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砂浆补充定额 总 说 明
鄂建造价[2011]50号文---关于发布“预拌砂浆(试行)”补充定额的通知
关于发布“预拌砂浆(试行)”补充定额的通知鄂建造价[2011]50号文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建筑市场的发展,满足工程建设中使用预拌砂浆的计价需要,我站编制了“预拌砂浆(试行)”补充定额(以下简称“本补充定额”)。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补充定额适用于湖北省内建筑工程(含装饰装修)中使用预拌砂浆项目的计价,是现行《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的补充。
其工程量计算规则与现拌砂浆对应定额子目工程量计算规则相同。
二、预拌砂浆定额取定价组成预拌砂浆(干混)定额取定价由两类费用组成,包括:材料出厂价及运输费用(运距25km以内)。
三、未编制对应预拌砂浆定额子目的调整方法本补充定额是按常用现拌砂浆子目对应编制的,对于实际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干混)而本补充定额未对应编制定额子目的,可按以下换算方法进行调整:1、定额人工消耗量调整干混砌筑砂浆:普工扣减定额人工0.258工日/(m3定额砂浆用量)干混地面砂浆:普工扣减定额人工0.269工日/(m3定额砂浆用量)干混抹灰砂浆:普工扣减定额人工0.281工日/(m3定额砂浆用量)2、定额材料消耗量调整干混砌筑砂浆:按定额砂浆用量1.7t/m3折合换算干混地面砂浆:按定额砂浆用量1.7t/m3折合换算干混抹灰砂浆:按定额砂浆用量1.65t/m3折合换算水:增加0.25 t/(m3定额砂浆用量)3、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调整当定额子目中仅有现拌砂浆(水泥砂浆、混合砂浆)时,扣除定额砂浆搅拌机消耗量,增加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0.046台班/(m3定额砂浆用量)。
当定额子目中除有现拌砂浆外,还有其他需砂浆搅拌机搅拌的材料时(如水泥白石子浆等),按每立方米现拌砂浆扣减0.167台班砂浆搅拌机消耗量,同时增加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0.046台班/(m3定额砂浆用量)。
四、预拌砂浆与现拌砂浆型号转换对应关系预拌砂浆强度等级根据《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3-2010)中预拌砂浆与传统砂浆的对应关系,并结合湖北省现行预算定额中现拌砂浆配合比确定。
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计价解释二
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计价解释(二)一、计价费率部分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基数是: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计算基数是: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差价应做为计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基数。
2、根据规费的性质,在工程结算时,承包人不需要提供有关交费证明。
3、机械费中工日单价能否调整,以满足1)机械台班单价执行2009年《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价目表》价格,2)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国家调整政策或人工工日单价允许调整的条件为准,满足以上条件者,机械费中工日单价就能调整,计入差价;否则机械费中工日单价不能调整。
4、材料单价是指从其来源地运到工地仓库后出库的施工现场全部费用;其内容包括: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等四项费用。
材料的采购及保管费率为2.2%,其中采购费率为1%,保管费率为1.20%。
其计算公式为:采购及保管费=(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率(2.2%)5、按费率计算的检验试验费不包括下列内容:1)桩基承载力检测;2)人工地基承载力检测;3)钢筋保护层检测;4)面砖、植筋、钢筋机械连接等拉拨试验检测;5)室内空气检测;6)节能检测;7)门窗、幕墙的水密性、气密性、抗风压、平面变形等检测;8)屋面、卫生间等防水闭水试验;9)石材、面砖的放射性检测;10)构件超声波的检测;11)钢筋混凝土墙抗渗试验;12)对已具有合格证的材料、成品、半成品重新检测。
以上检测发生后,据实按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6、水、电本身属于材料类别,水、电的消耗用量在各定额子目和各个费用中体现。
工程结算时,要根据合同与招投标规定来确定是否能计算差价;1)招标文件要求水电费单价以市场价计算的,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约定水电费属于调差材料者,可以调整水电差价,否则水电费不能调差;2)招标文件要求水电费单价以09价目表单价或建设单位指定价计算的,水电实际单价与09价目表单价或建设单位指定价有差异者,可以调整水电差价;3)差价计算方法:水、电实际单价与合同或招标文件要求的水电单价之差做为单价差,数量以施工现场的水电数量为准。
关于我市建筑工程使用预拌砂浆调整相关计价定额的通知
关于我市建筑工程使用预拌砂浆调整相关计价定额的通知各辖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常州市建筑工程生产和使用预拌砂浆若干规定》(常建[2007]139号)精神,我市自2007年7月1日起将逐步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为便于我市建筑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承发包计价,经综合测算,现将有关调整方法明确如下:一、建筑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可按现行计价表中现拌砂浆相应定额子目进行套用和换算,并按以下办法对人工工日、材料、机械台班进行调整:1.使用湿拌砂浆:扣除人工0.45工日/ m3 (指砂浆用量);将现拌砂浆换算成湿拌砂浆;扣除相应定额子目中的灰浆拌和机台班。
2.使用散装干拌(混)砂浆:扣除人工0.30工日/m3(指砂浆用量);干拌(混)砂浆和水的配合比可按砂浆生产企业使用说明的要求计算,编制标底(预算)时,应将每1 m3现拌砂浆换算成干拌(混)砂浆1.75吨及水0.29吨;扣除相应定额子目中的灰浆拌和机台班,另增加其他机械费1.61元/ m3(指砂浆用量)。
3.使用袋装干拌(混)砂浆:扣除人工0.20工日/m3(指砂浆用量);干拌(混)砂浆和水的配比可按砂浆生产企业使用说明的要求计算,编制标底(预算)时,应将每1 m3现拌砂浆换算成干拌(混)砂浆1.75吨及水0.29吨。
4.上述人工费、机械费应在计取管理费、利润前调整。
5.上述调整办法和现行计价定额配套使用。
二、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将根据预拌砂浆的生产成本及市场价格情况,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和口径综合测算并发布信息指导价。
三、随着预拌砂浆推广的深入和基础数据的积累,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将适时编制补充定额,进一步提高工程造价计价的规范性。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七年九月十日主题词:工程计价调整通知抄报:省建设厅抄送: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常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7年9月10日印发。
99定额预拌砂浆砌筑换算
一、单价换算
下面此表为认价单
袋装预拌干粉砂浆M10:328.42元/T 单袋装预拌干粉砂浆M5:308.18元/T 单袋装预拌干粉砂浆M10:313.24元/T
此表为商混站提供的,下面注:干砂浆密度约为1600kg/m3,如按照每平方抹灰砂浆的厚度为2cm计算,则每吨砂浆施工面积约为32m2.
单价换算:1千克砂浆体积=1/1600m3,1吨等于1000千克,1000千克砂浆体积=1000*(1/1600)=1000/1600=0.625m3,也就是1吨砂浆体积0.625m3,单价为308.18元,则1m3砂浆单价=308.18/0.625=493.088元/m3
二、定额子母中人才机换算
1999定额没有给定换算依据所以只能参考2004补充定额P23,第2条:
1、砌筑砂浆换算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0.69工日
2、砂浆用量不变(体积不变)
3、机械费为0
3-41换假设定额工程量为100m2:
1、人工工日:29.3-3.192*0.69=27.0975工日*20.31=550.35元
2、材料:预拌M5混合砂浆3.192m3*预拌砂浆单价493.088+3.264*576+浇砖用的水4.8001*1.24=3459.95元
3、机械费=0元
基价=550.35+3459.95+0=4010.3元
三、解释:
要扣除定额中混合砂浆的配合比【综合定额下册】P1332:638KG水泥-200*3.192=-0.4刚好扣完
3.26m3净砂-1.02*3.192=0刚好扣完
319m3石灰膏-100*3.192=0刚好扣完
5.63m3水-0.26*3.192=4.8m3【浇砖用的水位4.8m3】。
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应用预拌砂浆工程计价问题的相关解释
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应用预拌砂浆工程计价问题的相关解释
杭建造价投资办[2011]2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政办函[2011]3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我市自今年3月份起在市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由于近来涉及工程计价依据对使用预拌砂浆如何进行调整处理方面的咨询较多,为进一步做好预拌砂浆计价行为的规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使用浙江省现行工程计价预算定额时,如定额为普通现拌砂浆而工程实际使用预拌砂浆的,应按2010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和《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总说明中所明确的定额调整方法执行。
二、对于预拌砂浆和现拌砂浆的分类对应关系,可参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08年颁发的《浙江省建筑工程节能预算定额(2003版省补充定额)》第141页的附录五“预拌砂浆与传统砂浆分类对应参考表”进行相应砂浆材料的换算调整。
三、已招投标或已签订合同但尚未竣工的工程,使用预拌砂浆部分所涉及的相应工程计价按上述办法调整。
附:预拌砂浆与传统砂浆分类对应参考表
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预拌砂浆与传统砂浆分类对应参考表。
2004陕西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定额
2004陕西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定额一、总说明1. 工程使用袋装熟石灰时,在执行消耗量定额时,需对相应定额子目按下列规定调整:⑴袋装熟石灰用量按定额生石灰消耗量乘1.3系数。
⑵每吨定额生石灰消耗量应扣除以下材料和用工:人工:0.478工日/t 水:0.043m3/t2. 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时,在执行消耗量定额时,需对相应定额子目做如下调整:⑴砌筑工程中,不分砌筑砂浆种类,相应定额子目内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0.69工日;抹灰工程中,不分抹灰砂浆种类,相应定额子目内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1.10工日。
⑵相应定额子目内“灰浆搅拌机200L”的台班消耗量全部扣除;⑶砂浆数量不变,将现场制拌砂浆配合比改为预拌砂浆。
二、土石方工程说明1. 水坠砂按机械施工考虑并考虑了人工配合的因素。
(B1-1)工程量计价规则1. 水坠砂按实体积计算,挖土方可另执行相应子目。
三、桩基工程说明1. 回旋钻机成孔以相应砾石定额子目消耗量为基准,卵石地层乘以1.1的系数,软岩地层乘以1.3的系数。
2. 静力压砼管桩定额子目不含砼管桩制作。
桩尖制作套用预埋铁件,桩头处理套用相应子目。
3. 灌注桩后压浆是按照两根底管、一根侧管计算的消耗量,设计不同材料材质及用量可以换算。
4. 机械洛阳铲成孔适用于水位以上黏土、粉质粘土地层成孔,地质条件不同可按现场签证处理。
定额消耗量中考虑了30米范围内倒渣土,渣土外弃套用相应子目。
5. 基坑支护的架子费套用15米以内钢管外脚手架(13-1)子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1.冲击钻(锥)机成孔深度是指护筒顶至桩底的深度,同一井深分不同土质套用不同子目,不论其所在深度如何,均执行总孔深子目。
(B2-1~B2-18)2.静力压砼管桩以不同桩径(含桩尖)以延长米计算。
(B2-19~B2-21)3.预制桩截桩头不论其桩头长短均以“个”计算。
(B2-24)4.素土挤密桩按设计图示桩长加0.25m乘以设计断面以“m3”计算。
2004年《陕西省建筑 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范文
总说明2004年《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一、《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建设部1995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和2002年《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基础上,结合陕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实际情况,二、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项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社会平均消耗量标准,与《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配合使用。
是编制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制定招标工程标底、企业定额的基础和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本定额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五、本定额是依据国家和地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陕西省02系列建筑标准设计图集》中的建筑用料及做法进行编制的,并参考了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六、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
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和辅助用工。
工日消耗量是参照现行的全国建筑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劳动定额为基础进行计算的。
七、本定额材料消耗量的确定:1.本定额采用的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半成品、成品均按符合国家质量2.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计入了相应的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用量很少、占材料费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占材料费的百分比表示。
3.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钢模板、钢管支撑、木模板、脚手架)已按规定的材料周转次数摊销计入定额内,并包括必要的回库维修费用。
4.本定额中的砼、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m3”表示,其标号是按一般常用标号列入的。
2004陕西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定额
2004陕西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定额一、总说明1. 工程使用袋装熟石灰时,在执行消耗量定额时,需对相应定额子目按下列规定调整:⑴袋装熟石灰用量按定额生石灰消耗量乘1.3系数。
⑵每吨定额生石灰消耗量应扣除以下材料和用工:人工:0.478工日/t 水:0.043m3/t2. 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时,在执行消耗量定额时,需对相应定额子目做如下调整:⑴砌筑工程中,不分砌筑砂浆种类,相应定额子目内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0.69工日;抹灰工程中,不分抹灰砂浆种类,相应定额子目内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1.10工日。
⑵相应定额子目内“灰浆搅拌机200L”的台班消耗量全部扣除;⑶砂浆数量不变,将现场制拌砂浆配合比改为预拌砂浆。
二、土石方工程说明1. 水坠砂按机械施工考虑并考虑了人工配合的因素。
(B1-1)工程量计价规则1. 水坠砂按实体积计算,挖土方可另执行相应子目。
三、桩基工程说明1. 回旋钻机成孔以相应砾石定额子目消耗量为基准,卵石地层乘以1.1的系数,软岩地层乘以1.3的系数。
2. 静力压砼管桩定额子目不含砼管桩制作。
桩尖制作套用预埋铁件,桩头处理套用相应子目。
3. 灌注桩后压浆是按照两根底管、一根侧管计算的消耗量,设计不同材料材质及用量可以换算。
4. 机械洛阳铲成孔适用于水位以上黏土、粉质粘土地层成孔,地质条件不同可按现场签证处理。
定额消耗量中考虑了30米范围内倒渣土,渣土外弃套用相应子目。
5. 基坑支护的架子费套用15米以内钢管外脚手架(13-1)子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1.冲击钻(锥)机成孔深度是指护筒顶至桩底的深度,同一井深分不同土质套用不同子目,不论其所在深度如何,均执行总孔深子目。
(B2-1~B2-18)2.静力压砼管桩以不同桩径(含桩尖)以延长米计算。
(B2-19~B2-21)3.预制桩截桩头不论其桩头长短均以“个”计算。
(B2-24)4.素土挤密桩按设计图示桩长加0.25m乘以设计断面以“m3”计算。
预拌砂浆相关规定
1
未对规定范围内建设工程 使用预拌砂浆进行有效监 督,对必须使用而不使用 预拌砂浆的,未要求施工 单位改正或者提请建设单 位改正
《关于在本市建设 工程中使用预拌砂 浆的通知》(京建 材[2006]223号) 第七条
2
未按规定对应当使用散装 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履行 监督管理的
《北京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委员会关于 加快推进本市散装 预拌砂浆应用工作 的通知》(京建法 [2012]15号)第三 条第(一)款
“247号令”
2013年5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 理办法》(第247号政府令)。 规定“由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 以及在本市规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其中,砌筑、 抹灰以及地面工程砂浆应当使用散 装预拌砂浆。”
三、国家和本市禁止现场搅拌砂 浆政策和标准
1、国家相关政策
的通知京建材2009831号第五条责令改正1分责令改正1分项目负责人1分2行政处理针对施工企业a1北京逾期未改2分企业负责人2分项目负责人2分序号违法违规行为描述处理处罚依据处理处罚措施本市中心城区本市中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地区以及全市所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未按规定使用散装预拌砂浆责令改正企业1分项目负责人1分2行政处理针对施工企业b2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快推进本市散装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215号第三条逾期未改2分企业负责人2分项目负责人2分序号违法违规行为描述处理处罚依据处理处罚措施本市中心城区本市中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地区以及全市所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立水泥砂浆搅拌机责令改正1分责令改正1分项目负责人1分2行政处理针对施工企业c3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快推进本市散装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215号第三条逾期未改2分企业负责人2分项目负责人2分序号违法违规行为描述处理处罚依据处理处罚措施1未对规定范围内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进行有效监督对必须使用而不使用预拌砂浆的未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提请建设单位改正位改正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京建材2006223号第七条责令改正总监理工程师1分监理工程师1分逾期未改的1分企业负责人1分总监理工程师2分总监理工程师2分监理工程师2分针对监理企业2未按规定对应当使用散装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履行监督管理的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本市散装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215号第三条第一款责令改正1分总监理工程师1分监理工程师1分逾期未改2分企业负责人2分总监理工程师2分监理工程师2分3违规企业公示市住房建设委定期对违规现场搅拌砂浆的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建设领域予以公示和通报
关于陕西省《补充定额》和《价目表》
关于陕西省《补充定额》和《价目表》的主要内容本次共修改消耗量定额子目13个(主要是第一章、第二章);勘误部分155处(涉及定额十一章内容);修改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主要有两处新增、12用词进行了修改);建筑装饰部分共补充定额159个子目(主要是桩基础、商品砼、钢筋机械连接、成品木门、人防门、外墙外保温、幕墙、防水腻子乳胶漆等);增加了部分定额调整和应用规定(如熟石灰、预拌砂浆、清水模板等);重新确定或编制了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台班单价。
一、关于材料单价问题:(一)材料单价在工程计价中的情况:一般会出现有三种材料单价:1)2009年《陕西省建设工程价目表》中采用的材料单价,其材料单价是按2009年4月份建筑安装材料市场价综合取定的基期价格。
2)招标投标时采用的材料单价,其材料单价是指按招标投标时建筑安装材料市场价综合取定的价格。
3)工程施工时的材料单价是指施工时建设双方按当时的建筑安装材料市场价取定的价格。
同一个品种材料由于处于不同时间,可能产生不同的单价。
(二)材料采购的渠道:1.是建设单位(发包人)采购供应给施工单位(承包人);2.是由施工单位(承包人) 自己采购供应;3.是建设单位(发包人)进行认价,由施工单位(承包人)进行采购。
(三)材料保管费在计价中的位置:1.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对建设单位(发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中不应包括材料保管费,其材料保管费列入清单计价中总包服务费。
2.由施工单位(承包人) 自己采购、建设单位(发包人)进行认价的材料都要包括采购和保管费,尤其是保管费。
采购及保管费按2.2%计算。
其中采购费为1%,保管费为1.2%(四)材料单价中不包括材料的检验试验费,检验试验费放在措施费用中,详见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
与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材料价组成有区别二、关于修改和补充定额的情况这次共修改13个消耗量定额子目,勘误了155处;建筑装饰部分共补充1 59个子目。
京建材〔2007〕897号_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中进一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京建材〔2007〕89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北京市第十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和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环保局《关于在北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京建材〔2006〕232号)精神,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要求,现就北京市建设工程进一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从2007年9月1日起中心城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开工的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中心城区的范围为原规划市区范围(东至定福庄、北至清河、西至石景山、南至南苑),并增加回龙观和北苑北地区。
中心城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开工工程以及其他地区内申报优质工程和文明施工工程的工程项目、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上述工程已经设计采用现场搅拌砂浆但尚未进行施工的,应进行设计变更。
二、2007年9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项目使用预拌砂浆情况,作为市建设系统进行文明安全工地评比和工程质量评优的一项考核内容。
三、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标底时应当列入预拌砂浆项目及费用。
建设工程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要根据招标文件及北京市造价管理处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预拌砂浆补充定额(京造定〔2007〕4号)相关规定,将预拌砂浆增加费用计入投标报价。
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88J1-4干拌砂浆建筑构造通用图集》及预拌砂浆有关标准和规程进行设计,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预拌砂浆品种和等级。
施工图审查单位要将预拌砂浆设计情况列入审查范围。
五、市和区县建委在进行建设工程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时,应当对工程设计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查验,对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而未进行预拌砂浆设计的,要求其进行设计变更。
关于陕西省《补充定额》和《价目表》的主要内容
关于陕西省《补充定额》和《价目表》的主要内容关于陕西省《补充定额》和《价目表》的主要内容关于陕西省《补充定额》和《价目表》的主要内容本次共修改消耗量定额子目13个(主要是第一章、第二章);勘误部分155处(涉及定额十一章内容);修改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主要有两处新增、12用词进行了修改);建筑装饰部分共补充定额159个子目(主要是桩基础、商品砼、钢筋机械连接、成品木门、人防门、外墙外保温、幕墙、防水腻子乳胶漆等);增加了部分定额调整和应用规定(如熟石灰、预拌砂浆、清水模板等);重新确定或编制了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台班单价。
一、关于材料单价问题:(一)材料单价在工程计价中的情况:一般会出现有三种材料单价:1)2009年《陕西省建设工程价目表》中采用的材料单价,其材料单价是按2009年4月份建筑安装材料市场价综合取定的基期价格。
2)招标投标时采用的材料单价,其材料单价是指按招标投标时建筑安装材料市场价综合取定的价格。
3)工程施工时的材料单价是指施工时建设双方按当时的建筑安装材料市场价取定的价格。
同一个品种材料由于处于不同时间,可能产生不同的单价。
(二)材料采购的渠道:1.是建设单位(发包人)采购供应给施工单位(承包人);2.是由施工单位(承包人) 自己采购供应;3.是建设单位(发包人)进行认价,由施工单位(承包人)进行采购。
(三)材料保管费在计价中的位置:1.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对建设单位(发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中不应包括材料保管费,其材料保管费列入清单计价中总包服务费。
2.由施工单位(承包人) 自己采购、建设单位(发包人)进行认价的材料都要包括采购和保管费,尤其是保管费。
采购及保管费按2.2%计算。
其中采购费为1%,保管费为1.2%(四)材料单价中不包括材料的检验试验费,检验试验费放在措施费用中,详见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
与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材料价组成有区别二、关于修改和补充定额的情况这次共修改13个消耗量定额子目,勘误了155处;建筑装饰部分共补充159个子目。
京建材 2007-897文件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京建材〔2007〕897号关于本市建设工程中进一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和市建委、市发改委、市规划委、市环保局《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京建材[2006]232号)精神,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要求,现就本市建设工程进一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从2007年9月1日起中心城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开工的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中心城区的范围为原规划市区范围(东至定福庄、北至清河、西至石景山、南至南苑),并增加回龙观和北苑北地区。
中心城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开工工程以及其他地区内申报优质工程和文明施工工程的工程项目、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上述工程已经设计采用现场搅拌砂浆但尚未进行施工的,应进行设计变更。
二、2007年9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项目使用预拌砂浆情况,作为市建设系统进行文明安全工地评比和工程质量评优的一项考核内容。
三、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标底时应当列入预拌砂浆项目及费用。
建设工程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要根据招标文件及北京市造价管理处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预拌砂浆补充定额(京造定[2007]4号)相关规定,将预拌砂浆增加费用计入投标报价。
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88J1-4干拌砂浆建筑构造通用图集》及预拌砂浆有关标准和规程进行设计,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预拌砂浆品种和等级。
施工图审查单位要将预拌砂浆设计情况列入审查范围。
五、市和区县建委在进行建设工程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时,应当对工程设计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查验,对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而未进行预拌砂浆设计的,要求其进行设计变更。
《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交底资料
总说明《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编制<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的通知》(建建发[2017]166号),依据国家、省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结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
一、定额的编制原则及依据(一)编制原则1.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工程造价改革的要求。
2.定额水平要体现以社会平均水平为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
3.计价定额要体现简明适用原则,定额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要强,有利于工程量清单报价、有利于企业内部的经济核算和成本分析、有利于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应用。
4.定额编制应以充分体现国家相关政策及施工新规范和新标准为原则,贴近工程实际,满足各方需求。
(二)编制依据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2.《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4.《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建设工程)(LD/T 72.1~11—2008);5.《建设工程劳动定额》(装饰工程)(LD/T 73.1~4—2008);6.《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TY01-89-2016);7.《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8.《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01(01)-2016);9.《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01(02)-2017);10.《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11.浙江省2018版计价依据编制统一性技术规定、《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编制方案、成熟推广的新工艺、新技术、新结构、施工现场测定资料、实验资料和统计资料、建筑工程其他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等。
2004年《陕西省建筑 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
总说明2004年《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一、《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建设部1995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和2002年《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基础上,结合陕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实际情况,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项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社会平均消耗量标准,与《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配合使用。
是编制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制定招标工程标底、企业定额的基础和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本定额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五、本定额是依据国家和地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陕西省02系列建筑标准设计图集》中的建筑用料及做法进行编制的,并参考了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试验室资料和其他资料。
六、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
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和辅助用工。
工日消耗量是参照现行的全国建筑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劳动定额为基础进行计算的。
七、本定额材料消耗量的确定:1.本定额采用的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半成品、成品均按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考虑。
2.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计入了相应的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用量很少、占材料费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占材料费的百分比表示。
3.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钢模板、钢管支撑、木模板、脚手架)已按规定的材料周转次数摊销计入定额内,并包括必要的回库维修费用。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预拌砂浆补充定额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预拌砂浆补充定额A建筑工程A。
C砌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一、砖(石)基础(一)砖石基础以设计图示尺寸按体积计算。
包括附墙垛基础宽出部分体积,扣除地梁(圈梁)、构造柱所占体积。
砖石基础长度:外墙墙基按外墙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墙基按内墙净长计算。
石砌基础如为台阶式断面时,可按下式计算基础的平均宽度:B=A/H式中 B—-基础断面平均宽度(m);A-—基础断面面积(㎡);H—-基础深度(m)。
(二)嵌入砖石基础的钢筋、铁件、管子、基础防潮层、单个孔洞面积≤0.3㎡以及砖石基础放大脚的T形接头重叠部分,均不扣除。
但靠墙暖气沟的挑砖、石基础洞口上的砖平碹亦不另计算。
二、砌砖、砌块(一)外墙长度按外墙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长度按内墙净长计算。
(二)砖墙身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外墙墙身高度: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如设计图纸无规定时,有屋架的斜屋面,且室内有天棚者,算至屋架下弦底再加200㎜,其余情况算至屋架下弦再加300㎜(如出檐宽度超过600㎜时,按实砌高度计算)。
有钢筋混凝土楼隔层算至楼板顶面.内墙墙身高度:位于屋架下弦者,其高度算至屋架底,无屋架者算至天棚底再加100㎜,有钢筋混凝土楼隔层算至楼板顶面,有框架梁时算至梁底。
内外山墙:按其平均高度计算。
围墙:高度算至压顶上表面(如有混凝土压顶时算至压顶下表面),围墙柱并入围墙体积内。
女儿墙:从屋面板上表面算至女儿墙墙顶面(如有压顶时算至压顶下表面).(三)实砌砖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应扣除过人洞、空圈、门窗洞口面积和每个孔洞面积>0。
3㎡所占的面积。
嵌入墙身的钢筋混凝土柱、梁(包括过梁、圈梁、挑梁)和暖气槽、管槽、消火栓箱、壁龛的体积.但不扣除梁头、板头、梁垫、檀木、垫木、木楞头、沿椽木、木砖、门窗走头、砖墙内的加固钢筋、木筋、铁件、钢管及单个空洞面积≤0.3㎡所占的面积.凸出墙面的窗台虎头砖、压顶线、山墙泛水、烟囱根、门窗套、三匹砖以内的腰线和挑檐等体积亦不增加,凸出墙面的砖垛并入墙体体积山墙泛水、烟囱根、门窗套、三匹砖以内的腰线和挑檐等体积亦不增加,凸出墙面的砖垛并入墙体体积计算。
陕西省关于《补充定额》和《价目表》的主要内容
陕西关于《补充定额》和《价目表》的主要内容(一)本次共修改消耗量定额子目13个(主要是第一章、第二章);勘误部分155处(涉及定额十一章内容);修改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主要有两处新增、12用词进行了修改);建筑装饰部分共补充定额159个子目(主要是桩基础、商品砼、钢筋机械连接、成品木门、人防门、外墙外保温、幕墙、防水腻子乳胶漆等);增加了部分定额调整和应用规定(如熟石灰、预拌砂浆、清水模板等);重新确定或编制了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台班单价。
一、关于材料单价问题:(一)材料单价在工程计价中的情况:一般会出现有三种材料单价:1)2009年《陕西省建设工程价目表》中采用的材料单价,其材料单价是按2009年4月份建筑安装材料市场价综合取定的基期价格。
2)招标投标时采用的材料单价,其材料单价是指按招标投标时建筑安装材料市场价综合取定的价格。
3)工程施工时的材料单价是指施工时建设双方按当时的建筑安装材料市场价取定的价格。
同一个品种材料由于处于不同时间,可能产生不同的单价。
(二)材料采购的渠道:1.是建设单位(发包人)采购供应给施工单位(承包人);2.是由施工单位(承包人)自己采购供应;3.是建设单位(发包人)进行认价,由施工单位(承包人)进行采购。
(三)材料保管费在计价中的位置:1.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对建设单位(发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中不应包括材料保管费,其材料保管费列入清单计价中总包服务费。
2.由施工单位(承包人)自己采购、建设单位(发包人)进行认价的材料都要包括采购和保管费,尤其是保管费。
采购及保管费按2.2%计算。
其中采购费为1%,保管费为1.2%(四)材料单价中不包括材料的检验试验费,检验试验费放在措施费用中,详见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
与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材料价组成有区别二、关于修改和补充定额的情况这次共修改13个消耗量定额子目,勘误了155处;建筑装饰部分共补充159个子目。
2009年《陕西省建筑 装饰工程价目表》
2004年《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总说明一、《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建设部1995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和2002年《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基础上,结合陕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实际情况,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项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社会平均消耗量标准,与《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配合使用。
是编制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制定招标工程标底、企业定额的基础和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本定额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五、本定额是依据国家和地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陕西省02系列建筑标准设计图集》中的建筑用料及做法进行编制的,并参考了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试验室资料和其他资料。
六、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
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和辅助用工。
工日消耗量是参照现行的全国建筑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劳动定额为基础进行计算的。
七、本定额材料消耗量的确定:1.本定额采用的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半成品、成品均按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考虑。
2.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计入了相应的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用量很少、占材料费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占材料费的百分比表示。
3.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钢模板、钢管支撑、木模板、脚手架)已按规定的材料周转次数摊销计入定额内,并包括必要的回库维修费用。
99定额预拌砂浆砌筑换算
一、单价换算
下面此表为认价单
袋装预拌干粉砂浆M10:328.42元/T 单袋装预拌干粉砂浆M5:308.18元/T 单袋装预拌干粉砂浆M10:313.24元/T
此表为商混站提供的,下面注:干砂浆密度约为1600kg/m3,如按照每平方抹灰砂浆的厚度为2cm计算,则每吨砂浆施工面积约为32m2.
单价换算:1千克砂浆体积=1/1600m3,1吨等于1000千克,1000千克砂浆体积=1000*(1/1600)=1000/1600=0.625m3,也就是1吨砂浆体积0.625m3,单价为308.18元,则1m3砂浆单价=308.18/0.625=493.088元/m3
二、定额子母中人才机换算
1999定额没有给定换算依据所以只能参考2004补充定额P23,第2条:
1、砌筑砂浆换算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0.69工日
2、砂浆用量不变(体积不变)
3、机械费为0
3-41换假设定额工程量为100m2:
1、人工工日:29.3-3.192*0.69=27.0975工日*20.31=550.35元
2、材料:预拌M5混合砂浆3.192m3*预拌砂浆单价493.088+3.264*576+浇砖用的水4.8001*1.24=3459.95元
3、机械费=0元
基价=550.35+3459.95+0=4010.3元
三、解释:
要扣除定额中混合砂浆的配合比【综合定额下册】P1332:638KG水泥-200*3.192=-0.4刚好扣完
3.26m3净砂-1.02*3.192=0刚好扣完
319m3石灰膏-100*3.192=0刚好扣完
5.63m3水-0.26*3.192=4.8m3【浇砖用的水位4.8m3】。
陕西04定额09补充定额、价目表说明汇总
目录总说明 (2)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8)第二章桩基工程 (12)第三章砖石工程 (14)第四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17)第五章金属构件制作及钢门窗 (26)第六章构件运输及安装 (28)第七章木门窗和木结构工程 (29)第八章楼地面工程 (32)第九章层面防水及保温隔热 (33)第十章建筑装饰定额 (36)第一节楼地面工程 (37)第二节墙柱面工程 (38)第三节天棚工程 (40)第四节门窗工程 (41)第五节油漆、涂料裱糊工程 (42)第六节其他工程 (45)第十一章总体工程 (46)第十二章耐酸防腐工程 (47)第十三章脚手架工程 (48)第十四章垂直运输 (50)第十五章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械定额 (52)第十六章附录 (53)总说明2004年《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一、《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建设部1995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和2002年《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基础上,结合陕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实际情况,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项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社会平均消耗量标准,与《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配合使用。
是编制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制定招标工程标底、企业定额的基础和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本定额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五、本定额是依据国家和地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设计标准、施工验收标准、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陕西省02系列建筑标准设计图集》中的建筑用料及做法进行编制的,并参考了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试验室资料和其他资料。
六、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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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明一、编制依据预拌砂浆补充定额(以下简称本补充定额)是依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相关规定和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进行编制的。
二、适用范围本补充定额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使用预拌砂浆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项目的计价,是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补充。
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补充定额。
三、定额作用本补充定额是编审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及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本定额是招标人组合综合单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本定额是投标人组合综合单价,确定投标报价的参考;本定额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
四、消耗量标准本补充定额的消耗量标准,是根据国家现行设计标准、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以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期、施工工艺为基础,结合四川省的施工技术水平和施工机械装备程度进行编制的,它反映了社会的平均水平。
因此,除定额允许调整者外,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不得变动,如遇特殊情况,需报经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同意,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查后方可调整。
五、综合单价本补充定额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的工程内容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综合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一)人工费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
内容包括:(1)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2)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4)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2.本补充定额人工工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其他用工和机械操作用工。
每工日人工单价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综合计算人工单价:建筑、园林绿化、市政工程(不包括市政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为:技工50元、混凝土工45元、普工35元;装饰装修工程为:抹灰技工50元、细木工65元、其他技工55元、普工35元;安装工程(包括市政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为:技工、普工综合50元。
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时,凡定额规定的增减用工的单价按工程所在地区调整后的人工单价计算。
(二)材料费1.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
内容包括:(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2)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5)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
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2.本定额的材料是以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和常用规格编制的,定额中包括直接消耗使用量和规定的损耗量,其规定的损耗量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及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细木工程已包括干燥损耗。
(三)施工机械使用费1.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
2.本定额施工机械使用费由下列费用组成:(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2)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
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人工费及上述人员在施工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人工费(本定额综合单价人工费中包含此费用)。
(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固体燃料(煤、木柴)、液体燃料(汽油、柴油)及水、电等。
(7)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部门规定应缴纳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四)综合费本补充定额综合费包括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1.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
内容包括:(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护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7)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8)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9)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
(10)财务费: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1)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2)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等。
2.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五)综合单价调整根据建设部《关于调整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建标[1991]797号)和省建委《关于进一步搞好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通知》(川建委价发[1994]464号)以及省建委、省物价局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川建委发[2000]0205号) 的规定,综合单价的各项内容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1.人工费调整。
本补充定额取定的人工费作为定额综合单价的基价,各地可根据本地劳动力单价的实际情况,由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算并附文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批准后调整人工费。
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时,人工费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文件进行调整;编制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参照市场价格自主确定人工费调整,但不得低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标准;编制和办理竣工结算时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调整人工费。
调整的人工费进入综合单价,但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
2.材料费调整。
本补充定额取定的材料价格作为定额综合单价的基价,调整的材料费进入综合单价。
在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时,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确定材料价格并调整材料费,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材料,参照市场价确定材料价格并调整材料费;编制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参照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自主确定材料价格并调整材料费;编制和办理竣工结算时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确认的材料价格调整材料费。
安装工程和市政工程中的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的计价材料费,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统一调整。
3.机械费调整。
本补充定额对施工机械使用费以机械费表示,定额注明了机械油料消耗量的项目,油价变化时,机械费中的燃料动力费按照上述“材料费调整”的规定进行调整,并调整相应定额项目的机械费,机械费中除燃料动力费以外的费用调整,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建设部的规定以及四川省实际进行统一调整。
调整的机械费进入综合单价。
4.综合费调整。
本补充定额的综合费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统一调整。
六、补充定额(一)本补充定额补充了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中主要和常用的预拌砂浆项目,在执行中如遇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中的非预拌砂浆的项目实际使用预拌砂浆的,而本补充定额未编制的,依据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按以下规定进行换算:1、使用干混砂浆的(1)定额人工费调整:干混砌筑砂浆:扣减定额人工费12元/ m3定额砂浆用量;干混抹灰砂浆:扣减定额人工费35元/ m3定额砂浆用量;干混地面砂浆:扣减定额人工费32元/ m3定额砂浆用量。
(2)定额材料耗量调整:将定额砂浆材料换为干混砂浆。
干混砌筑砂浆用量:按定额砂浆用量1.7t/m3折合进行换算;干混抹灰砂浆用量:按定额砂浆用量1.5t/m3折合进行换算;干混地面砂浆用量:按定额砂浆用量1.75t/m3折合进行换算;定额其它材料消耗量不变。
(3)定额机械费调整:扣减定额机械费2元/m3定额砂浆用量;(4)定额综合费调整:扣减定额综合费5元/m3定额砂浆用量。
2、使用湿拌砂浆的(1)定额人工费调整:湿拌砌筑砂浆:扣减定额人工费14元/m3定额砂浆用量;湿拌抹灰砂浆:扣减定额人工费38元/m3定额砂浆用量;湿拌地面砂浆:扣减定额人工费35元/m3定额砂浆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