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讲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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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一、我国土地管理法历次修正2第一次:1988年第一次修正 (2)

第二次:1998年8月全面修订 (3)

第三次:2004年8月第三次修正 (3)

第四次:2012年12月第四次修正正在进行 (4)

二、土地管理法关键条款—第四十七条(修正前) (4)

三、本次修正案的基本原则 (5)

四、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关键条款 (5)

1、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 (5)

2、删除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规定,至少提高10倍 (5)

3、增加社会保障补偿内容 (6)

4、补偿资金不落实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7)

5、授权国务院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办法 (7)

五、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对宏观面的影响 (8)

1、与新型城镇化理论遥相呼应,使城镇化进程更稳健、有序 (8)

2、低成本、快速城镇化过程宣告结束 (8)

六、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 (9)

1、该草案可能会促使更多城市房产税政策的出台 (9)

2、城区补偿相对到位,影响较小;对小城镇及远郊农村征地价格影响较大 (10)

3、该草案有利于为房地产市场提供有效供给,促进需求 (10)

4、中西部地区房地产市场将更加稳健、需求更加旺盛 (10)

七、结论及建议 (11)

一、我国土地管理法历次修正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工作开始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开创了我国土地管理的新局面。

时代在发展,法律制定的社会背景和社会经济条件在变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我国土地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土地管理法》先后进行过三次修改,目前正在进行第四次修改。

第一次:1988年第一次修正

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步伐加快,深圳、上海等地在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全国各地也相继仿效。土地有偿使用已成为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中不可回避的核心问题。

适应这一要求,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根据该

同年12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修正案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

同时,为适应新形势下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非法转让土地和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处罚、处罚程序等内容也进行了修改。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修改规定,奠定了这一时期土地立法的基调,那就是一切为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服务。在此基础上,国务院于1990年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管理城市土地的一部重要法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于1994年7月正式出台,该法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第二次:1998年8月全面修订

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形势的发展,198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需要,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末期,我国耕地保护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开发区热、房地产热导致耕地面积锐减,人地矛盾日益尖锐。面对经济形势的变化,《土地管理法》呈现出了局限性,例如: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缺乏严格的法律限制、对土地违法行为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监督体制和手段、对土地征用缺乏严格的法律限制且比较分散,以及对国有土地资源和市场管理缺乏明确的规定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并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于1999年1月1日施行。这次修订,不是个别条文的变动,而是土地管理方式和土地利用方式的重大变革,是土地管理思想发生根本转变的集中体现。它是除宪法等基本法律外,第一部在立法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等方面对原法进行全面修订的法律,是第一部经过全民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的法律。《土地管理法》在修订过程中,草案全文在社会上公开,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了全民讨论,共收到人民来信675件,充分体现了立法的民主性。

第三次:2004年8月第三次修正

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大第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

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作出修改,

回顾20余年间《土地管理法》实施的历程,成绩是辉煌的,它使我国的土地管理事业

在极其复杂的历史条件下和十分尖锐的人地矛盾中,用20年时间走完了西方发达国家上百年甚至几百年的路。《土地管理法》的每次修改,都代表着一个经济发展的阶段,都表明着其不断成长和完善的过程,并使得我国的土地管理在法制的轨道上平稳运行。在今后社会经济发展的历程中,《土地管理法》将继续推动我国的土地管理事业向前发展。

第四次:2012年12月第四次修正正在进行

2012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2012年12月24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土地管理法关键条款—第四十七条(修正前)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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