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

合集下载

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吗?如何理解要式合同?

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吗?如何理解要式合同?

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吗?如何理解要式合同?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

如果不采取必要的书面形式,那么很难保障合同双方的权利。

所以,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热门城市:平顶山律师临沧律师洛阳律师淄博律师潍坊律师巴彦淖尔律师防城港律师娄底律师赣州律师借款合同简单来说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所签订的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才能成为要式合同。

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吗? 又有哪些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呢?接下来为大家来介绍一下借款合同是不是属于要式合同。

一、要式合同的定义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1、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

双方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础。

如果双方未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则无论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2、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

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说明当事人是承认合同的存在的。

并且已经进入到履行合同的阶段,不应当再否认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主要义务,就是合同中当事人所负有的基本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则视为合同已经履行。

如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价款;借款合同已经支付了借款,劳务合同中已经完成了约定的工作等等。

合同中约定有多个主要义务时,如买卖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应当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效力。

附随义务的履行,或者合同履行准备工作的完成,则不得认为能够证明合同成立。

自然人之间签署的借款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自然人之间签署的借款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然⼈之间签署的借款合同是诺成性合同我相信每⼀个⼈都是有缺钱的时候,这个时候就需要签订借款合同了,这⾥就涉及到了⾃然⼈之间的借款合同了,当然在这⽅⾯也是有很多的规定的,那么什么是⾃然⼈之间的借款合同?⾃然⼈之间签署的借款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吗?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下⽂中的知识可以帮助到您。

⾃然⼈之间签署的借款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吗⾃然⼈之间签署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什么是⾃然⼈之间的借款合同⾃然⼈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指借款⼈和贷款⼈均为⾃然⼈的合同。

民法典中借款合同主要调整⾦融机构与⾃然⼈、法⼈和其他组织的借款关系,同时也对⾃然⼈之间的借款合同作出了规定。

⾃然⼈之间借款的情况在实践中经济出现。

⽐如,某⼈因家中出现困难向同事借钱;某⼈因为要筹办⼀个公司向亲戚朋友借钱等,都属于⾃然⼈借款的情形。

⾃然⼈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效⾃然⼈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仅有双⽅当事⼈的合意合同不能成⽴,必须要有实际的交付⾏为,即合同是在贷款⼈提供借款时⽣效。

因此,⽆论当事⼈的合同采取的是⼝头形式还是书⾯形式,合同都是在贷款⼈实际交付借款时⽣效。

这样规定的⽬的是考虑到⾦融机构为主体的借款合同⼀般标的数额较⼤,订⽴合同的⼿续复杂、严格,需要遵守有关法律、⾏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同时,这类合同往往需要设定担保,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不是诺成即成⽴,那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也⽆法成⽴。

因此,⾦融机构借款时,贷款⼈与借款⼈意思表⽰⼀致,借款合同即为成⽴。

⾃然⼈之间借款⼀般都属于互助性质的,⽆偿的情况居多,当事⼈在借款活动中关注的是借款这⼀事实能否被证明,因⽽对合同的形式并不注意。

⼤多数情况是⼀⼿交钱,另外再写⼀个借据,形式上⽐较简单。

即使当事⼈的合同采⽤了书⾯形式,贷款⼈不⽀付借款的,也不宜要求其必须⽀付并承担法律责任。

⾃然⼈之间的借款合同还应当考虑到当事⼈的真实的意思表⽰,以免给贷款⼈增加过重的责任。

所以,民法典第六百七⼗九条规定,⾃然⼈之间借款的,⾃贷款⼈提供借款时⽣效,这样就分清当事⼈双⽅的权利和义务,减少纠纷的发⽣。

要式合同是指什么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要式合同是指什么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Difficult circumstances serve as a textbook of life for peopl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要式合同是指什么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导读:一般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成立条件为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要式合同是咱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它是合同中的一种分类方式,其中包含的合同种类也是比较多的。

不过他们都有一个特点,那便是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

那么要式合同是指什么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下面,就让来给您详细介绍一下!一、要式合同是指什么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二、要式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1、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

双方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础。

如果双方未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则无论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2、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

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说明当事人是承认合同的存在的。

并且已经进入到履行合同的阶段,不应当再否认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主要义务,就是合同中当事人所负有的基本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则视为合同已经履行。

如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价款;借款合同已经支付了借款,劳务合同中已经完成了约定的工作等等。

合同中约定有多个主要义务时,如买卖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应当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效力。

附随义务的履行,或者合同履行准备工作的完成,则不得认为能够证明合同成立。

有关借款合同的说明及范本模板

有关借款合同的说明及范本模板

【导语】借款合同,是当事⼈约定⼀⽅将⼀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他⽅于⼀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

其中,提供货币的⼀⽅称贷款⼈,受领货币的⼀⽅称借款⼈。

以下是⽆忧考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篇⼀】 什么是借款合同 概念 借款合同是借款⼈向贷款⼈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称借贷合同。

按合同的期限不同,可以分为定期借贷合同、不定期借贷合同、短期借贷合同、中期借贷合同、长期借贷合同。

按合同的⾏业对象不同,可以分为⼯业借贷合同、商业借贷合同、农业借贷合借款合同是借款⼈向贷款⼈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付利息的合同。

基本特征 借款合同的基本特征 1.贷款⽅必须是国家批准的专门⾦融机构,包括中国⼈民银⾏和专业银⾏。

专业银⾏是指中国⼯商银⾏、中国⼈民建设银⾏、中国农业银⾏、中国银⾏和信⽤合作社。

全国的信贷业务只能由国家⾦融机构办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权与借款⽅发⽣借贷关系。

2.借款⽅⼀般是指实⾏独⽴核算、⾃负盈亏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研究单位等实⾏财政预算拨款的单位则⽆权向⾦融机构申请贷款。

在特殊情况下,城乡个体⼯商业户、实⾏⽣产责任制的农民也可以成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同银⾏、信⽤社签订借款合同。

3.借款合同必须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要求。

信贷计划是签订借款合同的前提和条件。

借款⽅必须根据国家批准和信贷计划向贷款⽅申请贷款;贷款⽅必须在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信贷政策的条件下,由贷款⽅与借款⽅签订借款合同。

超计划贷款必须严格控制。

4.借款合同的标的为⼈民币和外币。

⼈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是借款合同的主要标的。

外币主要是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其他需要使⽤外汇贷款的单位借贷使⽤的。

在外币的借款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借什么货币还什么货币(包括计收利息) 5.订⽴借款合同必须提供保证或担保。

借款⽅向银⾏申请贷款时,必须有⾜够的物资作保证或者由第三者提供担保,否则,银⾏有权拒绝提供贷款。

借款合同中借款人违约的责任

借款合同中借款人违约的责任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因贷款主体是金融机构还是自然人而呈现出不同的法律特点,借款合同原则上为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借款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借款合同一般为双务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为单务合同;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借款合同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订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强迫贷款人出借款项,也不能强迫他人必须贷款。

在金融借款合同的订立中,除合同的一般要求外,必须遵循以下两条特别要求:借款人一般应提供担保,借款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

借款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必要条款:借款的种类,币种,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

双务有偿的借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当借款人违反约定时,如何判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使之达到公平与合理是实践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下面,谈谈金融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主要义务:(一)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返还借款的义务任何合法的借款合同借款人都有义务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和数额返还借款。

金融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更具有强制性,这是因为金融机构出借借款,是通过收取借款的利息达到营利目的的,而贷款人的资金有一定的安排计划,如果借款人不按时定额返还借款,就会影响贷款人资金正常运转,损害贷款人的利益,以至于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

二)接受贷款人的用款监督的义务在订立借款合同时,贷款人特别是作为金融机构的贷款人,一般会要求借款人就有关的情况作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后才能发放贷款。

但在借款后,借款人的经营状态和财务状况仍处于不断变动中,特别是对于借款的使用情况会直接影响到贷款人是否能收回借款,所以法律规定贷款人应在合同中规定贷款方对借款的使用情况有权进行监督的内容。

按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义务)三(贷款人是根据贷款用途来确定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而同意贷款的,如果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可能会导致贷款人到期不能收回借款。

合同法: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区分

合同法: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区分

合同法: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区分合同法: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区分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则为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故合同以不要式合同为常态,但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如不动产买卖,法律常规定当事人应当采取特定的形式订立合同。

区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1、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则指合同的成立无须具备某种特定形。

2、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那么何谓要式合同,学术界却有不同的解释.关于适用的文书,是指上述行政机关的职员在职务上制作、取得的文书、图画以及电磁记录等。

3、所谓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与此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为不要式合同,即法律不要求必须以某种形式订立,当事人可以任意采取何种形式都为有效的合同。

4、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特定方式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是否要式的关键在于合同的存在,受益人的撤消或变更不必征得同意,但必须通知变更的结果。

5、其区分标准一般而言是:“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要式合同。

反之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之为不要式合同。

”为了深刻认识这一标准必须进一步理解要式与不要式合同的基础──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区分要式与否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借款合同关系的认定

借款合同关系的认定

借款合同关系的认定借款合同关系的认定为了让大家更加了解借款合同关系的认定,下面为大家普及借款合同关系的认定相关知识,权当增长见识吧!借款合同关系的认定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量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

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借款合同主体存在疑点的案件,而处理的难点在于如何认定借款合同关系,谁应当是借款合同的主体。

笔者针对这一问题提出如下浅见:一、一般责任主体的认定:借款合同一般应为要式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故以书面形式表现出来的借款凭证一般都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产物,因此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可以从借款凭证本身直接确定借款合同关系的主体。

本文不再赘述。

二、特殊情况下的责任主体认定:民事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借款合同上既有企业名称又有自然人(往往为企业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签名的情况,在偿还债务的责任问题上,经常是企业与签名的人员互相推诿。

其原因就是相关的直接证据常常不是很足,较难认定借款合同的主体究竟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是自然人。

针对这一情况,笔者提出如下个人的浅见:(一)下列情况下认定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借款合同的主体:1、如果有证据(例如:企业出具的身份证明书、入帐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明借款的自然人系企业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借款又确系用于企业建设,贷款人也认可钱是借给企业的,则法院可以由此认定借款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出面借贷的自然人是以企业的名义行使的职务行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认定企业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2、如果有证据证明借款的自然人系企业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借款又确系用于企业建设,而贷款人庭审中承认钱是借给了企业,但又否认借款合同是对准企业,而是对准个人。

在这种情况下,审判人员首先应当查明借款双方签定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既然贷款人知道也承认钱是借给了企业,那么又否认借款合同是对准企业,显然自相矛盾。

2024年-带重点解读担保借款合同

2024年-带重点解读担保借款合同

担保借款合同一、导言担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在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所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中,担保借款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信贷工具,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对担保借款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合同的性质、特点和适用范围。

二、担保借款合同的定义与特点(一)定义担保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者权利作为担保,向贷款人(债权人)申请贷款,贷款人同意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条件下,向借款人提供一定数额的货币资金的合同。

(二)特点1.双务合同:担保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即借款人和贷款人都承担一定的义务。

借款人需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贷款人则需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贷款。

2.有偿合同:担保借款合同是有偿合同,即借款人需为贷款人提供一定的利息作为报酬。

3.要式合同:担保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即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具备法定的条款。

4.诺成合同:担保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即合同自贷款人同意提供贷款时成立。

5.有担保的合同:担保借款合同是有担保的合同,即借款人或第三人以一定的财产或权利作为担保,以确保贷款人能够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担保借款合同的订立与生效(一)订立担保借款合同的订立,是指借款人与贷款人经过平等协商,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过程。

(二)生效担保借款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依法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担保借款合同自贷款人同意提供贷款时成立,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四、担保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一)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贷款金额贷款金额是指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的货币资金的数额。

(三)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是指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时间。

(四)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是指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贷款利息的比例。

有关借款合同的说明及范本模板

有关借款合同的说明及范本模板

有关借款合同的说明及范本模板【#合同范文# 导语】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

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

以下是我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篇一】什么是借款合同概念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又称借贷合同。

按合同的期限不同,可以分为定期借贷合同、不定期借贷合同、短期借贷合同、中期借贷合同、长期借贷合同。

按合同的行业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工业借贷合同、商业借贷合同、农业借贷合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基本特征借款合同的基本特征1.贷款方必须是国家批准的专门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

专业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信用合作社。

全国的信贷业务只能由国家金融机构办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与借款方发生借贷关系。

2.借款方一般是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研究单位等实行财政预算拨款的单位则无权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在特殊情况下,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实行生产责任制的农民也可以成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同银行、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

3.借款合同必须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要求。

信贷计划是签订借款合同的前提和条件。

借款方必须根据国家批准和信贷计划向贷款方申请贷款;贷款方必须在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信贷政策的条件下,由贷款方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

超计划贷款必须严格控制。

4.借款合同的标的为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是借款合同的主要标的。

外币主要是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其他需要使用外汇贷款的单位借贷使用的。

在外币的借款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借什么货币还什么货币(包括计收利息)5.订立借款合同必须提供保证或担保。

借款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必须有足够的物资作保证或者由第三者提供担保,否则,银行有权拒绝提供贷款。

什么叫要式合同,种类内容又是什么

什么叫要式合同,种类内容又是什么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什么叫要式合同,种类内容又是什么民事法律关系复杂多样,其中很重要的一块就是合同。

大众对于合同从通俗意义上是能理解的,但以专业角度来看在法律当中,合同分为很多种类。

其中要是合同和非要式合同是一个很大得分类,并且要式合同划分出来的内容更多。

那么什么叫要式合同呢?它的种类又有那些划分呢?下面小编为您大致分析讲解。

一、要式合同的概念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即为要式合同。

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例如法律规定了不动产的交易的合同的具体形式,房屋买卖合同就是标准的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也例如我们了解的口头约定,这种在平时日常买卖合同中很常见,对于当事人合同的订立无具体格式程序要求,当事人可自己协商约定。

(一)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

一方当事人发出要约,另一方当事人再接受并承诺,双方在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并认可合同内容的基础之上,合同即成立了。

(二)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

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说明要式合同当事人是承认合同的存在的。

并且已经进入到履行合同的阶段,不应当再否认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主要义务,就是合同中当事人所负有的基本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则视为合同已经履行。

如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价款;借款合同已经支付了借款,劳务合同中已经完成了约定的工作等等。

合同中约定有多个主要义务时,如买卖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应当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效力。

附随义务的履行,或者合同履行准备工作的完成,则不得认为能够证明合同成立。

(三)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

接受履行,说明其已经承认对方的履行行为是对合同的履行,这显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为前提的。

签订借款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签订借款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借款合 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 借 款合 同是 一方或 多方 的法律行 为 : 由借 款 人 、 是 贷款 人 双 方 或借 款 人、 贷款 人以 及担 保人 三方 共 同完成 的 民事法律行为 。 借 款 合 同是 双 务合 同 : 既是 指 当 事 人双 方相 互 享有 权利 , 同时又 相互 有义务的合 同。 借 款 合同是 有 偿合 同 : 借款 人到
人对 其 使 用 信 贷资 金 状 况 和有 关 生 产 经 营 、 务状 况 的监 督 , 合 同确 财 依
定的 用途使 用借款 ; 依合 同约定 的期 限支付利 息 。 合同法》 2 5 第 0 条规定 , 对 支 付 利 息 的期 限 没 有 约 定或 者 约
款 只能 表示 同意 或 不同意 , 受 或不 接
接受的合同。附合合同又称 定式 合同、 格式 合 同、 准 合 同、 标 附议 合 同、 议 是 商合同的对称。
借款合 同的违约责任
按 照 合同法》和 ( ( 借款合 同条例
的 规定 , 款合 同依 法成 立便 具 有法 借 律 约束 力 , 违反 合 同者应 当承担 一定
的法律责任 。
《 同法 规 定 , 合 借款合 同 中借款
人享 有以 下权利 : 请求 贷款人 按照借 款合 同约 定的期 限 、 额 、 付贷款 , 数 交
并获 得该 笔款 项的所 有权 ‘ 依合 同约 定的 借款 用途使 用借款 ; 有权拒 绝借 款合 同以外 的附加条 件 ‘ 除双 方当事 人 另有约 定 以外 , 借款 人可 以提 前 归 还借 款 。 借 款合 同 中借 款 人应 履行 的义 务 有 : 要 提 供 保证 的 , 需 借款 人
定 不 明确 的 , 照 ( 同法》第 6 依 ( 合 1条

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Life is to live beautifully and walk sonorousl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导读: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形式不同、内容不同、履行责任不同等,对于要式合同是合同成立时具备特定的形式的,而非要式合同,并不一定需要具备某种形式,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合同条款的内容而定。

一、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的区别是什么?1、形式不同。

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则指合同的成立无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

2、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那么何谓要式合同,学术界却有不同的解释.关于适用的文书,是指上述行政机关的职员在职务上制作、取得的文书、图画以及电磁记录等。

3、所谓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与此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为不要式合同,即法律不要求必须以某种形式订立,当事人可以任意采取何种形式都为有效的合同。

4、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特定方式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是否要式的关键在于合同的存在,受益人的撤消或变更不必征得同意,但必须通知变更的结果。

二、要式合同的构成要件第一,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

双方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础。

如果双方未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则无论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第二,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

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说明当事人是承认合同的存在的。

并且已经进入到履行合同的阶段,不应当再否认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主要义务,就是合同中当事人所负有的基本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则视为合同已经履行。

如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价款;借款合同已经支付了借款,劳务合同中已经完成了约定的工作等等。

合同中约定有多个主要义务时,如买卖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应当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效力。

实践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实践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实践合同的种类有哪些合同的使用率非常的广,但是它的种类也很多。

拿实践合同来说,如果不了解所签署合同的性质,一旦出现纠纷就很难保护自己的权益的。

那么,实践合同的种类有哪些呢?以下,就是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问题的资料,供大家了解。

一、实践合同的种类(一)赠与合同在《合同法》颁布之前,中国立法对赠与合同没有具体规定,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可知“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财产的交付为准。

”(二)运输合同关于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学者中有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但以托运单、提单代替书面运输合同的,因承运人往往需要收取货物并核查后才能签发提单或在托运单上盖章,故这类合同应为实践合同”。

另一种观点认为:“客运合同为实践合同,货运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

1、如果认定运输合同为实践合同,则承运人在同意托运而未实际交付货物前,合同并不生效。

即使其后对托运人交付的货物不予接受和托运,也不承担违约责任,这样对托运人是极不公平的,会严重影响托运人和收货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同样,若托运人不交付货物,即使承运人已为托运作了准备,也不能追究托运人的违约责任,则会影响承运人的营业。

将运输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符合了现代化社会中专业化的要求,保护了托运方和承运方的共同利益。

2、提单和客票并不是合同的标的物,而只是运输合同存在的证明,因此不能将提单和客票的交付视作运输合同生效的条件。

综上所述,运输合同应为诺成合同。

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被我国学者公认为实践合同。

既然将这两类合同归为实践合同则这两类合同必然具有某种内在的共性,需要法律加以特殊的规定。

但却未发现这两种合同之间的内在共性。

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的区别是什么?成立条件不同;概念不同;采取特定的形式不同;其区分标准不同;区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热门城市:鸡西律师武威律师娄底律师汉中律师齐齐哈尔律师茂名律师池州律师遂宁律师攀枝花律师按法律要求是否具备形式和手续可以将合同分为要是合同和非要是合同。

那么这二者究竟又有什么区别呢?相对的法律法规是否也是不一样的呢?小编就为大家来介绍一下▲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的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

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当事人应当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

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属于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

如需要鉴证、公证等▲二、什么是非要是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

不要式合同采取不特定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三、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的区别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的形式要求会影响合同的生效。

遗赠扶养协议等就属于要式合同,民间借款合同就属于非要式合同。

例如:购房合同,为书面形式,担保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只有具备了这种形式合同才能正式成立。

第二种情况是合同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合同才能生效。

例如: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合作经营合同,当事人双方不仅要采取书面形式,而且必须接受经贸部的批准合同才能成立;股权转让合同,不仅要有书面合同,还必须经股东会同意且报工商局登记备案后才能生效。

要式合同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有的要式合同,不具备法定形式则合同不成立。

如专利转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才能成立;有的要式合同,不具备法定形式只是不生效或不能向法院诉请强制执行。

如我国《经济合同法》第3条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但书面形式并非该类合同的成立要件,末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也并非绝对无效,只要有证据证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借款合同与借据的区别

借款合同与借据的区别

借款合同与借据的区别借款合同与借据的区别一、成立的方式不同根据《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书面)的成立,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成立。

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后,再开始履行,成立同履行相分离。

典型的银行贷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个别约定合同成立即时履行的。

借据多用于民间借贷,根据民间借贷习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后,在即时履行的情况下,贷款义务方向对方支付借款,则对方立即向贷款方出示(成立)借据。

即贷款方持有借据,证明贷款行为肯定发生。

可见,从成立方式上看,借款合同的成立不当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必然联系;但借据的成立必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联系。

如何区分借款合同与借据二、“持有”文书的法律意义不同借款合同一般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从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当然具有证明约定义务是否履行(发生)的法律意义,只能证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证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具体内容。

借据,一般只由借款人写就一份,并在支付贷款时向贷款人交付,所以,贷款人(债权人)“持有”借据,可以证明贷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贷款,证明借款人收到了该借款。

因此,“持有”借据同“持有”借款合同的法律意义是不一样的,另外还可能发生另一种不一样的法律意义,见下点。

三、对是否已经还款的证明作用不同借款是要偿还的,从理论上讲,任何借款文书都应有偿还时间(虽然实践中有未明确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偿还)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对于证明是否还款有不同的作用。

按照民间使用借据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发生(交付)时,由债务人写就、出具借据,并将借据交付给债权人持有。

在债务人偿还借款时,债权人将借据退还给债务人。

因此,债权人持有借据,还可证明:债务人尚没有偿还该借款。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
区别 是否为 要式 类型 商业借贷 是 民间借贷 否 是否为 是否 要物 有偿 (诺成) 否 是 是 是否为 双务 是
(合同法197) (合同法210)
无约定, 否 则推定无 偿(合同法
211)
• [例]甲、乙为好友,9月1日约定甲借乙 5000元,9月5日甲交钱与乙。 • 问:借款合同何时成立? • 参考答案:9月5日
• 《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利息的支 付】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 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 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 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 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 时一并支付。
主 要 义 务
1.足额、按期提供贷款 2. 贷款人不得将利息预先在本金 中扣除 3.遵守国家有关利率的规定 4. 保密的义务
否则构成侵权责任,也可构成违约责任。
主 要 权
1.收回本金与利息的权利
2. 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情况的权利

(二)银行贷款合同中借款人的义务和权利
1.借款人在订立合同时的告知义务 2.按照约定提供担保 3.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义务
•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定义】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 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借款合同的特征
P256 1.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2.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3.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 4.借款合同是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12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 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 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借款合同与借条哪个好

借款合同与借条哪个好

借款合同与借条哪个好首先,民间借贷其实也是借款合同的一种。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区别于金融机构的放贷行为。

而之所以有人认为民间借贷与借款合同有所区别,是因为一般而言民间借贷约定相对比较简单,例如一张借条,就一行字而已;一般金融机构的放贷合同都比较详细和规范,因而导致认为民间借贷和借款合同是不同的两回事。

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

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因没有具体的还款时间,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因此不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但适用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

但当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而债务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后,债权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时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3年。

借款合同亦然。

借条与借款协议没有根本区别,都是借款的依据,两者之间的区别:前者只需要借款人签字或者盖章;后者则需要双方当事人都要签字或者盖章。

借条与借款协议没有根本区别,都是借款的依据,两者之间的区别:前者只需要借款人签字或者盖章;后者则需要双方当事人都要签字或者盖章。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的所有权转移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

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

借款合同具有如下特征: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

因此,借款合同通常只会发生迟延履行,不会发生履行不能。

2.借款合同通常为有偿合同(有息借款),但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无息借款)。

3.借款合同通常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可以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1、共同点:两者都是某种手续、凭证,都是证据;2、区别:关系不同,从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角度讲,两者是共通的,可以把两者通俗的理解作种属关系。

3、效力”大小的问题,即对某种债权债务事实的证明效力大小的问题。

借条和欠条除了都可反映某种债权债务的关系和事实外,两者无论从外在的表现形式、体现的内涵大小,还是形成的原因来看又肯定是有所不同的,只不过不能简单的比较其证据效力的大小,并进而得出效力孰大孰小的结论。

法定要式合同有哪些

法定要式合同有哪些

法定要式合同有哪些合同在⽇常⽣活中的应⽤⾮常⼴泛,合同的种类也⾮常多,包括要约合同,格式合同,要式合同等,那么法定要式合同有哪些,关于法定要式合同的签订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法定要式合同的签订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何为法定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约定应当采⽤书⾯形式的合同。

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定的形式和⼿续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定形式和⼿续的合同。

⼆、哪些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包括:1、民法典上的所有合同(保证、抵押、质押、定⾦)、⾦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建筑⼯程合同、长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在6个⽉以上)、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这些合同要求必须采⽤书⾯形式;2、特殊的需要登记、批准的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商标权转让合同,以不动产或汽车、轮船等重要的动产抵押的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企业合同三、法定要式合同的签订应该注意在企业⽇常合同的风管理中,除合同⽂业务资质证明本及交易事项风险的管控外,在合同签订合法性有上的三个控制点应严格把关。

合同的签订⽇期和⽣效⽇期签署⼈资格确认以及签署⼈资格确认。

这些都是⼀个企业在合同的签订的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些问题。

法律要求必须具备⼀定的形式和⼿续的合同才叫要式合同,那么在⽣活中如果你遇到了法定要式合同,或者你正在签订发的要式合同,你所应该注意的问题,我想你应该会有所了解吧,⽽且当我们签订合同时也应该注意合同的签订⽇期和⽣效⽇期签署⼈资格确认以及签署⼈资格确认。

综合上⾯的介绍,在签订要式合同时,要注意要式合同的形式和⼿续。

相信⼤家看了上⾯介绍后,对于法定要式合同的签订的法律知识有了⼀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店铺律师,他们会为你进⾏专业的解答。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篇一:借款合同的知识要点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除了亲戚、朋友、同事相互之间的借款合同之外,大部分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出借人)是银行或信用合作社。

借款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

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属于消费借贷合同。

传统民法学说认为,消费借贷合同属于要物合同,即合同的成立,不仅要双方达成合意,还必须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民法学界通说认为,我国的借款合同应理解为诺成合同。

即:只要双方当事人就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借款合同即告成立。

(2)借款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

贷款人负有按合同约定拔付款项给借款人的义务,借款人负有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

(3)借款合同大部分为要式合同。

除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外,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借款合同应当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另外,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协议书及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是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

为了维护贷款人的利益,保证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合同法》第198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担保的形式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办理。

另外,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合同法)第204条、第205条对借款的利率也作了原则性规定。

根据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公民之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篇二:借款合同的分类借款合同的分类银行借款合同,即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贷款人,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借款人,它们之间形成的借款关系。

这类合同又称为信贷合同或贷款合同。

深圳债总管讨债公司告诉您,借款合同可分为如下两类:1、银行借款合同,即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贷款人,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借款人,它们之间形成的借款关系。

这类合同又称为信贷合同或贷款合同。

2、民间借款合同,即自然人之间形成借款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行法律禁止企业之间的金钱借贷,如果企业之间进行金钱借贷行为,则该行为无效。

银行借款合同和民间借款合同如何区别,银行借款合同和民间借款合同分别有其各自的特征,下面对其两者进行对比:1、主体不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才能从事金融借贷活动,故银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只能是国家商业银行或其他依法可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

民间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只能是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不能成为贷款人(但非金融业务的内部借款除外)。

2、是否有偿不同商业银行或其他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除法律规定外,都必须收取一定的利息,故而银行借款合同是有偿的。

而民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既可以约定借款利息,也可以不约定利息,不必然是有偿的。

3、是否要式合同不同银行借款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银行借款合同的,合同应为无效。

民间借款合同非以要式为原则,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其他形式。

4、是否为实践合同不同银行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借款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而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

民间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即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

篇三:借款合同,违约责任篇一:浅谈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违约责任浅谈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因贷款主体是金融机构还是自然人而呈现出不同的法律特点,借款合同原则上为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借款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借款合同一般为双务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为单务合同;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借款合同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订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强迫贷款人出借款项,也不能强迫他人必须贷款。

在金融借款合同的订立中,除合同的一般要求外,必须遵循以下两条特别要求:借款人一般应提供担保,借款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

借款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必要条款:借款的种类,币种,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

双务有偿的借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当借款人违反约定时,如何判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使之达到公平与合理是实践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下面,谈谈金融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主要义务:(一)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返还借款的义务任何合法的借款合同借款人都有义务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和数额返还借款。

金融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更具有强制性,这是因为金融机构出借借款,是通过收取借款的利息达到营利目的的,而贷款人的资金有一定的安排计划,如果借款人不按时定额返还借款,就会影响贷款人资金正常运转,损害贷款人的利益,以至于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

二)接受贷款人的用款监督的义务在订立借款合同时,贷款人特别是作为金融机构的贷款人,一般会要求借款人就有关的情况作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后才能发放贷款。

但在借款后,借款人的经营状态和财务状况仍处于不断变动中,特别是对于借款的使用情况会直接影响到贷款人是否能收回借款,所以法律规定贷款人应在合同中规定贷款方对借款的使用情况有权进行监督的内容。

(三)按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义务贷款人是根据贷款用途来确定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而同意贷款的,如果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可能会导致贷款人到期不能收回借款。

因此,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四)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及时偿还借款的义务依照《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明确规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借款,借款合同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当事人可以先就还款期限进行协商,如不能达成协议,处理上应按合同的内容或性质或交易习惯来确定还款期限。

否则借款人可以随时偿还借款,贷款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

但应注意给予履行义务一方适当的合理期限,所以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的,应先向借款人发出还款催告,给借款人一定的还款期限。

(五)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支付利息的义务获取利息是贷款主体的权利,因此,借款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是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借款人不仅应按约定的数额支付利息,而且应在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此外,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未明确约定利息的,依《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利息的,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的限制规定,否则借款人有权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

当当事人的约定高于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那么,超过国家限制规定部分的利息就不受法律保护。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问题》中对此有明确规定,民间借款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此限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违约情况是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实践中常遇到的借款人违反义务的情况有如下几种:(一)不按约定接受借款占多数借款人没有按约定接受借款,应赔偿贷款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由于贷款人的损失实际上是利息损失,所以《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二)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是一种违约行为,会损害贷款人的利益。

如金融贷款合同中,某些贷款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家的信贷政策、国家的产业政策发放的,如果借款人不按借款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将使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流于形式,最终影响经济安全和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也可能造成部分产业投资过热,影响金融运作。

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借款人不按约定使用借款,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同时,贷款人还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解除合同,体现了不同于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强制性。

(三)没有按约定期限偿还贷款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还款期限时,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的有两种情况。

一是迟延还款,即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未还款。

借款人过期未还借款,势必影响到贷款人的资金周转,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因此,借款人迟延还款的,应负违约责任。

另外,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的,贷款人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或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是提前还款,即借款人在约定的偿还借款期限届满前偿还借款。

当事人对提前还款有约定的,按约定履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提前还款条款的,如提前还款不损害当事人利益,可不经贷款人同意而提前还款,利息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如提前还款损害贷款人利益的,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提前还款要求,一般来说,金融机构会拒绝提前接受还贷,因为这样意味着预期利益的损失。

(四)没有按约定支付利息借款合同多为有偿合同,借款人有支付利息的义务,如果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则构成违约,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这种违约责任主要是因拒绝偿还利息所引起的。

对于逾期期间的利息,能否计入本金计算复利,我国法律目前尚无明文规定,所以,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的规定,对于逾期支付的利息应当可以计入本金计算利息。

但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受法律保护主要是出于权利义务平衡考虑。

如果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应当不予保护。

篇二:贷款合同中借款人违约责任研究贷款合同中借款人违约责任研究中文摘要贷款合同是目前我国货币借贷市场中最常见的一种消费借贷,与现实中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联系密切。

但由于我国法律对于贷款合同的制度设计不够完善,以及货币借贷市场中市场主体法律地位的不平等,导致了贷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不平等,这不仅违背了民法确立当事人地位平等以及公平的基本原则,而且对于经济的健康发展起着一个负面影响。

最为突出的就是贷款合同中违约责任的设计,在实务中引起了相当大的争议和讨论。

文章选择借款人的角度,通过分析贷款合同中当事人的地位以及借款人违约责任的类型,参考我国对于这方面的立法实践,阐述了借款人的违约责任现状。

然后结合对我国目前对于借款人违约责任在实务中比较有争议问题的探讨,尝试针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提出合理的建议,以期对贷款合同中借款人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违约责任;合同法;借款人权益breach of loaning contract[key words]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contract law; the borrower’s rights引言 ................................................ ............................. (1)一、贷款合同概述 ................................................ ............................. (2)(一)贷款合同的概念 ................................................ ............................. (2)(三)贷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分析 ................................................ . (4)二、我国贷款合同中借款人的义务及其违约责任 (5)(一)借款人的义务 ................................................ ............................. (5)(二)借款人的违约责任类型 ................................................ (6)三、我国贷款合同中借款人违约责任的立法现状 (8)(一)法律 ................................................ ............................. (8)(二)部门规章及文件 ................................................ ............................. (8)四、贷款合同中借款人违约责任方面相关问题的探讨 (9)(一)借款人逾期违约责任过重的问题................................................. . (9)(二)提前还款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 ................................................ (10)结语 ................................................ ............................. (14)参考文献 ................................................ ................................................... ...15 后记 ................................................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