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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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安全设施
“三同时”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和国家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烟运【20051 706 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安全设施“三同时”指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消防安全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直属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安全“三同时”管理工作,将安全设施所需资金投入纳入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概算,确保安全工作实际需要。
第三条安全设施“三同时”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监督部门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管理,改善职工劳动条件,有效消除新建、改造、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烟草,促进经济发展。
第四条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直属单位计划、财务、审计、工程、安全、纪检监察等部门应互相配合、互相协调、严肃监督、严格检查,严把立项、审核、审批和验收关,从源头上
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条建设项目超过300 万元(含300 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环保设施等项目超过10 万元(含10 万元)以上的,必须报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审批,以下的必须报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备案。
第六条建设单位安全职能部门必须参加安全设施初步设计论证、审查。在完成初步设计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单位相关部门和地方相关部门的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对安全设施的可行性进行预评价,分析建设项目中潜在危险、危害因素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并根据预评价结果,对安全设施项目的正式设计提出意见。设计单位应根据预评价意见修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将安全项目预评价情况、设计的正式方案、相关资料、图纸等,报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审核。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安全项目后,应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进行审核、评审并下达审核意见或评审批复。
第八条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承接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未经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安全职能部门审核、许可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消防安全自动报警、灭火系统器材、设施设备、环保设施设备等产品,施工单位不得投入施工使用。
第九条上述事项办完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分别报地方
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建设单位安全职能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对项目施工进行全程检查、监督、指导。发现不符合项,必须及时指出。施工单位应予及时纠正或整改。
第十一条项目竣工后,由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或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进行安全评价和项目验收工作。经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产品,不得投入运行使用。
第十二条不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擅自开展项目建设;或者项目施工过程中不执行审批要求;或者审核审批部门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批、造成劣质工程的,视其工程质量程度,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主要负责人给予处理。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主要负责人严肃处理。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直属单位和从事烟草商业项目设计、施工的单位。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解释。原贵州省烟草专卖局黔烟安〔2006 〕2 号自行废止。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原发布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五条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设施“三同时”施工单位审核表
注:1、填写必须真是准确,用钢笔填写。
2、此表填写一式二份。
安全设施“三同时”产品使用审核表
注:1、填写必须真是准确,用钢笔填写。
2、此表填写一式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