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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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平台布置 (3)

第三章平台结构 (6)

第四章防腐蚀 (10)

第五章海上施工作业 (13)

第六章钻井系统和油(气)生产工艺系统 (17)

第七章通用机械设备及管系 (24)

第八章起重机 (33)

第九章电气设备及电缆 (36)

第十章仪表及控制系统........................ (43)

第十一章生活区 (47)

第十二章直升机甲板设施 (49)

第十三章防火结构及脱险通道 (50)

第十四章火灾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及消防系统 (56)

第十五章逃生及救生装置 (60)

第十六章助航标志及信号 (64)

第十七章通信设备 (66)

第十八章防污染及噪声、振动控制 (69)

第十九章建造检验 (71)

第二十章生产期检验 (78)

第一章总则

1.1 宗旨

为了减少或避免平台在建造、安装、调试、投产和生产作业、检修、改造直至废弃的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下列损失:

人员伤亡,

环境污染,

设施破坏和财产损失。

根据《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下称《油(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和《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适用范围

1.2.1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内, 建设和使用的海上固定平台(包括常规导管架平台, 简易平台和无人驻守平台等,下称平台)。

1.2.2 张力腿式、牵索塔式、混凝土重力式等其它类型固定平台其上部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试运转及生产作业应符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1.2.3“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的安全规则另行颁发。在其正式颁布执行之前,浮式生产系统、浮式储油装置和其他移动式生产平台其上部设施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1.2.4 平台废弃与拆除的有关规定另行颁布。

1.2.5 本《规则》为平台安全的主要规定; 本《规则》未做规定的内容可适用所用规范、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本《规则》允许作业者依据平台实际条件, 依据先进的系统安全理论、方法和最新的技术, 遵循国外先进的海上设施安全条例和安全分析规范, 采取不同于本《规则》某些条款的安全对策。如果作业者计划采取不同的对策, 应首先进行科学的和系统的安全分析, 用分析和数据证明所采取对策的可靠性, 证明该对策所承担的风险及其风险值符合最低合理可行的原则; 作业者还必须向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下称安全办公室)提出正式的书面专题申请, 并附安全分析文件, 待安全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

1.3 基本原则

1.3.1 危险(隐患)的识别和预防原则

在平台的规划设计阶段、采办阶段、建造阶段和生产作业等各个阶段, 作业者应坚持危险(隐患)的识别和预防的原则。

a) 对于引发重大事故的危险, 即含有爆炸、火灾、灼热、烟雾和有毒气体(含浓烟)五类事件的各种不同的潜在源, 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必须进行风险评估。

b) 对于有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危险, 应予以足够重视, 应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

c) 对于不致引发重大事故的其它危险, 亦不应忽视, 宜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

1.3.2 事故对策

作业者应确立在建造阶段和生产作业阶段可能发生事故时的对策, 包括管理对策和硬件设施。例如: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计划, 应急计划, 应急关断、消防、救生、逃生设施等。事故对策应从正常作业准备时就开始实施, 尤其是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监督。

为了预防重大事故发生、减小重大事故的后果, 事故对策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a) 对于火灾、爆炸、热、烟、可燃气、有毒气的探测、报警、限制(隔离、关断)和消防; 以及当上述事故发生时, 人员的防护、逃生和救生。

b) 避免在钻井/完井/修井作业、生产作业及其同时作业过程中发生烃泄漏、爆破,及由此产生的火灾、爆炸、环境污染和井喷等恶性事故。

c) 避免平台重要结构在不利和意外荷载作用下发生破坏, 尤其是遭灾难性破坏后而不能支撑上部设施, 以及由此引发的重大事故, 如烃泄漏, 环境污染等。

d) 避免高温、高压设备和电气设备等机、管、电系统和设施出现严重破坏和损坏, 造成事故升级, 出现烃泄漏、污染、火灾、爆炸和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

1.3.3 安全分析

安全分析是识别、预防隐患和确立恰当的事故对策的有效方法。安全分析核心是识别隐患, 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 从技术和经济结合的角度确定安全对策。平台的设计单位、建造单位、安装单位、作业者、发证检验机构和检验机构, 均应遵循安全分析的原则, 进行必要的安全分析。

1.4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

1.5 本《规则》用语含义:

“发证检验机构”系指由安全办公室认可的油(气)生产设施发证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系指平台作业者聘请的、代表作业者实施审查、检查、检验的机构。

“所用规范、标准”系指符合《海上油(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第十二条要求, 由平台作业者在平台设计、建造、安装、生产作业中和发证检验机构在实施发证检验中所应用的技术规范、标准。

“简易平台”系指油气井数不多、平台上不安装自持式修井机、上部设施较少的生产平台,其下部结构具有下列特征之一:

a) 利用油(气)井的隔水导管(群)兼做下部支撑结构的平台;

b) 下部支撑结构的节点等的连接, 全部或主要利用非焊接的机械连接方法(如螺栓连接、销连接、卡子连接等)直接固定于桩/桩导管上的平台。

c) 其它型式的简易下部结构

“无人驻守平台”系指无人居住的平台。在日常生产条件下, 平台上无人进行生产操作;特殊条件下, 如检修期间、应急故障处理期间、经批准的访问、调查期间, 以及定期巡检时, 允许登平台的人数应尽可能少;登台人员不得在平台上过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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