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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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标 签】税务违法案件举报

【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国税发﹝1998﹞163号

【发文日期】1998-09-04

【实施时间】1998-09-0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5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大连市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四日

大连市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制度(试行)

为了规范税务违法举报工作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中心的组织机构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设立大连市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稽查局(处)负责举报中心日常工作。旅顺口区分局、金州区分局、普兰店市国税局、瓦房店市国税局、庄河市国税局、长海县国税局相应设立举报中心,其命名方式为税务机关全称后加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如旅顺口区分局,其设立的举报中心名称为: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旅顺口区分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普兰店市国税局举报中心名称为:辽宁省普兰店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其它各基层确定稽查部门负责举报工作(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及负责举报工作的稽查部门以下简称举报中心)。

二、举报中心的工作职责

 举报中心是对税务违法举报案件进行统一管理的专门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宣传、鼓励群众举报税务违法行为;

(二)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

(三)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

(四)审核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

(五)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

(六)指导、协调下级举报中心工作;

(七)统计、分析举报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八)开展中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工作.

三、举报中心的工作原则

(一)公开。税务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接待室,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

(二)热情。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三)保密。严禁将举报人的性名、单位或举报内容向被举报人以及其他人员泄露。严禁将办案人员、办案时间、办案程序、案件进展情况向他人透露。

(四)回避。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以免影响案件的公正查处。

(五)及时。对举报案件认真负责,不得无故拖延或敷衍举报案件的处理。

四、举报中心的案件受理范围

(一)举报中心受理以下几个方面的举报:

1.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以及各级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

2.人民群众以信函、来人、来电、传真等形式直接向举报中心梭举、揭发的税务违法行为;

3.下级举报中心上报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

4.上级举报中心下转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

(二)本制度中所称的税务违法案件,是指国税机关征收管理范围内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避税和虚开、伪造、倒买倒卖、盗窃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三)举报中心对下列举报不予受理:

1.非国税机关管辖的税务违法举报;

2.不能准确提供违法人员、违法事实、时间地点等举报要求的举报;

3.被举报人不属于本地国税机关管辖的举报。对于上述举报,举报中心要做好对举报人的宣传解释工作,告知其可以到有处理权的部门反映或补充举报材料。对不属于国税管理的非税务违法举报案件,举报中心应将举报材料移交本级税务机关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处理。

五、举报案件的受理

1.受理电话举报: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根据举报人举报的内容登记《举报线索单》、《税务举报案件登记台帐》,填写《税务举报案件受理单》。

2.受理书信举报:

由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根据举报人来信内容整理登记《税务案件登记台帐》,填写《税务举报案件受理单》。

3.受理口头举报:

对来人举报,由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根据举报材料登记《举报线索记录单》,经举报人同意、核实无误后,在《举报线索记录单》上签名或盖章。再登记《税务举报案件登记台

帐》,填写《税务举报案件受理单》。

六、举报案件处理形式、程序及时限

(一)举报案件处理的形式:

1.上报:按规定属于上级稽查机构管辖的、或下级机关请求上级稽查机构查处的举报案件,上报上级举报中心。

2.交办:按规定属于本级稽查机构管辖的举报案件,交本级稽查部门查处。

3.转办:按规定属于下级稽查机构管辖的举报案件,转下级举报中心处理。

4.暂存待查:经审查尚不具备调查价值的举报案件,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可以暂存待查。

(二)举报案件处理程序及时限:

1.上报:

举报中心受案后经稽查部门初查确定需上报的举报案件应于受案后7日内,填写《税务举报案件上报单》、《重大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摘要报告单》,连同举报案件材料上报上级举报中心。同时在《税务举报案件登记台帐》的“初查后上报否”作转出处理。

2.交办:

举报中心于受案后3日内,填写、报批《税务举报案件处理单》,随同举报材料,向稽查部门下达《税务举报案件交办单》。稽查部门要于接案后60日内查结,并会同审理部门将案件的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填写《税务举报案件查处结果报告单》,附《审理报告》向举报中心报告查办结果。逾期未办结的,承办部门要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逾期末办结又无原因说明的,举报中心要向承办部门下达《税务举报案件催办单》。

3.转办:

举报中心于受案后3日内填写、报批《税务举报案件处理单》、《税务举报案件转办单》,随同举报材料转交下级举报中心。举报案件需要上报检查结果的,下级举报中心或有关部门应在要求的期限内写《税务举报案件查处结果报告单》,附《审理报告》报上级举报中心。逾期未办结的,要上报书面说明。

对转至下级举报中心的举报案件,逾期未办结又无情况说明的,上级举报中心要下达《税务举报案件催办单》,限期上报。对于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的举报案件,经领导批准后,填写《补充(重新)调查通知单》,要求本级稽查部门或下级举报中心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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