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导游与旅行社之间法律关系的思考
导游自由执业制度对导游和旅行社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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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自由执业制度对导游和旅行社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分
析
导游自由执业制度的实施对导游和旅行社业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对于导游来说,自由执业制度给予了他们更高的自由度和创业
空间,可以通过自主经营旅游团队或提供个性化的旅游服务获得更
高的经济效益。
然而,自由执业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挑战,如如
何保证服务质量,如何应对市场竞争等问题。
对于旅行社来说,自由执业制度的实施使得导游成为市场上的
独立竞争者,导致旅行社的经营和管理更具挑战性。
此外,旅行社
还需要考虑如何与自由执业的导游合作,共同提供更优质的旅游服务,以保持市场竞争力。
在面对导游自由执业制度的影响和挑战时,旅行社可以采取以
下应对策略:
1.发展自身服务品质:旅行社应积极加强自身服务品质和核心
竞争力,通过不断提高旅游产品质量、整合多方资源等方式提高市
场竞争力。
2.与导游合作:旅行社可以与自由执业的导游合作,合作模式
可以是自行合作或将导游作为合作伙伴,共同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
在合作模式中,需要明确责任和利益分配,确保合作关系顺畅。
3.寻求差异化竞争:旅行社可以通过打造特色旅游项目、开发
新颖的旅游模式等方式寻求差异化竞争,以吸引更多的旅游消费者。
4.加强行业自律:旅行社可以积极参与并支持行业自律机制,
加强行业监管,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总之,导游自由执业制度的实施对于导游和旅行社业来说,既带来机遇,也带来挑战。
旅行社可以通过各种应对策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以应对市场竞争和变化。
导游法律案例(3篇)
![导游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de2e766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48d1d47.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旅游来放松身心,享受生活。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服务不到位等原因,旅游纠纷时有发生。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导游与游客之间的法律纠纷展开,旨在分析旅游纠纷中导游的法律责任及维权途径。
二、案例简介2019年8月,某旅行社组织了一趟海南五日游。
游客小王(化名)通过旅行社报名参加了此次旅游。
在旅行过程中,小王发现导游小李(化名)存在以下问题:1. 小李在行程安排上存在误导,未提前告知游客部分景点门票已包含在团费中。
2. 小李在行程中强制游客购物,要求游客购买价值不菲的纪念品。
3. 小李在讲解过程中,态度恶劣,对游客提出的问题不耐烦。
4. 小李在行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如未安排游客入住五星级酒店等。
小王和其他游客对小李的行为表示不满,遂向旅行社投诉。
旅行社在核实情况后,决定退还小王等游客的团费,并对导游小李进行了处罚。
然而,小王等游客认为旅行社的处理结果未能弥补其损失,遂将旅行社和导游小李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导游的法律责任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导游在旅游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法律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
(2)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3)不得向旅游者索要小费,不得欺骗、误导旅游者。
(4)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在本案例中,导游小李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误导游客,未提前告知景点门票已包含在团费中。
(2)强制游客购物,要求游客购买价值不菲的纪念品。
(3)态度恶劣,对游客提出的问题不耐烦。
(4)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如未安排游客入住五星级酒店等。
因此,导游小李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旅行社的法律责任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组织者,在旅游过程中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为旅游者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
旅游旅行社和导游管理制度
![旅游旅行社和导游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c2bd9f66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f47e263.png)
旅游旅行社和导游管理制度旅游旅行社是旅游行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导游则是旅游旅行社中至关重要的角色之一。
为了确保旅游服务的质量和顾客的满意度,旅游旅行社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导游管理制度。
本文将探讨旅游旅行社和导游的关系、导游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
一、旅游旅行社和导游的关系旅游旅行社是指专门从事组织和销售旅游产品和服务的企业或组织,其主要职责是为顾客提供旅游服务,并负责旅游行程的安排和组织。
导游则是旅游旅行社派遣给顾客的专业人员,他们负责为顾客提供导览、讲解和服务等工作。
旅游旅行社和导游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对旅游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旅游旅行社需要提供给导游详细的行程安排和顾客需求信息,以确保导游能够胜任工作。
导游则需要遵守旅游旅行社的规章制度,以及根据旅行社的安排和要求为顾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只有旅游旅行社和导游之间密切合作,才能为顾客提供满意度最高的旅游体验。
二、导游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提供一致的服务品质:导游管理制度可以确保旅游旅行社派遣的导游在服务品质上保持一致。
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规定导游在旅行过程中的行为准则和工作要求,从而确保每位导游都能提供相似水平的导览和服务。
2. 提高顾客满意度:通过制定导游管理制度,旅游旅行社可以要求导游始终保持友好、热情和专业的态度。
导游应该注重与顾客的沟通,并提供准确、详细的旅游信息和讲解。
这将提高顾客对旅游旅行社的满意度,增加顾客的信任和忠诚度。
3. 加强服务监管:导游管理制度可以加强对导游服务质量的监管。
旅游旅行社可以制定巡回检查制度,定期对导游的服务进行评估。
导游应该按照规定的工作要求和行为准则进行工作,否则将面临相应的处罚或纠正措施。
三、建立有效的导游管理制度1. 规定导游的资质要求:旅游旅行社应该明确规定导游的资质要求,如导游证书、语言能力和相关的专业知识等。
只有具备相关资质的导游才能从事导游工作,确保服务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导游实习中的旅游行业法律法规了解与遵守
![导游实习中的旅游行业法律法规了解与遵守](https://img.taocdn.com/s3/m/d97c9102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e7.png)
导游实习中的旅游行业法律法规了解与遵守工作总结一、引言在进行导游实习期间,我深入了解和积极遵守旅游行业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为旅游业提供了一系列准则和规定,对导游的职业发展和服务质量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实践中的经验三个方面进行总结与讨论。
二、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法律法规是旅游行业正常运转的基础,遵守法律法规有助于维护旅游行业的秩序与稳定。
作为一名导游实习生,我认识到了遵守法律法规对于保障游客权益、确保旅游活动安全和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重要性。
三、法律法规的内容1. 《导游管理办法》《导游管理办法》是导游行业的基本法规之一,明确了导游的资格要求、职责义务、行为规范等内容。
我在实习期间仔细研读了该法规,深入了解了导游行业的各项规定,并努力将其付诸实践。
2.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与管理规定》该规定规定了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划分与管理要求,导游应了解并严格按照规定向游客提供合格的服务和解说。
在导游实习中,我积极学习和了解各个景区的质量等级,并努力向游客提供更好的服务,以提升景区的整体形象和口碑。
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上述两项法规之外,我还针对旅游行业的其他法律法规进行了解和学习,如《旅游合同管理办法》、《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等。
这些法规为导游的服务行为和责任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使我能够更好地处理游客投诉和维护导游行业的良好形象。
四、实践中的经验1. 加强自身法律法规学习在导游实习中,我认识到对法律法规的了解与学习是导游职业发展的基础。
我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活动,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法规知识,以便更好地履行导游的职责。
2.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作为一名导游实习生,我始终将遵守法律法规作为一项基本素养和职业准则。
我坚守诚信原则,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开展工作,从不违反相关规定。
3. 定期更新法律法规知识法律法规是不断发展和更新的,为了不断适应行业和法规变化,我将定期关注最新的法规动态,并及时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在实践中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法规素养。
导游游客法律纠纷案例(3篇)
![导游游客法律纠纷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29638ba3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05a0149.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导游与游客之间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导游与游客之间的法律纠纷,旨在通过深入剖析案件细节,为旅游行业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案情简介2019年8月,某旅行社组织了一趟云南七日游。
游客张先生报名参加了此次旅游活动。
在旅游过程中,张先生与导游李某发生纠纷,双方就导游服务态度、行程安排等问题产生分歧。
张先生认为导游服务态度恶劣,行程安排不合理,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旅行社在调查核实后,未能达成和解,导致张先生将旅行社及导游李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导游李某是否存在服务态度恶劣的行为?2. 行程安排是否合理?3. 旅行社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案例分析(一)导游服务态度问题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导游人员应当热情服务,尊重游客,遵守职业道德。
在本案中,张先生认为导游李某服务态度恶劣,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 导游在行程过程中,对游客提出的问题不耐烦,态度冷漠。
2. 导游在景点讲解过程中,对游客提出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甚至对游客进行言语攻击。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导游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服务态度恶劣。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导游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导游证的使用。
(二)行程安排问题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合理安排旅游行程,确保旅游活动安全、舒适。
在本案中,张先生认为行程安排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 行程中景点过多,导致游客疲劳。
2. 行程安排过于紧凑,未能充分游览景点。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旅行社在行程安排上存在一定问题。
但考虑到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并未发生安全事故,且游客张先生在行程结束后未提出其他合理要求,法院认为旅行社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旅行社赔偿责任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对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业旅行社的法律解读心得体会
![旅游业旅行社的法律解读心得体会](https://img.taocdn.com/s3/m/7946c3d9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21.png)
旅游业旅行社的法律解读心得体会在旅游业务中,旅行社起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障旅游者的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针对旅行社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和规范。
作为一家旅行社,我们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摸索,总结出一些法律解读的心得体会,以期更好地运营企业,保护顾客的权益。
一、合同的重要性在旅游业务中,合同是一份不可或缺的重要文件。
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旅游行程、费用、退改签条款等内容。
合同有效保障了旅游者的权益,也规范了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服务质量和旅游行程的实施。
二、充分了解法律法规作为旅行社,充分了解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十分重要的。
只有对旅游法律法规了如指掌,我们才能更好地为顾客提供服务,同时也能够规避法律风险。
比如我们要熟悉旅游投诉处理的相关规定,遇到投诉时能够准确处理,保护企业的声誉。
三、合规运营,诚信经营旅行社是一个特殊的行业,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我们要保证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符合相关标准,不能隐瞒或虚假宣传,确保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经营过程中,要注意个人隐私的保护,不得泄露或滥用旅游者的个人信息。
四、保险的重要性旅游行程往往伴随着各种风险,为了更好地保护旅游者,我们必须积极推动购买旅游意外险和责任险。
旅游意外险可以为旅游者提供医疗费用、意外伤害赔偿等保障,责任险则能够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责任纠纷。
我们要向旅游者充分解读保险条款,确保他们了解保险的具体保障范围和理赔流程。
五、优质服务的追求除了遵守法律法规,作为一家旅行社更应该注重提供优质的服务。
通过合理安排旅游行程、提供专业的导游服务、及时解决问题和投诉等方式,来提升旅游者对我们的满意度。
只有通过不断努力,我们才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六、法律风险的防范在旅行社的运营过程中,我们必须时刻保持警惕,防范各种法律风险。
比如旅游合同的履行,我们要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旅游产品的宣传和发布,要遵守国家的广告法律法规;员工的行为规范,要依法管理,避免侵犯顾客权益等。
旅行社与导游的劳动合同
![旅行社与导游的劳动合同](https://img.taocdn.com/s3/m/b228aec1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f9.png)
旅行社与导游的劳动合同导游是旅行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他们负责为游客提供专业的导览服务,让游客更好地了解旅游目的地的风土人情和历史文化。
而旅行社则是组织和安排旅游行程的机构,为游客提供全方位的旅游服务。
在导游和旅行社之间,劳动合同的签订对双方的权益和责任都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合同是导游和旅行社之间的法律约束,明确了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导游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休假制度等方面的内容,以及旅行社对导游的培训和指导等方面的责任。
同时,劳动合同还应当规定双方的解除合同和争议解决的方式,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依法解决。
首先,劳动合同应明确导游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导游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接待游客、解说旅游景点、组织游览活动等。
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导游的工作职责和要求,以便导游能够清楚地了解自己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此外,劳动合同还应明确导游的工作时间,包括工作日、休息日、加班和调休等方面的规定,以保证导游的工作时间合理合法。
其次,劳动合同应明确导游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
导游的工资待遇应当根据导游的工作经验、技能和工作质量来确定,同时也应考虑到导游的工作强度和工作环境等因素。
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导游的工资支付方式、工资调整机制和奖惩制度等方面的规定,以保证导游的工资待遇合理合法。
此外,劳动合同还应明确导游的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年假、医疗保险等方面的规定,以保障导游的基本权益。
再次,劳动合同应明确旅行社对导游的培训和指导责任。
旅行社作为导游的雇主,应当为导游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以提高导游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旅行社对导游进行培训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方面的规定,以保证导游能够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
同时,劳动合同还应明确旅行社对导游的指导责任,包括对导游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进行指导和协助,以保证导游能够顺利完成工作任务。
最后,劳动合同应明确双方解除合同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导游服务的法律案例(3篇)
![导游服务的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ca1028f0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60b380e.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导游服务在旅游市场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导游服务过程中,因服务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因导游服务引发的纠纷案件,旨在探讨导游服务中的法律问题,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2019年7月,某旅行社接受了一组来自北京的游客,共计30人,前往我国某著名旅游城市进行为期5天的旅游活动。
旅行社为该团配备了经验丰富的导游李某。
在旅游过程中,李某因工作态度、讲解内容等问题,引发了游客的不满。
具体事件如下:1. 服务态度问题:李某在导游过程中,对游客提出的问题不耐烦,甚至出现嘲笑游客的情况。
此外,李某在用餐、购物等方面也存在强制消费的倾向。
2. 讲解内容问题:李某的讲解内容枯燥乏味,未能满足游客的求知欲望。
部分游客反映,李某在讲解过程中,故意夸大某些景点的历史价值,误导游客。
3. 行程安排问题:李某在行程安排上存在不合理之处,导致游客未能充分游览景点。
此外,李某在游览过程中,多次迟到,影响了游客的行程。
在游客的强烈要求下,旅行社对李某进行了警告处分。
然而,游客认为李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旅游体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三、案件分析1. 导游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导游服务合同属于服务合同的一种。
在本案中,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签订了旅游合同,旅行社又与导游李某签订了导游服务合同。
因此,李某在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2. 导游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导游服务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导游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2)导游的服务内容,包括讲解、安排行程、协助游客解决问题等;(3)导游的服务标准,包括服务态度、讲解质量、行程安排等;(4)导游的报酬及支付方式;(5)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在本案中,李某在服务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试析《旅游法》对导游的法治保障作用
![试析《旅游法》对导游的法治保障作用](https://img.taocdn.com/s3/m/d471e669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25.png)
(作者单位:河南理工大学万方科技学院)
(上接第56页)
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由此可以看出, 导游是由旅行社派出的工作人员,要全面落实和执行旅行社下 发的旅游接待计划,为旅游者提供讲解、生活、安全和咨询服 务,并且要处理和解决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和困难。讲 解服务是导游的核心工作之一,人们常说“祖国江山美不美, 全靠导游一张嘴”,导游通过自己的语言加工和再创造,将我 国壮丽的景观、悠久的历史以及多彩的民俗传递给来自不同地 域的旅游者,使游客真切地感受到我国的地大物博和各地文化 的独特性,正是因为如此,导游被称为“民间大使”和“城市 风景和形象的代言人”。
按理来说,劳动者只要付出了正常劳动,就应当获得劳动 报酬,这是不容置疑的。为何在旅游业内,导游却失去了获得 劳动报酬的权益。通过对旅行社组团和报价的认真分析,我们 不难发现,隐藏在导游无工资现象的背后,其实是旅游业的恶 性削价竞争在作祟,这才是导游权益缺失的直接根源。为了吸 引旅游者,旅行社在接外地组团社的团队时开始不断降价,分
旅游管理研究
2014年4月下半月刊
试析《旅游法》对导游的法治保障作用
2013年10月1日,我国首部《旅游家学者认为,《旅游法》是否能发挥效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中关于导游问题的条例 是否能落实到位。本文结合《旅游法》中涉及导游的部分条例,分析了《旅游法》中的相关条款为维护 导游权益所起到的法治保障作用。
旅行社管理与导游服务
![旅行社管理与导游服务](https://img.taocdn.com/s3/m/d077272d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d9.png)
旅行社管理与导游服务旅行社管理和导游服务是旅游行业中不可或缺的两个环节。
旅行社作为旅游产品的提供者和组织者,承担着行程安排、线路设计、服务质量等重要职责。
而导游作为旅行社的代表,负责为游客提供专业的导览和服务。
本文将从旅行社管理和导游服务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深入了解这两个关键环节对旅游行业的重要性和影响。
旅行社管理是旅游行业中的核心环节之一。
一个优秀的旅行社需要具备良好的管理能力和专业的团队。
首先,旅行社需要对市场进行准确的调研和分析,以了解目标客户的需求和偏好。
根据市场需求,旅行社可以制定合理的旅游线路和产品,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其次,旅行社需要建立完善的供应链管理系统,确保旅游产品的质量和供应的可靠性。
与供应商的合作和协调是旅行社管理中的重要一环,只有与优质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才能提供高质量的旅游产品。
此外,旅行社还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的财务运作。
只有在财务管理方面做到严谨和透明,旅行社才能赢得客户和供应商的信任。
导游服务是旅行社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导游作为旅行社的代表,承担着与游客直接接触和沟通的任务。
一个优秀的导游需要具备丰富的旅游知识和专业的导览技能。
首先,导游需要对目的地的历史、文化和风土人情有深入的了解。
只有掌握了充足的知识,导游才能为游客提供准确、有趣的解说。
其次,导游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和组织能力。
导游需要与游客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互动,引导游客参与到旅游活动中来。
同时,导游还需要组织游客的行程和活动,确保旅游行程的顺利进行。
此外,导游还需要具备应急处理和问题解决的能力,以应对突发状况和游客的需求。
旅行社管理和导游服务的质量直接影响着旅游行业的声誉和发展。
一个优秀的旅行社和导游服务可以提供优质的旅游体验,吸引更多的游客前来参与。
而一旦出现旅行社管理不善或导游服务不到位的情况,将给游客带来不良的旅游体验,甚至影响整个旅游行业的声誉。
因此,旅行社和导游需要时刻保持专业和敬业的态度,以提供最佳的旅游服务。
旅行社案例
![旅行社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b83c32ef6294dd88d0d26bf1.png)
先讲几个案例,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目前对旅 行社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存在错误认识和加重 责任的倾向。不是说这些案例一定就是正确的 判决,但从里面反映出有些法官、法院、社会 对旅行社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的态度。
案例一:汽车运输交通事故案例
2003年12月31日,吴先生与上海青旅签订赴哈尔滨 旅游合同,约定不派全陪,由当地旅行社专职导游接 待。负责当地接待的是哈尔滨东北风旅行社有限公司, 提供车辆服务的则是东北风旅行社租用的其他公司名 下的旅游客车。游客们在亚布力滑雪后返回哈尔滨市, 途中旅游车与一辆货车相撞,包括吴先生一家在内的 多名游客身受重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程太珍旅游乘车途中, 未提供导游服务,对游客的人身安全未尽到充 分的注意义务,对程太珍在旅游途中意外坠车 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程太珍作为一个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具备一定的安全防 范意识,故其应承担次要责任。山东省东营市 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胜利油田豪威旅行 社仙河分社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补偿费14万余元。
2、再次,旅行社收取游客的旅游费用中很大 一部分被视为代收代支费用,该笔费用被用于 支付住宿、交通、餐饮、游览和娱乐等费用, 该笔费用不视为旅行社的业务收入。税务部门 对该笔费用不征收营业税。这说明,国家财税 部门认定旅行社只是代收交通、住宿等费用, 该费用不是旅行社的营业收入,因此要求旅行 社对交通运输等旅行社非营业收入项目下的旅 游活动承担法律责任显然是不对的。
4、最后,要求旅行社对旅游服务承担法律责 任,实际是让旅行社充当了旅游活动中的“防 火墙”的作用,等于是强制让旅行社对游客提 供了一份无偿的无限额的保险,这对旅行社而 言是非常恐怖的。这严重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 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样明显加重了旅行社的法律责任,对旅行社 来讲是不公平的。
《旅游法》与导游管理的相关性探讨
![《旅游法》与导游管理的相关性探讨](https://img.taocdn.com/s3/m/28b1ec2b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ea.png)
582014年5月下半月刊旅游管理研究一、新法规应用背景《旅游法》最早是我国在改革开放时期就准备启动的一个法律法规项目,但是由于当时我国的旅游业以及第三产业发展尚不稳定和快速,很多涉及到《旅游法》的重要问题没能落实和明确,这就导致了《旅游法》在当今才颁布实施。
我国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旅游业和第三产业迅速发展,国内的旅游规模已经居于世界前列,出入境人数也随着时间的发展逐年递增。
但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我国旅游市场不健全,影响了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利,因此,《旅游法》的颁布和实施是基于我国迫切要求旅游改革背景之下的。
《旅游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旅游业不断发展的法律法规成果。
新法规能够应用于我国伴随旅游业迅猛发展之下的旅游市场不规范、旅游市场恶性竞争、旅游资源长期遭受破坏、旅游景区管理混乱等问题。
《旅游法》的应用是我国旅游业的监管部门有法可依,可以确切落实旅游行业的规范秩序问题。
解决了我国旅游业中涉及到旅游经营、旅游从行业人员、导游服务、导游权益责任等多方面的问题。
总体而言,新法规的应用背景可以称之为“应运而生,恰逢其时。
”同时,新法规的应用是符合我国当下导游行业管理混乱现状的。
新法规能够针对我国当前的导游管理制度进行调整,促进导游管理的发展和改革。
二、《旅游法》对导游管理的影响(一)对导游注册的修订在《旅游法》尚未颁布实施以前,我国的旅游业广泛沿用的是“导游服务公司”制度。
新法规未实施前,我国旅游监管部门为了调节旅行社因为经营经济利益下降而大量裁剪导游数量,而国内旅游因蓬勃发展急需大量新进导游这一供需矛盾所采取的一项过渡性措施。
这个暂时性的措施是针对已经获得导游资格证的导游在申办导游执业证之时碰上旅行社不愿意聘用的情况就可以通过“导游服务公司”注册等级获得,这样就可以解决导游供需矛盾问题。
但是这样的“导游服务公司”制度存在了很多弊端,例如各类导游服务公司自身法律地位不明确、光靠导游产生法律纠纷责任很难划分和承担等。
导游与旅行社之间的合作与沟通
![导游与旅行社之间的合作与沟通](https://img.taocdn.com/s3/m/fb0a521a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e0e1e43.png)
导游与旅行社之间的合作与沟通导游是旅游行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他们承担着向游客介绍旅游景点、提供相关信息、解答问题等重要职责。
然而,导游的工作并非独立完成,他们与旅行社之间的合作与沟通也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导游与旅行社之间的合作与沟通,并提出一些建议。
1. 合作的重要性导游和旅行社之间的合作是实现旅游行业良性发展的关键。
旅行社负责策划和组织旅游线路,而导游则负责实施和执行。
合作的良好与否直接影响着旅游产品的质量和游客的满意度。
只有通过密切的合作,导游才能更好地理解旅行社的要求,提供更准确、专业的服务。
2. 沟通的重要性沟通是导游与旅行社之间合作的关键环节。
导游需要与旅行社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旅行社的要求和变动,以便能够做好准备。
同时,导游还需要与旅行社分享旅游线路的实际情况,提供反馈和建议,以便旅行社能够根据导游的经验进行调整和改进。
3. 提高合作与沟通的方法为了提高导游与旅行社之间的合作与沟通效果,以下是一些建议:- 建立密切联系:导游和旅行社应该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保持经常性的沟通。
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彼此的需求和变动。
- 共享信息:导游应该及时将旅游线路的实际情况和游客的反馈分享给旅行社。
旅行社也应该向导游提供最新的线路信息和相关资料,以便导游能够更好地为游客提供服务。
- 提供建议和反馈:导游作为旅行线路的实施者,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他们应该向旅行社提供宝贵的建议和反馈,以便旅行社能够根据导游的意见进行调整和改进。
- 加强培训:旅行社可以定期组织培训课程,提高导游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导游也应该积极参加培训,不断提升自己的知识和技能。
- 解决问题:在合作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和纠纷。
导游和旅行社应该以合作的态度去解决问题,通过沟通和协商找到最佳解决方案。
4. 成功案例导游与旅行社之间的成功合作案例有很多,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某旅行社与一位经验丰富的导游合作。
导游行业中的旅游法律与法规
![导游行业中的旅游法律与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dbe9ce67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c882246.png)
导游行业中的旅游法律与法规导游行业是旅游业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导游作为旅游目的地的向导,负责为游客提供专业的旅游服务。
然而,导游行业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与法规问题。
本文将探讨导游行业中的旅游法律与法规,并分析其对导游从业者的影响。
1. 旅游法律与法规的重要性旅游法律与法规的存在是为了保障游客的权益和安全,维护旅游市场的秩序。
这些法律与法规规定了导游从业者的行为准则,要求导游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
同时,旅游法律与法规也对导游行业的发展起到了引导和规范的作用。
2. 导游从业资格证在中国,从事导游工作需要持有导游从业资格证。
导游从业资格证是导游行业的准入门槛,具备该证书的导游才能合法从事导游工作。
获得导游从业资格证需要通过相关考试,考试内容包括旅游法律与法规、旅游地理知识、导游服务技巧等。
持证上岗的导游必须严格遵守旅游法律与法规,否则将面临处罚和吊销证件的风险。
3. 导游的权益保障旅游法律与法规不仅保障了游客的权益,也对导游的权益进行了保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导游有权享受合理的工作待遇和休假制度。
同时,导游也有权拒绝不合理的安排和违法指令。
导游作为旅游目的地的代表,承担着向游客传递信息和提供服务的重要责任,因此他们的权益保障至关重要。
4. 导游行为规范导游行为规范是导游行业中的一项重要法规。
导游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行为规范,包括不得强迫游客购物、不得收受回扣、不得随意更改行程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游客的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
导游从业者应当时刻牢记行为规范,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
5. 导游责任与风险导游作为旅游目的地的向导,承担着重大的责任和风险。
他们需要对游客的安全负责,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同时,导游还需要具备应急处理能力,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导游行业的责任和风险使得导游从业者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应对能力。
总结:导游行业中的旅游法律与法规对导游从业者的影响深远。
关于导游与旅行社之间法律关系的思考
![关于导游与旅行社之间法律关系的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c85d1d432e3f5727a5e9627f.png)
关于导游与旅行社之间法律关系的思考【摘要】当前,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导游队伍日益庞大。
但是作为用工主体的旅行社与导游之间经常产生各种矛盾和纠纷,导游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要解决这些问题,确定旅行社与导游之间法律关系的类型,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是关键。
【关键词】旅行社导游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近年来,我国的旅游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而作为旅游业重要支撑的旅行社更是异军突起,已成为吸纳劳动力的一支重要力量。
在旅行社雇佣的工作人员中导游无疑是最重要的群体。
由于旅游业的特殊性,旅行社对导游的用工形式多种多样,这样一来导游与旅行社之间也就形成了比较复杂的社会关系。
本文结合劳动法理论,就这些关系的本质以及厘清这些法律关系的意义作一探讨。
一、厘清导游与旅行社之间法律关系的意义一般来讲,用人单位在用工的过程中与劳动者产生的社会关系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劳动关系,一种是劳务关系。
由于劳务活动也属于有酬劳动,故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相近,实践中往往难以区分。
但是两种社会关系的性质、所适用的法律、产生的法律后果,特别是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大不相同。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劳动者是弱势群体,导致用人单位欺凌劳动者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以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各项义务,如各类社会保险金的缴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强制性义务。
而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主体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它所遵从的是民法所倡导的私法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受国家干预程度低。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往往是通过协商来确定,法律一般不予干预。
用人单位也不必承担劳动法所规定的义务。
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没有最低工资的保障),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
因此,何种法律关系的认定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意义重大。
如基于劳动关系的工伤赔偿和基于劳务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的差额可能达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
导游与旅行社的合作关系
![导游与旅行社的合作关系](https://img.taocdn.com/s3/m/791b309a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25.png)
导游与旅行社的合作关系导游是旅游行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他们承担着向游客介绍景点、提供导览服务的重要职责。
而导游与旅行社之间的合作关系对于旅游行业的发展和游客的旅行体验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导游与旅行社的合作模式、合作中的利益分配以及合作关系的优化等方面进行探讨。
合作模式导游与旅行社的合作模式多种多样,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一种常见的合作模式是旅行社雇佣导游,导游作为旅行社的员工,接受旅行社的安排和调度,为旅行社的客户提供导览服务。
这种模式下,导游的工作和收入主要依赖于旅行社的安排,旅行社则通过导游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导览服务来提升自身形象和业务水平。
另一种合作模式是导游作为自由职业者与旅行社合作。
导游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与旅行社合作,按照约定的方式和费用为旅行社的客户提供导览服务。
这种模式下,导游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可以根据自身的专长和兴趣选择合作的旅行社,也可以更好地掌握自己的工作时间和收入。
利益分配导游与旅行社之间的合作关系中,利益的分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般来说,导游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旅行社支付的工资或服务费用。
旅行社根据导游的工作时间、工作质量和游客的满意度等因素来确定导游的收入水平。
同时,旅行社也通过导游为客户提供的服务来获取利润,这包括导游向游客推荐旅行社的其他产品或服务、提供增值服务等。
然而,在实际合作中,导游与旅行社之间的利益分配并不总是公平和合理的。
有些旅行社可能压低导游的工资或服务费用,导致导游的收入水平较低。
此外,一些旅行社也存在以低价位销售旅游产品,对导游提出过高要求的情况,这给导游的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压力和负担。
优化合作关系为了优化导游与旅行社的合作关系,保障导游的权益和提升合作效果,有几点值得注意。
首先,旅行社应该与导游建立公平、透明的合作机制。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导游的工资和服务费用合理,避免过度压榨导游的劳动价值。
其次,导游应该加强自身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提升导游的知识储备,增强讲解能力和沟通技巧,为游客提供更好的导览服务,增加自身的竞争力和市场价值。
新旅游法影响--导游对旅行社依赖程度提高(精选5篇)
![新旅游法影响--导游对旅行社依赖程度提高(精选5篇)](https://img.taocdn.com/s3/m/08997430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e0.png)
新旅游法影响--导游对旅行社依赖程度提高(精选5篇)第一篇:新旅游法影响--导游对旅行社依赖程度提高导游对旅行社依赖程度提高,不得不看旅行社的脸色吃饭。
在旅游法实施之前导游收入有三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带团补贴+佣金(即回扣),其中佣金占了绝大部分被比重。
《旅游法》的实施,让导游一下子失去了收“回扣”的机会,变为主要由旅行社给导游发工资。
旅行社对导游的控制力进一步加强。
组团报价上涨,游客会对服务更挑剔,导游面临着身体和精神的双重压力。
新《旅游法》实施之后,境外游、国内游、省内游的价格都普遍大涨。
比如新马泰游从4500元涨到9000元,价格翻了一倍。
海南省内团队游的价格也上涨了30%—50%。
如品牌环岛三日游原来是550元,现价为880元,涨了330元。
游客以较高的价格购买旅行社的产品,自然会对其服务质量产生更高的心理预期。
但是导游实际收入的减少,又使他们缺乏工作热情,这对矛盾的存在让导游承受压力增大。
三应对措施导游必须遵循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切忌顶风作案,同时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仔细研究寻找合适的定位。
旅行社加快建立垂直分工体系。
扩大规模,增强其自身竞争力,寻求更多更大市场,只有这样才能使导游有团可接、有事可做,拥有更稳定的收入来源3导游薪酬改革势在必行.首先可以实行公对公的佣金制度旅行社需将计提的佣金计入营业收入,并为每位导游建立账户,每月可按约定从佣金中提出一定比例作为导游员收入的一部分。
例如:韩国的任何商店都不会直接给导游回佣,而是按照顾客的购物金额按15%-20%支付给旅行社,旅行社再按照一定比例分发给导游。
其次普及导游小费制度。
组团社必须要把游客的小费交给领队(国内游小费交给全陪),让全团游客作为小费分配的主导和监督者,小费实际就是一种非常明确的物质奖励。
游客在结束旅行后根据导游服务的满意程度而决定是否付小费给导游,小费的额度以导游的服务为准绳,服务的越好,得到的小费也越多;反之,就有可能拿不到小费,这也达到了最优激励的目的。
旅行社的旅游法律问题心得体会
![旅行社的旅游法律问题心得体会](https://img.taocdn.com/s3/m/f4971ea7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1f.png)
旅行社的旅游法律问题心得体会在旅游行业,旅行社扮演着组织和安排旅游行程的重要角色。
然而,在提供旅游服务的过程中,旅行社必须遵守一系列的法律条款和规定,以保障旅游者的权益。
本文将探讨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并总结出一些心得体会。
一、合同的重要性及其要素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关系常常通过合同来规范。
合同是约束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是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合同中,旅行社应明确旅游服务的内容、价格、行程安排、责任及退改等约定事项,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二、充分了解旅游法律法规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应深入了解旅游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旅游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只有熟悉这些法规,旅行社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法律责任,并为旅游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三、保险保障旅游者权益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时应为旅游者购买适当的保险,以保护其在旅途中发生意外情况时的权益。
同时,旅行社还应向旅游者明确告知相关保险的保障范围、免责条款等事项,确保旅游者充分了解自身权益和保险保障情况。
四、合理设置退改约定在旅游合同中,旅行社应明确约定退改事项,旅游者在正常情况下退改行程所需承担的费用和程序。
退改约定应合理合法,避免将不合理的责任转嫁给旅游者。
同时,旅行社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退改事项进行合理调整,以妥善处理不可抗力因素和旅游者个人原因造成的退改问题。
五、优化投诉处理机制旅行社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旅游者的诉求与意见。
对于投诉内容较为复杂或纠纷较为严重的情况,旅行社应及时与权威机构联系并查找解决方案。
同时,旅行社还应定期检讨和改进自身经营模式和服务质量,提升用户满意度。
六、诚信守法经营诚信守法是旅行社经营的基本原则。
旅行社应依法纳税,规范经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垄断、欺诈等违法行为。
只有以诚信为基础,旅行社才能树立良好的形象,从而得到旅游者的信任与支持。
综上所述,作为旅行社从业者,我们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旅游者的权益,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导游与旅游公司的合作与沟通
![导游与旅游公司的合作与沟通](https://img.taocdn.com/s3/m/4be4b5c6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22.png)
导游与旅游公司的合作与沟通导游作为旅游行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承担着向游客提供专业的旅游导览服务的重要角色。
而与旅游公司的合作与沟通,对于导游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导游与旅游公司合作与沟通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一、合作的重要性导游与旅游公司的合作是旅游行业中一个紧密的合作关系。
旅游公司负责策划和组织旅游行程,而导游则负责实施和提供旅游导览服务。
只有两者紧密合作,才能确保旅游行程的顺利进行和游客的满意度。
首先,合作能够提高工作效率。
旅游公司了解客户需求,能够提前为导游提供详细的行程安排和相关信息,使导游能够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同时,旅游公司也能够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例如提供导游所需的工具和资源,确保导游能够顺利开展工作。
其次,合作有助于提高服务质量。
旅游公司可以向导游提供专业的培训和指导,使导游能够具备丰富的旅游知识和专业的导览技巧。
导游也可以通过与旅游公司的合作,获取最新的旅游信息和资源,为游客提供更准确、全面的导览服务。
最后,合作能够提升旅游公司和导游的形象和声誉。
通过与旅游公司的合作,导游能够展示自己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从而增加自己在旅游行业中的竞争力。
同时,旅游公司也能够通过导游的优质服务,提升自身的品牌形象和口碑,吸引更多的游客选择他们的旅游产品。
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为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导游和旅游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相互沟通:导游和旅游公司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交流信息和需求。
导游应向旅游公司提供准确的行程反馈和游客反馈,以便旅游公司能够及时调整和改进旅游产品。
同时,旅游公司也应向导游提供最新的行程安排和相关信息,确保导游能够提供准确的导览服务。
2. 共同培训:旅游公司可以组织专业的培训课程,提供给导游学习和提升自己的导览技巧。
导游也可以向旅游公司提供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帮助旅游公司改进产品和服务。
3. 互相支持:导游和旅游公司应相互支持和配合,共同解决问题和应对挑战。
导游与旅行社的关系
![导游与旅行社的关系](https://img.taocdn.com/s3/m/568614f9a58da0116c1749c9.png)
导游与旅行社的关系前言:这是我在 2007 年 2 月 13 日在南京市旅游局大会议室给南京的导游讲座草稿 的讲座稿,首发时间:2008-1-2 于我的法律博客。
今天所讲的题目是: 1、导游和旅行社之间的法律关系 2、导游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为自己是南京市旅游协会的长年法律顾问,与旅行社接触的机会多,所以 平时比较关注与旅行社、导游、游客有关的事件、案例和法规。
我注意到,国家对如 何保护游客的法律法规很多,规范旅行社的规章也不少,但如何保护广大导游合法权 益以及规范导游和旅行社关系方面的规定几乎没有。
b5E2RGbCAP未作修改。
据了解,南京市导游人数已突破 1 万名,这部分职业导游目前普遍存在着危机感: 没有固定的工作单位;没有单位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 淡季没有收入,旺季要交纳所谓的人头费。
p1EanqFDPw令人欣慰的是,南京市旅游局、南京市旅游协会的领导已经注意到了这些问题。
今天把保险公司请来,就是向大家宣传即将采取的有关措施,解决导游的保险问题。
导游分为两种,“专职导游”和“社会导游”。
DXDiTa9E3d其中“专职导游”市指旅行社长期聘用的人员,隶属于旅行社。
“社会导游”是指取得导游资格,并办理了导游证,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导游活动 的人员。
根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的规定,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以与旅行社订 立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由此,我将社会导游定1/9义为在导游中心登记的导游。
在导游与旅行社的关系上,专职导游应该是非常明确 的,专职导游与旅行社之间的关系受劳动法调整,旅行社应当与专职导游签订书面劳 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即所谓的三金),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等等。
目前江 苏省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一类地区 750 元/月,二类地区 620 元/月,三类地区 520 元/ 月,南京市属于一类地区应该是每月 750 元/月,大家可以对照一下是否达到了国家规 定的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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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导游与旅行社之间法律关系的思考【摘要】当前,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导游队伍日益庞大。
但是作为用工主体的旅行社与导游之间经常产生各种矛盾和纠纷,导游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要解决这些问题,确定旅行社与导游之间法律关系的类型,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是关键。
【关键词】旅行社导游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近年来,我国的旅游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而作为旅游业重要支撑的旅行社更是异军突起,已成为吸纳劳动力的一支重要力量。
在旅行社雇佣的工作人员中导游无疑是最重要的群体。
由于旅游业的特殊性,旅行社对导游的用工形式多种多样,这样一来导游与旅行社之间也就形成了比较复杂的社会关系。
本文结合劳动法理论,就这些关系的本质以及厘清这些法律关系的意义作一探讨。
一、厘清导游与旅行社之间法律关系的意义一般来讲,用人单位在用工的过程中与劳动者产生的社会关系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劳动关系,一种是劳务关系。
由于劳务活动也属于有酬劳动,故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相近,实践中往往难以区分。
但是两种社会关系的性质、所适用的法律、产生的法律后果,特别是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大不相同。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劳动者是弱势群体,导致用人单位欺凌劳动者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以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各项义务,如各类社会保险金的缴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强制性义务。
而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主体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它所遵从的是民法所倡导的私法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受国家干预程度低。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往往是通过协商来确定,法律一般不予干预。
用人单位也不必承担劳动法所规定的义务。
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没有最低工资的保障),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
因此,何种法律关系的认定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意义重大。
如基于劳动关系的工伤赔偿和基于劳务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的差额可能达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
也正因为如此,一些用人单位总是试图通过各种手段,将劳动关系变为劳务关系从而达到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法律责任的目的。
当前,从总体来看,导游这支队伍的生存环境比较差,职业形象比较差,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导游个体角度看,主要是导游职业存在“三无问题”,即不少导游从业者既无劳动合同,也无最低工资保障,更无各种社会保险;二是从导游与旅客的关系看,主要是导游执业过程中存在较为严重的“两黑一差”问题,即“黑心导购”和“黑心加点”与“服务质量差”。
这两大问题实际上是相互关联的。
因为一些旅行社不给导游发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导游没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导游的劳动报酬主要来源于客人给的小费、商店的回扣、自费景点门票差价等,为了生存导游置法律、道德而不顾,铤而走险也就在所难免。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厘清导游与旅行社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
二、导游与旅行社之间存在明确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最本质特征在于其从属性。
劳动关系实质上是劳动者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而劳动力以劳动者的人身为载体,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将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用人单位使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指示有服从义务,因而劳动者人身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用人单位的控制,劳动关系呈现人身关系的特征,进而成为一种隶属主体间的以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关系,亦即人格上的从属性;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亦即将劳动者的劳动力纳入其生产系统进行使用,或者说将劳动者纳入其劳动组织进行使用,故劳动关系是劳动组织关系,或者说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成员,因而具有组织从属性。
从属性揭示了劳动关系的本质,但实践中较难操作。
因而在界定劳动关系时,有必要在坚持劳动关系“从属性”之同时,明确从属性的具体认定标准来分析被其他法律关系隐蔽的劳动关系,达到劳动法保护劳动者之目的。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为我们在实践中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提供了基本的思路,即认定劳动关系时主要参考下列因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
从上述规定看,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要素:主体资格、从属关系、劳动性质。
关于导游与旅行社之间形成的是什么关系目前有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目前大多数旅行社雇佣导游特别是兼职导游,一般不签署任何书面协议,仅仅是将出团计划或出团任务交给导游,在该导游完成任务后进行结算,导游与旅行社之间的此次合作关系也就结束。
以此来看,导游与旅行社之间形成的是纯粹的民事关系,即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我们认为尽管旅行社有其行业的特殊性,但不能由此否认它与导游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绝大部分是劳动关系这一本质。
首先,从主体资格上说,现行法规规定旅行社是旅行社业务中唯一适格的经营主体和用人单位;导游员是受旅行社委派持证上岗的劳动者。
《旅行社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同时,该条例还规定旅行社业为许可经营行业。
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报经有权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因此在经营旅行社业务上,有资质的旅行社作为法人企业和雇佣导游的用人单位具有唯一性,也就是说旅行社是导游的唯一用人单位。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导游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员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第九条进一步指出“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接受旅行社委派从事导游业务是导游人员基本的特征。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二条指出“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以上有关法规表明导游人员作为旅行社的雇员的身份是确定无疑的。
其次,导游正式上岗前通常必须经过旅行社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方能正式带团,在工作方式上也要接受旅行社的指示。
他们须遵守旅行社的劳动纪律,接受旅行社对工作的指导,如果其行为违反旅行社内部劳动规则,则将接受旅行社的处罚;导游按照旅行社的要求、规章制度和行程为旅行社的客人提供导游有偿服务,导游对旅游计划仅享有有限的变更权并要立即报告旅行社;而且导游从事的导游服务是旅行社业务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导游的活动并非仅仅为了自身的个体利益,其目的在于旅行社之事业,也不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责任。
导游在实施职务行为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旅行社而不是由其本人承担。
以上劳动关系“从属性”的本质特征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因此,导游与旅行社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是明确的。
最后,在确定旅行社与导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旅行社与导游之间劳动关系的类型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专职劳动合同关系,也就是导游员通过签订劳动合同长期受雇于某家旅行社,两者之间形成比较稳固的一重劳动关系。
在这种模式下导游员为该旅行社的正式员工,他们享受基本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员工有较强的归属感。
稳固的劳动关系有利于提高导游员的素质和职业生涯设计,也有利于导游员劳动权益的保护和实现。
专职导游员是我国导游队伍的主力军。
二是兼职劳动合同关系。
兼职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这里特指的是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注册且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兼职导游,他们不以导游工作为主业主要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导游工作的这样一种情形。
在此情形下导游既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同时又与旅行社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即双重劳动关系。
允不允许双重即兼职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认识上和法律规定上有一个发展的过程。
传统观念只认可非全日制用工状态下的兼职劳动关系,对全日制用工状态下的兼职劳动关系基本上持反对态度,如《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尽管学者对此条有不同的解读,但一般都认为此条的实质就是禁止劳动者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劳动法禁止兼职劳动。
而对于全日制用工下的兼职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的态度则较为灵活,如《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对兼职既不反对、也不肯定。
原则上《劳动合同法》允许劳动者兼职,但前提是兼职不能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由于旅游业的特殊性,兼职劳动客观上已成为该行业所认可的一种重要的用工形式。
但是,兼职劳动要涉及到几个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就显得更加突出。
兼职劳动关系核心问题是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问题。
有学者提出“一人一户,一人多保”的缴费模式。
即一个劳动者只能开立一个社会保险资金账户,但可以由多个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体现“多劳多得”,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保障劳动者的付出与收益、各单位的付出与收益均基本相当。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则本着“谁用工谁缴费”的原则,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也可以由原用人单位缴纳”。
当然,由于旅行社用工形式的复杂性,导游与旅行社之间也可能存在劳务派遣关系或劳务关系,但这只能作为一种补充形式或特殊形式,不能由此否定导游与旅行社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绝大部分是劳动关系这一本质。
【参考文献】[1] 王全兴:劳动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 杨富斌:旅游法研究:问题与进路[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3] 劳动关系界定标准探析[EB/OL].中国劳动咨询网,http:///.[4] 廖名宗:劳动规章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