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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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度
1:张艳娟诉江苏万华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万华、吴亮亮、毛建伟股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9期,第48页
2、单洪远、刘春林诉胡秀花、单良、单译贤法定继承纠纷案
——《公报》2006年第5期,第26页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本意在于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一般只适用于对夫妻外部债权人关系的处理。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夫妻内部财产关系的纠纷时,不能简单依据该规定将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他人民法院依据该规定作出的关于夫妻对外债务纠纷的生效裁判,也不能当然地作为处理夫妻内部财产纠纷的判决依据,主张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仍负有证明该项债务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3、西安压缩机厂诉薛福昌、郑保萍腾房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8辑,第178页
【要点提示】:合同法规定了表见代理,但未明确规定生活中常见的各种表见代理情形如何界定。夫妻之间在家庭日常事务中享有代理权,发生表见代理,但在重大事项如夫妻一方对表现为有限产权的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处分时,不构成表见代理。
法院认为:因被告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故个人享有有限产权部分应为被告与第三人的共同财产。现实生活中,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讼争房屋个人享有的产权部分应属被告于第三人的重大财产,任何一方都无权独资处置。被告在与原告签订交还房屋协议时应征得第三人的同意或有其明确授权,否则应属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侵犯,综合全案因素,在原告提供不出第三人同意交还房屋证据的情况下,仅以被告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购房合同与交还房屋协议均由被告一人完成,而认定被告与原告2004年2月21日签订的协议构成表见代理,证据不足,且显失公平,公正。原告依据交还房屋协议请求被告腾房,与法相悖,不予支持。
4、涉及夫妻共同债务、共同财产的执行
——《人民司法》2007年第15期,第100页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认定
(2)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
(3)夫妻共同债务、共同财产的执行问题
5、马高波诉王冬英离婚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0辑,第109页
〖问题提示〗:一方经营的美容美发店内的姑娘卖淫被罚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点提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配偶另一方并不明知,或虽已事先知道但已表示反对的,则此债务应作为非法经营的一方的个人债务来认定和处理。
6、庄丽琴诉范春勇离婚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1辑),第102页
〖问题提示〗: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一方主张家庭暴力存在,另一方否认的,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一方支取夫妻共同存款,但不能证明该款合理用途的,能否推定其持有该款?〖要点提示〗;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有自己的特点和规律。一方能够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另一方所为的,举证责任转移至另一方。另一方否认但无反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一方有转移共同财产嫌疑,且不能证明该款合理用途的,应当推定其仍持有该款并予以分割。
7、徐志燕等12名招婿上门的女性村民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沙梁村委会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1辑),第124页
〖问题提示〗:招婿上门的女性村民,是否应当与本村男性村民一样,平等享有集体经济收益的权利?如何认定村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是否违背国家基本国策和相关法律规定?
〖要点提示〗:招婿上门的女性村民,应当与本村男性村民一样,平等享有集体经济利益的权利。村民代表大会的决定违背国家基本国策和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
8、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标准与诉讼结构
——《法律适用》2008年第8期,第50页
9、离婚纠纷案中养老保险金的认定与分割
——《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14期,第153页
10、沈红诉陶寿林离婚养老保险金分割纠纷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主办《参阅案例》2008年第6期,第9页
〖要点提示〗: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本着衡平现有利益的原则进行科学分割。
11、北京清华建筑工程咨询公司诉宋艳敏出资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3辑,第285页
〖问题提示〗:夫或妻一方代理对方所为的处置重大资产或承担巨额债务的行为是否当然有效?
〖要点提示〗:夫或妻代理其配偶所为的重大债务承担行为或转移其配偶所有的巨额财产行为,并不是当然有效,因此此类行为已经超出了一般家庭事务必须的范围。此时,应当结合其配偶是否追认以及交易第三人是否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等因素进行认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宋艳敏的丈夫邵广志代表宋艳敏在《股权转让协议》和会议纪要上签字的行为是否构成有效的代理行为。
12、人民法院能否裁定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人民司法.应用》2009年第9期,第111页
被执行人所欠债务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现在其下落不明或暂无履行能力,并且夫妻没有离婚,此时其配偶又有履行能力,应区分两种不同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指其配偶控制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属共同共有,法院完全可以将其作为被执行的财产直接执行,而不用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第二种情况是指其配偶控制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配偶的个人财产。此时,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也不足以清偿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时,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夫妻应对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配偶的个人财产清偿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