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总公司工会信息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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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总公司工会信息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信息管理,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信息网络
第一条总公司工会系统建立信息网,总公司工会各部门、各子公司、直属单位、厂矿工会,均指定专人担任信息员,负责收集整理上报信息。办公室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类上报各有关门市部、上级工会和总公司党委办公室。(各重组企业参照本细则,以下同)第二条总公司工会对基层信息工作是业务指导关系,下级有义务为上级捉供信息服务,上级有责任对下级加强业务指导,并有责任向同级党政部门报送信息。
第二章信息员
第三条工会信息员应具备:热爱信息工作,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思想敏锐,敢于坚持原则;有一定的政策水平、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上级信息部门应保护基层信息员的切身利益。
第四条信息员的职责
(1)准确深刻地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总公司党委、董事会的各项指示,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2)广泛联系群众,及时反映企业改制、重组、重大改革事项和工会工作的经验与问题,及时反映职工群众的呼声,意见和要求;
(3)积极向上级工会报送信息,按期完成本级或上级工会信息部门委托的调研任务,做到及时沟通。
(4)严守保密制度,组织观念,党性要强。杜绝知而不报、瞒报等行为。
第五条信息员的权利
(1)参加工会的有关会议,阅读发至本级工会的有关文件,把握党的工作中心和上级精神;
(2)在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3)因反馈信息而受到不公正待遇时,有权进行申辩,要求本级或上级工会予以解决。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六条信息收集:
1、在信息收集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原则:全面性、真实性、指导性、针对性、连续性、及时性;
2、收集信息要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的作用,要与调查研究工作紧密结合,加强信息的情况综合。
第七条信息处理
l、及时鉴别出适用对路的信息、分类处理;
2、对适用、准确、时效性强的信息,从速编辑处理;
3、对领导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初级信息要在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综合性信息;
4、重要信息要求快速、准确、保密;
5、对有领导批转的信息,按批示要求,迅速传达到有关部门,并对其跟踪报告处理结果;
第八条信息传递
l、基本要求是快速、准确、保密;
2、传递方式主要有传真、电子邮件、彩信、短信、电话、文字信件、口头汇报等;日常信息(新闻、日常活动、总结计划、调研报告等)可直接在首钢挚友网站上自行发布。
3、各级工会信息员报送的信息,一般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发,重大信息由本级工会主要领导签发;
4、各级工会信息员报送信息主要用本级工会所办信息刊物传递,必要时可直接将原始信息报送上级工会处理,总公司工会聘请的信息员有权直接向总公司工会办公室报送信息。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九条对优秀信息员、优秀信息工作领导者、优秀信息工作单位、优秀信息分别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第十条总公司工会将对各大公司直属单位信息员报送的信息进行评选并纳入年度信息评比表彰工作中。
1、按市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凡被市总工会信息刊物《北京工会信息》、《情况反馈队《专报》采用和市总领导批示的信息,将被例为年度评选的基本条件。
2、每年对各大公司、直属单位信息员进行一次优秀信息员评选活动,获选信息和获市级优秀信息将给予一次性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对长期未发挥作用的信息员,建议所在单位予以调整;对漏报、不报重大信息(指影响全局,反映突出或将产生严重后果的
信息)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总结评比
第十二条评选信息范围:各子公司、直属单位、厂级工会主席、信息员(包括特邀信息员)报送总公司工会办公室后被采用的各类信息。
第十三条评比项目:优秀信息工作单位,优秀信息工作领导者、优秀信息员、优秀信息条目。
第十四条总公司工会将在“首钢挚友网”开辟信息条数公告栏(同时开辟网络新闻、信息条数公布栏)时时反映各单位信息报送情况。凡不报、漏报重要信息的单位,取消当年评选资格。
第六章必报信息
第十五条必报信息的主要内容:
1、职工对中央重大决策及社会重大动态的反映;
2、各级主要领导的重要指示和单位的重大举措;
3、围绕中心开展的重要工作和具有全局性影响的任务完成情况;
4、重要的调查研究成果;
5、工会工作的新经验、新问题;职工群众的思想动态、意见和要求;
6、企业和职工出现的各种不安定因素及突发性事件;
第十六条必报信息的时间要求
1、突发事件要求3小时内报送并及时续报事件的原因、进展和处理结果;一事一报,紧急信息不必写题目、直报时间、地点、人物、
事件和进展情况。
2、职工在重大决策出台前后和社会重大动态发生时的反映要立即报送,并在一定时间整理比较全面的综合情况进行反馈。
3、带有全局性重点工作应分阶段反馈信息。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级工会(重组企业工会)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开展信息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本细则适用于首钢总公司工会系统的信息工作。本细则由总公司工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首钢总公司工会
20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