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声室孕产妇产前检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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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声科孕产妇产前检查工作制度
一、科室人员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严格执行《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三、科室人员应告知孕妇超声检查的安全性,掌握检查适应症,在最低超声暴露条件下获得必需的诊断信息。
四、对胎儿有可疑发育异常者,必须进行全面的超声检查,并做必要的记录,建议孕妇到省级产前筛查中心或诊断中心进一步检查、确诊。
五、孕产妇检查应有专人对专用登记本进行管理。
六、做好对产前超声筛查技术信息资料的登记、统计和上报工作,每年应填写《陕西省系统产前超声检查工作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