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区居民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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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自治是近几年的新名词,它是建立在社区、自治含义基础上的一个综合性概念,涉及到社区居民自治的主体、客体、目标几个构成要素。在建国后,社区居民自治就先于村民自治出现了,但经历了初步形成、非正常发展、制度化、功能实施的曲折发展过程。社区居民自治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有其实践的客观必然性。它既是发展基层民主、进行国家社会治理的客观必要,又有学理上、历史上、经济上、政治上、法律上和实践上的条件作为基础和保证。组织架构是任何一种实体运行的首要条件。社区居民自治以居民会议作为决策层,以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执行层,以社区内的有名望的积极分子作为共建层,建立了议行分设的组织体制。实践上按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运行机制,保证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实现。但社区居民自治在实践中,出现了制约发展的关键和瓶颈问题。一方面社区居民参与不充分,影响了社区居民自治的进程;另一方面,居委会没有独立的财政权,实践上沦为政府的“腿”。如何扩大居民参与、建立独立财务,这是发展社区居民自治应该充分关注的事情。此外,社区居民自治还存在着困境,即社区居民自治的主要组织载体——居委会与政府、党及其他社区组织的关系问题。现行体制下应该通过政府的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来让渡社区居民自治的空间,通过转变党的领导方式、扩大党的社区参与来保证社区居民自治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通过扩大社区群众组织参与来推动社区居民自治的发展。民主建设并不是一蹴而就的,现实情况下,我国民主的制度基础和社会基础都还不雄厚,这决定了我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发展要走渐进式发展道路。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社会管理体制的转轨,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已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中国民主政治发展中不可逆转的潮流。
20世纪90年代以来,社区建设在全国一些大城市蓬勃兴起。以实现社区居民自治为载体的城市基层民主建设,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有机组成部分。社区居民自治作为一种新生的基层民主模式,其实观途径还有待于社区工作者的进一步探索、实践。本文拟从以下三个方面作初步探讨。一、建立良性的社区自治运行机制,是实现社区居民自治的关键长期以来,居委会组织的行政化色彩较为浓厚,其工作内容大多是被动地执行上级指派的行政任务。这种行政化的管理和运行机制,使居委会组织成了政府的“腿”,居民成了居委会完成行政任务的简单工作对象,居委会组织与居民之间存在较大的隔阂,居民自治实际上难以实现。从行政化向居民依法自治转变,就是要使居委会组织由政府的“腿”,变成社区居民的“头”,变革其管理和运行机制,使之具有更多的民主性和自治性,真正实现社区居民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