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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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船舶小交通事故、船舶较大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伤的确认。 (5)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理赔工作。 ( 6)公司船物部负责轻微及一般船舶机损事故的调查处理。 ( 7)公司工程部协助对工地及船舶事故的调查处理。 ( 8)公司法律部负责保险理赔工作。
( 9)项目部负责工地船舶小交通事故、工地轻伤事故、工地船舶一般污染事故和工地
准后在事故应急结束后 30 日内报中交集团安质部备案。
二、海上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一)事故分类
海上交通事故等级分为: 船舶重大交通事故、 船舶大交通事故、船舶一般交通事故、船
舶小交通事故四个等级,其划分标准见《水上交通事故分级标准表》
(2002 年 8 月 26 日交
通部第 5 号令)。
(二)事故报告
(1)公司事故处理小组负责工亡事故、船舶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重大船舶污染事故
和重大及以上机损事故的调查处理。施工生产中凡涉及违纪案件的人身事故,船
舶、设备损毁等事故,由公司安委会调查。重大责任事故,公司总裁监察部参与
调查。凡属治安类案件,由公司保卫部门负责调查。
(2)指定人员负责对事故处理结案情况的监督。 ( 3)公司 SMS办负责协助指定人员对事故处理结案情况进行监督。 (4)公司安监部负责船舶一般和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非工地员工轻伤、重伤
事故时,还应按“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要求进行报告和应急处理。
事故结束后,应认真做好下列工作:
( 1)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后应认真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以吸取教训。
( 2)应急结束后,事故调查组在 24 小时内将事故简况报中交股份安质部。
( 3)严格按照公司《事故处理规定》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 4)事故现场所收集的有关事故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录音、录像、证人证词等)
应移交事故调查小组,作为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
( 5)涉及船舶保险、工程险的事故由法律事务部负责保险理赔;涉及车辆保险的事故
由总经办负责理赔;涉及工伤保险的事故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理赔。
( 6)事故调查应形成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事故处理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经过、事故原
事件是指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 ②三违
指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违反操作规程。 ③“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④责任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因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而造成的事故。 ⑤非责任事故 指不是人为因素或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事故。 ⑥结案 指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作出最后结论。 (四)职责
补救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2)公司相关部门应严格按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3)违章行为导致重伤及以上伤亡事故和一般、大、重大海损、机损、交通安全责任
事故的由公司安委会处理。
( 4)凡属施工生产中的人身事故,船舶、设备损毁等事故,由公司安委会调查。重大
责任事故,公司监督部参与调查。
( 5)对事故当事人和责任人,可以根据事故的性质对事故有关人员给予下列一项或多 项处理:
(3)要求有关当事人提供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海图等资料。
( 4)检查船舶、设施的损害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
( 5)勘查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
(六)被调查者应注意事项
被调查者必须配合调查人员工作,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节,并提供真实的文书资料,
不得隐瞒事故真相。
(七)事故处理的原则
( 1)出事单位(项目部 / 船舶)应认真查找、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预防
责令当事人、责任人写检讨书或通报批评。
对涉及违章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按《公司生产现场违章处理规定》进行经济
罚款。
对涉及违纪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按《公司员工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 6)事故涉及民事赔偿案件时,由公司安监部、法律事务部和相关部门配合海事部门
或海事法院进行调解或裁决。
( 7)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范围内轻微机损事故的调查处理。
( 10)船舶负责本船船舶交通事故、工伤亡事故、污染事故、机损事故的报告和应急
处理,协助事故调查。
(五)事故调查的一般方法
事故调查应客观、全面,不受事故当事人提供材料的限制。调查过程可使用录音、照
相、录相等设备进行取证。调查方法一般如下:
( 1)询问有关人员。
( 2)要求被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因分析、事故责任分析、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应急救援工作总结等。事故
调查处理报告实行谁调查谁编制原则,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应报公司安监部
存档。
( 7)由当地海事部门、当地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结案的事故,公司安监部
负责协助调查处理,并收集相关结案材料存档。
( 8)一般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报告由事故调查小组负责编制,经公司总经理批
( 1)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应立即用高频电话或其它有效手段向项目部、公司调度
室和当地海事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船舶名称、呼号、国籍、起讫港、船
舶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海况以及船舶、设施
法修正案(六、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
罚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
(八)事故报告及应急原则
发生事故时, 除按以下相关事故处理规定要求进行报告和应急处理外,
当事故过程中可
能或发生人员死亡 (含失踪),或一次重伤 2 人以上, 或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生产安全
福州开发区恒丰燃料油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后调查处理
பைடு நூலகம்
一、概述
(一)目的
规范人员伤亡事故、 船舶海上交通事故、 污染事故、 机损事故的上报、 调查和处理规定,
防止事故的重复发生。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人员伤亡事故和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
船舶污染事故、 机损事故时的调
查处理。
(三)定义
①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指造成死亡、 疾病、伤害、 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 (使一项正常进行的活动中断, 并有时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毁的意外事件) 。
( 9)项目部负责工地船舶小交通事故、工地轻伤事故、工地船舶一般污染事故和工地
准后在事故应急结束后 30 日内报中交集团安质部备案。
二、海上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一)事故分类
海上交通事故等级分为: 船舶重大交通事故、 船舶大交通事故、船舶一般交通事故、船
舶小交通事故四个等级,其划分标准见《水上交通事故分级标准表》
(2002 年 8 月 26 日交
通部第 5 号令)。
(二)事故报告
(1)公司事故处理小组负责工亡事故、船舶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重大船舶污染事故
和重大及以上机损事故的调查处理。施工生产中凡涉及违纪案件的人身事故,船
舶、设备损毁等事故,由公司安委会调查。重大责任事故,公司总裁监察部参与
调查。凡属治安类案件,由公司保卫部门负责调查。
(2)指定人员负责对事故处理结案情况的监督。 ( 3)公司 SMS办负责协助指定人员对事故处理结案情况进行监督。 (4)公司安监部负责船舶一般和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非工地员工轻伤、重伤
事故时,还应按“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要求进行报告和应急处理。
事故结束后,应认真做好下列工作:
( 1)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后应认真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以吸取教训。
( 2)应急结束后,事故调查组在 24 小时内将事故简况报中交股份安质部。
( 3)严格按照公司《事故处理规定》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 4)事故现场所收集的有关事故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录音、录像、证人证词等)
应移交事故调查小组,作为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
( 5)涉及船舶保险、工程险的事故由法律事务部负责保险理赔;涉及车辆保险的事故
由总经办负责理赔;涉及工伤保险的事故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理赔。
( 6)事故调查应形成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事故处理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经过、事故原
事件是指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 ②三违
指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违反操作规程。 ③“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④责任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因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而造成的事故。 ⑤非责任事故 指不是人为因素或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事故。 ⑥结案 指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作出最后结论。 (四)职责
补救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2)公司相关部门应严格按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3)违章行为导致重伤及以上伤亡事故和一般、大、重大海损、机损、交通安全责任
事故的由公司安委会处理。
( 4)凡属施工生产中的人身事故,船舶、设备损毁等事故,由公司安委会调查。重大
责任事故,公司监督部参与调查。
( 5)对事故当事人和责任人,可以根据事故的性质对事故有关人员给予下列一项或多 项处理:
(3)要求有关当事人提供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海图等资料。
( 4)检查船舶、设施的损害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
( 5)勘查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
(六)被调查者应注意事项
被调查者必须配合调查人员工作,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节,并提供真实的文书资料,
不得隐瞒事故真相。
(七)事故处理的原则
( 1)出事单位(项目部 / 船舶)应认真查找、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预防
责令当事人、责任人写检讨书或通报批评。
对涉及违章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按《公司生产现场违章处理规定》进行经济
罚款。
对涉及违纪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按《公司员工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 6)事故涉及民事赔偿案件时,由公司安监部、法律事务部和相关部门配合海事部门
或海事法院进行调解或裁决。
( 7)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范围内轻微机损事故的调查处理。
( 10)船舶负责本船船舶交通事故、工伤亡事故、污染事故、机损事故的报告和应急
处理,协助事故调查。
(五)事故调查的一般方法
事故调查应客观、全面,不受事故当事人提供材料的限制。调查过程可使用录音、照
相、录相等设备进行取证。调查方法一般如下:
( 1)询问有关人员。
( 2)要求被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因分析、事故责任分析、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应急救援工作总结等。事故
调查处理报告实行谁调查谁编制原则,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应报公司安监部
存档。
( 7)由当地海事部门、当地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结案的事故,公司安监部
负责协助调查处理,并收集相关结案材料存档。
( 8)一般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报告由事故调查小组负责编制,经公司总经理批
( 1)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应立即用高频电话或其它有效手段向项目部、公司调度
室和当地海事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船舶名称、呼号、国籍、起讫港、船
舶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海况以及船舶、设施
法修正案(六、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
罚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
(八)事故报告及应急原则
发生事故时, 除按以下相关事故处理规定要求进行报告和应急处理外,
当事故过程中可
能或发生人员死亡 (含失踪),或一次重伤 2 人以上, 或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生产安全
福州开发区恒丰燃料油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后调查处理
பைடு நூலகம்
一、概述
(一)目的
规范人员伤亡事故、 船舶海上交通事故、 污染事故、 机损事故的上报、 调查和处理规定,
防止事故的重复发生。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人员伤亡事故和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
船舶污染事故、 机损事故时的调
查处理。
(三)定义
①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指造成死亡、 疾病、伤害、 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 (使一项正常进行的活动中断, 并有时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毁的意外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