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12.10.18•【字号】豫交文[2012]811号•【施行日期】2012.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交文〔2012〕81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为规范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十月十八日河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行为,依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有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负责二级达标企业(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的考评和考评员适任条件的审核、培训、考试发证、注册登记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在长江干线从事跨省航运的企业,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考评结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考评员管理第五条考评员专业类型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码头、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五种。
考评员资格最多只能申请两种专业类型。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14.10.08•【字号】豫交文〔2014〕687号•【施行日期】2014.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评与发证第三章日常管理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交文〔2014〕68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安委会成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统一考评工作程序和现场考评资料,省厅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试行)》,请认真组织实施。
试行中有什么意见建议,及时向省厅安全监督处反馈。
2014年10月8日河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河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过程中的自评、申请、受理、考评、发证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级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航务海事管理机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河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实施考评发证工作。
第四条各主管机关、考评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河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工作。
第二章考评与发证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应根据经营类别分别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
交通运输企业经营两种以上达标类别的,按照不重复考评的原则,可按照指标高要求的类别进行考评。
如:从事危货运输和普货运输的,只需按照危货运输进行达标考评,如考评通过,普货运输也视同达标,并在达标证书上标注,不重复发证。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18•【字号】津交规〔2018〕8号•【施行日期】2019.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标准化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交规〔2018〕8号各有关单位:《天津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实施办法》已由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机构登记备案条件2018年12月18日天津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评价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评价活动的监督和二、三级评价机构的备案及监督管理。
市、区两级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督促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市级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价活动的监督。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直属行业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价活动的监督。
以上主体统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第四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收费公路运营六个专业类型和其他类型(未列入前六种类型,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或许可经营)。
交通运输部安委办关于公布首批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考评机构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安委办关于公布首批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考评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3.02.27•【文号】交安委办函[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交通运输部安委办关于公布首批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考评机构的通知(交安委办函(2013)1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经单位申报、条件初审、审核委员会审查、部安委办审核、部领导批准、网上公示等程序,现认定中国船级社等9家机构作为首批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考评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1 8年2月26日。
各考评机构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考评发证实施办法、考评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考评员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要求,加强考评员管理,严格实施考评工作母考评机构年度工作总结应于次年1月底前报部安委办。
联系人:吕东旭,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 cn。
附件:首批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考评机构名单交通运输部安委办2013年2月27日附件:首批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考评机构名单┏━━━┳━━━━━━━━━━━━━━━┳━━━━━━━┳━━━━━━━━━━┳━━━━━━━━┓┃序号┃申报单位┃单位性质┃资质类型·┃证书编号┃┣━━━╋━━━━━━━━━━━━━━━╋━━━━━━━╋━━━━━━━━━━╋━━━━━━━━┫┃┃┃┃水路运输┃2013-01-00001┃┃ 1 ┃中国船级社┃国有事业单位┃┃┃┃┃┃┣━━━━━━━━━━╋━━━━━━━━┫┃┃┃┃港口营运┃2013-01-00002┃┣━━━╋━━━━━━━━━━━━━━━╋━━━━━━━╋━━━━━━━━━━╋━━━━━━━━┫┃┃┃┃水路运输┃2013-01- 00003┃┃2┃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国有事业单位┃┃┃┃┃┃┣━━━━━━━━━━╋━━━━━━━━┫┃┃┃┃港口营运┃2013-01-00004┃┣━━━╋━━━━━━━━━━━━━━━╋━━━━━━━╋━━━━━━━━━━╋━━━━━━━━┫┃┃┃┃道路运输┃2013-01-00005┃┃3┃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国有事业单位┃┃┃┃┃┃┣━━━━━━━━━━╋━━━━━━━━┫┃┃┃┃港口营运┃2013-01-00006┃┣━━━╋━━━━━━━━━━━━━━━╋━━━━━━━╋━━━━━━━━━━╋━━━━━━━━┫┃4┃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国有事业单位┃道路运输┃2013-01- 00007┃┣━━━╋━━━━━━━━━━━━━━━╋━━━━━━━╋━━━━━━━━━━╋━━━━━━━━┫┃5┃武汉理工大学┃事业单位┃道路运输┃2013-01-00008┃┣━━━╋━━━━━━━━━━━━━━━╋━━━━━━━╋━━━━━━━━━━╋━━━━━━━━┫┃6┃上海海事大学┃事业单位┃港口营运┃2013-01-00009┃┣━━━╋━━━━━━━━━━━━━━━╋━━━━━━━╋━━━━━━━━━━╋━━━━━━━━┫┃┃┃┃道路运输┃2013-01-00010┃┃7┃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城市客运分会┃社会团体┃┃┃┃┃┃┣━━━━━━━━━━╋━━━━━━━━┫┃┃┃┃城市客运┃2013-01-00011┃┣━━━╋━━━━━━━━━━━━━━━╋━━━━━━━╋━━━━━━━━━━╋━━━━━━━━┫┃8┃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社会团体┃道路运输┃2013-01-00012┃┣━━━╋━━━━━━━━━━━━━━━╋━━━━━━━╋━━━━━━━━━━╋━━━━━━━━┫┃9┃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事业单位┃交通运输工程建设┃2013-01-00013┃┗━━━┻━━━━━━━━━━━━━━━┻━━━━━━━┻━━━━━━━━━━┻━━━━━━━━┛。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进度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进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4.01.29•【字号】甘交安监〔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进度的通知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为严格落实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及甘肃省委、省政府关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关要求和交通运输部安委办《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函〔2014〕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进度,结合我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展情况,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总结,进一步提高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认识根据国务院〔2011〕40号、国务院安委办〔2011〕4号等文件和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交安监发〔2011〕322号)、《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交安监发〔2012〕175号)及省厅下发的《甘肃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实施意见》(甘交安监〔2012〕41号)明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目标任务,各级主管机关做了大量工作,按要求以多种形式进行了宣贯,基本完成了考评机构认定、考评员、自评员培训,建立完善了考评体系、制定了相关制度措施等,为实施考评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截止目前,兰州、定西、平凉、白银、陇南等地工作推进有力,已开始实施考评(各地申请受理企业情况见附件1),总的来看,当前贯彻落实各级的要求,上上下下热情很高。
但应看到,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如有些市州主管部门、单位领导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理解不深、把握不准,对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准化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安排部署不到位,责任落实空位,主管机关、行业管理单位推诿扯皮,未按要求进行宣贯和培训,导致企业对此项工作认识不够;部分企业就落实达标而达标,做表面文章,聘请相关人员整理申请资料,未全面理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内涵,未真正建立起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厅安监【2012】134号)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于2012年6月12日由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以厅安监字〔2012〕134号印发。
该《办法》分总则、考评流程、考评发证、日常管理、附则5章21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有关交通运输企业:为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考评机构和考评员的管理,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2〕175号),部制定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管理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依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过程中的自评、申请、受理、考评、发证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主管机关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实施考评发证工作。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交通运输部。
第五条各主管机关、考评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
第二章考评流程第六条交通运输企业应根据经营类别分别申请达标等级。
第七条申请达标等级的交通运输企业应对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指标》进行自评,逐项给出自评分值,形成自评报告,并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提出考评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第八条主管机关收到企业申请后确定考评机构受理考评。
第九条考评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的核查,对核查通过的企业启动考评;核查不通过的,应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和企业,并说明原因。
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的管理,规范其考评行为,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评员是指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或经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核准,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考评员的分类、资格认定、考评活动以及对考评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培训、考试、发证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考评员专业类型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五种。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六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报考考评员。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交通运输相关工作5年以上;(二)熟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0周岁。
第七条报考考评员的人员应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向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提交申请,并附下列材料:(一)申请表(见附件);(二)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培训合格证明等的电子文档)。
第八条考评员资格最多只能申请两种专业类型。
第三章培训考试与登记第九条培训、考试内容和培训时间要求:(一)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规定;(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和考评技能;(四)其他相关知识;(五)培训时间不少于24个学时。
第十条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由云南省交通运输厅颁发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资格证。
直接从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行政管理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熟练掌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定,身体健康,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参加厅培训核准后,直接颁发考评员资格证。
第十一条从事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考评员应受聘于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考评机构,由考评机构委派方能参加开展考评活动。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知识
• 3)考评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考评机构应经主管机关认可,并取得资质证书; 考评机构应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按照主管机关赋 予的权限开展工作; 考评机构应健全考评质量管理制度:完善机构、明晰职责、 有关考评工作程序(考评程序、考评员任用程序、考评组 长任命程序等)、工作制度(档案管理、考评员管理、考 评工作总结分析等)。
• (四)组成考评组 根据申请企业种类,安排3名以上(含3名)具有 相应资质的考评员成立考评组 任命考评组长(如何聘用与任命?) 形式:书面
• (五)考评计划与前期准备 制定具体考评计划,告知企业后实施;与企业沟 通; 考评前的准备:相关企业基本情况了解-机构组成, 安全生产管理状况,车辆种类、货种或旅客、相 关管理法律法规标准等;考评工作表的制作; 考评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 业的考评(现场考评)
• 3、小组会议 组长主持; 各考评员汇报现场考评情况,考评时间、对象、 内容、发现问题、总体评价; 形成总体考评意见。
• 4、交换意见 组长或组员全部参加 通报情况 听取企业相关人员说明 进一步核实相关问题; 督促企业提出整改措施
• 5、编写考评组考评报告:---内容与形式/完整
• (十)主管机关审核、公告与发证
主管机关审核:形式与内容; 主管机关公示:外网和报刊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没有实 名举报的应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并 向社会公布。公示期间如有实名举报,主管机关应进行核 查,举报不属实和举报属实但不影响考评结论的应予以发 证;实名举报属实且影响考评结论的不予发证。 公布:发证企业在网站和报刊上对社会公布。 发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 附录:证书说明中明确“证书正本1份;副本3份” ----“证书正本1份,副本3份”,以便于运管、公安等主 管机关现场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doc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依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过程中的自评、申请、受理、考评、发证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主管机关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实施考评发证工作。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交通运输部。
第五条各主管机关、考评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
第二章考评流程第六条交通运输企业应根据经营类别分别申请达标等级。
第七条申请达标等级的交通运输企业应对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指标》进行自评,逐项给出自评分值,形成自评报告,并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提出考评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第八条主管机关收到企业申请后确定考评机构受理考评。
第九条考评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的核查,对核查通过的企业启动考评;核查不通过的,应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和企业,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考评机构应组织3名以上(含3名)具有相应资质的考评人员成立考评组,制定具体考评计划,告知企业后实施。
考评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考评。
第十一条考评组实施考评可采取提问、交谈、查阅文件和记录、现场检查与抽查等方式。
若有必要,可以进行现场检测与测量。
考评组在企业从事考评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考评启动。
考评组应提前与企业协调确认考评计划及考评进度表,考评前应介绍考评流程、考评方法及保密承诺等。
企业应向考评组介绍企业的组织构架和安全生产工作等情况。
(二)实施考评。
考评组成员按照考评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考评,获取真实数据,给出公正客观的考评分值和评价。
(三)考评组内部评议。
(整理)山东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
山东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发布日期: 2012-12-07鲁交安全〔2012〕11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济宁市港航局,厅专业局、质监站,厅监管企业: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安监发〔2011〕322号)、《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的通知》(交安监发〔2012〕175号),以及《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实施办法的通知》(厅安监字〔2012〕134号)等一系列文件的部署要求,为全面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广泛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宣贯活动1、充分认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大意义。
深入开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进一步落实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以及提高防范安全生产事故能力的根本手段和重要途径,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生产分类指导、分级监管提供重要依据,能够有效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保证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一致性,促进各类隐患的排查治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发生,确保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各级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采用多种形式加大宣贯力度。
要采用专题辅导、业务培训、制作宣传片、有奖问答、函授作业等多种形式,宣传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政策措施,引导企业深刻认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重大意义。
省厅将通过门户网站及时报道我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情况,积极营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浓厚氛围,促进活动在全省交通运输企业深入扎实的开展。
二、按期完成调查摸底工作3、摸清交通运输企业的底数。
厅直有关单位、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本辖区内的企业规模、从业人数、生产工艺、安全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全面调查,重点掌握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工艺流程、安全设备设施等情况。
交通运输部安委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安委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10.09•【文号】交安委办函﹝2016﹞54号•【施行日期】2016.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安委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交安委办函﹝201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近期,我部修订印发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规范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新《办法》对原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制度进行了调整,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依据《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程序,细化落实措施,引导、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实施意见请于11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部安委办。
二、严格加强标准化建设评价监督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切实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评价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突击检查方式,加强对评价机构和评审员的监管检查,对经查实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评价机构和评审员,一律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评价工作公正、规范、有序开展。
三、严格落实企业第三方机构评价主体责任。
评价机构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受理、实施、发证和跟踪监督的主体,对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和规范准确负责。
评价机构要按照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主动接受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强化评审员现场评价技能培训,督促评审员认真开展年度继续教育,严格评价纪律,规范评价程序,确保评价质量。
四、切实做好有关工作衔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04.23•【文号】交安监发[2012]175号•【施行日期】2012.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的通知交安监发[2012]175号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和《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的部署,起草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指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细化落实。
交通运输部(章)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标准等级分为一级、二级。
评为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900分(满分1000分,下同)且完全满足所有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评为二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700分且完全满足二、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评为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600分且完全满足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负责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10.24•【字号】甘交安监〔2016〕49号•【施行日期】2016.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劳动安全保护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属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评价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交通运输部印发了新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6〕13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交安委办函〔2016〕54号),为使新《办法》尽快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新《办法》,为全面实施打牢基础。
新《办法》对企业达标要求、评价机构、评审员管理、达标程序、达标等级证明颁发、评级结果运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日常运行监管以及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的监管等做了进一步规范,同时对“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做了较大调整,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管理单位和评价机构以及交通运输企业要充分认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新《办法》的内容要求,尽快熟悉调整后的“管理系统”,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宣贯,为下一步工作开展打好基础。
二、做好企业的上报受理、发证工作。
按照“谁考评、谁负责”的原则,将原《办法》规定的管理部门审核评价机构的考评报告、颁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调整为由评价机构颁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实现评价工作全过程由第三方服务机构自主实施。
根据目前调整后的“管理系统”实际,对经考评达标的二、三级交通运输企业由所属评价机构进行公示、发证,等级证明严格按照新《办法》规定格式及编号制作,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交通运输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介绍
4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 准化考评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1 • 第一章 总 则 2 • 第二章 考评机构类别与资质 3 • 第三章 考评机构资质条件 4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5 •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 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以下简称:考评机构)考评行为,根据《交通运输企 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简称: 主管机关)对考评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及考评机构的考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考评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认定,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达标考评的单位。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的监督 管理和指导工作,具体负责认定和管理从事一级达标交通运输企业考评工作 的考评机构;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根 据管辖范围负责认定和管理从事二、三级达标交通运输企业考评工作的考评 机构。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指导意见》:对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开展企业安 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出了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实施方法和 工作要求。
2.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 施意见》: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开展安全生 产标准化建设,制订和完善相关行业的安全管理标 准,引导、督促企业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或其指定的考评机构应对持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化达标证书的企业实施附加考评:
(一)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二)企业一年内连续发生二次及以上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企业被举报并经核实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问题; (四)企业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大事件或主管机关认为确实必要的。 上述事故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时国务院第493号令)确定。 第三十二条 附加考评应针对引发附加考评的原因进行。在考评中发现有严重问题的,可扩 大考评范围,直至实施全面考评。 第三十三条 通过附加考评并经主管机关审核合格的,维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 有效性。 未通过附加考评或经主管机关审定认为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主管机关应责 令其整改,整改合格的,企业应在3个月内再次申请初次考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6.03•【文号】安监总办[2014]49号•【施行日期】2014.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6月3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贺培信)
二、陕西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考评达标工作实施方案
• (2)水路运输(含客货运输企业、客货运站场、 码头经营企业)评审牵头单位为厅运输处,评审组织 单位为厅航运局。 • (3)高速公路建设施工企业评审牵头单位为厅高 管处,评审组织单位为厅质监站。 • (4)国、省干线公路、县、乡道路建设施工企业 和水运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评审牵头单位为厅公路处, 评审组织单位分别为省公路局和厅航运局。 • (5)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内具有直接从事安全生产 经营建设行为的事业单位,评审牵头和组织单位为厅 安监处。
一、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越来越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近年 来,从政策、法规、工作部署等多方面不断加强安 全生产工作,特别是2010年和2011年先后下发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 发〔2010〕23号)和《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 〔2011〕 40 号),将安全发展上升到国家战略层 面,把安全生产工作置于前所未有的高度。
二、陕西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考评达标工作实施方案
• • (二)评审牵头和组织单位 1、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 作。评审牵头和组织单位分别确定为省交通运输厅相 关业务处和行业管理部门。(一级企业由交通运输部 负责)具体为: • (1)道路运输(含客货运输企业、客货运站场)、 城市客运(含公交、轨道交通、出租汽车企业)、机 动车维修企业评审牵头单位为厅运输处,评审组织单 位为厅运管局。
二、陕西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考评达标工作实施方案
• 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 •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交通 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交安监发 〔2011〕322号)、《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交安监发〔2012〕 175号,见附件)和《陕西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陕交函〔2011〕470号)明 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目标任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考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目的依据】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交通运输的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适应范围】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和考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一级考评机构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职责分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和考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二、三级考评机构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管辖范围内考评员报考条件审核,承担考评员能力测试考务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线、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和考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二、三级考评机构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管辖范围内考评员报考条件审核,承担考评员能力测试考务工作。
(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第四条交通运输部通过购买服务选择组织实施单位,具体承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的管理与维护、考评员能力测试题库维护和考评机构工作抽查等日常工作。
各省级主管机关可根据需要选择组织实施单位承担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单位】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专业类型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港口罐区及仓储、公路运营和其它八类.道路运输专业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和汽车客运站等类别;水路运输专业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类别;港口营运专业类型含港口客运、港口普通货物营运和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类别;城市客运专业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和出租汽车营运等类别;港口罐区专业类型含港口危险化学品罐区和港口理货仓储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专业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企业等类别;公路运营专业类型含高速公路运营、隧道运营和公路养护等类别;其它专业类型为上述类别未涵盖,但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或许可经营企业的类别。
交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法律法规基础考评知识
6、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7、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综合法律基础知识
一、《安全生产法》
1、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3、企业通过考评的,由考评机构报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该企业签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未通过考评的或经主管机关审核不合格的,企业应采取纠正措施并可在3个月后重新申请考评。 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为3年。 5、已取得相关机构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证书(证明)的企业,连续3年未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经主管机关对必备条件审核后,可颁发二级或三级安全生产达标证书。 6、企业申请高一级别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考评及发证的内容、范围和方法按照初次考评的有关规定执行。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3、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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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for examination and certification of work safety standardization in
transportation enterprises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发证实施办法
安全管理体系主要还包括三个子体系:1、职责体系:具体责任人和其负起的责任;2、隐患排查体系:具体隐患的定义、岗位,以及排查的制度及其继续执行;3、培训体系:具体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周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依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过程中的自评、申请、受理、考评、发证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主管机关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实施考评发证工作。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交通运输部。
第五条各主管机关、考评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交通
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
第二章考评流程
第六条交通运输企业应根据经营类别分别申请达标等级。
第七条申请达标等级的交通运输企业应对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指标》进行自评,逐项给出自评分值,形成自评报告,并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提出考评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第八条主管机关收到企业申请后确定考评机构受理考评。
第九条考评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的核查,对核查通过的企业启动考评;核查不通过的,应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和企业,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考评机构应组织3名以上(含3名)具有相应资质的考评人员成立考评组,制定具体考评计划,告知企业后实施。
考评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考评。
第十一条考评组实施考评可采取提问、交谈、查阅文件和记录、现场检查与抽查等方式。
若有必要,可以进行现场检测与测量。
考
评组在企业从事考评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考评启动。
考评组应提前与企业协调确认考评计划及考评进度表,考评前应介绍考评流程、考评方法及保密承诺等。
企业应向考评组介绍企业的组织构架和安全生产工作等情况。
(二)实施考评。
考评组成员按照考评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考评,获取真实数据,给出公正客观的考评分值和评价。
(三)考评组内部评议。
考评组应进行内部评议,具体审核汇总各考评人员提交的考评依据和考评结果,研究确定综合考评结论。
(四)交换意见。
考评组应向企业通报考评情况,交换考评结果,并就考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企业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二条企业对考评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1个月内能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经考评机构核实后,可视为达到考评要求。
第十三条企业对考评结论存有异议的,可向同级主管机关、直至上级主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主管机关应及时组织复核。
第十四条考评组考评工作结束后,应向考评机构提交考评报告,考评报告包含下列内容:
(一)考评组人员组成;
(二)考评综述;
(三)考评材料(含考评员考评结果原件等);
(四)考评结论;
(五)对企业的相关整改建议;
(六)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考评机构收到考评组的考评报告并按程序审查后,向主管机关提交考评结论及达标等级意见。
第三章考评发证
第十六条主管机关收到考评机构提交的考评结论后,应对企业拟达标的等级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没有实名举报的应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公示期间如有实名举报,主管机关应进行核查,举报不属实和举报属实但不影响考评结论的应予以发证;举报属实且影响考评结论的不予发证。
第十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
管理局应将二、三级达标企业发证情况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八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应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样式(见附件)制发。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获得安全生产达标等级证书的企业每年应进行自评,并在次年1月底前将年度自评报告报发证主管机关。
第二十条上级主管机关应对下级主管机关和考评机构的考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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