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合集下载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通过修订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4月29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新修订法律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现行版本为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对比以前,新版的“海交法”强化了船舶和船员管理、明确了海上搜救机制、强调了责任追究制度、细化事故调查等。

海上交通安全法是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最基础最重要的法律。

修订后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共十章122条,新增了8项法律制度,分别是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船舶保安制度、船员在船工作权益保障制度、船员境外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海上交通资源规划制度、海上无线电通信保障制度、特定的外国籍船舶进出领海报告制度、海上渡口管理制度;充实完善了6项法律制度,分别是船员管理制度、货物与乘客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维护海洋权益有关法律制度、海上搜寻救助制度、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制度、法律责任和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法规的目标也出现重大变化,从事前制度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应急处置等方面完善制度设计,全方位落实安全管理要求,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细化,指导性更强,可操作性得到进一步提升。

相关章节对比如下:。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23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交通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障交通用海。

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便利通行、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上交通安全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海上交通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依法保障船员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从事船舶、海上设施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相关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享有获得航海保障和海上救助的权利,承担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义务。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先进科学技术在海上交通安全工作中的应用,促进海上交通安全现代化建设,提高海上交通安全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船舶、海上设施和船员第九条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设置的海上设施、船运集装箱,以及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关系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文书。

证书、文书的清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

设立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许可。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3号)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3号)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3号)《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6月26日经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9年7月1日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对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滚装船舶、船员第四条?滚装船舶应当依法由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取得相应检验证书、文书。

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滚装船舶检验,应当注重对以下内容进行测定或者核定:(一)滚装船舶船艏、船艉和舷侧水密门的性能;(二)滚装船舶装车处所的承载能力,包括装车处所甲板的装载能力及每平方米的承载能力;(三)滚装船舶装车处所、客舱等重要部位的消防系统和电路系统;(四)滚装船舶系索、地铃、天铃及其他系固附属设备的最大系固负荷;(五)滚装船舶车辆和货物系固手册;(六)滚装船舶救生系统和应急系统。

第五条?滚装船舶开航前,应当按照滚装船舶艏部、艉部及舷侧水密门安全操作程序和有关要求,对乘客、货物、车辆情况及滚装船舶的安全设备、水密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如实记录。

中国籍滚装船舶按照前款规定完成检查并确认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由船长签署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

第六条滚装船舶在航行中应当加强巡检。

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向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报告。

必要时,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条?滚装船舶在航行中遭遇恶劣天气和海况时,应当谨慎操纵和作业,加强巡查,加固货物、车辆,防止货物、车辆位移或者碰撞,并及时向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报告。

2023年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船舶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促进船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海事组织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商船、渔船、客船等各类船舶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船舶安全管理以预防为主,综合管理为重点,科学技术为支撑,责任落实为核心。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系第四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营。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1. 安全政策:明确船舶安全管理的总体目标和方针。

2. 安全目标:制定具体的安全目标,明确安全管理的要求。

3. 安全责任:明确船舶所有人和经营者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4. 安全组织:建立科学合理的船舶安全管理组织结构。

5. 安全培训:组织船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6. 风险评估:定期对船舶进行风险评估,发现并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7. 安全控制:采取措施确保船舶的设备、系统和操作符合安全要求。

8. 事故报告:及时报告船舶事故和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条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委托合格的船级社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和认证。

第三章船舶设备和系统安全第七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确保船舶的设备和系统安全可靠。

船舶的建造、改装和维修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船舶应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消防设备和导航设备,确保船舶在紧急情况下能进行适当的应急处理。

第九条船舶设备和系统的购置、安装、维护和使用应符合国际和国家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过时、老化和损坏的设备。

第四章船员安全管理第十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确保船员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一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根据船舶运营的特点和船员的工作要求,合理配置船员数量和岗位,确保船员充足和能力达标。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对船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定期的在岗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部分

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部分

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部分1. 引言近年来,随着全球贸易的增加,海上船舶交通运输的规模和重要性也在不断扩大。

然而,海上船舶运输在遇到恶劣海况、意外事故以及恶意袭击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此,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和执行相关规定就显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讨论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相关内容。

2. 国际海事组织(IMO)的作用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简称IMO)是联合国专门负责制定和推动国际海事法律法规的机构。

IMO主要负责制定全球船舶交通运输安全标准,以保障海上船舶运输的安全。

其工作范围包括船舶设计、建造、运营、船员培训、货物装载、港口设施等方方面面。

3. 国际海上航行安全管理规则(ISM Code)国际海上航行安全管理规则(International Safety Management Code,简称ISM Code)是IMO颁布的全球船舶运输安全管理的标准。

ISM Code规定了船舶运营者应制定和执行的安全管理体系,以确保船舶及其船员的安全。

4.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SMS)船舶安全管理体系(Safety Management System,简称SMS)是船舶运营者根据ISM Code制定的一套管理体系。

SMS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制定安全管理政策:船舶运营者应制定明确的管理政策,包括安全目标和安全文化。

•设立安全责任:船舶运营者应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并确保其合理执行。

•进行风险评估:船舶运营者应定期评估船舶运营所涉及的各类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

•进行安全培训:船舶运营者应为船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确保其具备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建立应急预案:船舶运营者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以迅速应对事故和灾难。

5. 船舶安全检查与审核为了确保船舶运营的安全,相关部门会对船舶进行定期安全检查与审核。

这些检查主要包括船舶的结构、设备、维护管理、船员素质等方面的评估。

2024年船舶旅客运输及码头管理规定全文

2024年船舶旅客运输及码头管理规定全文

2024年船舶旅客运输及码头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旅客运输及码头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促进船舶旅客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船舶旅客运输业务的船舶经营者、码头经营者及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船舶旅客运输业务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

第四条码头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码头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码头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旅客的安全。

第二章船舶旅客运输第五条船舶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船舶运输资质,船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第六条船舶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船舶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船舶经营者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船员,船员应当具备相关证书和经验,确保船舶运营的安全和顺利。

第八条船舶经营者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确保旅客和船员的安全。

第九条船舶旅客运输应当按照预定航线和时间进行,不得擅自更改航线或延误航班,确保旅客的出行计划。

第十条船舶经营者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设备和灭火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旅客的安全。

第三章码头管理第十一条码头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码头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职责,确保码头的正常运营。

第十二条码头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码头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码头的安全和顺利。

第十三条码头经营者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服务,确保旅客的便利和舒适。

第十四条码头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确保旅客和员工的安全。

第十五条码头经营者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应急设备和救援队伍,并进行定期演练,确保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船舶经营者和码头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船舶经营者和码头经营者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旅客带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反船舶旅客运输及码头管理规定的船舶经营者和码头经营者,相关部门有权暂停或撤销其经营资质。

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部分

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部分

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部分一、前言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是国际贸易和人员往来的主要方式之一。

与陆地运输相比,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更加复杂和危险,因为船只在大海或海洋中运行,需要应对更多的自然环境和气候变化。

因此,船舶交通运输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将分析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现状与问题,以及建立更加完善的管理体系的措施与建议。

二、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重要性1. 人员生命与财产安全在海上船舶运输中,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是最重要的。

船舶在海上航行时,可能会遇到风浪、雷电、恶劣天气等自然环境因素,船只本身也可能出现机械故障或设备失灵。

若没有合理的安全管理体系,将会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损害环境海洋是地球上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但也是最脆弱的环境之一。

如果船舶发生油污染或其他污染物泄漏,将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

因此,保障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不仅关乎人类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三、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现状与问题1. 管理体系不完善目前,全球各国对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规范不尽相同,管理体系也存在一定的不完善。

一些国家缺乏足够的监管和执法力量,导致部分船舶不遵守相关规定,存在安全隐患。

2. 人员素质不高海上船舶交通运输需要各种专业技能和知识,但目前一些船员的培训水平和素质仍然存在不足之处。

缺乏专业技能和经验的船员可能无法应对突发事件,增加了事故的风险。

3. 船舶设备缺乏维护船舶的设备是保障船舶运行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

但是由于一些船东或船舶公司对设备维护投入不足,导致船舶设备老化和损坏,增加了发生事故的可能性。

四、建立更加完善的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体系的措施与建议1. 加强国际间合作海上船舶交通运输是全球性的活动,需要各国共同合作,共同制定规范和标准。

各国间可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合作打击非法船舶行为,保障海洋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第三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第四章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特别规定第五章调查与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本条例分别规定的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

第三条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管理,并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第五条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三)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四)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五)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2023年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在全球经济和贸易的快速发展背景下,交通船舶的使用量大幅增加,因此船舶使用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障交通船舶的安全运行,维护海洋环境和人员安全,制定2023年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以规范船舶使用行为,提高船舶使用安全性。

一、船舶使用许可制度为确保交通船舶的安全使用,施行船舶使用许可制度。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进行交通船舶的使用前,必须取得相关的船舶使用许可,通过相应的安全审查和评估程序,以确保船舶具备安全运行的条件和技术指标。

船舶使用许可的范围应包括船舶类型、载重能力、船龄等关键因素,并将使用许可结果纳入船舶信息管理系统,以方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船舶维护和检查制度为了保障船舶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制定船舶维护和检查制度。

所有交通船舶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对船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并记录相关的维护和检查情况。

维护检查包括船体结构、船舶设备和安全装置等方面的检查,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船舶,必须及时修复并报告相关部门。

此外,还应建立船舶维护和检查的奖惩机制,对于定期维护和检查不合格的船舶,应进行相应的处罚,以促使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重视船舶维护工作。

三、船员培训和资质管理制度船员是保障船舶安全的重要因素,因此建立船员培训和资质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所有交通船舶的船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才能上岗。

培训内容应包括船舶安全知识、应急处置技能等方面,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同时,船员的持证上岗和定期评估应该成为船员管理的常态化工作,并建立相关的违规惩罚机制,以提高船员的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识。

四、船舶安全排查和事故报告制度为了加强对船舶安全隐患的排查和及时处理,建立船舶安全排查和事故报告制度是必要的。

规定交通船舶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的周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排查,并将结果报告给相关部门。

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船舶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有责任及时报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船舶运输安全管理规范

船舶运输安全管理规范

船舶运输安全管理规范船舶运输作为一种重要的运输方式,在全球贸易和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然而,由于其工作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船舶运输安全问题始终是备受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船舶运输的安全,制定并严格遵守一系列的安全管理规范至关重要。

一、船舶设备与维护船舶本身的设备状况直接关系到运输的安全性。

船舶的船体结构必须坚固,能够承受各种海况和货物的压力。

定期对船体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修复腐蚀、裂缝等问题,是确保船体完整性的关键。

船舶的动力系统要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包括主机、辅机、推进系统等,都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在航行中能够稳定地提供动力。

导航和通信设备是船舶安全航行的“眼睛”和“耳朵”。

雷达、GPS 定位系统、卫星通信设备等必须时刻保持正常工作,并且操作人员要熟练掌握其使用方法。

消防和救生设备更是重中之重。

灭火器材要充足且在有效期内,消防栓、消防泵等要随时能够启用。

救生艇、救生筏、救生衣等救生设备要数量足够、状况良好,并定期进行演练,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够迅速逃生。

二、船员素质与培训船员是船舶运输的直接操作者,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着运输的安全。

船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包括航海知识、船舶操纵技能、货物装卸管理等。

船员的健康状况也不容忽视。

在出海前,要进行严格的身体检查,确保船员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海上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强度。

持续的培训和教育是提高船员素质的重要途径。

定期组织船员参加安全培训课程,学习最新的法规、安全操作流程以及应急处理方法。

同时,通过模拟演练和实际案例分析,提高船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三、货物装卸与积载货物的装卸过程需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在装货前,要对货物的性质、重量、包装等进行仔细的检查和评估,确保货物适合船舶运输。

货物的积载要合理,遵循重心低、稳定性好的原则。

不同种类的货物要分区存放,避免相互影响。

对于危险货物,要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特殊的积载和隔离,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最新版)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最新版)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管理区域(以下简称VTS 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烟台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规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和提供交通服务。

第二章船舶报告第四条船舶进烟台港驶抵第一报告线时,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船位、进港目的以及VTS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还应报告所载危险货物种类、数量。

船舶进、出烟台港驶抵第二报告线时,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船位。

第五条船舶靠泊或锚泊后,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泊位或锚位。

船舶离泊或起锚开航前,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位置和驶往港。

第六条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水上运输的船舶,包括客船、货船、油船、化学品船、散装液体化学品船、散装固体化学品船、客滚船、客渡船、客船、渔船、工程船、拖船、游船等。

三、管理职责1.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并对其船舶实施安全管理。

2.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确保船舶安全。

3.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船舶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船舶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4.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5.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6.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配合海事部门对船舶实施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四、船舶安全技术管理1. 船舶设计、建造、改造、修理、拆解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船舶安全技术标准。

2. 船舶应当配备齐全的安全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

3. 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救生设备,并定期进行检验和维修。

4. 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检验和维修。

5. 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通讯设备,并保持通讯畅通。

6. 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导航设备,并定期进行检验和维修。

五、船舶安全管理责任1.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对船舶实施安全管理,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2.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

3.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5.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配合海事部门对船舶实施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29•【字号】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二十二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二十二号)《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24年6月27日经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24年7月24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7月29日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9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10月28日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0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24年6月27日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24年7月24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第三章海上客货运输安全第四章海上搜寻救助第五章海上交通安全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安全、有序、畅通,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事局(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管辖的海域和相关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搜救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便利通行、依法管理的原则。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三章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第四章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国内海运船舶管理规定(3篇)

国内海运船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为加强我国海运船舶的管理,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提高船舶运输效率,促进航运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船舶登记与国籍1.船舶登记船舶所有者应当依法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船舶登记手续,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2.船舶国籍船舶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船舶国籍证书由船舶登记机关颁发。

三、船舶检验与船舶证书1.船舶检验船舶所有者应当依法对船舶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2.船舶证书船舶所有者应当持有船舶证书,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载重线证书等。

四、船舶配员与管理1.船舶配员船舶所有者应当根据船舶类型、航线、载货量等因素,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配员。

船舶配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船舶操作技能和知识。

2.船舶管理船舶所有者应当建立健全船舶管理制度,包括船舶运行、维护、保养、安全等方面。

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

五、船舶安全与防污染1.船舶安全船舶所有者应当确保船舶安全,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结构、设备、船舶配员、航行操作等方面。

船舶所有者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法规,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2.船舶防污染船舶所有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

船舶所有者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船舶防污染法规,确保船舶排放达标。

六、船舶检验与监督检查1.船舶检验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对船舶进行检验,确保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负责。

2.监督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船舶,依法予以查处。

七、船舶事故处理与赔偿1.船舶事故处理船舶所有者应当依法处理船舶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认定等。

2.船舶赔偿船舶所有者应当依法承担船舶事故赔偿责任,赔偿事故造成的损失。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1、交通船舶必须持有符合三类航区要求的有效证件(适航证)和安全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

2、交通船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上应配有高频电话(VHF),并备有水上作业水域图。

4、船上应设有安全紧急通道,并将安全通道示意图上墙。

5、应按照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时间航行,定点靠泊。

6、船上应按核定的载人数量运送员工上下班,不得超载;超过载核人数,船长有权拒绝开船。

7、交通船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船舶接放缆绳的船员必须穿好救生衣,站在适当位置,待船到位靠稳后拴牢缆绳,搭好跳板,并作好人员上下船的保护,以防不测。

9、乘坐交通船的员工必须自觉遵守乘船规定,听从船员统一指挥,待船靠稳拴牢后依次上下,不得抢上抢下或船未靠稳后就跳船,不得站立和骑坐在船头、船尾或船帮处;严禁擅自跨越上下船或酒后登船。

10、非驾驶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台,严禁随意乱动船上一切救生、消防等设施;严禁非驾驶人员擅自操作。

11、交通船上严禁随地吐痰,吸烟者必须到指定区域吸烟。

烟蒂、纸屑应放入垃圾箱内,自觉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1月20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7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第三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公平、高效、便利的原则,管理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和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鼓励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三条《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使用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舱位,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服务以及为完成这些服务而围绕其船舶、所载旅客或者货物开展的相关活动,包括签订有关协议、接受订舱、商定和收取客票票款和运费、签发客票和提单及其他相关运输单证、安排旅客上下船舶、安排货物装卸、安排保管、进行货物交接、安排中转运输和船舶进出港等活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直属企业自有船舶为完成指派工作任务在海(水)上行驶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直属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二级单位应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基层单位应设立专(兼)职安全员。

第二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岗位)职责
1.直属企业及二级单位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法规、条例、标准,及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制订、完善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3)根据季节特点、作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监督存在问
题和隐患的整改;
(4)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活动;
(5)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台账和资料;
(6)负责船舶及船员的保险;
(7)参与对船长、船舶驾驶员、船舶轮机员的技术考核工作和船长指挥资格的认定;
(8)负责对船舶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好事故统计和上报。

2.专(兼)职安全员职责:
(1)全面贯彻上级领导指示精神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负责对船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整改存在的隐患;
(3)组织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
(4)建立、健全安全台账和资料。

第三条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
1.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2.员工技能考核评定管理制度;
3.船长指挥资格认定制度;
4.船舶应急预案;
5.船舶与设备安全维护保养制度;
6.危险货物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第四条应建立并保存以下船舶安全管理台账和资料:
1.船舶基本情况台账;
2.船舶证书登记台账;
3.船舶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档案;
4.船舶事故登记档案;
5.船舶航海图书台账;
6.船舶救生器材、信号配备台账;
7.船舶消防设备、器材登记、维护台账;
8.船岸联合应急演习计划、演习记录。

第五条船舶单位和每条船舶都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习。

第二章船舶单位安全要求
第六条从事海(水)上交通运输的单位应取得国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际、沿海或内河营运资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 150GT危险化学品船的船舶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应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核发的符合证明(DOC)和安全管理证书(SMC)。

从事国际船舶营运的船舶单位应按照《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及参加国际海事组织国家的海事主管部门核发的符合证明(DOC)和安全管理证书(SMC)。

第八条船舶单位应使船舶和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九条船舶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

第十条在船舶租赁时,应签定船舶租赁服务合同。

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安全责任、权力与义务。

第三章船舶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船舶投入使用前应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签发的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最低配员证书法定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和适航证书。

第十二条值班守护船、消防船、溢油回收船、物探船、铺管船、固井船、酸化压裂船等石油专用船舶,开始作业前,应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石化部分签发的作业认可通知。

第十三条应按照规定接受政府海事主管部门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并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船舶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各项安全标志,正确的显示号灯、号型。

在危险区、作业区与生活区应按照有关规范划定明显的界限,并以文字加以标识。

船舶的关键性设备和技术系统应采用颜色、文字、铭牌等加以标识,并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使用。

关键性操作如救生艇释放程序、二氧人碳释放程序、消防炮启动程序等应在操作地点以文字标明。

第十五条应记录并保存好《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

第四章从业人员资格
第十六条船舶单位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
等(内河、职高)以上学历。

第十七条船舶单位海务、机务人员应持有船舶种类相适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

第十八条船舶单位应有四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上。

第十九条从事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船舶单位,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的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第二十条有船单位应对陆岸基地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实际业务能力作出评估,以确保其具有适当的资格。

第五章船员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船员应持有适任证书、特殊培训合格证及专业培训合格证应与其服务船舶的种类、等级、航区相适应;不应低于所担任的职务。

1.船长应负责船舶安全运输管理,全面贯彻执行有关安全和防污
染公约、规定、规则、指南和标准。

2.大副主持甲板部的日常工作;履行航行值班、锚泊值班责任;制订并组织实施甲板部各项工作计划,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负责货物的配载、装卸、交接和运输等管理。

3.轮机长是全船机械、动力、电气(无线电通信导航和甲板部使用的电子仪器除外)设备的技术总负责人,并对甲板部所管设备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负责船舶预防检修计划和技术操作规程,使各种设备保持良好技术状态,确保船舶安全。

4.船舶在停泊期间,应配备足够的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船舶及相关设备安全有效运行的船员。

无论何时,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应同时离船。

5.因需要需增加船员时,船上总人数不应超过救生设备的定员。

第二十二条从事重大海(水)上作业(海洋钻井平台拖航、就位、起浮、升降、大型吊装、溢油回收、应急抢险等)的指挥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海(水)上作业经历。

从事海(水)上作业的工作人员应经过有资格单位的安全培训和
相应的特种作业培训,并取得符合作业水域要求的作业人员安全资格。

第六章航行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应按《安全检查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海(水)上石油专用船舶应在有效证书中所允许的航区及海洋环境条件范围内进行航行和施工作业;否则应提前到避风水域避风。

第二十五条船舶航行应严格遵守有关的航行和避碰规则。

在大风浪中、雾中、冰区、夜间、分道通航及狭窄水道、进出港航行应严格按照有关的规则、指南执行,正确显示号灯号型,并与有关方面保持密切的通信联络,严格驾驶室及轮机值班制度。

第二十六条船舶系泊作业中应加强船岸联系,严格执行系泊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海(水)上拖带作业中拖轮、辅助船与护航船的选择应符合相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海(水)船舶所载物品应满足船舶技术证书的要求,人员交通应乘坐交通船,载客人数控制在额定载客人数之内。

第二十九条进行海(水)上石油平台和大型装置拖航作业时,应到海事部门办理“适拖证书”,并申请发布航行通告或航行警告。

第三十条船舶动火作业应按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令第31号公布《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按集团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