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谁来赔偿
民法典建筑物脱落坠落归责原则
民法典建筑物脱落坠落归责原则一、物业责任在建筑物脱落坠落事件中,物业公司作为建筑物的管理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日常维护和检查,确保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防止脱落坠落事件的发生。
二、建筑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其他主体责任建筑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其他主体在建筑物建造和施工中,应当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和质量。
如果这些主体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或材料选用等方面存在缺陷或过失,导致建筑物发生脱落坠落事件,这些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三、使用者、管理人自身过失责任使用者或管理人应当合理使用和管理建筑物,确保其安全。
如果使用者或管理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建筑物发生脱落坠落事件,使用者或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使用者或管理人因疏忽或不当使用,导致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发生脱落、坠落等安全事故,给受害人带来损害的,使用者或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紧急避险责任人责任在紧急避险情况下,为了保护国家、集体或个人的合法权益,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损害的,紧急避险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大风高空坠落物谁负责赔偿
大风高空坠落物谁负责赔偿自然环境的高空坠物由自己承担赔偿。
避免自然力造成坠物。
在大风暴雨天气及时关窗,收好可能因风大刮落的物品如晾晒的衣服,阳台的花盆等。
经常检查空调室外机、外飘窗、防盗网等设施,到一定年限后及时更换。
关于大风高空坠落物谁负责赔偿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大风高空坠落物谁负责赔偿1、自然环境的高空坠物由自己承担赔偿。
避免自然力造成坠物。
在大风暴雨天气及时关窗,收好可能因风大刮落的物品如晾晒的衣服,阳台的花盆等。
经常检查空调室外机、外飘窗、防盗网等设施,到一定年限后及时更换。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二、如何预防高空坠物1、不主动抛物这是违法的行为。
2、注意检查房屋从高空坠下的物体小到纸巾、果核、牙签,大到晾衣架、烟灰缸、花盆,更让人触目惊心的还有钢板、防盗网等庞然大物。
几个需要定期检查的点:门窗边沿螺丝和窗框是否出现松动脱落、外窗玻璃是否变形,破裂或发生松动、查阳台,天面等悬挂物是否松动、阳台种植植物,花盆等是否有坠落风险、外墙渗水情况。
3、购买高空坠物险可对自家高空坠物砸伤路人给予赔付,窗框、花盆等因意外从自家中坠下导致他人受伤或他人财物损毁,而因这事件需负上法律责任的费用将可获赔偿。
甚至您所住楼宇范围内发生高空坠物,而无法确定肇事者,由此经法判决由相关住户分摊的费用将可获赔偿,此附加险最高5万元保额。
4、关注警示牌通告一般经常坠物的路段常贴有警示牌等标志,注意查看绕行。
5、尽量走内街如果行走在高层建筑路段,尽量走有防护内街等,可增一分安全保障。
6、刮风下雨天更要注意如沿海地区城市,多风暴雨天气,是坠物的高峰期,更要小心观察。
有关高空抛坠物的司法解释
有关高空抛坠物的司法解释高空抛物,听到这个词,大家是不是立马就能想象出那种可怕的场面——一块不知道从哪里飞来的砖头,砸到人头上,结果脑袋开花,倒霉得不行。
这种事情,真的是又让人心惊又让人气愤。
你看,我们天天走在街上,仰头看天,有时也得担心会不会被天上掉下来的“天降神物”砸到。
这种情形,听起来像是电影里的桥段,可是现实生活中,它真的发生了,且频率不低。
让人很无奈的是,这种行为一度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搞得大家只能等着摊上事。
直到有一天,司法解释终于给出了明确的回答,不管是你自己抛物,还是被砸了,都有了法律上的“定心丸”。
嘿,这下法律大叔终于站出来说话了,给了大家点保障,不至于像以前那样,弄得人心惶惶的。
说到这里,大家肯定有个疑问:到底啥叫“高空抛物”?听起来很高深对不对,其实简单说,就是从高楼上往下扔东西。
这东西扔得高,砸得重,别说人了,可能连个车都能砸个坑。
现在想想,那些年,我们看到高楼大厦顶上的窗子上,偶尔会有一些尘土和垃圾落下,心里都在琢磨:“别掉下来,不然就麻烦了。
”没错,这种事情常常让人心有余悸。
而法律的出发点就是要保护大家的安全,避免这种无意识的“天降灾难”再发生。
所以,很多地方也开始严厉打击这类行为。
毕竟高空抛物真的是个“定时炸弹”,要是运气不好,可能一砸就成了新闻头条,那样就太糟糕了。
有些人会问,这种行为到底能不能被追责?其实很简单:能!而且追责可不是说说而已。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如果有人从高楼上丢东西砸到别人,造成了伤害,肇事者不仅要赔偿医疗费用,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天呐,这可不是什么“小事”。
不仅仅是一个“赔钱了事”,有些恶意抛物的情况,甚至可能会判刑,真是“犯得着吗”?可是呢,生活中总有一些人,就是不把法律放眼里,觉得抛个东西下去,没啥大不了的,反正又没打到人。
这种心态真是大错特错。
如果撞到不幸的路人,那可就不是小问题了。
所以呢,大家都得小心,生活中一切行为都得三思而后行,尤其是高空这些东西,真的是一旦失控,后果严重。
小区高空坠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赔偿案例
小区高空坠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赔偿案例
摘要:
1.案例背景
1.1 小区高空坠物事故
1.2 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概念
2.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过程
2.1 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的责任
2.2 保险公司介入并启动代位追偿
2.3 向侵权责任人追偿
3.赔偿案例分析
3.1 事故损失的评估
3.2 保险公司赔偿给受损业主
3.3 向侵权责任人追回赔偿款项
4.案例启示
4.1 高空坠物事故对小区安全的影响
4.2 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作用
4.3 提高业主和物业公司对高空坠物的防范意识
正文:
在我国某小区发生了一起高空坠物事故,导致一名业主的汽车受损。
保险公司根据代位追偿的原则,介入此事故并启动代位追偿机制,向侵权责任人追偿,最终成功为受损业主争取到赔偿。
首先,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有责任对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物业公司确认事故原因后,保险公司介入并启动代位追偿。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将代替受损业主向侵权责任人追偿,以确保受损业主的权益得到保障。
在追偿过程中,保险公司首先要对事故损失进行评估。
根据受损汽车的实际损失情况,保险公司向受损业主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
随后,保险公司通过法律途径向侵权责任人追回已经支付的赔偿款项。
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有以下几点:高空坠物事故对小区安全产生严重影响,业主和物业公司都应提高对高空坠物的防范意识。
此外,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作用不容忽视,它可以在确保受损业主权益的同时,促使侵权责任人更加重视安全问题。
高空坠物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
高空坠物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小编希望高空坠物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 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一、高空坠物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 “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 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 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 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
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 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 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二、发生高空坠物后物业怎么处理?现在物业服务部门面对高空抛物, 其监管也身处尴尬。
目前的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服务区域的行为作出24条规定, 但没有列出相应的处罚办法。
为此, 不少物业部门的负责人都表示, 这是他们作为物业服务部门最尴尬的事, 他们没有任何处罚权, 他们曾想过要制订相关的处罚措施, 由于担心有违规之嫌, 只好作罢。
但面对高空坠物的发生, 物业公司肯定不能无所作为。
1、无事故损失的处理无事故损失的高空抛物, 物业公司也不可忽视, 应尽快找到肇事人, 指出其肇事行为及其危害, 及可能面临的治安处罚, 劝告其不要再犯。
对有过高空抛物行为的人, 应在日常的保安巡视中, 加强对其的监督。
如无人目击肇事者, 则应及时清除坠落物, 并由保安在可能出现肇事者的相关楼层住户中进行询问与调查, 同时宣传高空抛物的危害及可能面临的治安处罚, 显示物业管理对此事的关注。
2、发生损失的事故处理如果因高空抛物, 而造成了社区内居民财产与人身安全遭受损失的情况, 物业公司应及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取证, 查找肇事者。
物业服务公司及时足额购买公共责任保险, 可以规避此类相关的风险、减少经济损失。
小区高空坠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赔偿案例
小区高空坠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赔偿案例摘要:一、引言二、案例背景1.事故发生2.保险公司代位追偿三、案例分析1.保险公司赔偿责任2.代位追偿的法律依据3.赔偿金额的确定四、结论正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小区高空坠物事件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本文通过一起具体案例,解析保险公司在高空坠物事故中的赔偿责任及代位追偿的法律依据。
二、案例背景在某小区,由于业主未妥善保管装修材料,导致装修材料从高空坠落,砸中楼下停放的一辆汽车,造成汽车前挡风玻璃破裂。
车主向小区物业公司索赔,物业公司则向保险公司进行代位追偿。
三、案例分析1.保险公司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车主的汽车损失是由高空坠物导致的,属于第三者侵权行为,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2.代位追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与保险赔偿金等额的代位求偿权。
”本案中,保险公司向车主支付赔偿金后,取得对物业公司的代位追偿权。
3.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方,对小区内公共安全负有管理责任。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协商,保险公司与物业公司达成一致,由物业公司承担车主汽车损失的全部赔偿金额。
四、结论本案中,保险公司通过代位追偿,成功向物业公司追偿赔偿金,保障了车主的合法权益。
对于高空坠物这类安全隐患,保险公司、物业公司和业主应共同努力,加强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
小区高空坠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赔偿案例
小区高空坠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赔偿案例摘要:一、案例背景1.小区高空坠物事件2.保险公司代位追偿制度二、案例经过1.事故发生及原因2.保险公司进行赔偿3.代位追偿过程三、案例结果1.保险公司成功追偿2.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3.小区加强安全管理四、案例启示1.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重要性2.高空坠物安全隐患的预防3.居民安全意识的提高正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楼大厦林立,小区高空坠物事件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在此背景下,保险公司代位追偿制度成为解决此类问题的有效途径。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阐述保险公司代位追偿在处理小区高空坠物事件中的实践应用。
二、案例经过某城市一小区发生一起高空坠物事件,一棵绿化树木的枝干从高空坠落,砸中楼下一辆停放的小轿车,导致车辆受损。
经调查,事故原因为小区物业公司未对绿化树木进行定期修剪,导致枝干老化断裂。
车主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依据代位追偿制度,先行向车主支付了赔偿金。
随后,保险公司向责任方——小区物业公司进行代位追偿。
经过与物业公司的沟通协商,保险公司最终成功追偿,物业公司承担了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
此外,该小区物业公司还加强了小区内的安全管理,对绿化树木进行定期修剪维护,提高居民安全意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三、案例结果通过保险公司代位追偿制度的应用,该小区高空坠物事故得到了圆满解决。
保险公司先行支付赔偿金,保障了车主的权益;责任方物业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对小区内安全隐患进行了整改;同时,小区加强了安全管理,提高了居民的安全意识。
四、案例启示此案例充分展示了保险公司代位追偿制度在处理高空坠物事件中的重要性。
在发生类似事件时,保险公司能够迅速启动代位追偿机制,保障受害者的权益,同时促使责任方积极承担赔偿责任,加强安全管理。
小区高空坠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赔偿案例
小区高空坠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赔偿案例【最新版】目录1.案例背景2.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法律依据3.案例解析4.预防高空坠物的建议5.结论正文【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层建筑越来越多,高空坠物事件也时有发生。
这些坠物事件不仅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安全,还容易导致财产损失。
在此背景下,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赔偿案例应运而生,为受害者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
本文将以一起小区高空坠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赔偿案例为例,对相关法律依据和预防措施进行分析和探讨。
【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在高空坠物事件中,保险公司可以代位追偿。
具体来说,当被保险人(受害者)因高空坠物受到损害时,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可以依法向侵权人(即高空坠物的责任人)追偿。
这种追偿方式有助于减轻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同时强化了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案例解析】在某小区,有一名业主因高空坠物受伤,送医后经诊断为骨折。
事后,经调查发现,坠物为一块从楼上掉落的瓷砖。
由于无法确定具体责任人,受害者将整栋楼的业主告上法庭。
在审理过程中,受害者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已购买高空坠物责任险。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向受害者支付了赔偿金,并在支付后依法向整栋楼的业主进行代位追偿。
最终,法院判决整栋楼的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预防高空坠物的建议】为避免高空坠物事件的发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业主对高空坠物危害的认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2.定期检查建筑物外墙、窗户等设施,及时维修、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件;3.对于施工、装修等可能导致高空坠物的活动,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防护措施;4.政府和物业公司要加大监管力度,对高空坠物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责任。
【结论】总之,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赔偿案例为高空坠物事件的受害者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高空坠物伤害个人损害索赔案例分析
高空坠物伤害个人损害索赔案例分析随着城市的建设和发展,高楼大厦层出不穷。
然而,与此同时,由高空坠物导致的人身伤害事件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通过分析高空坠物伤害个人损害索赔的案例,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案件背景某市的一位市民小李,在一家商场购物时,突然被从商场楼上掉下的一个悬挂物砸中头部,导致头部受伤,紧急送往医院治疗。
根据医生的诊断,小李的伤势较重,需要长期治疗与康复。
二、法律分析在高空坠物伤害个人损害索赔案件中,主要适用以下法律规定:1.《侵权责任法》:根据该法,任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因此,商场作为悬挂物掉落的场所,应承担一定责任。
2.《合同法》:商场与顾客之间存在着购物合同关系。
在该合同下,商场有义务确保顾客的人身安全。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包括人身权益在内。
商场作为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商家,必须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三、索赔要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李可以提起个人损害索赔。
在此过程中,以下要点需要注意:1.证明高空坠物伤害的原因和责任:小李需提供相关证据,如医院的诊断报告、现场照片、目击证人的证言等,以证明伤害确实是由商场高空坠物引起的,并且商场存在过错。
2.损害赔偿的计算:根据小李的伤势程度,可以计算出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
小李可以向法院提供医院的费用清单、工资单以及与相关专家的评估报告等,作为赔偿计算的依据。
3.合理赔偿期限要求:根据法律规定,商场应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
小李可以要求商场在一定期限内做出赔偿决定,并进行赔偿。
四、解决方案针对此案,可以提出以下解决方案:1.调解协商:双方可以选择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在调解过程中,商场可以向小李道歉,承担相应责任,并提供合理的赔偿方案。
小李则需考虑商场提出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以及赔偿方式是否满足其需求。
2.法律救济途径:如果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小李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高空坠物当场死了怎样赔偿?
高空坠物当场死了怎样赔偿?高空坠物当场死了的赔偿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一、高空坠物当场死了怎样赔偿?对于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若正在施工的单位出现高空坠物事件,应由施工单位和建筑单位负责。
若建筑物已经施工完成,为所有人所拥有,高空坠物事件发生后但找不到明确的侵权人的,则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和管理人(即物业公司),承担法定责任。
▲二、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合理性《侵权责任法》将举证责任倒置给了被告人,对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具体规则。
该条规定所确立的高空抛物规则主要基于对受害人的救济,就是在受害人找不到加害人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得不到赔偿,出于公平的考虑,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人承担一个补偿责任,使受害人得到救济。
这个条文其实更大的作用在于阻吓高空抛物的违法行为,促使大家遵守公共生活规则,避免造成损害。
目的是加强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笔者认为,在高空落下物致人损害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是比较合适的。
1、这类案件符合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情形举证责任倒置的出现是由于在特殊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中,受害人往往是公民个人,如果拘泥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受害人必须对侵权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负举证责任,在受害人难以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主张时,其遭受的损失往往就难以得到赔偿,不利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小区高空坠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赔偿案例
小区高空坠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赔偿案例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为小区居民购买了高空坠物伤人保险,保险公司承担了小区居民因高空坠物导致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
下面是一起小区高空坠物伤人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赔偿的案例。
案情描述:小明是该小区的一名居民,一天在小区内散步时,突然一块砖头从天而降,砸中了他的头部,导致头部严重受伤。
小明及时被送往医院进行紧急治疗,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伤势有所好转,但仍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康复训练。
小明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并根据小区的高空坠物伤人保险,将案件交给了保险公司处理。
保险公司的处理过程:1.接到小明的报案后,保险公司立即派出理赔员前往医院对小明的伤情进行调查,并进行相关材料的收集和认证。
2.保险公司发现,事故发生时正好是小区在维修天花板,他们调查后发现是屋顶上的维修工人不慎将砖头掉落导致事故发生。
3.保险公司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和维修公司进行了沟通,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和维修公司承担起责任,并提供相关的赔偿证据。
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过程:2.保险公司代位追偿,先与小明签订了代位权转让协议,明确了保险公司和小明之间的权益关系。
3.保险公司向维修公司发送了追偿通知书,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供相关的证据。
4.维修公司对于赔偿请求没有给出明确答复,保险公司发起诉讼,并通过法院的判决要求维修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维修公司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保险公司在上诉过程中继续坚持赔偿权利,最终维修公司接受判决结果,支付了全部赔偿金额。
案例总结:小区高空坠物伤人保险是为了保护小区居民的人身安全而设立的,在发生高空坠物伤害事件时,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有责任承担起赔偿责任并代位追偿。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积极行动,与相关责任方进行沟通和交涉,并通过法律手段最终实现了代位追偿的目的。
这也为其他类似的高空坠物伤害案件提供了一个参考和借鉴。
保险公司要秉持公正、公平、诚实和效率的原则,为被保险人提供及时和有效的保险服务。
高空抛物的责任认定原则
高空抛物的责任认定原则
高空抛物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也是一种公共安全隐患。
在发生高空抛物事故后,需要对责任进行认定,以便给受害人进行赔偿。
高空抛物的责任认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直接责任原则:高空抛物的直接肇事者应对其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如若无法确定直接肇事者,则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2. 推定责任原则:高空抛物行为的具体肇事人无法查明时,应按照推定责任原则进行认定。
如在某栋建筑物上方发现有抛物行为,应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负主要责任。
3. 同等责任原则:在高空抛物事故中,如果有多个肇事者或相关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各自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责任。
4. 过错责任原则:高空抛物肇事人或相关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如若是因为未设置防护措施导致抛物行为发生,应由设置防护措施的相关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总之,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严格追究责任,保障公共安全和个人财产安全。
同时,建议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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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空坠物法规规定是什么?
关于高空坠物法规规定是什么?关于高空坠物法规规定是侵权责任法中,其明确规定发生高空坠物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所有产权人承担连带赔偿。
这是一种无过错归责责任,只要高层建筑的业主不能证实自己没有抛物,就要对受害人赔偿。
一、关于高空坠物法规规定是什么?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抛掷坠落物品致害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侵权责任法》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相较于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担责排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主体,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体现了公平原则。
而且,通过第87条的规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还是比较合理的。
二、高空坠物的免责责任有什么?《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
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3、不可抗力。
《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那么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更应当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
民法典小课堂
民法典小课堂作者:来源:《农家参谋》2021年第10期近年来,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屡屡出现的高空抛物事件,导致不少悲剧发生。
而且,这类事件发生后,可能还会遇到追责难、取证难的问题。
谁来担责、侵权責任该如何厘清,成了此类案件的焦点。
对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见义勇为的人往往被当作平凡生活中的英雄。
但在帮助别人的过程中,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甚至救人不成反成被告,这样的事件难免让英雄寒心。
“扶不扶”“救不救”甚至一度引起大众热议。
《民法典》的实施,将给见义勇为者送上“护身符”,以后,该出手时就出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也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近年来,“校园贷”“套路贷”等互联网借款中的高利贷、暴力催收等乱象频发,借贷宣传的背后却是重重套路,不少人深陷其中。
《民法典》的实施将斩断这只暴利的“黑手”。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高空抛物警察管吗
一、高空抛物警察管吗高空抛物不一定属于警察管。
高空抛物是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警察是有管辖权的。
如果高空坠物给受害人造成了伤害的,受害人应当及时报警,该案件归公安机关受理。
没有造成严重伤害的不需要报警,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高空坠物纠纷。
二、高空坠物赔偿法律标准1.医疗费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2.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如果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3.伙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5.交通费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
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三、高空抛物罪构成要件要构成本罪,必须是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且属于“情节严重”。
“高空抛物罪”的实行行为是“抛掷”,即“扔”或者“丢弃”之意。
物品必须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被抛掷才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
从建筑学角度来讲,建筑物通常是指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
高空坠物责任归警察管是否有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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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来,因为高空坠物导致当事人受伤,并且当事人直接起诉整栋居民的这样一种新闻,使得高空坠物伤人案的归责问题又一次引起了大家的广泛热议。
高空坠物完全可以人为的将这种隐患避免到最小,往往发生了高空坠物伤人以后,最难解决的问题就是归责的问题,有些人认为发生这种问题可以报警解决。
那么,高空坠物责任归警察管是否有这方面的规定?一、高空坠物责任归警察管是否有这方面的规定?可以报警还可以打当地媒体的电话,让记者请相关部门的人到现场处理安全隐患。
没有造成严重伤害的不需要报警《侵权责任法》还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高空坠物的归责原则是怎样的?1、被砸者只要证明其路过该处且被该楼上坠物砸伤,就完成了他的举证。
剩下的就是盖楼业主举证自己未抛物。
未能举证或者确系无法找到实际抛物者的,该楼道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对被砸者负责,由于被砸者不可能提供证据证明某一业主抛物,要求被砸者举证不现实,故而适用于举证倒置。
2、如果房屋是出租的,那么房东和租赁者共同赔偿。
租赁者是实际居住房屋,对房屋安全性附有直接责任,其可预见预防而没有对老化玻璃进行处理或及时通知房东处理。
而房东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则需要承担相应的监管义务,未能尽到义务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因此,高空坠物的归责原则是适用于法律中举证倒置原则,即受害人只需要证明自己被高空中的坠落物体砸伤,剩余的举证责任则由居住的业主证明。
三、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怎样的由上文可知,高空坠物是适用于举证倒置原则。
那么,小编将为你详细介绍举证倒置原则到底是怎样的。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原告提出的主张不由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小区高空坠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赔偿案例
小区高空坠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赔偿案例【原创实用版】目录一、引言二、小区高空坠物的案例介绍三、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法律依据和条件四、高空坠物保险的种类和赔偿标准五、结论正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小区高空坠物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当发生高空坠物导致车辆受损等情况时,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代位追偿?高空坠物保险如何赔偿?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二、小区高空坠物的案例介绍在某小区,一辆停放在停车位上的车辆被高空坠落的物体砸中,造成车辆严重损坏。
车主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在查勘后确认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并进行了赔付。
随后,保险公司发现该小区高空坠物的责任人无法确定,因此决定代位追偿。
保险公司将此事诉诸法律,要求相关责任人赔偿已支付的保险金。
三、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法律依据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在承担保险责任后,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保险公司代位追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2.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已对车主进行了赔付,因此具备代位追偿的条件。
四、高空坠物保险的种类和赔偿标准高空坠物保险通常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住宅保险:保险公司承担因高空坠物导致的住宅财产损失,以及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2.汽车保险:保险公司承担因高空坠物导致的车辆损失,以及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3.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因高空坠物导致的法律赔偿责任。
在赔偿标准方面,高空坠物保险的赔偿额度取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会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在某些情况下,赔偿额度可能有限。
五、结论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小区高空坠物导致车辆受损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代位追偿,要求相关责任人赔偿已支付的保险金。
小区高空坠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赔偿案例
小区高空坠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赔偿案例摘要:1.案例背景:小区高空坠物致人受伤,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物业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再向物业公司追偿3.案例解析:高空坠物责任划分、代位追偿的法律依据4.案例启示:加强物业管理,提高居民安全意识正文:1.案例背景:小区高空坠物致人受伤,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某城市一小区,发生了一起因高空坠物导致的人身伤害案件。
一名业主在行走时,被从天而降的花盆砸中,导致受伤。
经过调查,花盆是从楼上掉落的,由于无法确定具体责任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物业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再向物业公司追偿物业公司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共责任险,因此在此次事故中,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了受害人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损失。
随后,保险公司代表物业公司向可能的责任人进行追偿。
经过调查,最终锁定了花盆掉落的具体住户,追偿成功。
3.案例解析:高空坠物责任划分、代位追偿的法律依据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管理者,在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代位追偿是指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可以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追偿权。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后,取得了物业公司对高空坠物责任人的追偿权,最终成功追偿。
4.案例启示:加强物业管理,提高居民安全意识高空坠物事件的发生不仅给受害人带来身体和心理的伤害,还可能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
因此,物业公司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定期检查建筑物外墙、窗户等设施,确保设施完好无损。
同时,物业公司还应加强宣传,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避免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
在我国高空坠物的公式是什么
在我国高空坠物的公式是什么高空坠物的公式是H=1/2 *g * t^2 [g就是重力加速度约等于10米/平方秒],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一、在我国高空坠物的公式是什么高空坠物的公式是H=1/2 *g * t^2 [g就是重力加速度约等于10米/平方秒]二、高空坠物可能的危害有哪些(一)卫生保洁难度:业户将垃圾果皮等随手丢出窗外,破坏环境卫生,给保洁工作增加了难度。
(二)业户投诉:容易引发业户之间的矛盾,并引起投诉;(三)事故赔偿风险:取证难是高空抛物的一大难题。
物业公司做为管理方,每当高空坠物引发伤人或财产损失,往往会受到牵连,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
三、高空坠物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近年来,高空坠物致人伤亡的案例不断见诸报端,该类顽疾的久治不愈拷问着城市管理,也拷问着立法部门,事后赔偿、追责问题能否妥善处理也给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带来不小挑战。
四、安全隐患在一些居民楼尤其是老旧小区的阳台,堆砌杂物、盆栽,甚至悬挂拖把等现象屡见不鲜,甚至有些空调外挂机上都堆有放着随时有坠落风险的杂物。
这些安全隐患随时都可能转化为一起伤人事件。
记者粗略梳理相关报道发现,2017年6月以来,仅媒体公开报道的重庆高空坠物事件就多达数十起。
五、高空坠物的危害有多大高空坠物危害严重,此前经媒体多次报道并有专家用实验证明:人的颅骨可以承受的极限是200公斤到500公斤,从中高楼层扔一个鸡蛋下来,虽然理论上没有达到颅骨骨折的极限,但是砸在头上,也可能导致脑震荡或者颅内出血死亡。
如果换做是同等质量的石头或其他坚硬的物品,所造成的伤害要高1.5到3倍。
高空坠物是现实生活中非常常见的一种不文明隐患,楼房高度越来越高造成的伤害就越来越大。
危害杜绝高空坠物造成的严重损害,我们应该积极排除身边存在的安全隐患,熟悉高空坠物的危害性,做一个文明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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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伤人,谁来赔偿内容题要:在加害人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在高空坠物受害人的损害如何得到救济是争议较大的热点问题。
本文列举了三个著名的案例,从这三个案例不同的处理结果入手,分析我国目前处理此类案件的尴尬局面,接着列举眼下学者们对此提出的几种建议,笔者通过分析这些建议的可行性,从而提出自己的观点,即对受害人进行国家赔偿,通过分析比较,这将是目前现阶段我国解决此类问题较为经济的做法。
关键词:高空坠物加害人不明国家赔偿一、问题的提出伴随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房地产业发展进猛,城市高楼大厦随外可见,动辙七、八层,也有十几层甚至几十层的楼房,这些楼房的下面多是小区的道路,也有直接挨着公共大马路。
近年来,我国频繁发生高层建筑中抛掷物伤人的案件。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中心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侵权行为法偏》第153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致人损害,抛掷人承担民事责任。
不能确定谁为抛掷人的,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全体使用人承担民事责任。
但能够证明没有抛掷该物品的人不承担责任”。
该法律草案的前半句很容易理解,确定加害人的自然由加害人来赔偿受害人的损害,这并无争议;关键的是后一种情形,无法确定加害人时,谁来赔?学者们争论较大,司法实践中也迴然不同,本文研究的便是这种情形下,高空坠物致人伤亡由谁来赔偿的问题。
二、相关司法实践首先来看看几个此类情况的著名案例。
1、“济南菜板案”2001年济南市孟老太在进入自家居民楼楼道入口前与邻居说话,突然被从楼上坠落的一块菜板砸中头部,当场昏迷后抢救无效死亡。
该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以不符合公安部刑事立案标准为由决定不予立案。
死者近亲属遂将该楼二层以上十五家居民告上法庭要求其共同赔偿医药费、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6740.40元,一审法院认为无法确定菜板所有人,遂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原告上诉,二审法院仍就裁定驳回。
经申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经再审后仍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裁定。
①2、“重庆烟灰缸案”2000年5月10日深夜,重庆市渝中区某公司的董事长郝跃加完夜班回家,在路过学田湾正街65和67号楼下时,一只从天而降的烟灰缸砸在了他头上,当场昏迷倒地,随即被人送往附近的急救中心抢救。
在经过39小时的手术急救,昏迷了70多天,花费14万余元的医药费后,郝跃脱离了生命危险,但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被鉴定为三级智能障碍伤残、命名性失失语伤残、颅骨缺损伤残,伴随经常发作的外伤性癫痫,郝跃基本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和工作能力。
这一事件经当地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后未能查明系何人所为,郝跃遂将位于出事地点的65、67号两幢楼的开发商及两幢楼一层以上24户居民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7万余元。
一审法院驳回郝跃对于开发商的诉讼请求,但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决24户居民中的22户共同分担16万余元的赔偿责任,每户赔偿8000余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②3、“深圳玻璃案”2006年5月31日傍晚,深圳向南小学四年级学生小宇像平常一样放学回家,在经过一幢名叫“好来居”的高层居民楼时,被楼上掉下的一块方形玻璃砸中头部,当场死亡。
当地警方介入此案,先后采取了核对指纹、侦查询问、侦查实验等手段,但仍旧迟迟不能确定是谁抛下的玻璃。
小宇的父母遂将好来居二层以上73家居户以及管理好来居的物业公司共计74家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小宇死亡的各项费用2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73家居民有过错行为,但物业公司有管理疏忽行为,因此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73家居民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后,原告及物业公司均提起上诉,目前此案正在二审之中。
以上三个案情相似的案例,处理结果都是不同的三种。
我们暂且不去探究原因何在,先来看各个案子的后续情况又如何。
案例一中的孟老太家人独自承受了亲人死亡及巨额的费用,精神及物质为损失惨重;案例二中据记者事后跟踪报道采访郝跃的妻子了解到目前为止只有两家在楼中办公的单位支付了赔偿款,即16000余元,其余20家居民均表示不是自己扔的,都没有支付赔偿款;案例三中,一审判决小宇的父母认为70%的过错要自己承担是不公平的,已经提出上诉,物业公司则表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也提起上诉。
看来以上三种判决方式均没有达到法律公平正义定纷止争的效果。
接着我们从法理上分析上述案件的实质所在。
简单归纳之即犯错的只有一个人,但不知是哪一个人,于是把他与他周围的人全部算上,共同承担那个人所犯过错后的赔偿责任。
如果反对这样做,如案例一法院判决,不仅违反了“有损害、有救济”的法律原则,无幸受害人得不到赔偿,对受害人极不公平,并且也可能诱发道德风险,如使更多人往楼下抛东西,显然欠妥;如果赞成这种做法,如案例二,那就是一个犯错、全部连坐。
对于犯错的那个人,对与之为全部的其他人则是替他受过,对自己没有的行为负责,宁枉勿纵似乎也是欠妥的。
案例三中审判决倾向于案例一,即众多居民不负赔偿责任。
再让我们看看学者专家们对上述问题的看法。
重庆烟灰缸一案被视为抛掷物伤人损害责任经典范例,从案发时到现在在全国范围内都造成了持久深远的影响,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众多新闻媒体对此案件都进行了详略不等的跟踪采访和报道。
法律界对此案的判决,展开了激烈争论,赞成派与反对派针锋相对,经渭分明。
赞成派已将判决原理写进《民法典学典建议稿》草案之中,反对派则起草另一部《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其中侵权行为篇起草人张新宝教授则明确表示反对高空抛物案中追究所有被诉业主赔偿责任的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号)之后明确表示,高坠物案中追究所有被告连带赔偿责任的做法,对于那些被告而言是丧失了正义的标准,作为国内最高司法机关,对此问题表态如此坚决,措辞如此严厉,立法者恐怕难以视而不见。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其主编的《人损解释》书中明确指出,“重庆烟灰缸伤人案是个错案”。
③学者们认为不管是适用过错原则,还是适用共同危险或是适用公平责任,均不能圆满地解释该案判决原理,况且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严格禁止法官造法。
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能由法官来自由裁量分配客观举证责任。
三、国外相关做法在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之前,先让我们看国外相关的一些做法:在发达国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已经不再是赔偿人身损害的主要资金来源。
例如:1960年,美国因补偿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所付出的赔偿费用,侵权责任赔偿仅占7.9%。
个人责任保险提供的赔偿占36.5%,社会保险提供的补偿占18.1%,再加上其他诸如劳工损害,社会公共福利等的补偿,整个社会保障体制共承担了50.6%,新西兰于1973年施行的事故补偿法则更具开创性,其规定因车祸、医疗事故、灾害等意外事故的生命、身体的损害者,无论是否出于他人的过失,皆得请求补偿,并禁止就死亡或身体伤害依侵权行为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我国台湾地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也逐步创设了无过失补偿体制,并健全社会安全保障,形成了三个阶层的赔偿或补偿体系。
④四、学者们的建议及其可行性针对我国法律在面对高空坠物伤人案所表现出来的尴尬,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所表现出来的纷乱与自相矛盾,学者们纷纷言献策,但笔者认为他们所提出建议的可行性值得商榷。
建议之一:设立高空坠物基金会。
有不少学者提出设立高空坠物基金会,用该基金来赔偿受害人,即商楼居户在入住前每人交纳一定数额金钱成立该幢楼的基金会,专款专用,在发生高空坠物伤人而又无法确定加害人的情况下,动用此款来赔偿。
笔者认为,这与案例二,重庆灰缸案的判决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即由多个住户来分散加害人赔偿责任。
唯一所不同的是赔偿款在事发前已经筹集到位,放在那里,等着事故发生罢了。
对于高层住户说也是很不公平的,明明自己没有扔东西,可还是要由自己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要求公民为自己没有发生的行为负责,实在于理无据。
况且此举易诱发道德风险,前面已经分析,比处不再重述。
建议二:效仿国外,实行社会救助。
有些学者建议实施社会救济,即由社会保障来完成对受害者的救助。
笔者认为在目前的中国难以实行。
众所周知我国目前仍旧是发展中国家,虽然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我们仍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国距国外一些发达国家仍有不小的差距。
一些高福利国家,有着雄厚的经济基础,它们不但可以将国民意外受伤(包括高空坠物致伤)列入到社会救助的范围之内,更可以将每个公民出生、教育、死亡均入其中,如新西兰,而在我国不是个福利国家,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看到我国地区经济差别较大,社会保障体制并不完善,因此,社会救助方式以后可以考虑但目前尚不备具实施条件。
建议三:商业保险理赔有的学者建议应将损害的风险分散于社会大众,由各种商业保险来理赔,想法初衷是好的,但我们来看看是否行得通。
保险理赔首先得买保,如今保险各同种类繁多,公民出门之前就买,人寿险、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意外伤害险等,如今又加高空坠物险,并不具备买齐各种保险的可能性,况且保险理赔手续烦琐,若不具备专业知识,公民个人难以应付,更何况是受了伤的公民。
商业保险是商业,它就以追求利润为目的,收少了保费公司不合算,赔多了保险公司也不合算,这不像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车辆所有人必须购买的一种险。
那么面对危险的高楼,国家是否也要强制从楼下经过的人必须购买高空坠物险,否则不许从楼下通过呢?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建议四:多种方式并存笔者认为以上方式单独实施都难以运转。
如把它们加在一起,情况只会更糟,没有明文法律规定,地方经济又不平衡,各案千差万别。
很有可能出现多个单位互相扯皮,互相推诿,受害人像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耗时耗力也得不到赔偿。
五、实行国家赔偿笔者认为高空坠落致人损伤,在加害人不明的情况,对于受害人应当实行国家赔偿。
1、法理可行性分析高空坠物致人伤害甚至死亡,当属公共安全问题,要么是治安案件,要么是刑事案件,作为政府行使管理社会的职能机关之一——公安机关有责任就此展开侦查。
但在济南菜板案中,受害人死亡后,当地公安部门以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而不予立案,显然是在逃避义务,就连公民自杀死亡如果存在疑点都要警发介入调查,何况这是活生生地被砸死!此种做法在社会上影响恶劣。
当然在重庆烟灰缸案、深圳玻璃案,事故发生后,当地警方均介入调查。
深圳警方采取了核查及现场勘查、询问疑犯、等取证措施,并做了侦查实验,但仍旧不能确定玻璃是从谁家扔出的。
这是否表明公安机关已经没有责任了呢?否也。
“在道路和行走中没有恐惧和危险,乃公共福利之所在。
”政府管理社会,应保障公共安全,公民享有安宁生活的权利。
连走在马路上都会受到人身危险,公民安全感何在?连待在家中(高层居户)都要被索赔,公民安全感何在?政府管理社会不是看经过,而要看结果,像高空坠物伤人,公安部门无法查明加害人时,政府则要买单!2、具体可操作性分析《国家赔偿法》施行至今已有十三个年头,最高人民法院及国务院陆续颁布了与支配套的《解释》(规定)等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