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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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2.12•【字号】大地税函[2007]19号•【施行日期】2007.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19号)各基层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5〕20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精神,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公众纳税意识,进一步提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质量,大连市地税局自2007年起推行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寄递完税证明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开具完税证明工作的重要意义由税务机关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是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是优化纳税服务、推动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既是国际惯例,也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

开展此项工作不仅有利于满足纳税人实际需要、促进税法知识普及、培养公民依法纳税的责任感和自豪感,而且在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深化税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方面都发挥着积极作用。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积极创造有利条件,逐步推进完税证明寄递工作的顺利、快速开展。

二、认真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完税证明寄递工作的有序进行各县市区地税局要制定具体的业务流程,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完税证明的管理、开具和寄递工作,确定各自业务处理范围,包括完税证明的领用、数据的核对、证明开具、收件人地址确认及寄递等项工作。

税务机关应根据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的资料及其他涉税信息,建立并完善个人收入档案制度,按月存储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实现对纳税人收入纳税情况的“一户式”管理的要求,为将来扩大完税证明的开具范围做好准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2012年12月27日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总结近年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重新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纳税⼈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3010203“⽔路运输期租业务”下分设301020301“⽔路旅客运输期租业务”和301020302“⽔路货物运输期租业务”;3010204“⽔路运输程租业务”下设301020401“⽔路旅客运输程租业务”和301020402“⽔路货物运输程租业务”;301030103“航空运输湿租业务”下设30103010301“航空旅客运输湿租业务”和30103010302“航空货物运输湿租业务”。

(⼆)30105“⽆运输⼯具承运业务”下新增3010502“⽆运输⼯具承运陆路运输业务”、3010503“⽆运输⼯具承运⽔路运输服务”、3010504“⽆运输⼯具承运航空运输服务”、3010505“⽆运输⼯具承运管道运输服务”和3010506“⽆运输⼯具承运联运运输服务”。

停⽤编码3010501“⽆船承运”。

(三)301“交通运输服务”下新增30106“联运服务”,⽤于利⽤多种运输⼯具载运旅客、货物的业务活动。

30106“联运服务”下新增3010601“旅客联运服务”和3010602“货物联运服务”。

(四)30199“其他运输服务”下新增3019901“其他旅客运输服务”和3019902“其他货物运输服务”。

(五)30401“研发和技术服务”下新增3040105“专业技术服务”。

停⽌使⽤编码304010403“专业技术服务”。

(六)304050202“不动产经营租赁”下新增30405020204“商业营业⽤房经营租赁服务”。

(七)3040801“企业管理服务”下新增304080101“物业管理服务”和304080199“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颁布时间:2005-3-1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1.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2.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二○○五年三月十一日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第四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呆账税金、核销死欠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2001]第36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呆账税金、核销死欠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2001]第36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呆账税金、核销死欠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呆账税金、核销死欠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2001]第36号2001年2月14日)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欠缴税金成因日趋复杂,仅按发生时间对欠缴税金进行分类核算管理已不能满足税收工作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按各种成因分类核算和监控、清缴欠缴税金。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我市呆账税金、核销死欠确认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市局制定了《呆账税金、核销死欠确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局要将2000年12月31日前已发生的欠缴税金,按照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于3月10日前全部核实审定完毕,同时将欠缴超过三年,经税务机关催缴仍未收回的税款,调查核实后,按本办法的规定,报市局征管处确认,并附报呆账税金分类情况统计表(表样见附件1)。

2001年1月1日前发生的呆账税金,确认时要求附报的有关证明、企业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等原始材料确实无法取得的,可由分局填报呆账税金核查材料,详细说明呆账税金的发生事由、时间和金额代替,但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呆账税金,确认时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附报原始材料,一律不得再用核查材料代替。

附件:1.呆账税金分类情况统计表(略)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呆账税金、核销死欠确认管理办法一、为加强对欠缴税金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制定本办法。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政策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政策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政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3.05•【字号】大地税函[2010]39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政策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39号)各基层局: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政策规定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实习生报酬的税前扣除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在合理的范围内准予税前扣除,税前扣除的条件及具体管理办法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规定。

二、关于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额确认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起,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执行,即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三、关于不适用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范围问题自2010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下列纳税人原则上不得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一)除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外,享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二)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均在大连的建筑业纳税人除外);(三)上市公司;(四)小额贷款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国税函(2010)148号

国税函(2010)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颁布时间:2010-5-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和2009年全国所得税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现就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既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总结,也是对企业所得税法贯彻落实情况的全面检验。

2009年以来,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配套政策和办法,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意义重大。

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及时安排和部署,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项工作,保证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求(一)抓好企业所得税法各项配套政策及年度纳税申报的宣传、培训工作。

2009年企业所得税配套政策集中出台,对企业所得税宣传、培训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辅导,帮助纳税人掌握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政策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程序。

要注重对重点税源企业、重点行业、新办企业、连续亏损企业、历年被评估的疑点企业进行个性化辅导,提高纳税人办税能力,确保纳税人有序、及时、准确地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二)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要求,抓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服务和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审批、备案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汇算清缴工作规范,处理好纳税服务与汇算清缴关系、纳税申报与税前审核关系、纳税评估与税务检查关系,切实做好汇算清缴各项后续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12.2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本篇法规中第十条“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自2021年12月3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2月27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1.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2.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二○○五年三月十一日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第四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第五条纳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23号)
Regulations 法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 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 政策通知如下:
一、 企 业 在 2018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期 间 新 购 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 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单位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第十四条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 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 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 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 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 2017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 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76 号 ) 同时废止。
I
Regulations 法规
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 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 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 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 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 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
第九条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 法律责任。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16•【字号】大政办发〔2016〕76号•【施行日期】2016.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7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16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2号)精神,设立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纳税服务,构建和谐地方税收征纳关系。

加大税务稽查力度,积极推进稽查体制改革,实现一级稽查、分类管理。

加强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加快信息化工程建设,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

积极推进国地税双方深度合作,提高征管工作效能。

(二)加强纪检监察,进一步强化税务廉政建设,有效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强化内部督查审计,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

(三)依法履行权责清单中的行政职权。

(四)取消、下放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职权。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我市地方税收的具体实施办法;开展地方税收政策调查研究,研究全市地方税负总体水平,提出地方税收政策建议。

(二)组织实施全市地方税及市政府指定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和地方税收优惠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5.11•【文号】国税函[2005]430号•【施行日期】2005.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4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不发西藏):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从2005年起,该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二、该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该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四、上述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汇总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五月十一日附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序号│公司名称│公司地址┃┠──┼───────────┼──────────────────┨┃1│总部│北京市朝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23层┃┠──┼───────────┼──────────────────┨┃2│安徽省分公司│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90号┃┠──┼───────────┼──────────────────┨┃3│北京市分公司│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市场街20号中保大厦┃┠──┼───────────┼──────────────────┨┃4│大连市分公司│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6号┃┠──┼───────────┼──────────────────┨┃5│福建省分公司│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233号保险大厦┃┠──┼───────────┼──────────────────┨┃6│甘肃省分公司│甘肃省兰州市南滨河东路719号┃┠──┼───────────┼──────────────────┨┃7│广东省分公司│广东省广州市中山七路133号荔湾大厦┃┠──┼───────────┼──────────────────┨┃8│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93号新兴大厦┃┠──┼───────────┼──────────────────┨┃9│贵州省分公司│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30号┃┠──┼───────────┼──────────────────┨┃10│海南省分公司│海南省海口市龙华路39-1号国寿大厦┃┠──┼───────────┼──────────────────┨┃11│河北省分公司│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88号┃┠──┼───────────┼──────────────────┨┃12│河南省分公司│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52号保险大厦┃┠──┼───────────┼──────────────────┨┃13│黑龙江省分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93号┃┠──┼───────────┼──────────────────┨┃14│湖北省分公司│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37号┃┠──┼───────────┼──────────────────┨┃15│湖南省分公司│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北路178号┃┠──┼───────────┼──────────────────┨┃16│吉林省分公司│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402号┃┠──┼───────────┼──────────────────┨┃17│江苏省分公司│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88号┃┠──┼───────────┼──────────────────┨┃18│江西省分公司│江西省南昌市中山路526号┃┠──┼───────────┼──────────────────┨┃19│辽宁省分公司│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6号┃┠──┼───────────┼──────────────────┨┃20│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东街55号┃┠──┼───────────┼──────────────────┨┃21│宁波市分公司│宁波市解放南路65号(阳光大厦)┃┠──┼───────────┼──────────────────┨┃22│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宁夏银川市民族南街11号┃┠──┼───────────┼──────────────────┨┃23│青岛市分公司│青岛市香港中路39号┃┠──┼───────────┼──────────────────┨┃24│青海省分公司│青海省西宁市新宁路20号┃┠──┼───────────┼──────────────────┨┃25│山东省分公司│山东省济南市泺源大街88号┃┠──┼───────────┼──────────────────┨┃26│山西省分公司│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282号┃┠──┼───────────┼──────────────────┨┃27│陕西省分公司│陕西省西安市南关正街1号泛美大厦七层┃┠──┼───────────┼──────────────────┨┃28│上海市分公司│上海市人民路858号┃┠──┼───────────┼──────────────────┨┃29│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3号建艺大厦20-22层┃┠──┼───────────┼──────────────────┨┃30│四川省分公司│四川省成都市忠烈祠西街91号┃┠──┼───────────┼──────────────────┨┃31│天津市分公司│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92#┃┠──┼───────────┼──────────────────┨┃32│厦门市分公司│厦门市厦禾路820号帝豪大厦8楼┃┠──┼───────────┼──────────────────┨┃3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新疆乌鲁木齐市光明路5号┃┠──┼───────────┼──────────────────┨┃34│云南省分公司│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80号┃┠──┼───────────┼──────────────────┨┃35│浙江省分公司│浙江省杭州市青春坊33幢┃┠──┼───────────┼──────────────────┨┃36│重庆市分公司│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水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水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水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水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11月27日国税函[1997]642号)北京、上海、山东、浙江、江苏、福建、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中水集团是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批大型试点企业集团,为了支持该集团的发展,根据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申请和有关税收规定,现对该集团1997年、199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是中水集团的母公司,其资产100%控股的65户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由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水集团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实施就地监管。

附件:中水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抄送: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附件:中水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地址一中国水产烟台海洋渔业公司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179号1中国水产烟台远洋渔业公司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178号2中国水产烟台海洋渔业公司加工厂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172号3中国水产烟台海洋渔业公司渔轮厂烟台市芝罘区海英街20号4中国水产烟台海洋渔业公司电子仪器厂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23号5中国水产烟台海洋渔业制网厂福山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路1号6中国水产烟台海洋渔业建港工程公司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61号7中国水产烟台海洋渔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179号二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公司浙江省舟山市平阳浦1舟山远洋渔业公司浙江省舟山市平阳浦2舟渔水产制品厂浙江省舟山市平阳浦3舟渔渔轮厂浙江省舟山市平阳浦4舟渔网厂浙江省舟山市平阳浦5舟渔修理厂浙江省舟山市平阳浦6舟渔海宝公司浙江省舟山市平阳浦7舟渔养殖公司浙江省舟山市沈家门8舟渔经销分公司浙江省舟山市平阳浦9舟渔外贸分公司浙江省舟山市平阳浦10舟渔外贸分公司浙江省舟山市平阳浦11舟渔渔资经营部浙江省舟山市平阳浦12舟渔宾馆浙江省舟山市平阳浦13舟渔建筑工程队浙江省舟山市平阳浦14舟渔物资供应站浙江省舟山市平阳浦15舟渔宁波公司浙江省宁波市16舟渔上海公司上海市万航渡路693号17舟渔北方公司北京丰台区永定门外小铁匠营81号18舟渔杭州分公司浙江省杭州市安定路46号19舟渔福州分公司福建省福州市六一路459号20舟渔南方公司广州市海珠区细岗路细岗东四街9号1201房21舟渔宁波中转站浙江省宁波市县前街45号22舟渔劳动服务公司浙江省舟山市平阳浦23中国水产宁波公司浙江省宁波市县前街45号三中国水产湛江海洋渔业公司湛江市赤坎调顺1广东湛江中水国际贸易公司湛江市赤霞山人民东路四中国水产大连渔轮公司大连西岗区滨海路6号1中国水产总公司大连远洋渔业供销服务大连西岗区滨海路6号公司2大连船舶装修工程公司大连西岗区滨海路6号3大连中水船用物资公司大连西岗区上海路108号五淄博柴油机厂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湖田镇1淄博羊毛衫厂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湖田镇2淄博南园酒楼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汇泉商城3淄博柴油机厂经贸公司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湖田镇4淄博油机厂机电贸易公司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湖田镇六中国水产南通海狮船舶机械公司南通市城港路39号1中国水产总公司南通进出口分部南通市城港路39号2南通海狮房地产经营公司南通市城港路39号七中国水产温州渔业机械公司浙江省温州市黎明中路96号八中国水产荣成渔业钢丝绳厂山东省荣成市斥山镇九中国水产广海渔业钢丝绳厂广东省台山市南湾镇1台山海洋大厦广东省台山市南湾镇海滨北路十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公司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小港路124号十一中国水产上海公司上海市军工路2855号1上海中水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上海市军工路2855号2上海中水汽运公司上海市军工路2855号3上海中水国际贸易公司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国际大厦609室十二中国水产天津公司天津市南开区宜宾道6号十三中国水产华农公司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100号1北京中水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100号2北京中水华农商贸公司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100号3北京华农中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100号4北京中水出租汽车公司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100号5北京华农朝阳冷库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100号十四中国水产大连公司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镇十五中水北京经销处北京西单民丰胡同31号十六北京中水银丰商贸公司北京西单民丰胡同31号——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2018-4-25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25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2009年02月11日【沪国税际[2009]14号】转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和加强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8日国税发[200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和加强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别纳税调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以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转让定价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六章和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四条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企业提出的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审核评估,并与企业协商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等工作的总称。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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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中国船舶重工公司
【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国税发﹝2000﹞216号
【发文日期】2000-10-23
【实施时间】2000-10-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中山分局、西岗分局、直属分局、高新园区分局、沙河口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73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大连船舶工业公司及所属的各成员企业合并纳税以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亏损年限内,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

弥补亏损的办法,按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国税
发﹝1997﹞259号)执行。

二、大连船舶工业公司及所属各成员企业合并纳税以前年度多缴或欠缴的企业所得税,由各成员企业与其主管国税局进行清算。

三、大连造船新厂由船舶重工集团全资控股企业转变为非全资控股企业,按规定不应纳入汇总纳税企业的范围,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大连船舶公司及所属成员企业从2000年第四季度起实行合并纳税,各成员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作为合并纳税的已交所得税处理。

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1.06•【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以下简称40号文件)等的精神,税务总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布公告。

现将《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如何把握40号文件的主要政策变化点?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相比,40号文件的政策变化点主要体现在:(1)明确总分机构参与汇算清缴税款分配,即汇算清缴应补应退税款按照预缴分配比例分配给总分机构,由总分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改变了汇缴补退税均通过中央国库办理、总分机构都不参与就地分享的做法。

(2)明确了总分机构查补税款就地入库问题,突破了就地监管的政策瓶颈。

(3)不适用范围的调整,企业所得税全额归属中央收入的企业由14家调整为15家。

(4)分支机构“三因素”所属区间的调整,统一确定为上年度,不再区分上上年度和上年度。

(5)明确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参与分摊,不再从第二年起才不参与分摊。

(6)采用会计准则的表述和口径,将“三因素”中的“经营收入”改为“营业收入”,“职工工资”调整为“职工薪酬”,对“资产总额”的解释不再排除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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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大国税发[1997]258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7.12.11
【实施日期】1997.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汇总纳税企业所得
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7]258号 1997年12月11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强化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加强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就地监管工作,明确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把文件精神贯彻到汇总纳税企业。

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
一、汇总纳税的监管范围
凡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由总机构或规定的纳税人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属纳税人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均为汇总纳税的监管范围。

汇总纳税的具体监管范围,限于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以下几种情况:
1、由核心企业或集团公司合并并缴税的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

2、由总机构统一缴税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

3、由规定的纳税人集中缴税的铁道部、邮电部、国家民航总局、电力集团公司或省级电力公司(局)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

4、其他经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

对不在上述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范围的,应依法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汇总纳税的监管级次
以下列举的企业和单位,必须按规定接受大连市国税机关监管。

1、实行全并缴税的企业集团所属的汇缴成员企业。

2、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交通银行的大连市分行、市(县)分行、中心支行、支行(及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下同)中国银行的辽宁省分行、大连市分行、市(县)分行、中心支行、支行;其他实行汇总缴税的商业银行的分行、支行。

3、中国人保集团所属大连市分公司、市(县)级分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所属大连市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4、铁道部所属大连铁道责任有限公司及其所汇总缴税的工附业企业;铁道部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所属大连机车车辆厂。

5、邮电部所属大连市邮电局及其所属市(县)邮电局以及所属汇总缴税的工业、供销企
业。

6、民航总局所属汇总缴税的北方航空公司大连分公司,大连市周水子国际机场。

7、东北电力集团所属大连电业局;大连发电总厂;瓦房店电力线路器材厂。

8、交通部直属第一航务工程局第三工程处。

9、其他经批准实行全并缴税的,以独立经济核算的所属企业和单位为监管对象。

三、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纳税人的确定。

汇总缴纳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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