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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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设立研究生奖学金,其经费来源于国家下拨的研究生培养费和学校筹措的经费。

第二条学校和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分别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对奖助学金的有关事项进行管理和决策。

第三条研究生奖学金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评定一次(“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研究生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奖学金除外)。

第四条奖学金享受范围限人事、工资关系全部转入我校的全日制全脱产研究生、“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研究生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奖学金享受范围不包括工商管理硕士、法律硕士、软件工程硕士等专业学位研究生,及七年制、八年制医学学生。

第五条研究生奖学金只用于充抵研究生学费。我校按照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90% 设置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分全额奖学金、半额奖学金两类,研究生奖学金类别、奖学金额和占招生的比例见表1。

表1 中南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设置方案

第六条学校给每位导师每个年级的博士生、硕士生的奖学金名额最多各为3人。学校鼓励二级单位、导师为研究生设置奖学金、助学金。

第七条研究生申请奖学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品德优良;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积极进行科学研究,成绩优良;

(四)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和注册;

(五)身心健康。

第八条奖学金的考核评定:

(一)推荐免试硕士生(本科结业评定成绩为良好以上)、直博生、硕博连读研究生、提前攻博研究生及其他优秀生源博士和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应享受全额奖学金。

(二)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奖学金可以申请上调一档或两档:

1.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在国际知名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单位须为中南大学);

2.在国际或全国竞赛中取得等级奖励的;

3.以前3名发明人申报发明专利的;

4.获得国家级科技和人文社科奖前5名,或获得省部级科技奖排名前3名、人文社科奖前5名的;

5.做出特殊贡献,取得突出社会效益的。

(三)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奖学金应下调一档或

两档:

1.本学年有1门以上(含1门)课程考试不及格的;

2.入学后,按加权平均绩点排名,学习成绩在本二级单位同年级一级学科后5% 的;

3.在学位论文阶段,不努力钻研,项目研究无明显进展的。

(四)研究生在学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参加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1. 受学校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违纪处分的;

2. 本学年有2门以上(含2门)课程考试不及格的;

3. 学年考核不合格的;

4. 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5. 未经导师和二级单位同意擅自在校外兼职的;

6. 在科研工作和临床实践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的;

7. 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的;

8. 提前攻博以及硕博连读研究生申请转为硕士研究生的。

第九条研究生奖学金考评组织:

奖学金按博士生、硕士生分别考评,由各二级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二级单位根据全日制研究生人数(招生数)、导师数组成若干个考评小组,对本组导师的研究生进行考评。

第十条研究生奖学金考评程序:

(一)研究生新生

1.考评(复试)小组对报考本组导师的考生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面试,导师要参加考生的面试,遴选自己满意的学生,提高生源选拔质量。

2.复试小组根据考生入学考试成绩、复试成绩、综合素质等评定奖学金类别。

复试小组将结果报所在二级单位,在校内公示2天以上,无异议者,经本单位批准,由研究生助理将新生奖学金类别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栏目中,并填写《中南大学研究生新生奖助学金汇总表》(见附件1)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审核批准后,于每年6月份将数据上传“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二)二、三年级研究生

1.在每年6月份,学校组织各二级单位在已下达的二、三年级研究生奖助学金总指标内进行考评。导师应以考评小组第一负责人身份对所指导研究生进行考评。

2.二、三年级研究生必须先填写《中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2),并附发表论文、获得成果等的复印件。同时,将上一学年度所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取得成果如实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栏目中。

3.各考评小组根据导师意见、研究生综合表现和第八条规定,评定研究生下一学年奖学金类别。其考评结果在校内公示3天以上,无异议者,经本单位批准,研究生助理将研究生奖学金类别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栏目中,并填写《中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汇总表》(见附件3)报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审核批准后,于每年6月底将数据上传“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研究生有下述情况之一者,需补交学费:

(一)已获得全额奖学金或半额奖学金的研究生新生,如本人档案和工资转移关系等相关材料没有及时转入学校,视为

放弃奖学金资格,需按学校规定补交学费,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采取伪造档案及相关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奖学金的研究生,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补缴已获奖学金学费,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三)除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中途退学的研究生必须按已获得的累计奖学金补交学费,否则不予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二条对奖学金评定有异议的新生可在公示期内向二级单位、研究生院招生办提出书面申诉,二、三年级研究生可在公示期内向二级单位、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提出书面申诉。相关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将结果通知本人。

第十三条各二级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招生办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2008 级全日制研究生开始施行。由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和招生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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