工作业第六章钻井系统和油(气)生产工艺系统第七章通用机械设备及管系第八章起重机第九章电气设备及电缆第十章仪表及控制系统第十一章生活区第十二章直升机甲板设施第十三章防火结构及脱险通道第十四章火灾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及消防系统第十五章逃生及救生装置第十六章助航标志及信号第十七章通信设备第十八章防污染及噪声、振动控制第十九章建造检验第二十章生产期检验第二十一章安全分析和安全管理系统第一章总则1.1 宗旨为了减少或避免平台在建造、安装、调试、投产和生产作业、检修、改造直至废弃的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下列损失:人员伤亡,环境污染,设施破坏和财产损失。

根据《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下称《油(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和《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适用范围1.2.1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内, 建设和使用的海上固定平台(包括常规导管架平台, 简易平台和无人驻守平台等,下称平台)。

1.2.2 张力腿式、牵索塔式、混凝土重力式等其它类型固定平台其上部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试运转及生产作业应符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1.2.3“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的安全规则另行颁发。

在其正式颁布执行之前,浮式生产系统、浮式储油装置和其他移动式生产平台其上部设施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1.2.4 平台废弃与拆除的有关规定另行颁布。

1.2.5 本《规则》为平台安全的主要规定; 本《规则》未做规定的内容可适用所用规范、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本《规则》允许作业者依据平台实际条件, 依据先进的系统安全理论、方法和最新的技术, 遵循国外先进的海上设施安全条例和安全分析规范, 采取不同于本《规则》某些条款的安全对策。

如果作业者计划采取不同的对策, 应首先进行科学的和系统的安全分析, 用分析和数据证明所采取对策的可靠性, 证明该对策所承担的风险及其风险值符合最低合理可行的原则; 作业者还必须向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下称安全办公室)提出正式的书面专题申请, 并附安全分析文件, 待安全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一般安全管理规则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一般安全管理规则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一般安全管理规则(1989年11月7日能源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颁发)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下称《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以下分别称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必须建立健全包括安全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应急程序、事故处置等项内容在内的全面的安全管理制度。

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的经理按照作业者的指令,对本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的安全生产负责并保证全体人员了解和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及本安全管理规则。

第三条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上的危险区域的划分与标示要求。

3.1 危险区域划分的标准范围:3.1.1 0级危险区:产生、积聚易燃易爆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持续或长时间存在的区域;3.1.2 I级危险区;在正常生产时,有可能产生或积聚易燃易爆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的区域;3.1.3 II级危险区:不太可能产生或积聚易燃易爆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即使可能,也是存在时间较短的区域。

3.2 上述划分的危险区域应准确的标明在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的操作手册的附图上。

3.3 对于任何通往0级危险区域的通道口、门或舱口,应在其外部标有红色的清晰可见的中英文“危险区域”(“Danger Area”)和禁烟、禁火及禁带火种的标志。

第四条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上都应建立动火、电工作业和在容器、管道或狭窄而具有燃烧、爆炸条件的窨内作业许可制度。

4.1 在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上实施以下作业时,必须由主管施工的负责人提出施工书面申请,申请书上应写明作业的性质、地点、期限及为避免事故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等,经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的经理批准并下达作业通知后方能进行。

必要时,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的经理派安全监督人员到作业现场进行监督:4.1.1 焊接、气割或其它动火作业;4.1.2 带电作业或临时用电;4.1.3 在通风不足、缺氧或需稀释、排除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管道或狭窄空间场所内作业。

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解析

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解析

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解析首先,海上移动平台的安全规则涵盖了从设备设计、建造到操作和维护的全过程。

在设备设计和建造阶段,应加强安全设计,确保设备结构和强度满足海上环境的要求。

同时,还应考虑设备的防火、防爆和防倾覆等特殊安全要求。

此外,还应加强对设备材料、焊接和安装质量的监督,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

在设备操作和维护阶段,应按照海上移动平台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熟悉设备的操作要求和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

设备操作应遵循安全程序,确保操作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此外,还应加强对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及时处理设备的故障和漏洞,保证设备的安全性能。

海上移动平台的工作环境十分恶劣,存在着风浪、海况、海冰等不利因素。

因此,应建立严格的海上移动平台作业条件审查制度,确保作业环境的安全性。

只有在气象、海况等条件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作业。

此外,在作业过程中,还应加强对设备的监测和预警,及时预防和应对意外情况,保证作业的安全性。

另外,海上移动平台的安全规则还应包括人员管理、应急救援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在人员管理方面,应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确保人员的资质符合要求,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在应急救援方面,应制定完善的应急计划,做好事故和灾害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在环境保护方面,应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控制,确保作业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最后,海上移动平台的安全规则还应与相关的国际和国内安全标准相衔接。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海上移动平台的作业往往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因此需要符合国际安全标准。

同时,根据国内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规则。

合理的安全规则不仅可以保障设备的运行和作业的顺利进行,还可以降低事故的发生率,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和海洋环境的健康。

综上所述,海上移动平台的安全规则涵盖了设备设计、操作和维护、作业环境、人员管理、应急救援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通过制定和遵守这些规则,可以保证海上移动平台的安全性能,提高作业效率,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保护人员的安全和海洋环境的健康。

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1992)第五章以后(1)

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1992)第五章以后(1)

第五章电气装置5.12应急电源5.12.1 除5.16另有规定者外,每一平台均应设有独立的应急电源。

5.12.2 应急电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5.12.2.1 应急电源、临时应急电源和应急配电板应安装在破舱水线以上,3.4.6规定的假定破损范围之外和易于到达的处所内,不应安装在防撞舱壁(如设有时)之前;5.12.2.2 应急电源、临时应急电源和应急配电板相对于主电源的位置应经本局批准,应确保在主电源所在处所或任何A类机器处所发生火灾或其他事故时,不致妨碍应急电源的供电和配电。

设有应急电源、临时应急电源和应急配电板的处所,应尽实际可能不与A 类机器处所或主电源所在处所的界限面相毗邻。

如果应急电源、临时应急电源和应急配电板与A类机器处所或主电源所在处所,或者1类或2类危险区相毗邻,则其相毗邻的界限面应符合表6.5.2.1(a)和表6.5.2.1(b)的规定。

5.12.3 若采取了适当措施使在所有情况下均能确保独立的应急操作,则应急配电板可以向非应急电路供电,应急发电机可以例外地用作短时间地向非应急电路供电。

5.12.4 应急电源可以是发电机,该发电机应符合下列要求:5.12.4.1 由一台独立供油井设有符合5.15要求的起动装置的柴油机驱动,其燃油的闪点(闭杯试验)应不低于43℃5.12.4.2 除设有5.12.6规定的临时应急电源外,在主电源供电失效时应能自动起动,并自动连接至应急配电板,且5.13.2规定的各项设备应能自动地换接至由应急发电机供电。

5.12.4.3 除非所设应急发电机既能对5.13.1规定的各项设备供电,又能自动起动和尽快地(最长不超过45s)对所需供应的用电设备安全供电,否则应设置符合5.12.6规定的临时应急电源。

5.12.5 应急电源也可以是蓄电池组,该蓄电池组应符合下列要求,5.12.5.1 承载应急负载而无需再充电,并在整个放电期间蓄电池组的电压变化应能保持在额定电压的±12%范围内;5.12.5.2 当主电源的供电失效时,能自动连接至应急配电板;5.12.5.3 至少能立即向5.13.1所列各项设备供电。

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

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

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发文字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67号【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9.22【实施日期】1997.09.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67号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CCAR—94FS—Ⅲ),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5月8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的《中国民用航空直升机近海飞行规则》第六章第八节同时停止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直升机(以下简称直升机)在海上平台的运行,确保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国际海事组织的有关附件要求,并结合我国民用航空直升机海上平台飞行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区域内从事海上平台飞行作业的直升机营运人和驾驶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在内陆水域从事水上平台飞行作业的直升机营运人和驾驶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直升机海上平台,是指海上漂浮或固定的建筑物上供直升机降落和起飞的场地,包括海上移动平台、移动钻井平台、移动采油平台、自升式采油平台、柱稳式平台(即半潜式平台和坐底式平台)、水面式平台(即船式平台和驳式平台)等,俗称直升机甲板。

第四条直升机海上平台的规格、设施、标准和运行条件,必须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直升机海上平台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章直升机海上平台及障碍物限制第五条供直升机海上平台降落、起飞的直升机甲板及障碍物扇形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直升机甲板只能设在210°抵/离扇区内(见图-1);(二)直升机甲板210°扇区的180°范围内,甲板边缘至水面5∶1的斜坡以外,不允许有固定障碍物,如图-2所示;(三)单旋翼和横列式双旋翼直升机甲板不得小于所用直升机旋翼转动时最大全长(D)为直径的圆形区域;高于直升机甲板平面0.25m以上的设施,只能设在主起降方面一侧以图-3圆周A点为圆心的150°扇形区内,对其高度的限制如图-3所示;(四)纵列式双旋翼直升机甲板不得小于所用直升机0.9D为直径的圆形区域,150°扇形区障碍物限制如图-4所示;(五)纵列式双旋翼直升机,可以在矩形直升机甲板上平行于长边的方向进行双向降落和起飞,但直升机甲板必须满足下列条件:直升机甲板及150°扇形区障碍物限制如图-5所示。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一般安全管理规则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一般安全管理规则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一般安全管理规则(1989年11月7日能源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颁发)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下称《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以下分别称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必须建立健全包括安全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应急程序、事故处置等项内容在内的全面的安全管理制度。

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的经理按照作业者的指令,对本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的安全生产负责并保证全体人员了解和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及本安全管理规则。

第三条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上的危险区域的划分与标示要求。

3.1 危险区域划分的标准范围:3.1.1 0级危险区:产生、积聚易燃易爆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持续或长时间存在的区域;3.1.2 I级危险区;在正常生产时,有可能产生或积聚易燃易爆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的区域;3.1.3 II级危险区:不太可能产生或积聚易燃易爆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即使可能,也是存在时间较短的区域。

3.2 上述划分的危险区域应准确的标明在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的操作手册的附图上。

3.3 对于任何通往0级危险区域的通道口、门或舱口,应在其外部标有红色的清晰可见的中英文“危险区域”(“Danger Area”)和禁烟、禁火及禁带火种的标志。

第四条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上都应建立动火、电工作业和在容器、管道或狭窄而具有燃烧、爆炸条件的窨内作业许可制度。

4.1 在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上实施以下作业时,必须由主管施工的负责人提出施工书面申请,申请书上应写明作业的性质、地点、期限及为避免事故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等,经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的经理批准并下达作业通知后方能进行。

必要时,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的经理派安全监督人员到作业现场进行监督:4.1.1 焊接、气割或其它动火作业;4.1.2 带电作业或临时用电;4.1.3 在通风不足、缺氧或需稀释、排除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管道或狭窄空间场所内作业。

安全标准-移动平台安全规则

安全标准-移动平台安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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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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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¾9.1 一般规定 ¾9.2 定义 ¾9.3 结构防火 ¾9.4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的防护 ¾9.5 机器处所和工作处所内的布置 ¾9.6 气瓶的存放 ¾9.7 探火和报警系统 ¾9.8 可燃气体探测和报警系统 ¾9.9 硫化氢探测和报警系统 ¾9.10 消防泵、消防水源、消防总管、消防栓和
消防水带
¾9.11 机器处所和燃烧设备处所的灭火设备 ¾9.12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工作处所的手提
式灭火器
¾9.13 消防安全系统 ¾9.14 平台专用装备的消防 ¾9.15 直升机设施的规定 ¾9.16 消防员装备 ¾9.17 空气瓶的重新充气 ¾9.18 脱险通道 ¾9.19 应急逃生呼吸装置 ¾9.20 防硫化氢呼吸装置 ¾9.21 操作准备状态和维护保养
7
新版增加内容
通道 拖带装置 材料
¾ 极端温度影响 ¾ 有害材料的循环利用和清除 ¾ 禁止使用石棉材料
防污底系统 专用海水压载舱的保护涂层 排水和沉积物控制
第3章 分舱、稳性及干舷
9
目录
¾3.1 通则 ¾3.2 倾斜试验 ¾3.3 复原力矩和风压倾侧力矩曲线 ¾3.4 完整稳性衡准 ¾3.5 分舱和破损稳性
¾ 5.12 交流高压装置特殊要求 ¾ 5.13 内部通信
17
第6章 自航式平台的机电装置
18
目录
¾ 6.1 通则
¾ 6.6 电动与电动液压操舵装置
¾ 6.2 后退措施
¾ 6.7 驾驶室与机舱之间的通信
¾ 6.3 蒸汽锅炉和锅炉给水系统 ¾ 6.8 轮机员警报
¾ 6.4 机械控制装置
¾ 6.9 主电源
任何方向(o)
任何方向(o)

规范海上石油平台

规范海上石油平台

规范海上石油平台(船舶)通信设备配置的原则和方法作者:渤海通讯网络公司李明清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简称中海油)是我国第三大石油公司,负责在我国海域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及天然气资源,是我国最大的海上油气生产商。

目前,仅在渤海区域,中海油就有几十个海上采油平台,上百艘三用工作船及移动平台。

因此,如何建立和保障这些平台(船舶)的正常通信,不仅有利于保障海上石油勘探开发的正常进行,更是海洋石油事业获得跨跃式发展的基础保证。

1 通信业务需求的特点和现状1.1通信需求海上石油平台(船舶)的通信业务一般分为两类,一类为外部通信,另一类为内部通信。

外部通信主要担负油田与陆地的通信联络,由于海上作业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外部通信的畅通与否对海上作业的正常运转,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于内部通信,最重要的是设备安全等级要求高。

内部通信的另外一个特点是系统较多,包括数据网、广播报警系统、UHF(甚高频)系统和VHF(超高频)系统等。

1.2通信现状(1)系统的建设情况中海油的海上油田平台通信系统的建设一般通过招标进行,因此,不同平台或船舶通信系统的设计经常是由不同的公司完成,设计依据也不尽相同。

(2)与外部的通信方式海上石油平台(船舶)的外部通信主要采用卫星通信(包括海事卫星)、短波通信、微波通信、光缆或电缆通信、应急通信等。

FPSO(海上浮式储油轮)除配置这些系统外,一般还需配备海事卫星系统。

(3)内部通信方式内部通信主要提供油田内部,包括为油田提供服务的船舶之间的通信,主要的通信方式有局域网、广播/报警系统、VHF、UHF、程控系统、微波(扩频)等。

2 通信设备的规范化要求2.1规范的重要性由于海上石油平台(船舶)配备的系统种类繁多且存在多个设计方案和建设方,因此规范海上石油平台(船舶)通信设备的配置就显得至关重要,如果不加以规范则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

(1)接口不统一,无法入网。

目前,中海油已经建有卫星网、数据网、程控网及短波网,如果在新的系统建设期间,不考虑与现有网络的兼容,那么在系统建成之后,可能会无法接入到中海油内部网络。

海上移动平台航行安全设备配备要求

海上移动平台航行安全设备配备要求

第49卷2020年7月船海工程SHIP&OCEAN ENGINEERINGVol.49Jul.2020DOI:10.3963/j.issn.1671-7953.2020.SI.012海上移动平台航行安全设备配备要求于尚民(中国船级社天津分社,天津300457)摘要:针对业内忽视移动平台航行安全设备配备要求的现状,以中国旗移动平台为例,在对相关公约、法规详细梳理的基础上,分阶段对目前移动平台航行安全设备配备最常见问题进行分析,并对我国及其他船旗国特殊要求进行对比。

关键词:移动平台;航行安全;设备;MODU CODE;规则中图分类号:U692.7文献标志码:A航行安全设备,诸如,罗经、雷达、测深仪、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是保证机械推进船舶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公约及各主管机关的法规对相关内容有详尽的要求。

海上移动平台虽然也属于广义船舶的概念,但其与从事航运的船舶来说,作业工况并不相同。

移动平台更多的是固定在一个位置从事钻井作业等活动,大多数移动平台均为非机械推进平台,没有自航能力,因此,部分航行安全设备对于移动平台来说配备意义并不大,公约和法规也有相应的减免。

但由于公约和法规的这部分内容多为指向性的,各船旗国主管机关的要求也不尽相同。

航行设备的配备要求在不断变化⑴,目前现有移动平台的航行安全设备配备情况也各不相同,尤其是老龄移动平台,业内没有统一的做法,因此,对移动平台航行安全设备配备要求进行梳理和研究分析十分有必要。

①缺少必要的航行安全设备属于重大缺陷,航行安全相关项目一宜是PSC检查中高度关注的检查要点⑵;②即使是不强制要求的航行安全设备安装到移动平台上以后,也必须进行日常维护及定期检测。

设备初次采购及后续产生的费用并不低,如果一旦设备出现故障,检验机构及主管机关也会提出遗留问题。

若能够在满足公约、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减少不必要的设备,则可以在合规合法、确保移动平台航行安全的同时,也为船东减少运营成本。

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01

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01

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平台布置 (3)第三章平台结构 (6)第四章防腐蚀 (10)第五章海上施工作业 (13)第六章钻井系统和油(气)生产工艺系统 (17)第七章通用机械设备及管系 (24)第八章起重机 (33)第九章电气设备及电缆 (36)第十章仪表及控制系统 (43)第十一章生活区................................. .. (47)第十二章直升机甲板设施................. . (49)第十三章防火结构及脱险通道......... . (50)第十四章火灾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及消防系统...... .. (56)第十五章逃生及救生装置...................... .. (60)第十六章助航标志及信号............... .. (64)第十七章通信设备................................ . (66)第十八章防污染及噪声、振动控制 (69)第十九章建造检验 (71)第二十章生产期检验 (78)第二十一章安全分析和安全管理系统 (83)第一章总则1.1 宗旨为了减少或避免平台在建造、安装、调试、投产和生产作业、检修、改造直至废弃的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下列损失:人员伤亡,环境污染,设施破坏和财产损失。

根据《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下称《油(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和《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适用范围1.2.1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内, 建设和使用的海上固定平台(包括常规导管架平台, 简易平台和无人驻守平台等,下称平台)。

1.2.2 张力腿式、牵索塔式、混凝土重力式等其它类型固定平台其上部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试运转及生产作业应符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范

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范

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范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海上移动平台的使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由于特殊的工作环境和风险因素,海上移动平台的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海上移动平台的安全规范旨在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事故的发生。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海上移动平台的安全规范。

1. 设备安全1.1 设备检查和维护•每次使用设备前,都应进行全面的检查,包括机械部件、电气线路、传感器和控制系统等。

•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和功能测试。

维修记录应及时记录并妥善保存。

1.2 设备操作•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

•在操作设备前,需要进行设备启动前检查,确保设备处于可靠状态。

•操作过程中,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随意更改设备的设置和参数。

•所有的设备操作都需要有至少两人同时进行,并严格遵守相应的工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规范。

1.3 设备维护与紧急处理•设备维护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的维修人员进行。

•对于设备的紧急故障或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理措施。

在采取措施前,必须确保自身安全。

2. 环境安全2.1 火灾防护•在海上移动平台上,应设置适合的灭火设备和火灾报警系统,并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不得在禁止区域内使用火源,并禁止在危险区域内存放易燃物品。

2.2 气象条件•在恶劣的天气条件下,应限制设备的使用,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在暴风雨等极端天气条件下,必须妥善保管设备,并采取紧急撤离措施。

2.3 船舶航行安全•对于船舶的航行安全,必须遵守相关的国际海事法规和标准,如国际海上操纵油污防治规则、国际航行安全规则等。

•船舶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船员必须经过相关的航海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船员证书。

3. 数据安全3.1 数据备份•对于重要数据,必须进行定期备份,并在备份后进行验证,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恢复性。

3.2 数据加密•对于敏感的数据,必须进行加密处理,以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泄露。

海上平台作业安全作业规定

海上平台作业安全作业规定

海上平台作业安全作业规定海上平台作业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为了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制定以下详细的安全作业规定:一、人员管理1、所有参与海上平台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培训和技能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2、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适应海上工作环境,无影响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定期进行身体检查,确保作业人员的身体状况符合工作要求。

4、严禁酒后上岗、疲劳作业。

二、设备与设施管理1、海上平台的设备和设施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范,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2、关键设备应配备备用件,以确保在设备故障时能够及时更换,不影响作业进程。

3、安全防护设备,如安全带、救生圈、灭火器等,必须齐全且处于良好状态,定期进行检验和更新。

4、对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接地良好,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三、作业环境管理1、密切关注气象和海况信息,在恶劣天气和海况条件下,如大风、大浪、大雾等,应停止作业。

2、保持平台的清洁和整洁,及时清理杂物和油污,防止滑倒和火灾事故。

3、对平台的结构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稳定性和安全性,及时发现和处理腐蚀、裂缝等问题。

四、作业流程管理1、制定详细的作业流程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2、在进行危险作业,如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必须办理相关的作业许可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开始作业。

4、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进行监护,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安全行为。

五、消防安全管理1、平台上应配备足够数量和类型的灭火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确保作业人员熟悉应急逃生路线和方法。

3、严禁在平台上吸烟,禁止在非指定区域使用明火。

4、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严格管理,分类存放,专人保管,并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六、通讯与应急管理1、保持海上平台与陆地指挥中心的通讯畅通,定期检查通讯设备的性能。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 7 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 9 9 5年修正案发布日期:1995-11-29第n —1章构造一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一条适用范围1在3.2款中,述及的“第8.9条”用“第8 —1条”代替。

第2条定义2在现有第12款后新增加如下第13款:“13滚装客船系指具有第H —2/3条定义的滚装装货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客船。

”第8条客船破舱稳性3本标题后面圆括号内的文字中述及的“第9款”用“第8—1条”代替。

4删除现有的第2.3.5款。

5在现有第7.4款第一句后增加如下新句:“应始终通过计算确定船舶稳性。

”6删除现有第9款。

7在现有第8条后新增加如下第8—1条及第8—2条:第8—1条滚装客船的破舱稳性1997年7月1日前建造的滚装客船,按照1991年6月海上安全委员会第59届会议(MSC/Circ.5 7 4 )制定的在使用以第A.2 6 5 (VII I)号决议为基础的简化方法时用以评估现有滚装客船的残存能力的计算程序的附件中所定义的A/Am ax值,应在不晚于下述规定日期后的第一个定期检验日期,符合经MSC.12(56) 号决议修正的第8条的要求:A/Amax值符合日期小于85% 1 9 9 8年10月1日等于或大于8 5%但小于90% 2000年10月1日等于或大于90%但小于95%2002年10月1日等于或大于9 5%但小于97.5% 2 0 0 4年10月1日等于或大于9 7.5% 2 0 0 5年10月1日第8 — 2条 载运4 0 0人或以上的滚装客船的特殊要求虽有第8条和第8 — 1条的规定,但:1 1 9 9 7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经核证可载运4 0 0人或以上的滚装客船,在假定船长L 之内的任何地方有破损时,应符合第8条2.3款的规定;和船龄系指从安放龙骨的日期, 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日期或改造为滚装客船的日期起算 的时间。

” 第10条 客船尖舱及机器处所的舱壁、轴隧等8 以下述条文代替现有3和4款:3 当船首设有长的上层建筑时, 其首尖舱舱壁或防撞舱壁应风雨密地延伸到舱壁甲 .2 1 9 9 7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 经核证可载运400人或以上的滚装客船,在不晚于第.2.1、.2.2或.2.3项所述的符合日期 (以最晚者为准)后的第一个定期检验日期符合第.1项的要求:.2 A/Amax 值 符合日期.2. .2 小于85% 等于或大于85%但小于9 等于或大于90%但小于9 等于或大于95%但小于9 等于或大于97.5% 准许载运的人数00人或以上 00人或以上但少于1 0人或以上但少于10 0人或以上但少于60 船龄等于或大于 7.5% 500人 00人 0人 0年8年1 0年1 2年1 0年1 2年1 8年1 0年1 0月0月0月0月0月0月0月0月0月板之上下一层全通甲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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