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工程一案反诉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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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工程一案反诉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反诉被告):南宁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针对南宁市B策划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反诉南宁X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A公司特作以下答辩:
一、B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24466.62元,赔偿租金损失9900元没有根据。
A公司和B公司签订的《XXXX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虽然约定工程期限为42天,即自2005年1月18日开工,2005年2月28日竣工,但是,由于B公司是2005年1月27日在施工图纸上盖章"同意按此图施工",并且,B公司也不是在约定的开工前三日支付首期工程款123000元,而是2005年1月28日才支付了首期工程款123000元,更为重要的是,B公司2005年3月31日与A公司皆盖章的《XX广告工地更改部分项目》约定"以上增加工程连同整体工程完工时间定于2005年4月15日全面验收完工" ,更值得注意的是,之后由于B公司要求A公司购买、安装节能灯并对部分施工项目进行增加和更改,这有B公司派驻工地代表韦XX2005年4月20日、22日、24日签字的《XXXX客户口材料代购单》、《项目增减变化表》为据,因此装修工程的完工时间也必须向后顺延。装修工程的施工要以施工图纸为依据,
也要以B公司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作为前提,增加和更改施工项目也得有充分的时间作保障,A公司最终于2005年4月底完工,这是合情、合理、合约定的。B公司迫不及待地于2005年5月1日"五一国际劳动节"举行开业庆典、入住使用,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为此还送了花篮以示祝贺,所以,B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没有理由。
B公司称其租赁、续租广西XX联社房产XX大厦开展经营活动,其所谓的租赁合同、续租报告的内容A公司从未知晓,双方也从未对所谓的租金损失的赔偿进行过约定,这一所谓的租金损失也不是A公司在装修其办公室时造成房屋损坏之损失,况且,租赁合同与续租报告中的另一方即所谓的南宁市XXXX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根本无权出租房屋,并且,收取租金的收款收据也不是由B公司保管,而是由所谓的出租人南宁市XX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管,故B公司所谓的租赁合同、租金数额皆不足相信,其要求赔偿租金损失没有理由。
二、B公司要求A公司履行保修义务,无偿整改、维修,没有根据。
本装修工程并不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合同第十条约定,B公司未经验收入住使用,视为其验收合格。A公司在入住使用后提出质量问题,没有道理,况且,有无质量问题,得由相关部门作出鉴定,没有鉴定结论,不能证明有质量问题。另外,由于B公司入使用其办公室已有很长时间,即使搞质量鉴定,鉴定结论也不能反映客观真实。B 公司未经验收入住使用后提出的整改,只是其不愿意进行结算结清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