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税指南-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一、事项名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纳税人➢办结方式:即办➢全省通办:否➢网上办理:是➢适用层级: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1.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经营地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报验信息,反馈报验状态、报验时间、报验机关给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2.对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理并打印的带有电子签章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认可,及时办理报验。
四、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四条“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五、办理材料填报需知:1.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
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六、办理流程七、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八、表证单书无。
九、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最多跑一次是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
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3]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2.08施行日期2013.02.08文号税总发[2013]15号主题类别税务综合规定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深刻理解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事关和谐社会建设,事关政府职能转变,事关税收事业科学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是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重要内容,是坚持依法行政、营造良好税收环境的具体体现。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利于激发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有利于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提高纳税服务能力和践行以人为本的理念,对于进一步深化纳税服务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
纳税人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进步的主要推动者,也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贡献者。
各级税务机关务必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的要求,切实转变思想,把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准则,始终把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法定义务,全面理解和掌握纳税人每一项法定权利的内涵和实质,在实际工作中依法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12.0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施行日期】2015.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本篇法规中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自2020年11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第六条第(十)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本法规中第四条第(二)项已被新规替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近期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问题,现将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公告如下:一、关于《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二、关于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根据《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采集的信息记录截止时间为评价年度12月31日(含本日,下同)。
主管税务机关遵循“无记录不评价,何时(年)记录、何时(年)评价”的原则,使用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确定纳税信用级别。
三、关于起评分评价年度内,纳税人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涉税咨询和宣传、涉税信息查询、纳税服务投诉(测试)
干部德能勤绩廉述职报告范文尊敬的领导, 各位评委:大家好!我是XX, 现任某单位的一名干部, 今天很荣幸能够站在这里向大家做述职报告。
在过去的一年里, 我在单位的工作岗位上不断努力学习和提升自己, 尽心尽力为实现单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出了贡献。
接下来的报告中, 我将向大家介绍我在工作中的主要表现和取得的成绩。
一、德性表现:作为一名干部, 良好的德性是我工作的基石。
我一直坚持以人为本, 关心员工的生活和工作情况, 积极参与员工关系处理和团队沟通, 解决问题, 使得团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得到提升。
我还注重提升自己的道德修养, 坚守廉洁自律底线, 积极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 树立了良好的榜样作用。
二、能力表现:在工作能力方面, 我通过学习和锻炼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我深入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不断学习新知识、新理论, 并积极应用于实践中。
在负责的工作岗位上, 我深入了解和掌握工作内容和流程, 通过分析和总结找出问题的根源, 提出解决方案, 并将其付诸实践。
我还加强对工作业务的学习, 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勤奋表现:在履行工作职责上, 我以勤勉的工作态度和高效的工作效率得到了上级的高度认可。
我在工作中不断追求进步, 严格按照工作计划和任务要求开展工作, 时刻保持工作的主动性, 并与团队共同努力, 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在工作中, 我积极主动地承担起责任, 妥善处理各类事务, 努力做到事事如意、事事有为。
四、绩效表现:在过去一年里, 我深入研究本单位工作, 认真履行本职工作, 取得了一系列的工作成绩。
我参与制定了相关的年度工作计划, 并积极配合其他成员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在工作中, 我坚持以问题为导向, 提出了一系列改进意见和措施, 经过多方反复论证和讨论, 在部门工作中实施了一系列变革, 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绩效考核方面, 我的工作得到了上级的肯定和好评。
在工作中, 我时刻保持着对工作的高度负责和认真态度, 不断完善工作流程, 提高工作效率。
税总函〔2016〕121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
税总函〔2016〕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关于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要求,现就社会组织等未纳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后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对已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应积极配合登记机关逐步完成存量代码的转换工作,实现法人及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税务部门的全覆盖。
二、税务部门与民政部门之间能够建立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接口(以下统称信息共享平台)并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的,可以参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做法,对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纳税人进行“三证合一”登记模式改革试点,由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只发放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赋予其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功能,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三、与民政部门共同开展“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的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当地民政部门的协调配合,明晰职责,统筹做好改革试点前后的过渡衔接工作。
要以依法行政、方便纳税人、降低行政成本为原则,共享登记信息,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流程和登记申请文书材料。
要认真梳理有关信息需求,尽可能在登记环节采集信息。
对暂时不能在登记环节采集的信息,应在办理涉税事宜环节补充采集,以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要切实做好后续监管工作,确保改革试点稳步推进。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3.01•【字号】辽地税发[2010]第12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第12号)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提高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等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税收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是规范纳税信用等级制度、完善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
积极有效地组织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健全纳税信用评价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对于完善我省纳税信用管理,提高依法纳税纳税人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有效扼制税收违法违章行为,建立合作、共赢、互信的新型征纳关系,提高全社会诚信纳税意识,推进税务机关规范执法和优化服务,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明确征纳双方义务,理顺税收法律关系,进而达到促进市场主体依法纳税、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税收环境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思想,从聚财为国、执法为民、改善征纳关系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高度来认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切实将其摆到税收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密切部门配合,提高工作水平,确保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健康、有序、顺利开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评定管理(一)建立健全领导管理机制。
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建立健全本地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领导管理机制,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采取联席会议的形式,指导协调全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共同研究解决重大事项问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12.25•【字号】•【施行日期】2009.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将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鉴证类中介机构征收方式确定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对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程造价、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二、关于个人取得销售电信卡佣金征税问题纳税人从事电话卡、充值卡、彩铃卡等各种电信卡销售业务取得的佣金收入,对个人(自然人)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涉税问题企业留存收益或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的(除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转增股本外),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东因企业追加投资而从其他股东支付的溢价中取得个人收益时,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取得的收益,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东因个人追加投资或收回投资(不包括股权转让行为)而发生股权变化的行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东因其他股东追加投资仅发生股权比例变更,没有取得收益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个人(含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收益性补偿金征税问题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搬迁等原因取得的对生产经营收益性质的补偿金,属于经营性所得,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5.15•【字号】大国税发[2006]70号•【施行日期】2006.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2006]70号)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车购税征稽处: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履行法定协助义务,规范我市各级国税机关(以下简称国税机关)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税机关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法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保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接待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是指应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国税机关履行法定的涉税调查接待义务,协助有关单位查阅其特定调查对象在特定时间内的国税业务资料,或出具有关其特定调查对象在特定时间内的涉税证明。
但针对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涉税事项调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请开具与其自身有关的涉税证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非特定调查对象的税收统计数据的调查以及各地税务机关依法对我市纳税人的国税纳税情况实施的调查不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之内。
纳税人申请调查其抵押人或出质人欠税情况适用本规定。
调查取证不得超越本机关主管局长审批的范围。
第四条对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涉税事项调查由监察、人事部门负责接待处理。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向国税机关书面申请开具与其自身有关的涉税证明,按照新征管流程《纳税证明》中的规定审核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11.0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精神,进一步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1月7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三条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对当事人实施惩戒,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布的案件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对公布案件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案件标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税总发〔2016〕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
税总发[2017]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及成品油征管等25个热点问题解答(北京国税2018年4月12366)<思迈特论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切实做好税源管理工作,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现就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见附件1,以下简称《外管证》)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提出如下意见:一、正确认识《外管证》在当前税收管理中的意义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是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
《外管证》作为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与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权限界定和管理职责衔接的依据与纽带,对维持现行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是税务机关传统且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当前情况下仍须坚持,但应结合税收信息化建设与国税、地税合作水平的提升,创新管理制度,优化办理程序,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
其存废问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征管体制机制改革情况,综合评估论证后统筹考虑。
二、创新《外管证》管理制度(一)改进《外管证》开具范围界定。
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二)探索外出经营税收管理信息化。
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需要开具《外管证》的,税务机关应积极推进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受理纳税人的网上申请,为其开具电子《外管证》;通过网络及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推送相关信息。
在此前提下,探索取消电子《外管证》纸质打印和经营地报验登记。
(三)延长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管证》有效期限。
《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4.02•【文号】国税发[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8〕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税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相关工作部署,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新闻发XXX新闻发言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抓好落实。
各地在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办公厅)反映。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3.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4.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5.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新闻发XXX新闻发言人制度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四月二日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内容分类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本机关将对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公开。
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是:(一)领导简介: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简历等情况;(二)机构设置:国家税务总局机构设置情况;(三)主要职能:国家税务总局主要工作职能;(四)行业概况:全国税务系统基本情况介绍;(五)工作计划:税收工作短期计划和长期规划;(六)工作动态:领导讲话、税收工作动态;(七)税收政策法规:各税种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八)税收征管制度: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九)办税指南: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相关规定;(十)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和事项;(十一)非许可审批:非许可审批有关规定和事项;(十二)税务稽查情况:稽查工作规范、稽查工作部署、涉税案件曝光;(十三)税收收入统计数据:历年税收收入总数、分地区税收收入数据;(十四)税务队伍建设情况: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教育培训等情况;(十五)人事管理事项:人事任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公务员招录等;(十六)注册税务师管理事项:注册税务师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注册税务师报名条件、考试考务通知、各科考试大纲及转发人事部考试结果公示、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及年检等公告事项;(十七)重大项目:金税工程等重大项目执行情况;(十八)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成交公告;(十九)其他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1.25•【文号】国税发[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10〕16号2010年1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保密工作规则》以及《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税务机关工作秘密,是指税务机关内部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范围,但不宜公开,一旦泄露会给机关、单位的工作造成损害或被动的事项。
第三条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主要包括:(一)机关内部工作需要且不宜公开的各类会议纪要、专报、通报、领导讲话、文件材料、电话簿记、外事活动安排、研究课题等;(二)机构、人事管理有关事项和文件资料;(三)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部署、违纪案件案情和审理材料、案件的统计数据等;(四)信访举报材料、立案查处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五)年度财务预决算及相关数据;(六)审计、巡视监督情况及工作报告;(七)税收收入计划、减免税、欠税数据;(八)税收数据处理分析报告;(九)各类税收检查、稽查案件的相关情况;(十)反避税相互磋商、案件调查有关情况;(十一)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济情况、商业秘密和个人权益、个人隐私的信息、相关数据;(十二)政府采购规定的相关采购内容及信息;(十三)政府采购预算特别是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预算;(十四)国家秘密范围外的各类安全防护方案和措施;(十五)其他应列入工作秘密的事项。
第四条严格区分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的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12.1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为便利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现就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
二、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其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三、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报送相关基础信息。
四、税务机关应当在赋予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后告知或者通过扣缴义务人告知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并为自然人纳税人查询本人纳税人识别号提供便利。
五、自然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申请退税、开具完税凭证、纳税查询等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六、本公告所称“有效身份证件”,是指:(一)纳税人为中国公民且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的,为居民身份证。
(二)纳税人为华侨且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华侨身份证明。
(三)纳税人为港澳居民的,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
(四)纳税人为台湾居民的,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五)纳税人为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以下简称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个人的,为永久居留证和外国护照;未持有永久居留证但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下简称工作许可证)的,为工作许可证和外国护照;其他外籍个人,为有效的外国护照。
2023税务系统税收信息化与征管现代化专业能力7
2023税务系统税收信息化与征管现代化专业能力模拟试卷一、单项选择题1.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以防范税收风险为导向,科学配置征管资源,形成覆盖全流程的闭环管理。
下列关于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流程的说法正确的是:A:数据采集—风险分析—推送应对—反馈考核B:数据采集—风险分析—税务审计—反馈总结C:信息收集—案头审计—现场审计—结果反馈D:信息收集—分析识别—风险应对—反馈考核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2.税收分析人员通过对税收经济指标的监控分析和预警识别,发现经济社会运行中的结构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据此形成税收分析报告。
该分析报告的类型属于:A:税收形势分析B:税收风险分析C:政策效应分析D:经济运行分析参考答案:D试题解析:发现经济运行的风险而不是税收流失风险,因此B项错。
3.下列各项中,()是从事前、事中和事后密切跟踪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变动的实施情况,测算税收政策变动对经济、税收的定量影响,提出调整和优化建议。
A:税收形式分析B:税收风险分析C:税收政策效应分析D:经济运行分析新春大吉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本题考点为税收分析。
税收政策效应分析是从事前、事中和事后密切跟踪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变动的实施情况,测算税收政策变动对经济、税收的定量影响,提出调整和优化建议。
4.一般税源企业和一般自然人的税收风险管理,按照便利纳税人、集约化征管的要求,灵活组织实施的税务机关是:A:市税务机关B:县税务机关C:省税务机关D:国家税务总局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根据《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一般税源企业和一般自然人的税收风险管理,主要由县税务机关按照便利纳税人、集约化征管的要求,灵活组织实施。
知识点:《领导胜任力》—第一篇基本理论—(五)税收—4.税收征管5.增值税发票领用涉税风险防控措施正确的是:A:对于税收风险程度中等的纳税人风险疑点消除后正常供应发票B:对于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发票用量C:提示发票使用中存在的涉税风险,提醒发票违法违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D:除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外,不得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9.11•【文号】国税办发[2009]95号•【施行日期】2009.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办公厅联系。
附件:1.网站信息发布审批单(略)2.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信息发布审批流程(略)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九月十一日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域名:,以下简称总局网站)管理,明确职责分工,规范管理流程,建立网站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网站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局网站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唯一官方网站,是中国政府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税务机关互联网站的龙头,是税务系统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开展税收宣传的重要媒体、服务纳税人的重要窗口、展示税务部门形象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总局网站以服务纳税人、服务社会、服务基层为宗旨,按照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和税收信息化建设总体要求,以纳税人和社会公众需求为导向,遵循及时、权威、规范、便捷的原则,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加强税法宣传,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征纳互动,努力营造良好税收环境,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局内各单位在总局网站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如下:(一)办公厅是总局网站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总局网站建设和管理,具体负责以下工作:1.牵头制定总局网站建设和维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协调、督促总局网站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2.根据总局网站的发展要求适时提出网站业务发展规划,对涉及总局网站建设和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3.总局网站栏目规划、版面设计和功能设置;4.总局网站信息的日常维护和监控工作,协调、组织和督促各相关责任部门做好信息维护工作;5.总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税收宣传、公众参与和局长意见箱栏目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2.2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简化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一)减少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项目。
不再要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协议金额”“服务协议摘要”“涉及委托人税款金额”“业务报告摘要”信息。
(二)延长专项业务报告信息采集时限。
将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报送专项业务报告信息的时限,由完成业务的次月底前,调整为次年3月31日前。
(三)放宽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息报送要求。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确定本机构报送“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基本信息”的具体人员范围。
(四)优化业务分类填报口径。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难以区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和“税收策划”三类涉税业务的,可按“一般税务咨询”填报;对于实际提供纳税申报服务而不签署纳税申报表的,可按“一般税务咨询”填报。
(五)增加总分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报送选择。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包括分所和分公司)的,可选择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报送分支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也可选择由分支机构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信息。
二、完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机制(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在信用记录产生或结果确定后12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复核结论,并提供查询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佚名【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年(卷),期】2016(0)33【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推进涉税信息公开,方便纳税人查询缴税信息"的要求,持续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2016年6月30日第一条为规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推进税务部门信息公开,促进税法遵从,便利和服务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2页(P92-93)【关键词】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机关;实施细则;部门信息;体制改革方案;税收违法;履行纳税义务;有效身份证件【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2【相关文献】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J], 无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3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 [J],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5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J],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J],5.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委联合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7.0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施行日期】2018.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为了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需要,现就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三、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
四、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五、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
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六、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反馈信息,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并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推送至风险管理部门或者稽查部门组织应对。
七、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上述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2.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7月4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类检查工作规程(试行)
税务博览一、税务稽查签证《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税务稽查结束时,应当将稽查的结果和主要问题向被查对象说明,核对事实,听取意见。
在实际工作中,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在向被查对象说明,核对事实,听取意见时,采用了税务稽查签证的方法。
通过数年的实践,采用该方法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税务稽查签证》是指税务稽查人员将税务稽查实施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告知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署签证意见的一种方式。
(一)税务稽查签证的分类办理《税务稽查签证》(见附表)时,可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采用分项签证或综合签证的方法进行:1.分项签证。
是指按照税务稽查实施认定的单个或单类税收违法事实分别办理税务稽查签证。
分项签证时,应将该项税收违法的证据资料编号后附后,并在《税务稽查签证》上予以注明。
2.综合签证,是指对税务稽查实施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统一汇总后,办理《税务稽查签证》手续。
(二)税务稽查签证的内容《税务稽查签证》的主要内容包括:1.涉税违法事实:告知的必须是依法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并分项予以列明。
2.税务机关:须加盖实施税务稽查的稽查局公章。
3.稽查人员: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稽查人员亲笔签名。
4.签证意见:当事人在签署签证意见时,应态度明确,不得使用模棱两可的词语。
当事人在《税务稽查签证》的签证意见处不足以书写签证意见时,可另行书写签证意见,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加盖当事人的公章,作为《税务稽查签证》的附件,并由当事人在《税务稽查签证》和附件上加盖骑缝章。
(5)签证人签名:须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亲笔签名,并加盖当事人的公章。
(三)《税务稽查签证》的处理1.当事人对告知的税收违法事实无异议的,转入税务稽查终结。
2.当事人对告知的税收违法事实有异议时,税务稽查人员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做好《询问笔录》,或由当事人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有关的证据资料。
3.税务稽查人员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和新提供的证据资料要进行认真的分析、认定,必要时应实施补充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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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涉税信息【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大国税函﹝2010﹞55号【发文日期】2010-02-23【实施时间】2010-02-2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的保密管理制度,规范税务机关受理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将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工作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范围 税务机关对下列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进行的查询应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支持。
具体包括: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办案查询; (二)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 (三)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的查询。
(四)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政府特定决策,需要调取有关纳税人纳税信用情况的查询。
二、办理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的职责要求 纳税服务处是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工作的指导、监督及管理工作,负责需要由市局出具涉税证明的受理、审核转办、保密监督以及协调相关部门出具涉税证明工作。
政策法规处是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工作的法律支持部门,负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办案查询中,业务较复杂、具体规定无法判别的涉税证明是否出具的审核工作。
市局机关业务处室是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工作的业务支持部门,负责依法在职责范围内提供涉税信息,确定涉税证明的内容,协助完成出具涉税证明工作。
基层局征收管理部门(综合部门)负责涉及其管辖范围内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的受理、审核转办、保密监督以及协调相关部门出具涉税证明工作。
基层局其他部门负责依法在职责范围内提供信息、确定涉税证明的内容,协助完成出具涉税证明工作。
三、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查询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被查询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或市局纳税服务处提出查询申请,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资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需提供: (1)单位介绍信; (2)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法官证、警官证等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地的被接待人员还需要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 (1)查询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3)纳税人授权其他人员代为查询的,需要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签字的委托授权书、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的查询需提供 (1)查询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3)查询人授权其他人员代为查询的,需要查询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签字的委托授权书、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 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政府特定决策,需要调取有关纳税人纳税信用情况的查询,需要提供正式公文。
其中政府有关部门为户籍管理、新办企业来函调取相关纳税人信息的,由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
(二)受理、审核 受理部门查验申请资料,根据查验结果分别进行处理: 1.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登记《接待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台帐》(见附件2)进入涉税信息调取环节。
(1)直接上门申请,查询内容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且申请资料齐全的(包括申请人要求需要由市局出具证明的); (2)以正式公文形式调取,函件的印章与来函单位一致的;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中业务较复杂、具体规定无法判别,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核同意出具证明的。
2.对下列情况不予受理,并详细告知理由。
(1)对申请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相关申请资料; (2)对被查询纳税人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到相应的国税机关办理; (3)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单位介绍信注明姓名与实际申请人不符或人数少于两名的,不予受理; (4)查询内容不具体、不明确或超出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5)对超出本单位职责,需要市局出具涉税证明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市局纳税服务处办理。
(三)涉税信息的调取与制作 受理部门对已受理的查询申请,按照申请的查询内容调取相关信息,制作《涉税证明》(见附件3)或者提供复印件;需要其他部门提供信息的,以《协助涉税调查通知书》(见附件4)的形式明确本次调查的对象、时间、项目、要求和使用目的,转相关部门处理。
负责业务支持的部门,在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内提供信息,确定出具内容,制作《涉税证明》或者提供复印件,转受理部门。
制作的《涉税证明》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的审批范围必须完全一致。
用词要严谨,表述要简练,数字要准确,不作任何主观评价,客观反映事实,限定主送单位,齐头填写,在证明的结尾要括号加注“以下无记录”的字样,在出证的日期处加盖本机关公章。
文书字号用“ 税外证[ 〕号”。
如“大国税外证[2010〕1号”、“中国税外证[2010〕1号”、“西国税外证[2010〕1号”,“大国”、“中国”、“西国”为税务机构局轨,“外证”为字轨,年份使用公元全称,序号前不加“第”字和虚位“0”。
复印件需要注明出处、提取人、提取日期,签属“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四)审批与出具证明 受理部门将相关资料报主管局长审批。
审批意见签署后,受理部门对批准提供相关涉税信息或者复印件的,出具《涉税证明》,由申请人签收确认;对未批准提供查询信息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中注明。
对申请人要求需要市局出具证明的,告知申请人持申请资料和基层局出具的《涉税证明》到市局纳税服务处办理。
(五)资料归档 对外部申请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的申请资料及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由受理部门整理,年末转档案室,按涉密档案管理,保存期限为3年。
扣缴义务人涉税信息查询适用本规定。
四、纳税人涉税信息的保密要求及责任追究 (一)保密范围 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依法制作或者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到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
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
(二)保密原则 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 1.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 2.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 3.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 4.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三)责任追究 有关查询单位和个人发生泄露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条“未按照本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处理: 1.在受理、录入、归档、保存纳税人涉税资料过程中,对外泄露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 2.在日常税收管理、数据统计、报表管理、税源分析、纳税评估过程中,对外泄露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 3.违规设置查询权限或者违规进行技术操作,使不应知晓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税务人员可以查询或者知晓的; 4.违反规定程序向他人提供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
(四)上报制度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加强纳税人信息管理,发现泄密及时报告,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对延误报告时间或者故意隐瞒、影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追究经办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重在落实 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工作是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领导要给予高度重视和支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职责,保证出具涉税证明工作的落实。
进一步增强税务干部的保密意识,加强保密规定的学习,将保密责任落实到税收征收管理的各个环节,按规定做好纳税人涉税信息的保密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明确分工,加强部门合作 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工作职责和内容,既有分工又有协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特殊业务及时与市局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共同确保及时、规范地出具涉税证明。
(三)严格审核,保证规范出证 各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审核工作: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对外提供纳税人涉税信息,尤其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者传播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按批准的查询申请范围,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涉税信息,保证信息有效、准确;超出范围的,坚持不提供资料、不出具证明的原则。
市局将不定期对出具涉税证明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四)及时归档、做好统计汇总 各单位要按规定整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做到参与人员有记录,工作环节有痕迹、工作底稿复印存档,以备在发生问题时区分责任。
各单位于每季初5个工作日内,将《接待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台帐》通过FTP上传市局纳税服务处进行统计汇总。
附件: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DOC2.接待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台帐.D O C3.涉税证明.D O C4.协助涉税调查通知书.D O C。