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守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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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守法、用法

——努力做一个有责任感的守法公民关于有关“法”的课题实在很大、很广、很深,按照不同的分类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国内法和国际法;普通法和特别法;国家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等等,按法律规定的内容分程序法和实体法,按法系的区分又有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等等。今天我就与我们学习生活密切相关一些基本问题做一探讨。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为什么要学法(学法的必要性);二、什么是法、违法与犯罪;三、哪些法律、法规要优先学习、掌握;四关于青少年在校生最易触及的几个问题。

一、为什么要学法(学法的必要性)

1、学法可以避免因自己的无知而犯法

案例一:“花钱买罪”。某山村青年王某年近三十,已属大龄青年,未婚。后经人帮忙从云南某地花四万块钱买来一李姓姑娘,他本人欢天喜地地按农村习俗办了酒席,入了洞房。按《婚姻法》规定,必须要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才算合法,后来到民政部门登记出示户籍证明时才发现李某年龄未满十四周岁。根据《刑法》第241条第1款,王某涉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虽然按民间习俗办了酒席,不管小李同不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则按《刑法》第236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加之李某未满十四周岁属幼女按《刑法》第236条第2款之规定是奸淫幼女,应从重处罚,而且是数罪并罚,王某可能被判处10年左右的有期徒刑。

以上案例是典型的因不懂法,而花钱买罪,不仅人财两

空,而且自己还将受牢狱之灾。

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王某确实不懂法,如果他有一点法律常识都不会去花钱“买罪”。如果王某平常学了一些法律常识,就不会沦落为阶下囚。所以说学法可以使你避免一步步走向违法、犯罪而不知不晓,到时后悔已迟。

2、学法懂法可以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药家鑫案例:2010年10月20日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在深夜撞上骑电瓶车的张妙(26岁),后经查只是致张妙腿部骨折和后脑擦伤,基本属于轻伤范畴,但药家鑫下车看到张妙在呻吟,怕她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生歹念,从车上拿出了随车带的尖刀连捅数刀,当场将已被撞伤的张妙捅死(后经公安部门查实是捅了8刀)。药家鑫在逃离现场的途中又撞上其他路人。后药家鑫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2011年6月7日被执行死刑。

该案在2011年度反响很大,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十大精品案例。这个案例对于我们都要认真反思,都有很多警示。我个人认为最大的启示有三点,第一,药家鑫不懂法;第二,太不珍爱生命;第三,对己、对亲人、他人、对社会没有起码的责任感。按《刑法》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当时药家鑫把张妙撞成轻伤,如果马上报警并送张妙就医,根

本不构罪。如果当时逃逸张妙不死也只处3至7年有期徒刑。所以说药家鑫根本不懂法。第二,太不珍爱生命。汽车没把人撞死反而捅8刀把人捅死,手段可谓极其残忍,作案性质特别恶劣,一个还有2岁半孩子的年轻母亲,就这样倒在血泊中……。第三,太没有责任感了。出交通事故很正常,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均10万人左右,你开了车撞了人,按正常情况,一是报警,二是迅速抢救被伤者,这是每一个肇事者必须要承担的责任,而药家鑫自己不想承担相应的医疗责任而将张妙捅死,不想承担伤人的责任最后承担更严重的故意杀人的责任,自己被判死刑,既伤害了张妙,也把自己推上了不归路,同时对张妙的家人、对自己的父母以至于对整个社会都造成了不应有的伤害,原因就是他不想承担相应责任。

从以上可看出,只有学法、懂法、用法,才能使自己不会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时也会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既然学法如此重要,作为我们青少年目前迫切需要学习掌握哪些法律、法规呢?接下来我们谈谈:

二、什么是法,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

法的产生有悠久的历史,我国在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就有“法家”,其代表人物有谁?(韩非子、李斯、商鞅等)。对,古代的法律是因对象而异的,人与人之间是不平等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三国时期曹操的割发代刑就是典型的例子。现在很多司法机关大门前都摆一种叫廌

(zhi)的神兽,据说它能辩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会用角去触理曲之人,但这仅是一种神话传说。那么:

1、什么是法呢?

法: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称,包括法律、法规、法令等等。

2、什么是违法?

违法:是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之一。它指违反法律,不履行法律义务。从广义上讲,违法是指违反一切现行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违反刑法、违反义务教育法等等。违法行为,又称为“非法行为”“不法行为”。从狭义上讲,所谓违法是指违反刑法以外法律的行为。

3、什么是犯罪?

犯罪:我国刑法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当受刑罚惩罚性。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第17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还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例如《刑

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的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7条第2款还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他们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们对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

刚才讲了法、违法与犯罪的基本概念,下面我们谈一下在座各位要优先掌握的法律、法规。

三、经常要用的一些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91年9月4日通过,92年1月1日起执行。该部法律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等四个方面阐述了如何加强青少年保护的问题,我认为最根本的每个学生都必须学会自我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从预防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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