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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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9-1-13 17:56:21]???(2001年1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8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发布? 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保安服务组织的工作,按业务范围分为:(一)守护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商贸、证券交易场所,娱乐服务场所,机场、码头、车站、仓库、停车场等场所及展销、展览、文体、商业等活动的安全守护。

(二)押运类: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他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的押运。

(三)技术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及系统的研制、设计、安装、保养、维修等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保安服务。

第三条保安服务公司可以从事上述各类保安服务工作;内部保安组织只能从事经批准的守护类保安服务工作。

第四条设立守护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聘有100名以上持有《广东省保安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的保安员。

设立押运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聘有50名以上持有《资格证》的保安员,并且具备监控、通讯、报警、押运等设施,有5台以上符合安全标准的专业押运车辆。

设立技术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有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2 0名以上持有《资格证》的保安员,并且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五条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接受申请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提出意见,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接受申请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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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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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9-1-13 17:56:21] 共阅[974]次(2001年1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8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 1年12月29日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保安服务组织的工作,按业务范围分为:(一)守护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商贸、证券交易场所,娱乐服务场所,机场、码头、车站、仓库、停车场等场所及展销、展览、文体、商业等活动的安全守护。

(二)押运类: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他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的押运。

(三)技术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及系统的研制、设计、安装、保养、维修等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保安服务。

第三条保安服务公司可以从事上述各类保安服务工作;内部保安组织只能从事经批准的守护类保安服务工作。

第四条设立守护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聘有100名以上持有《广东省保安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的保安员。

设立押运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聘有50名以上持有《资格证》的保安员,并且具备监控、通讯、报警、押运等设施,有5台以上符合安全标准的专业押运车辆。

设立技术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有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20名以上持有《资格证》的保安员,并且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五条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接受申请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提出意见,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接受申请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

省公安厅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保安服务公司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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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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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广东省物价局、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1.08.09•【字号】粤价[2001]187号•【施行日期】200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二00一年八月九日粤价〔2001〕187号)各市、县物价局、公安局:现将《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公安厅反映。

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范保安服务组织的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保安服务收费是指提供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维护保安服务目标安全的保安服务公司向委托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保安服务公司的服务收费,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保安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保安服务公司的收费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保安服务收费标准提供的安全防范服务,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保安服务收费的构成,主要包括保安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设备器械折旧、企业管理费用、税金和利润。

在制定指导价时,要依据合理的成本和利润水平,利润率一般不宜超过10%。

第六条保安服务公司提供的安全防范服务:(一)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的安全守护、巡逻;(二)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它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的押运、守护;(三)展览、展销、文体、商业等公众活动的安全保卫;(四)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各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承接各类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并提供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五)安全防范咨询;(六)其它经批准的保安服务。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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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1-13 17:56:21] 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8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保安服务组织的工作,按业务范围分为:(一)守护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商贸、证券交易场所,娱乐服务场所,机场、码头、车站、仓库、停车场等场所及展销、展览、文体、商业等活动的安全守护。

(二)押运类: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他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的押运。

(三)技术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及系统的研制、设计、安装、保养、维修等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保安服务。

第三条保安服务公司可以从事上述各类保安服务工作;内部保安组织只能从事经批准的守护类保安服务工作。

第四条设立守护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聘有100名以上持有《广东省保安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的保安员。

设立押运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聘有50名以上持有《资格证》的保安员,并且具备监控、通讯、报警、押运等设施,有5台以上符合安全标准的专业押运车辆。

..设立技术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有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20名以上持有《资格证》的保安员,并且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五条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接受申请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提出意见,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接受申请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

省公安厅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保安服务公司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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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保安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保安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安服务行业管理,保障保安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保安服务机构和保安员。

第三条保安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保安服务机构和保安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保安服务机构和保安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履行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二章保安服务机构的设立与备案第五条保安服务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管理人员和保安员;(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六条保安服务机构的设立,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副本;(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四)章程、组织机构及人员名单;(五)经营场所和设施证明;(六)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保安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保安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保安服务机构需要延续保安服务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保安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等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三章保安员的管理与培训第十条保安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三)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四)具备国家规定的保安员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保安员招聘应当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择优录取。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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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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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i24407 5F57 彗24045 5DED 巭36101 8D05 贅30296 7658 癘#22259 56F3 図(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4.02•【字号】•【施行日期】1999.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1999年4月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员的管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发挥保安服务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保安服务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保安服务组织为保安服务公司和内部保安组织。

保安服务公司是指专门从事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维护保安服务目标安全的企业。

内部保安组织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设立的从事内部守护、巡逻等工作的安全防范组织。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保安服务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工商、税务、劳动、价格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实施对保安服务的管理。

第二章保安服务组织第五条保安服务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依法经营,遵循公平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和服务范围;(二)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有一定数量的保安员和专业技术人才;(六)法定代表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一定的法律专业水平,有从事三年以上保安管理工作经验;(七)国家规定设立公司法人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内部保安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职的管理人员;(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有一定数量的保安员;(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福利制度。

第八条设立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九不准”行为规范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九不准”行为规范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深圳市保安从业人员“九不准”行为规范一、不准超越法定职权从事搜查他人住所、罚款、没收财务、扣押他人证件或财务等行为,违者依法予以辞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依法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准故意刁难、辱骂、侮辱他人人格,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违者依法予以辞退;违法行为较轻的,依法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准殴打他人或教唆他人殴打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者依法予以辞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依法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准为违法犯罪活动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违者依法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准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者依法予以辞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依法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不准私自为他人提供有偿服务,违者依法予以辞退。

七、不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者依法予以辞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依法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不准私藏、持有和使用警械及杀伤性武器,违者依法予以辞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依法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不准参与审讯违法犯罪嫌疑人、制作笔录、制作法律文书等执法活动,违者依法予以辞退。

违反上述规定的,对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及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予以训诫。

单位负责人包庇纵容保(治)安从业人员违法犯罪行为,或参与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清理整顿保(治)安队伍20条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保安服务市场,保(治)安组织、保(治)安员,根据《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深圳市公安局保安服务督察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保安管理工作的实际,规定如下:一、严禁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组建保(治)安组织。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9-1-13 17:56:21](2001年1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九届8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第一条根据《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保安服务组织的工作,按业务围分为:(一)守护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商贸、证券交易场所,娱乐服务场所,机场、码头、车站、仓库、停车场等场所及展销、展览、文体、商业等活动的安全守护。

(二)押运类: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他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的押运。

(三)技术类:安全技术防产品及系统的研制、设计、安装、保养、维修等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保安服务。

第三条保安服务公司可以从事上述各类保安服务工作;部保安组织只能从事经批准的守护类保安服务工作。

第四条设立守护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聘有100名以上持有《省保安员》(以下简称《》)的保安员。

设立押运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聘有50名以上持有《》的保安员,并且具备监控、通讯、报警、押运等设施,有5台以上符合安全标准的专业押运车辆。

设立技术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有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20名以上持有《》的保安员,并且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安全技术防设施。

第五条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接受申请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提出意见,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接受申请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

省公安厅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5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保安服务公司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

保安服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报省公安厅核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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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为加强对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员的管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制定了《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员的管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发挥保安服务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保安服务管理适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保安服务组织为保安服务公司和内部保
安组织。

保安服务公司是指专门从事有偿安全服务,维护保安服务目标安全的企业。

内部保安组织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设立的从事内部守护、巡逻等工作的安全防范组织。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保安服务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工商、税务、劳动者、价格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实施对保安服务的管理。

第二章保安服务组织
第五条保安服务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依法经营,遵循公平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名称、、组织机构和服务范围;
(二) 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四)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 有一定数量的保安员和专业技术人才;
(六) 法定代表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一定的法律专业水平,有从事三年以上保安管理工作经验;
(七) 国家规定设立公司法人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内部保安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二)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 有一定数量的保安员;
(四) 有健全的管理和福利制度。

第八条设立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保安服务公司由接受申请的公安机关提出,经地级以
上市公安机关审核,报省公安机关批准;内部保安组织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公安机关接受申请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并书面申请人;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准营业。

第九条保安服务公司的服务范围:
(一) 提供守护、巡逻等内部安全防范服务;
(二) 提供贵重财物和危险物品的押运服务;
(三) 提供公众活动的保安服务;
(四) 提供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服务;
(五) 安全防范咨询;
(六) 经国家公安部批准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其他保安服务项目。

第十条保安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保安服务质
量应当与服务收费相适应。

保安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公安机关制定。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当地的收费标准。

保安服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向客户公布。

第十一条保安服务公司为客户提供保安服务,双方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应载明服务项目、服务期限、费用、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终止合同条件等内容。

第十二条保安服务组织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 个人人身保安服务;
(二) 经营各类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器械;
(三) 经营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
(四) 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或者劳动争议;
(五) 监视工人生产劳动和生活;
(六) 与保安服务无关的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第十三条内部保安组织承担本单位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不得对外提供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保安服务。

第十四条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加强对保安员的教育和管理,建立保安员学习、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和奖惩制度,定期对保安员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保安员奖惩的依据。

第三章保安员
第十五条保安员是由保安服务组织聘用,依照本条例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台的人员。

第十六条应聘保安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18周岁以上,55周年以下的中国公民;
(二) 身体健康;
(三) 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
(四) 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相应的学历或者资格;
(五) 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发给的《广东省保安资格证》。

第十七条应聘保安员应当出具下列证明:
(一)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 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三) 《广东省保安资格证》;
(四) 有效的学历或者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五)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

第十八条保安员实行劳动合同制。

保安员的社会保险由保安服务组织统一办理。

第十九条保安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 保护服务单位的财产安全、维护服务场所的正常秩序;
(二) 保护服务区域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或者灾害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三) 把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扭送公安机关或者保卫组织;
(四) 做好服务区域内的防火、防盗、防爆炸、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条保安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二) 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三) 罚款或没收财物;
(四) 扣押他人证件或者财物;
(五) 辱骂、殴打他人或者教唆殴打他人;
(六) 私自为他人提供保安服务;
(七) 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或者劳动争议;
(八)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保安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和上岗证,并按规定配带和使用保安器械,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本人或保护目标受到
不法侵害时,可以使用保安器械予以制止。

在非上岗时间,保安员不得穿着制式服装和配带保安器械。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广东省保安员资格证》由省公安机关监制,并由发证机关进行年度审验。

第二十三条保安员的制式服装、标志、上岗证和保安器械由省公安机关监制,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仿制和销售。

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经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本单位保安员的服装、标志。

保安员的制式服装,标志必须
与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制式服装、标志有明显区别。

第二十四条保安服务组织的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培训。

公安机关收取培训费的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设立保安培训学校(专业)或者开展保安职业培训,应当由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审核,报省公安机关批准。

公安机关对开展保安培训业务的机构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并经常检查培训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保安服务组织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保安服务组织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 违反本条例招聘保安员;
(二) 违反规定为保安员配备制式服装、标志和器械;
(三) 所属保安员在执行职务中违纪、违法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四)、(五)、(六)项、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保安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轻微的,由保安服务公司或者内部保安组织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注销其《广东省保安员资格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从事保安服务和设立保安培训学校(专业)或者开展保安职业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非法生产、仿制、销售保安员制式服装、标志、证件及保安器械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员合法权益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保安服务组织或者保安员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
处罚不服的,可由保安服务公司、内部保安组织所在单位或者保安员本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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