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在当今社会,建设项目的数量与规模不断增长,而保障这些项目的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从源头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一、什么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指的是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这一原则的核心在于将安全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纳入到项目的整体进程中,使其成为项目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不是事后的补救措施。
同时设计,要求在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就将安全设施的设计纳入其中,确保安全设施的规划与主体工程的设计相协调,满足安全生产的需求。
同时施工,意味着在主体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安全设施的建设也要同步进行,保证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和进度与主体工程保持一致。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强调在主体工程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时,安全设施也必须能够正常运行,发挥其保障安全生产的作用。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首先,从保障人员生命安全的角度来看,“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能够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通过在项目建设的早期阶段就考虑安全设施的配置,可以降低因安全隐患导致的人员伤亡风险。
其次,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符合安全要求的建设项目能够减少因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提高生产效率,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再者,从社会稳定的层面来说,能够减少因建设项目安全事故引发的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定。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一)监督管理的主体和职责明确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监督管理的主体,负责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同时,规定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主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
(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要求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其进行安全预评价。
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4篇)
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是指在建筑、设备、人员三个方面确保安全设施投入使用前必须具备的条件,并且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保持安全设施的良好状态,以确保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一、建筑方面的“三同时”管理1.建筑安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审查、同步施工建筑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审查、同步施工,确保设施的功能和效果与主体工程同步完成。
2.建筑安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建筑安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确保其能够在建筑物使用过程中发挥正常作用。
3.建筑物使用过程中,任何改动都应同步配套安装、整改安全设施在建筑物使用过程中进行任何改动和装修都应同步配套安装、整改安全设施,确保安全设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4.建筑物使用过程中,安全设施的更新与改造要同步进行安全设施的更新和改造要同步进行,以适应新的安全要求和技术标准。
二、设备方面的“三同时”管理1.设备安全附属设施与主设备同步设计、同步施工设备安全附属设施必须与主设备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2.设备安全附属设施与主设备同步调试、同步投入使用设备安全附属设施与主设备需要同步调试、同步投入使用,确保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的安全。
3.设备更换、大修或更新的同时,应同步安装、改造安全设施设备更换、大修或更新的同时,要同步安装、改造安全设施以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
4.设备设施使用过程中需配套维护、维修和更新设备设施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配套进行维护、维修和更新,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三、人员方面的“三同时”管理1.人员安全保护设施与工作人员同步培训、同步上岗人员安全保护设施与工作人员需要同步培训、同步上岗,确保工作人员了解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2.人员安全保护设施与工作人员同步评价、同步指导人员安全保护设施需要同步进行评价和指导,确保工作人员能够正确使用设施并保持良好的状态。
3.人员更替、调配时,需同步进行安全意识教育和培训在人员更替、调配时,需同步进行安全意识教育和培训,确保新员工能够适应安全设施的使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6号令--“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总局号令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对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设备、设施、装置、构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及其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1时”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第六条下列高危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一)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高危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编写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其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二)建设项目对周边设施、单位生产和居民生活安全方面的影响;(三)周边设施、单位生产和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四)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五)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高危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四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____安全生产法》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2、“三同时”的定义指生产经营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职业健康与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
本制度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3、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2)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3)法律、行政法规和____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以上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____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____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____申请;(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三同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建设项目本质安全,确保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投入运行后符合国家的法律、规范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安监总局18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规范、标准和要求,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凡参与公司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部门、单位,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检测单位,应依照本办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是指公司油气生产和处理、油气集输和储运、管道等的新改扩建项目及配套工程。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指公司炼油、化工类新改扩建项目及配套工程。
第二章项目建议书(立项报告)阶段第五条在项目建议书或立项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单位应组织进行筛选性工艺安全评审。
具体执行《工艺安全分析管理标准》(健安环委字〔2007〕18号)。
第三章可行性研究阶段第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可行性研究组织单位应依据《工艺安全分析管理标准》组织进行项目批准前工艺安全分析。
进行安全预评价的项目,可以不再进行项目批准前工艺安全分析,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如不进行安全预评价,则必须进行项目批准前工艺安全分析。
第七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一)依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和《关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管[2006]151号),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对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组织单位应委托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安全预评价。
(完整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77号令)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施工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做到同一时间、同一空间进行安全、质量、进度等方面的协调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进度三方面的一致性。
第三条本办法所适用的建设项目范围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工作,对未按要求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职责的建筑施工单位,必须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要求第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从施工前开始,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方案、安全管理措施、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方法、施工班组之间的安全协调等内容。
第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和岗前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质量责任制度,明确安全、质量、进度等方面的责任分工,实施属地管理和“三重一大”制度,建立健全施工现场责任制。
第九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防护设备,并按规定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和更新,确保防护设施和防护设备的有效性。
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采取必要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工作环境改善措施,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施工人员进行专业、特种、高处、危险、频繁等作业前必须进行的安全技术交底,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性。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36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修改版)(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修改版)(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77号)
第十五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八)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要求;
(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十)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公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
油田公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分公司、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其全资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油田公司及所属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建设项目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它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安全环保处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报政府安全部门审批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第六条规划计划处负责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资计划,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及其相关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总体概算。
第七条资产装备部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所配备设备的技术审查。
第八条基建工程部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及施工过程管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全面管理。
第三章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的监管分级第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一)陆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1.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⑴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陆上新油田开发项目;⑵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陆上新气田开发项目;⑶新建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⑷跨省(区、市)的原油长输管道项目;⑸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为1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输气管道项目;⑹其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需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协调、有特殊要求或特殊影响的项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77号令)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77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XXX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该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催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1~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贮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划定命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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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安全设施
“三同时”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和国家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烟运【20051 706 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安全设施“三同时”指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消防安全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直属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安全“三同时”管理工作,将安全设施所需资金投入纳入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概算,确保安全工作实际需要。
第三条安全设施“三同时”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监督部门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管理,改善职工劳动条件,有效消除新建、改造、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烟草,促进经济发展。
第四条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直属单位计划、财务、审计、工程、安全、纪检监察等部门应互相配合、互相协调、严肃监督、严格检查,严把立项、审核、审批和验收关,从源头上
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条建设项目超过300 万元(含300 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环保设施等项目超过10 万元(含10 万元)以上的,必须报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审批,以下的必须报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备案。
第六条建设单位安全职能部门必须参加安全设施初步设计论证、审查。
在完成初步设计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单位相关部门和地方相关部门的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对安全设施的可行性进行预评价,分析建设项目中潜在危险、危害因素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并根据预评价结果,对安全设施项目的正式设计提出意见。
设计单位应根据预评价意见修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将安全项目预评价情况、设计的正式方案、相关资料、图纸等,报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审核。
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安全项目后,应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进行审核、评审并下达审核意见或评审批复。
第八条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承接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未经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安全职能部门审核、许可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消防安全自动报警、灭火系统器材、设施设备、环保设施设备等产品,施工单位不得投入施工使用。
第九条上述事项办完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分别报地方
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建设单位安全职能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对项目施工进行全程检查、监督、指导。
发现不符合项,必须及时指出。
施工单位应予及时纠正或整改。
第十一条项目竣工后,由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或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进行安全评价和项目验收工作。
经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产品,不得投入运行使用。
第十二条不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擅自开展项目建设;或者项目施工过程中不执行审批要求;或者审核审批部门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批、造成劣质工程的,视其工程质量程度,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主要负责人给予处理。
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主要负责人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直属单位和从事烟草商业项目设计、施工的单位。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解释。
原贵州省烟草专卖局黔烟安〔2006 〕2 号自行废止。
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原发布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设施“三同时”施工单位审核表
注:1、填写必须真是准确,用钢笔填写。
2、此表填写一式二份。
安全设施“三同时”产品使用审核表
注:1、填写必须真是准确,用钢笔填写。
2、此表填写一式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