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用房交付备案申请(新)
贵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实施意见
贵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实施意见贵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实施意见贵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实施意见为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规范商品住房交付行为,保障业主入住的基本生活条件,减少交付使用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交付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实施意见。
一、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是指新建商品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配套设施具备业主入住的基本生活条件,并取得《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证书》,方可交付使用。
本《意见》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内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指导工作,并具体实施云岩区、南明区、金阳新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小河区、花溪区、白云区、乌当区、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清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组织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项目批后管理、竣工核实、已批建设项目的违法建设监控工作;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新建商品房配套绿化建设的监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环卫、市政设施建设的监控;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实施统一行政处罚。
城市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电信、移动、联通)、有线电视等专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的相关工作。
三、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修建性详规和有关专业及配套管理的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 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环卫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征拆双方已签约完毕、原旧房已拆除完毕,涉及原地回迁的安置房已落实;(四)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及物业服务管理用房已落实。
物业管理用房移交协议书
物业管理用房移交协议书物业管理用房移交协议书篇一:办理物业管理用房移交协议书应提供的资料办理物业管理用房移交协议书应提供的资料一、开发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二、计划部门立项批复文件及年度计划表(复印件);三、土地出让或划拨合同及土地使用规则(复印件);四、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五、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六、总平面图及物业管理用房的楼层平面较图(蓝图);七、招投标批文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复印件);八、商品房测绘成果(实测);九、高层安置方案及物业管理费补偿办法。
备注:1、物业管理用房按总建筑面积的7‰配置,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3‰,物业管理经营用房4‰;2、物业管理建筑面积=地上总建筑面积-规划配套(学校+幼儿园+农贸市场等)+地下可销售(自有)建筑面积。
或:物业管理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地下非机动车库-地下设备设施用房3、2006年10月1日后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均为非住宅的,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比例为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
物业管理用房移交协议书篇二:社区配套用房移交协议书社区配套用房移交协议书甲方(建设单位):乙方(镇、街):第五条:乙方负责申请办(来自: 博文学习网:物业管理用房移交协议书)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六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共同协商另订补充协议。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鉴证单位各一份,并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房地产管理处备案。
根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建居民住宅区移交社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萧政办发〔2008〕174号)和《杭州市萧山区社区配套用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萧政办发〔2014〕151号)文件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协议:第一条:甲方开发的住宅区期,共有住户户,甲方应无偿提供给乙方社区配套用房建筑总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养老用房平方米),位于,其产权归乙方所有,使用权属所在社区。
《重庆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备案程序》等七个物业备案程序
重庆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备案程序一、申请(一)新建物业在出售前,建设单位应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1.《重庆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备案申请表》(原件一份)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配套用地范围红线图(验原件,复印件一份)3.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验原件,复印件一份)4.物业管理区域划定说明(须设计单位盖章确认)(原件一份)(二)已经交付使用但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1.《重庆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备案申请表》(原件一份)2.业主大会决议(原件一份,需街道、乡(镇)政府监章)3.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方案(原件一份,需街道、乡(镇)政府监章)4.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方案公示图片(复印件一份)以上所提供的复印件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2受理申请人提交备案要件齐全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当场受理备案申请,接件后给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提交备案要件不齐全的,当场退回,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章的“补正告知单”。
申请人提交备案要件不符合规定的,当场退回,并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核实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需对下列事项进行核实:(一)所提供资料是否齐全;(二)新建物业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由项目设计单位确认划定后的区域独立性;(三)已交付使用或需要调整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划定方案内容是否完整。
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的《重庆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备案证明》。
四、办理时限要件齐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济南市前期物业管理备案
济南市前期物业管理备案一、设定依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等资料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条件:开发建设项目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后,通过公开招标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三、申报材料(一)《济南市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申请书》(建设单位登陆市住房保障管理局网站(或)“物业企业网上办事平台”,在线填报并打印盖章。
);(二)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标注物业服务用房具体位置、面积的项目总平面图;(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式四份);(五)《临时管理规约》(一式二份);(六)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应注明:1、项目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清单及产权归属;2、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单位、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服务合同期限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七)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还应提交:1、项目招标备案通知;2、开标、评标过程报告;3、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及中标通知书;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八)通过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还应提交:1、建设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2、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3、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过程报告;以上第(二)、(三)、(七)、(八)项要件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四、办理地点济南市经七路88号房地产大厦7楼708室五、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五、联系电话82077776七、办理流程:(一)(1)开发建设单位持申报材料报市住房保障管理局。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齐全的,市住房保障管理局物业管理处当场受理备案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德阳市区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样本)
备案编号:德市物接备[ ]第号德阳市区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申请表申请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申报项目填报日期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印制本备案表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附件一承接查验移交资料清单注明:一、打“√”的资料要求物业公司收件存档,物业管理科查验。
(要求有开发企业公章)二、其它资料如已移交城建档案馆,收档案馆证明,(列详细资料清单)分项配套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注:针对附件二物业的问题整改共用设备设施交接书附件五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表共用设备设施查验整改记录表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承接查验重大缺陷记录表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签章)(签章)消防系统查验表格绿化工程承接查验表附件十: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甲方(物业交付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地:邮编:联系电话:____________乙方(物业接受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物业名称)的承接查验工作签订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坐落位置(四至、街道、门牌号):承接查验范围: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共用设施(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此有约定以该约定为准,如无相应约定则以法律规定为准)及物业规划设计、开发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图纸资料、技术资料。
甲方应当依法移交有关单位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和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不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现场检查和验收的内容。
其他查验范围约定:二、双方权利义务1、甲方权利义务:a、对承接查验的基本情况、发现所存在的问题、解决方法,甲方须以书面形式与乙方予以确认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解决所发现的问题,并达到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本协议约定的要求。
b、甲方对承接查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时,施工现场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警示标志,尽可能减少对已入住业主的影响。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4.24•【字号】佛建〔2023〕30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登记信息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业经市司法局审查及统一编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住建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4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付要求第三章交付准备第四章交付流程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本市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4年9月25日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新建非商品住房的交付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权限)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监督指导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工作。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工作。
第二章交付要求第四条(交付使用条件)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二)已落实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三)已明确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落实前期物业管理。
山东省物业管理实施新条例
山东省物业管理实施新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住宅区、商业区、工矿区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
物业管理用房移交协议怎么写物业公司移交协议书
物业管理用房移交协议怎么写物业公司移交协议书物业管理用房移交协议怎么写物业管理用房移交协议移交方:(甲方)接收方:(乙方)一、甲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物业管理用房一次性移交给乙方,房屋基本情况、面积、位置、室内装修等见附件一《物业管理用房清单》。
二、甲方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屋所有权归全体业主,使用权归乙方,使用期限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有效期,期间社区建设政策法规如有变动,双方协商做出调整。
三、如遇特殊情况甲方需调整物业管理用房屋,应提前通知乙方,甲方可为乙方提供同等面积的办公用房。
四、乙方应充分利用甲方提供的房屋,除物业服务工作外,禁止挪作他用。
五、乙方在使用该房屋期间应尽到日常维修维护义务,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房屋和配套设备的毁损,应负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责任。
六、乙方使用物业管理房屋期间,发生的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水、电、气、热等费用由_____方承担。
乙方如需装修房屋,费用自理。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物业管理移交协议怎么写物业管理是一个从物业开发规划开始分阶段、分期逐步全面推开的过程,同时也是物业管理服务的多种经营、多类提供依其共性或关联密切性而自然构成不同板块的过程。
物业管理法规对不同阶段和不同板块物业管理服务关系的组控也各有一些特殊规范必须或可供适用。
因此,下面从物业管理用法实务和处理不同类型物业管理纠纷的角度,按物业管理各阶段展开序列对物业管理易发纠纷及处理办法作出论述。
一、物业管理超前介入阶段物业管理超前介入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策划和物业建设规划设计时期,物业管理企业及物业管理专家就主动介入或应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邀聘介入,为能在物业开发规划设计中预先周全考虑和妥善安排便利以后业主自治管理事业和物业管理事业开展的项目(主要包括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的物业管理专用房、可供物业管理经营支配的商业用房和场地),所作出的专业性技术咨询服务活动。
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条例
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3月22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2014年8月27日银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2014年11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的管理,规范新建商品房的配套设施建设,保障业主入住和使用的基本条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上商品住宅、公寓、商业营业房、写字楼等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的管理。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的管理。
发改、国土、规划、林业、公安、消防、城管、民政、通信、邮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对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实行交付使用管理制度。
新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配套设施应当具备业主入住和使用的基本条件,并取得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证,方可交付使用。
未取得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证的,不得交付使用。
分期建设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实行分期交付使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新建商品住宅配套建设的道路、绿化、亮化工程,教育、社区卫生、社区服务、物业服务用房,环卫、文化体育以及停车场(库)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并保证正常使用。
其他商品房应当按照规定同步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
第六条新建商品住宅分期开发建设、分期申请交付使用的,该项目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因土地、房屋征收等因素导致公共服务设施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可供过渡使用的相应公共服务设施;(-)申请住宅交付数量达到该项目住宅总量的百分之七十时,该项目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同步竣工;(三)申请住宅全部交付使用时,该项目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全部竣工。
(现楼)房屋交付(入住)通知书及办理流程
XX房屋交付(入住)通知书尊贵的女士/先生:感谢阁下购买我公司的商品房,按照阁下与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阁下所购买的XX 栋(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已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现通知阁下前来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请您最迟于年月日之前办理好交付手续,该商品房的物业服务费自年月日开始计收。
为了在当日顺利办理入住手续,请阁下务必携带如下资料及款项:1、本通知书;2、阁下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并带备复印件。
3、(此项属公司购房时提供)经年审的企业营业执照(或副本)及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委托他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如阁下不能亲自办理入住手续,包括业主为两人及以上(业主之间为监护关系的除外,但需提供监护关系证明原件)而其中一人或多人不能亲临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但必须出具阁下亲笔签署并经国家公证机关的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阁下与我公司就该商品房的买卖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原件。
如阁下为按揭购房的,则请携带该商品房的借(贷)款合同原件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2份。
6、已缴纳款项(购房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的票据原件1份。
7、阁下及需入住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小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各2张。
8、中国农业银行活期存折原件(东莞行开户)及复印件2份,办理贵单位物业服务费、水电费的银行代扣手续、用电申请(已在销售中心办理的可略)之用。
9、《XX房屋交付(入住)办理流程》中列明的款项(现金)。
请阁下仔细阅读本通知书及后附的《XX房屋交付(入住)办理流程》,如有问题请垂询XX销售中心电话:123456项目公司名二〇年月日附:办理流程XX房屋交付(入住)办理流程一、到XX交付(入住)现场确认业主身份:1、业主持《XX房屋交付(入住)通知书》中列明的证件、资料到XX交付(入住)现场,向收楼工作人员出示上述证件及资料,工作人员将核实并确认业主收楼身份,并引导您办理房屋交付(入住)相关手续;2、XX现场及交付(入住)现场将公示本项目的《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和《东莞市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商品房质量保证书》。
长沙市物业管理用房规定
长沙市物业管理用房规定第一条为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展,保证物业的正常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开发项目中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物业管理配套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
层高不足2.2米或已经列入公共分摊的房屋不计入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物业管理用房必须相对集中,具备自然通风采光条件,建筑标高宜在正负零以上。
第三条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维修、养护,大中修及翻新改造从物业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市规划局负责本市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审批及验收的监督管理。
市房产局负责本市物业管理用房的确认及物业管理用房移交、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新建开发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包含地上和地下,其中地下车库按照50%比例计算,下同)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费用计入建筑成本:(一)项目总建筑规模在20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千分之五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50平方米,间数不少于2个自然间;(二)项目总建筑规模在20万平方米以上,除按照20万平方米的千分之五的比例配置外,超过部分按超出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
第六条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宜将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在小区中心位置或小区主出入口附近。
第七条市规划局对于不符合第五条所规定的项目施工图纸不予审批。
建设单位应在单体规划报建图中标注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在首次交房前三个月交付物业管理单位使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向市房产局物业监管部门提供经规划部门批准并标注物业管理用房具体位置、面积的规划报建图和《商品房建筑面积预测报告书》,办理物业管理用房确认。
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最新】
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管理,保护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住房总体质量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建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省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开发建设的、用于房地产出售出租的房屋。
第四条州级住建部门负责全州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指导。
各县市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受理、核验等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园林、环保、邮政、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做好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网等配套设施或者配套工程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要求的事项,按期完成商品住宅的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建设,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证明文件或投入使用意见。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土地出让文件和有关规定开发建设、交付商品房。
按规划部门确定的分期实施建设的商品房项目,符合交付使用基本条件的,可以分期交付。
第七条商品房项目配套的教育、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物业服务、垃圾收集、公厕、消防站、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商品房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八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已完成房屋建筑工程并竣工验收备案;(二)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并分户装表供水;(三)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分户装表供电;(四)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并通气到户;(五)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通过消防验收;(六)项目内部场清地平,道路符合建设要求和通行条件;(七)路灯安装完毕,符合城市照明专业设计要求;(八)通信、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住宅信报箱按规定设置,符合通邮条件;(九)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及物业服务管理用房已落实,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十)安全防范工程符合智慧小区设计标准和专业技术要求;(十一)电梯安全检验合格,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十二)环境保护符合标准要求;(十三)按照公建配套立项、规划设计条件等要求完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在本期项目内的,应当提交过渡使用方案,满足基本使用条件;(十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
物业全周期服务指引
物业全周期服务指引一、目的物业全生命周期服务是指客户从“潜在客户”转变为“成交客户”,直至“收房装修”、“长期居住”这一全过程。
为了不断提升房源爱城物业全生命周期服务,实现客户服务关键节点标准化,打造全周期服务品牌,推动业主满意度、忠诚度提升,特制定本指引。
二、阶段划分前期介入期:项目启动至案场开放,包含拿地、定位、规划、物业服务方案、物业费定价、物业服务前期介入方案。
销售配合期:案场开放至分户验收,包含案场服务、大区服务前置、营销风险监督。
集中交付期:包含承接查验、交房策划、交付前预验房、交付陪验。
服务磨合期:项目最后一批次交楼未满一年。
服务稳定期:项目最后一批交付超过一年不足五年。
服务成熟期:项目最后一批交付超过五年以上。
三、各阶段服务重点(一)前期介入期1.参与项目拿地、定位、规划阶段,了解知悉建立项目基础信息。
2.确定物业前介规划设计方案,对总体设计、安保布局、消防布局、交通布局、生活配置、给排水管网、设备配套、新材料、新技术、生态环保、公共空间、景观配置、绿化配置、室内配置、房屋单体、智能化配置、管理用房等方面应注意的内容。
3.施工图纸会审:总规划图纸、土建/建筑施工图(单体)、电气施工图、给水排水施工图、电梯系统图、消防系统图、智能化系统图、园林景观图、安全防范类设计图、公建配套设计图。
4.一阶段启动会:研究物业费定价政策、费用组成、政府是否限价、审批报备资料要求。
5.二阶段启动会:质量进度、客服风险等梳理,会议决策上报。
(二)销售配合期1.物业管理模式研究:一般项目在编制销售包装设计任务书和营销工作方案时需要物业管理概念及模式研究作为项目策划的一部分,以满足销售包装设计内容的要求,同时此时的研究又是日后物业管理方案和特色服务设计的核心。
物业管理概念研究完成后需要报公司备案。
2.物业管理方案策划:一般在项目正式完成营销推广方案前,需要确定物业管理方案,应包含管理模式、服务创新、内部管理机制、管理服务标准、品质控制方法、管理费测算等。
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2008修改版附件)
附件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监督,保障新建住宅入住后的基本生活条件,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的交付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备案工作;其它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具体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符合《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备案部门可组织力量进行现场踏勘。
第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二)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三)水、电、气具备申请开通条件,雨水、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排放系统,电话通讯、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四)安防设施按设计规范配置到位的证明文件;具有电梯和消防设施设备的住宅项目,应提供法定的验收合格报告;具有城市二次供水系统的项目,应提供卫生防疫部门的水质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五)公安部门出具的街道门牌编号(复印件);(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及使用条件的证明;(七)《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八)图像资料:住宅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出入口,住宅区绿化、停车库(位)、物业服务用房,按设计规范预留的空调器外机和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按规划要求配建的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政、农贸市场及其他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分期建设的,住宅周边道路、场地及隔离措施;(九)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材料。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8.30•【字号】苏建房[2006]371号•【施行日期】2006.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建房(2006)371号)各市房管局、规划局、建设局(委):经省人大法工委明确答复,现就执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关于开发建设单位执行交付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规定的适用问题。
1、省条例施行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项目,交付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标准不适用省条例的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的效力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省条例施行前已完成统一规划建设,并竣工交付使用的项目,不适用省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应按当时的规定建设并验收交付使用。
2、在省条例施行前规划建设或开始建设,省条例施行后竣工交付的项目,应区别处理:省条例施行前已建项目部分作为一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按当时的规定建设并验收交付使用。
已建部分和省条例施行后建设部分作为一个整体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面积不足省条例规定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后期建设时,经规划调整,进行补建和验收交付使用。
项目后期建设已不能补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调配相应的房屋补足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无法调配或调配不足的,应对业主作专项补偿,供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决定用于承租或购置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补偿标准参照房屋销售时的价格,结合建造标准确定。
3、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交付使用期计算,以竣工验收合格,交接验收为准。
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以竣工验收合格,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交接验收为准;未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以竣工验收合格,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委员会交接验收为准。
二、关于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建造标准、产权登记、使用等问题。
河南省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河南省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登记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配置,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活动和业主委员会办公。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抵押,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规划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建设的监督管理。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两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低于八十平方米;超过两万平方米至二十万平方米部分,按照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超过二十万平方米至三十万平方米部分,按照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超过三十万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二)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全部配置在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在地下配置一定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但地下配置面积不应高于物业管理区域全部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建设工程规划全部位于地面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可以全部配置在地面以下。
层高不足2.2米或已经列入公共分摊的房屋不计入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同一物业管理区域采用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主要安排在首期建设。
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地面以下”是指规划设计中建筑标高“正负零”以下。
第六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8年1月1日之前取得的,物业管理用房按照修订前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当地规定的标准执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8年1月1日之后取得的,物业管理用房按照修订后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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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请单位应提供竣工总平面图、项目测绘报告(原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各一份。
南
西
北
申请备案文件
物业服务用房接收证明
1份
物业服务用房建设交付情况
项目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应交付服务用房
平方米
项目已分期交付建筑面积
平方米
已交付服务用房
平方米
项目本期交付建筑面积
平方米
本期应交付服务用房
平方米
本期实际交付物业服务用房
平方米
申请单位说明
座落
位置
经办人:
年月日
***房产和住房保障局物业管理科(盖章)
物业服务用房交付备案申请
****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我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已竣工,物业服务用房现已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特向你局申请备案。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
联系人
电话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法人代表
项目负责人
电话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立项批文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工程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